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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QJZC2025-G1-01544-YYZX-0034
项目名称: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数量: 8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采购救护车8辆,车辆系统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包含生命体征检测设备(心电监护仪),氧气供应系统(便携式氧气瓶),固定搬运设备(折叠单架床),照明系统(车顶前面、侧面、后面爆闪警灯,医疗舱专用照明灯),车载通讯系统,车载消毒设备(紫外线灯):车载电源系统(满足急救设备使用),车载空调系统,可调节车载输液架,车载应急包(三脚架、千斤顶、扳手等)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段(包)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工作并安装调试完毕使所有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段(包)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即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段(包)1】 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提供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提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6: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
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开标地点: 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龙堡西路西宁山水间1栋9号云南银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 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
联系方式: 1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云南银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宣威市龙堡西路西宁山水间1栋9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药梅
电 话: ********
附件信息:
1、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采购文件.docx
186.5K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YYGZ-2025-11
采购人: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银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一、总则9
二、采购文件11
三、投标文件12
四、投标14
五、开标15
六、评标15
七、合同授予16
八、纪律和监督16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7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8
一、资格审查18
二、符合性评审21
三、详细评审22
四、评委评标细则2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
第五章采购需求2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1
第一章采购公告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1.采购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已由宣政办发﹝2025﹞80号文批复,云南银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宣威市卫生健康局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竭诚欢迎具有相应资质和有能力完成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编号:YYGZ-2025-11
2.2项目名称: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2.1供货地点:宣威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3采购内容:采购救护车8辆,车辆系统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包含生命体征检测设备(心电监护仪),氧气供应系统(便携式氧气瓶),固定搬运设备(折叠单架床),照明系统(车顶前面、侧面、后面爆闪警灯,医疗舱专用照明灯),车载通讯系统,车载消毒设备(紫外线灯):车载电源系统(满足急救设备使用),车载空调系统,可调节车载输液架,车载应急包(三脚架、千斤顶、扳手等)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2.4采购预算:********.00元
2.5最高限价:********.00元
2.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工作并安装调试完毕使所有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2.7质量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同时满足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特别提示:按“承诺+信用管理”的通知(宣财采20238号),以上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但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提供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提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即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5.采购文件的获取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采购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3、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之后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注:云南省外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CA)问题可咨询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紧急办理可拨:199********)
6.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递交时间为北京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递交地点为: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开标大厅。
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投标人需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提前进入到政采云“开标大厅”,根据网上远程解密、开标要求,在下达响应文件解密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因投标人操作失误或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视为放弃此次投标;唱标结束后,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开标、唱标结果。
(3)本项目为远程智能开标,不到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
联系人:吴泽伟
联系电话:1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云南银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宣威市龙堡西路西宁山水间1栋9号
联系人:王药梅
联系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采购人 | 采 购 人: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联 系 人:吴泽伟电 话:187********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银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宣威市龙堡西路西宁山水间1栋9号联 系 人:王药梅电 话:******** |
| 1.1.4 | 项目名称 |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
| 1.1.5 | 供货地点 | 宣威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 1.2.1 | 资金来源 | 宣威市2025年第四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点帮扶捐赠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到位 |
| 1.3.1 | 采购预算 | ********.00元 |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工作并安装调试完毕使所有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
| 1.3.3 | 质量要求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同时满足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具体详见采购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组织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允许 |
| 2.1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 采购文件的答疑及补充通知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的时间 | 24小时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 | 24小时内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根据《宣威市财政局转发曲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宣财采〔2022〕17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
| 3.5.2 | 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类似项目业绩的年份要求 | / |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照采购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注: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 |
| 3.7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开标大厅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其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采购人代表除外其他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
| 7.3.1 | 履约担保形式、金额 | 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采购人及中标人合同中约定。履约担保的金额:根据采购人及中标人合同中约定。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控制价 | 最高限价:********.00元注: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上述报价范围的作废标处理。 |
| 10.2 | 投标人应承担的费用 | ①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食宿费用自理②中标服务费: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
| 10.3 | 评标结果 | 在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查询 |
| 10.4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工业【备注:所属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 |
| 10.5 | 质保期 | 整车质保(含车载设备)3年或10万公里,质保期内维护及提供备品、备件的费用包含在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内;(质保期从车辆及设备验收交付后起算) |
| 10.6 | 付款方式 | 最终具体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以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中双方商定的内容为准。 |
一、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预算、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采购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与承建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食宿费用自理。
1.5.2中标服务费: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9.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误解和忽略概不负责。
1.10招标答疑和采购文件的补充
1.10.1投标人如对采购文件、资料及勘察现场过程中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递交到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后,将不再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都有权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若原采购文件与后补的其他内容有矛盾时,以后补的其他内容为准。
1.10.3如果考虑到招标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会导致投标人不能按期完成投标文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允许。
二、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1)采购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在“询问”菜单提出,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提交“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系统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函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若在澄清函发出24小时内未给予回复,则视为投标人已收到并确认该澄清函)。
2.3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采购文件修改通知(函)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函)(若在通知函发出24小时内未给予回复,则视为投标人已收到并确认该通知函)。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投标函的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3.2.2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需求所需的全部费用。
3.2.3投标报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一定中标。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投标保证金
无
3.5资格审查资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件承诺函(样式详见采购文件格式)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提供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提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即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明确作出响应。
3.6.3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如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6.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7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8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文件、招标答疑书面通知以及项目现场条件等资料进行报价。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无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项规定进行进行编制和上传。
五、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相关部门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开标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云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采购人及中标人合同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金额:根据采购人及中标人合同中约定。
7.4签订合同
7.4.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到场进行合同谈判,视为放弃中标机会,采购人有权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及以后的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
本次评标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详细评审三个阶段,经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评审,最终按照综合评分(报价评分、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之和)高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资格审查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合格条件 |
| 1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特别提示:按“承诺+信用管理”的通知(宣财采20238号),以上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但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资质条件: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提供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提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3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即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以上条款中有一条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二、符合性评审
| 序号 | 类型 | 评审因素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 1 | 报价 | 报价合理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总价或单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
| 最高限价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 ||
| 2 | 商务 | 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条的规定 |
| 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签字或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条的规定 | ||
| 合同履行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条的规定 |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条的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条的规定 | ||
| 投标文件内容 | (1)不存在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填写或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2)不存在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3)不存在以他人的名义参加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4)不存在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相互混装;(5)不存在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 | ||
| 其他 | 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 3 | 技术 | 采购需求 | 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的规定 |
没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不能进入详细评审。
三、详细评审
| 序号 | 详细评审因素权重 | 评审标准 | 报价得分F1:30分技术部分F2:60分商务部分F3:10分公式:评标总得分=F1+F2+……+FnF1、F2……F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
| 1 | 报价得分(F1)满分30分 | 报价评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注: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说明:公式中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个数须具备以下条件:(1)投标报价中若有算术性错误,已进行修正后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2)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 2 | 技术部分得分(F2)满分60分 | 技术参数响应评审(30分) | 根据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与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完全符合或优于的得30分,每存在一个条款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最新技术支持资料支持技术条款偏离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产品技术白皮书或检测报告或图纸或印刷宣传彩页或性能参数说明等),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条款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支持资料应答,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和解释的,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参数要求。 |
| 供货方案及时间进度计划(12分) | 包括但不限于:①供货能力;②时间进度计划;③供货计划保障措施;④应急方案等4项内容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详细可行,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满分12分;存在漏项的每有一处扣3分;存在缺陷(缺陷是指内容不具体不客观;无针对性、明显复制黏贴自他处;未依照、落实国家政策法规;未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等)每有一处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 | ||
| 质量保证及承诺(10分) | 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保证措施;②质量保证体系;③质量承诺及质保期承诺;④违约责任承诺及违约处罚;⑤增值服务方案等5项内容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详细可行,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满分10分;存在漏项的每有一处扣2分;存在缺陷(缺陷是指内容不具体不客观;无针对性、明显复制黏贴自他处;未依照、落实国家政策法规;未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等)每有一处扣1.5分,分数扣完为止。 | ||
| 培训方案(8分) | 包括但不限于:①培训方式;②培训内容;③培训目标;④培训工作组织计划安排等4项内容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详细可行,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满分8分,存在漏项的每有一处扣2分;存在缺陷(缺陷是指内容不具体不客观;无针对性、明显复制黏贴自他处;未依照、落实国家政策法规;未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等)每有一处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 ||
| 3 | 商务部分得分(F3)满分10分 | 售后服务方案(10分) | 包括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方案;②售后人员配置;③车辆故障处理时间;④应急预案;⑤备品备件方案等5项内容进行评审,以上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详细可行,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满分10分;存在漏项的每有一处扣2分;存在缺陷(缺陷是指内容不具体不客观;无针对性、明显复制黏贴自他处;未依照、落实国家政策法规;未考虑项目地实际情况;未围绕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等)每有一处扣1分,分数扣完为止。 |
四、评委评标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和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三)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五)本次评标应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最终得分为报价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与商务部分得分之和,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采购人组织重新招标),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总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列。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合同基本格式及主要条款以中标人与采购人最终协商确定的合同格式为准,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政府采购合同
(电子交易项目适用)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签订日期:
乙方(中标人公章)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签订日期: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供应商全称)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公开招标采购结果,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
一、设备(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和数量、单价、总价:
| 设备名称 | 国别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 总价(大写) | |||||
| 总价(小写) | |||||
详细的车辆及设备明细附后。
二、随机资料和配套附属设备要求
三、产品使用要求
产品使用符合标准,并满足甲方技术要求。
四、配套设备要求及长期供应优惠条件
五、备品备件(含易损件)要求及长期供应优惠条件
六、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
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出厂价,改装费、车辆检测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相关车载医疗设备费、差旅费用、培训费用,项目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的价格、运杂费,投标人技术服务费,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所有(除保险费、上牌费、购置税外)费用的总和。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的工作(如与乙方的具体联系和衔结,现场安装调试时配备人员进行监管控制);
2、负责提供设备和项目安装调试所必须的场地和环境;
3、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设备和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4、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设备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一、二、三、四、五条款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并保证提供的车辆及设备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进口产品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完整手续)和产品出厂标准的车辆及设备,整车质保期()。
2、保证甲方在合同设备(有配套软件的还包括软件产品)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严格遵守商务谈判中标所承诺的一切规定和条款;
4、参与甲方共同进行设备和项目的验收。
八、以上内容与甲方采购确认和乙方中标承诺情况一致(或中标产品和设备的技术及服务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九、技术培训:
乙方向甲方提供天的设备使用人员现场例行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车辆的使用,医疗设备的使用、一般的维修、维护及保养等;食宿自理(各自负责);培训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时间为天、地点为,其他由甲乙双方协定。
十、甲方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乙方技术支持电话:,联系人:。
十一、整体交货期(即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
设备交验地点和方式:
救护车在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救护车安装后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同时负责随货向甲方交付设备必需的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安装调试说明书、服务手册等)及配备的用件、工具等。
十二、验收及验收标准
1、设备验收: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统一初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项目验收: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和调试,完工后,甲方测试是否合格并满足技术要求;
3、实作性操作验收:设备是否正常运作(个月,具体时间按分项要求或在签订合同时协定)。
4,、其他:。
十三、合同价款结算
(一)合同生效
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并取得采购人的签章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二)价款的结算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在确认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的合同金额;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将标的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项目内容签收合格(用户指定地点)完成安装、验收、调试,运行正常,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十四、违约责任:
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期限,逾期交付的,应按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须由中标人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中标人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一次性全额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2、赔偿因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中标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合同款将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
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十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九、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中标人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书附件。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在全市25个乡镇(街道)中按照当前配置救护车行驶里程数、配置年限、离市区距离等实际情况遴选出8个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该项目,具体名单详见本章附件。
1.项目名称: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2.供货地点:宣威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预算金额:********.00元;
4.最高限价:********.00元;
5.采购范围:采购救护车8辆,车辆系统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包含生命体征检测设备(心电监护仪),氧气供应系统(便携式氧气瓶),固定搬运设备(折叠单架床),照明系统(车顶前面、侧面、后面爆闪警灯,医疗舱专用照明灯),车载通讯系统,车载消毒设备(紫外线灯):车载电源系统(满足急救设备使用),车载空调系统,可调节车载输液架,车载应急包(三脚架、千斤顶、扳手等)等;
6.质量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同时满足采购人及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工作并安装调试完毕使所有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8.付款方式:最终具体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以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中双方商定的内容为准。
9、其他说明:本项目预算金额包含车辆车内改装及相关设备价格,后续车辆到位后的购置费、上牌费、短途运输费等由宣威市卫生健康局协商归属乡(镇、街道)卫生院解决。
二、技术参数
(一)中轴救护车参数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规格要求 |
| 一 | 车辆基本要求 | |
| 1.1 | 整车基本功能 | 车型主要功能为转运、救治和监护病人的专用救护车,设计要把握院前急救发展方向,具备前瞻性。基础车型满足高性能底盘车的要求,医疗舱整体应在功能和性能上具备一定的超前性,能够体现目前最新、最先进的技术理念。 |
| 1.2 | 适应环境 | 车型应适应各种自然条件,适应户外长时期作业的需求,适合城市道路,社区通行及郊县崎岖道路,适应气温-15到60摄氏度之间。 |
| 1.3 | 产品标准 | 车型应具备国家发改委目录公告以及3C认证,能在买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上牌照手续。 |
| 二 | 车辆技术要求 | |
| 2.1 | 外形尺寸 | 5500mm≥长≥5300mm、2100mm≥宽≥2000mm、2450mm≥高 |
| 2.2 | 医疗舱尺度 | 2900mm≥长≥2800mm、1800mm≥宽≥1700mm、1650mm≥高≥1550mm |
| 2.3 | 轴距 | ≥3350mm |
| 2.4 | 最高时速 | ≥120Km/h |
| 2.5 | 整备质量 | ≤3000Kg |
| 2.6 | 总质量 | ≥3500Kg |
| 2.7 | 最小离地间隙 | ≥190mm |
| 2.8 | 发动机排量 | ≥2000mL |
| 2.9 | 燃油类型 | 柴油 |
| 2.10 | 额定功率 | ≥90Kw |
| 2.11 | 最大扭矩 | ≥300N.m |
| 2.12 | 排放标准 | 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VI标准。 |
| 2.13 | 发电机 | 发电机为12V,功率为120AH以上。 |
| 2.14 | 制动系统 | 配有ABS或ESP系统 |
| 2.15 | 空调系统 | 冷暖空调,前后双空调,独立控制。 |
| 2.15.1 | 制热要求 | 在环境温度-20摄氏度时,启动加热系统在15分钟内使车内温度至少达到22摄氏度以上。 |
| 2.15.2 | 制冷要求 | 在环境温度40摄氏度时,启动制冷系统在15分钟内,使车内温度至少低于环境温度7摄氏度以上。 |
| 2.16 | 变速器 | 5档及以上手动变速 |
| 2.17 | 额定载客 | ≥7人 |
| 2.18 | 其他配置 | |
| 2.18.1 | 车门 | 医疗舱右侧应为可开启式侧拉门。 |
| 2.18.2 | 安全气囊 | 驾驶座配有安全气囊。 |
| 2.18.3 | 踏板 | 医疗舱右侧侧拉门处应装有折叠伸缩式上车踏板,后门处应装有上车踏板。 |
| 2.19 | 外观 | 1.车辆外观根据最终用户统一标准设计。2.所有标识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反光贴。 |
| 三 | 医疗舱设置要求 | |
| 3.1 | 医疗舱内饰防火性能 | 医疗舱内饰材料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
| 3.2 | 内饰材料 | 医疗舱内饰(顶、左侧、右侧、中隔板等覆盖件)材料应为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从而达到改装轻量化要求,提升环保性能,提高被动安全性。材料表面应具有硬度高、光洁、抗菌、易清洗、可消毒、抗老化等功能。材料的韧性强度高,避免在受碰撞时,内饰破裂对舱内人员造成伤害。 |
| 3.3 | 内饰工艺 | 医疗舱内饰(顶、左侧、右侧、中隔板等覆盖件)要求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使医疗舱更加易清洗易消毒,功能集成度高。 |
| 3.4 | 内饰及结构件 | 医疗舱内饰及结构件安装必须与车身固定连接,并应形成具有良好密封性和保温性。 |
| 3.5 | 医疗舱结构 | |
| 3.5.1 | 地板 | 采用耐磨、耐酸、耐碱、阻燃、防滑、防霉、易清洗医疗专用塑胶地板。 |
| 3.5.2 | 中隔墙 | 中隔墙能将驾驶舱和急救舱完全隔离,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中隔墙上配有可开启移动式透明推窗,推窗玻璃带有锁定装置,并且下方应设有铲式担架柜,可放置1付铲式担架。 |
| 3.5.3 | 操作平台 | 应位于医疗舱左侧,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操作平台下面为电器柜及医疗器械柜,可根据用户实际要求布置。 |
| 3.5.4 | 药品柜 | 应位于医疗舱左侧前部,柜体内部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药品柜内可放置注射用品及各种急救药品。 |
| 3.5.5 | 辅料柜 | 应位于医疗舱顶部两侧,可分别放置一次性床单、外伤包扎用品、隔离防护用品、插管等辅料,辅料柜数量≥5个。 |
| 3.5.6 | 器械平台 | 应位于左侧中部,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及安装要求放置监护仪、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安装牢固,便于医护人员的观察和操作。 |
| 3.5.7 | 医生椅 | 应位于医疗舱右侧柜式床前方,医生椅的固定应符合GB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医生椅的座垫、靠背应采用自吸皮整体发泡工艺,表面不应有拼接线缝,并便于冲洗消毒。 |
| 3.5.8 | 护士椅 | 应位于担架右前部,可折叠收起,配有安全带,座垫乘坐舒适,方便清洗。 |
| 3.5.9 | 柜式床 | 应位于医疗舱右侧,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可同时坐二人(有安全带及靠背),座垫下方两侧空间可做工具箱,柜式床上方应预留中门导轨维修孔。座垫、靠背应采用自吸皮整体发泡工艺,表面不应有拼接线缝,并便于冲洗消毒。 |
| 3.5.10 | 集成内顶 | 根据实际操作要求内顶应集成照明、储物、杀菌、输液架、全方位扶手以及换气等功能,应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具有表面硬度高、光洁、抗菌、易清洗、可消毒、抗老化等功能,内顶上功能配件应采用内嵌式定位设计。 |
| 3.5.11 | 污物桶 | 在不影响医护人员急救工作且方便操作的位置应配有免洗消毒液固定装置、污物桶。 |
| 3.5.12 | 安全扶手 | 医疗舱顶部、中门以及尾门应安装扶手,确保人员安全。 |
| 3.6 | 电控系统 | |
| 3.6.1 | 控制电路 | 控制电路应装于医疗舱左侧,采用集成电路控制系统,高视度液晶屏显示,防水薄膜开关操作,且电瓶电量、工作灯状态、排风状态、吸引器状态等相关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能够在液晶屏上显示,工作人员能够直观的掌握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及时发现故障。 |
| 3.6.2 | 附加电瓶 | 应为汽车专用电瓶,容量不小于65AH,在驻车时可供医疗器械使用。电瓶应该安装在方便检修的位置。蓄电池安装及其所有连接应防止任何情况下发生短路的可能。在车辆熄火后,附加电瓶和启动电瓶自动断开。车辆启动时自动连接,以保证救护车的正常启动和附加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
| 3.6.3 | 逆变器 | 应配备智能逆变/充电一体机,12V输入,输出为220V、不小于600W纯正弦波电源;用电安全:220V供电线路要有断电保护和接地保护,要求符合交流工频三级移动电站的要求。 |
| 3.6.4 | 供电要求 | 在车辆启动状态下,可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电,可输出220V,不小于600W纯正弦波电源可供医疗设备使用,并在相应的位置安置12V电源插座两只、220V电源插座四只、5V USB插座两只。在总开关关闭后所有用电器应与主、副电瓶断开,防止漏电,以保证蓄电池保存充足电力。 |
| 3.6.5 | 安全保护 | 每个分电路应设有相应规范的过载保护装置,以确保医疗救护设备的电器正常使用。 |
| 3.6.6 | 备份控制电路 | 在主控制系统在故障状态下,有相应的手动备份控制系统,确保在故障状态下,仍能使用医疗舱内电器设施。 |
| 3.6.7 | 驾驶室配电 | 驾驶舱预留保险盒及连接端口(由电源经由保险盒至用电器连接端口),以便于加装GPS、行车记录仪、计价器等设备,保证车辆电路系统及外接用电器安全。 |
| 3.6.8 | 外接充电 | 应配备内置大功率充电设备,可提供对蓄电池的充电,同时也可提供电力供车载医疗设备充电,需配备防水外接充电接口,外接充电线缆长度≥10M。 |
| 3.7 | 车载担架系统 | 自动上车担架车1付,铲式担架1付。 |
| 3.8 | 警示系统 | |
| 3.8.1 | 警灯 | 车顶前部应装有蓝色长排警灯,车顶后部两侧装有内嵌式蓝色LED爆闪警灯一组,后部尾翼配有蓝色条型LED警灯三组。 |
| 3.8.2 | 警报器 | 应配备警报器,分体式手柄控制器,多档调节,由驾驶室控制。 |
| 3.9 | 供氧系统 | |
| 3.9.1 | 氧气瓶柜 | 应采用ABS复合材料模具一次成型工艺,位于医疗舱左侧后部,操作方便,并可放置2个10升氧气瓶的空间。 |
| 3.9.2 | 氧气瓶 | 救护车应可放置2瓶10升铝合金氧气瓶,带高压减压阀及不锈钢固定装置。 |
| 3.9.3 | 氧气管道 | 氧气主连接管道应采用金属管,并隐藏于内饰与车身之间,氧气阀与管道连接应采用金属快速活接,确保安全性及便捷性。 |
| 3.9.4 | 湿化瓶 | 即插即用湿化瓶,浮标式流量显示。 |
| 3.10 | 吸引系统 | 吸引器应采用分体式吸引器和吸引瓶,并由隐藏式管道连接。使用时只需打开吸引器开关,调节好档位,即可供病人使用。 |
| 3.11 | 换气系统 | 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上排风换气扇,低噪音风扇,车厢内换气次数大于20次/小时。 |
| 3.12 | 杀菌系统 | 应配备长条型紫外线消毒灯,杀菌有效空间可达10m3 ,并具有延时启动功能,定时控制。 |
| 3.13 | 照明系统 | |
| 3.13.1 | 工作灯 | 应配有LED平板光带,光线均匀、柔和,考虑病人直视的舒适性。在病人区域最高照度为不小于300lx,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节亮度。 |
| 3.13.2 | 射灯 | 应配有专用射灯4组,LED冷光源,聚光型,高亮度,可调节照射角度,可在实施急救时辅助照明使用。 |
| 3.13.3 | 后照灯 | 应配有LED后照灯2组,位于后部尾翼处,有效距离不小于10米。 |
| 3.13.4 | 夜间外部照明系统 | 应配备夜间外部照明系统,位于车身左右两侧,便于夜间急救工作的开展。 |
| 3.14 | 输液固定器 | 在担架车上方安装垂直式输液架2个,每个输液架负重>5kg。 |
| 3.15 | 对讲系统 | 应配有对讲系统,可实现驾驶舱与医疗舱前后对讲、医疗舱可实现单向对讲控制,保证医疗舱隐私,双向对讲音量可调。 |
| 3.16 | 通讯系统 | 在驾驶室和医疗舱相应的位置预留通讯系统的电源接线柱和安装监控设备及GPS天线的空线孔。 |
(二)随车心电监护仪技术参数
1.监护仪外形结构:
1.1.1、便携一体式监护仪,可用于监护成人,儿童,新生儿患者;
1.2.2、10英寸彩色LED背光液晶显示屏,彩色高分辨率至少达800*600,8通道波形显示;
1.3.3、整机无风扇设计,降低环境噪音干扰。
2.监测参数:
2.1.1、需标准配置可监测心电,呼吸,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脉搏和体温;
2.2.2、心电波形速度支持≥4种选择:6.25、12.5、25和50mm/s;
2.3.3、具备智能导联脱落监测功能,个别导联脱落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监护;
2.4.4、能提供心率变化统计界面,包括患者平均心率、夜间平均心率、白天平均心率、最快心率和最慢心率等,直观快速了解过去24小时患者的心率变化和心率分布情况;
2.5.5、血氧监测时需标配支持PI血氧灌注指数的监测,有效反映血氧灌注情况;
2.6.6、需采用抗干扰和弱灌注血氧专利技术保证血氧监护的优异性;
2.7.7、无创血压能支持手动,连续和自动测量模式;
2.8.8、成人无创血压测量范围:收缩压25~290mmHg,舒张压10~250mmHg;
2.9.9、小儿无创血压测量范围:收缩压25~240mmHg,舒张压10~200mmHg;
2.10.10、新生儿无创血压测量范围:收缩压25~140mmHg,舒张压10~115mmHg;
2.11.11、能提供动态血压分析界面,包括平均血压、白天平均血压、夜间平均血压、最高血压、最低血压和正常血压比例等,直观快速了解过去24小时患者血压变化和分布情况。
3.系统功能:
3.1.1、需支持中/英文输入;
3.2.2、具有三级声光报警,参数报警级别可调;
3.3.3、具备报警集中设置功能;
3.4.4、具备血液动力学、药物计算功能;
3.5.5、支持>=1000小时趋势数据的存储与回顾功能;
3.6.6、具备监护模式、待机模式,演示模式、隐私模式和夜间模式不少于5种工作模式;
3.7.7、具备趋势共存界面、呼吸氧合图界面,大字体显示界面,及标准显示界面等多种显示界面;
3.8.8、具备网络通信功能,实现中央站的集中监护;
3.9.9、需配备高能锂电池,工作时间可达4小时;
3.10.10、支持监护仪系统日志的向U盘设备的导出功能,日志包括:系统状态、异常和技术报警等,满足设备管理的日常维护需求;
3.11.11、主机集成附件收纳槽,支持将心电、血氧和无创血压等导联线附件进行收纳放置,方便监护仪设备的高效管理和转移。
4.安全与认证:
4.1、安全规格:ECG,TEMP,SpO2,NIBP监测参数抗电击程度为防除颤CF型,提供机器接口防护等级丝印照片证明材料。
4.2、监护仪设计使用年限≥10年,提供机器标贴证明材料。
附件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实施医院名单
| 序号 | 项目实施医院 |
| 1 | 宣威市双河乡卫生院 |
| 2 | 宣威市海岱镇卫生院 |
| 3 | 宣威市宝山镇卫生院 |
| 4 | 宣威市西泽乡卫生院 |
| 5 | 宣威市乐丰乡卫生院 |
| 6 | 宣威市龙场镇卫生院 |
| 7 | 宣威市龙潭镇卫生院 |
| 8 | 宣威市板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投标文件
投标人:(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地址:
日期:年月日
目录
资格审查部分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资格条件承诺函
三、投标人承诺书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价部分
一、投标(唱标)一览表
二、投标报价明细表
商务及技术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技术条款偏离表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五、供货方案及时间进度计划
六、质量保证及承诺
七、培训方案
八、售后服务方案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部分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 传 真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 营业执照号 | ||||
| 注册资金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资格条件承诺函
(样本)
我方(投标人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釆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8、在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需检查核验,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人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本企业参与(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依法、依规公平竞争,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不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投标。
4、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6、不扰乱云南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
如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事实成立的,本投标人承担相关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年月日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提供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提供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提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提供上述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电子公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二: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注:1.若投标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此声明函填“无”。
2.中标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投标单位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投标人若没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此处填“无”。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价部分
一、投标(唱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宣威市基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救护车采购)
| 投标人 | 投标总报价(元) | 质量承诺 | 质保期 | 合同履行期限 | 备注 |
| 投标总报价(大写): 投标人(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二、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和型号 | 制造商/生产厂商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 | ||||||||
| 投标总报价(元) | ||||||||
1、“投标总报价”价格应与报价部分“投标(唱标)一览表”中投标总报价一致;
2、表格长度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
投标人(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商务及技术部分
一、投标函
致:(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唱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作为我方的投标报价,并按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等规定完成本项目,并承担相关任何缺陷责任。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4.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合同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日历天内严格遵守本投标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函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与补正;或提交了虚假材料;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或在中标公示期间表明将放弃中标;或拒绝接受不平衡报价调整,你单位有权另选中标单位。
7.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人,我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照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我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8.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投标人(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亲笔签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鲜章)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反面 |
(2)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鲜章)
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反面 |
三、技术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产品名称 | 采购文件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 偏离 | 技术支持资料索引(页码及条目号等) |
| ... |
注:
1.表格中“序号”一列,投标人须逐条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技术条款的序号。
2.表格中“采购文件技术条款”一列,投标人须逐条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中的技术条款。
3.表格中“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一列,投标人须逐条对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条款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投标文件应以中文应答(英文文本或缩略语需提供中文翻译或注释)。投标人除如实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外,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最新技术支持资料支持技术条款偏离表应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白皮书或检测报告或图纸或印刷宣传彩页或性能参数说明等),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条款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支持资料应答,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和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可以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条款的规定。
4.表格中“偏离”一列,投标人只能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凡响应内容高于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条款要求的,按“正偏离”填写;低于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条款要求的,按“负偏离”填写;满足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条款要求的,按“无偏离”填写。
5.投标人可根据第五章《采购需求》技术条款拓展本表,但不得改变格式。
投标人(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产品技术支持资料
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者服务的技术白皮书或检测报告或图纸或印刷宣传彩页或性能参数说明等;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名称 | 采购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 |
注:
(1)商务条款指:采购文件中对合同履行期限、供货地点、质保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2)商务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五、供货方案及时间进度计划
格式自拟
六、质量保证及承诺
格式自拟
七、培训方案
格式自拟
八、售后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