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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 | ||
| 采购单位 | 文山学院 | ||
| 行政区域 | 省级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6:00: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59:00 每日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 |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00 | ||
| 开标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开评标室-1509 | ||
| 预算金额 | ¥368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段秋祺、赵金苏、沈少餘、张嘉铭、蔡慈进 | ||
| 项目联系电话 | ********转7506 | ||
| 采购单位 | 文山学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文山市学府路66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楼(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转7506 | ||
公开招标公告
| 项目概况 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5-G1-06901-YYZX-0749
项目名称: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368
最高限价(万元):368
采购需求: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整、培训等事宜,达到可使用状态。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1)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6: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线上获取
方式: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开评标室-1509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 保证金金额:30000(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 其他: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3.保证金缴纳金额:30000元; 4.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5.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 6.其他: 6.1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6.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6.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 注:CA办理链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紧急可拨199********)。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文山学院
地址:文山市学府路6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楼(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联系方式:********转75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段秋祺、赵金苏、沈少?、张嘉铭、蔡慈进
电 话:********转7506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 .ZCZBJ文件查看工具 ”)
| 文件类别 | 文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操作 | |
|---|---|---|---|---|
| 其他文件 | 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招标公告.docx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下载 | |
| 其他文件 | 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定稿).doc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下载 |
y
招标编号: YNZC2025-G1-06901-YYZX-0749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自有编号:YDCFH********)
招标文件
采购人:文山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
三、获取招标文件-3-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4-
五、公告期限-4-
六、其他补充事宜-4-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1.总则-12-
2.招标文件-13-
3.投标文件-13-
4.投标-15-
5.开标-15-
6.资格审查-16-
7.评标-16-
8.中标和合同-17-
9.询问与答复-17-
10.质疑接收、回复-17-
11.纪律和监督-18-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
1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9-
1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24-
第三章资格审查-26-
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8-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
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55-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56-
二、技术规格及要求-5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23-
资格审查部分-123-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4-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24-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24-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25-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26-
六、其他-127-
商务技术部分-128-
一、开标一览表-129-
二、投标函-130-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31-
四、授权委托书-132-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33-
六、投标保证金-134-
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135-
八、分项报价表-137-
九、类似项目业绩表-139-
十、项目实施方案-140-
十一、培训方案-140-
十二、售后服务方案-140-
十三、其他资料-140-
1.第一章招标公告
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1.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编号:YNZC2025-G1-06901-YYZX-0749
项目名称: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00元
采购需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是否核心产品 |
| 1 | 数控线切割机(小) | 1 | 套 | 否 |
| 2 | 数控线切割机(大) | 1 | 套 | 否 |
| 3 | 普通车床 | 5 | 套 | 否 |
| 4 | 普通铣床 | 5 | 套 | 否 |
| 5 | 综合流体力学实验装置 | 1 | 套 | 否 |
| 6 | 综合传热实验装置 | 1 | 套 | 否 |
| 7 | 旋风除尘实验装置 | 1 | 套 | 否 |
| 8 | 摩擦搅拌焊机 | 1 | 套 | 否 |
| 9 | 四柱液压机(300t,配空气锤40kg和铁砧) | 1 | 套 | 否 |
| 10 | 氢气发生器 | 2 | 套 | 否 |
| 11 | 高压反应釜 | 1 | 套 | 否 |
| 12 | 拉拔机 | 1 | 套 | 否 |
| 13 | 增材制造设备(塑料1) | 4 | 套 | 否 |
| 14 | 增材制造设备(塑料2) | 1 | 套 | 否 |
| 15 | 箱式电阻炉 | 20 | 套 | 否 |
| 16 | 离心萃取机 | 1 | 套 | 否 |
| 17 | 电渗析双极膜实验设备 | 2 | 套 | 否 |
| 18 | 耐腐蚀真空干燥箱 | 2 | 套 | 否 |
| 19 | 真空气氛管式炉 | 3 | 套 | 否 |
| 20 | 土壤团聚体分析仪 | 1 | 套 | 否 |
| 21 | 紫外老化箱 | 1 | 套 | 否 |
| 22 | 恒温振荡器 | 1 | 套 | 否 |
| 23 | 盐雾箱 | 1 | 套 | 否 |
| 24 | 静电喷涂仪(带喷房) | 1 | 套 | 否 |
| 25 | 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 | 1 | 套 | 否 |
| 26 | 砂型铸造设备(配砂箱、模具、炉子等所有工具) | 1 | 套 | 否 |
| 27 | 压铸机 | 1 | 套 | 否 |
| 28 | 便携式XRF元素仪 | 1 | 套 | 是 |
注: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各投标人需对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整、培训等事宜,达到可使用状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
①提供2024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新成立的单位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或财务会计制度;因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材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1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6.2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
售价:0元
1.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
1.5.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6.六、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3.保证金缴纳金额:30000元;
4.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投标人使用电子保险/保函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支持中标人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合同融资。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金融支撑服务平台】进行了解办理,或致电95763,如您有紧急需求的可联系137********(谢工)。直达链接:***********
5.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
6.其他:
6.1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6.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6.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投标人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
注:CA办理链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紧急可拨199********)。
1.7.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文山学院
地址:文山市学府路66号
联系方式:施绍淼********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楼(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联系方式:段秋祺、赵金苏、沈少餘、张嘉铭、蔡慈进********转75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段秋祺、赵金苏、沈少餘、张嘉铭、蔡慈进
电话:********转7506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1.1.2 | 采购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1.1.4 | 项目名称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1.2.1 | 资金落实情况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
| 1.2.2 | 预算金额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1.3.1 | 采购内容 | 详见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具体内容 | ||||||||||||||||||||||||||||||||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整、培训等事宜,达到可使用状态。 | ||||||||||||||||||||||||||||||||
| 1.3.3 |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文山学院综合教学楼A区负一层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 | ||||||||||||||||||||||||||||||||
| 1.9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组织 | ||||||||||||||||||||||||||||||||
| 2.2.3 |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 |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 ||||||||||||||||||||||||||||||||
| 3.2.3 | 最高限价 | □无☑有,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3.2.4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次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中标服务费、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应提交的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也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以及甲方指定地点统一交货价,并不得再有其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中标服务费:以本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照下表中货物类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40%,由中标人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见下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0元;(2)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开 户 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4)账 号:8719********521140001(5)财务电话:********。(6)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投标人使用电子保险/保函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支持中标人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合同融资。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金融支撑服务平台】进行了解办理,或致电95763,如您有紧急需求的可联系137********(谢工)。直达链接:***********)有效期限: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9)注意事项: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保********”。(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①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未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②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请中标人及时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书扫描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中标人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 | ||||||||||||||||||||||||||||||||
| 3.5.2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或加盖电子签名 | ||||||||||||||||||||||||||||||||
| 3.5.3 | 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投标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 ||||||||||||||||||||||||||||||||
| 4.1.1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1)投标人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4.2.2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3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 7.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 ||||||||||||||||||||||||||||||||
| 7.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名 | ||||||||||||||||||||||||||||||||
| 8.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
| 8.2 | 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期限:1 个工作日 | ||||||||||||||||||||||||||||||||
| 8.4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R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5%£不要求 | ||||||||||||||||||||||||||||||||
| 1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2.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
| 12.2 | 追加合同金额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投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 | ||||||||||||||||||||||||||||||||
| 12.3 | 信用查询具体要求 | 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当天评标前;(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投标人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投标人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投标无效。 | ||||||||||||||||||||||||||||||||
| 12.4 | 补充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 12.5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便携式XRF元素仪注: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
| 12.6 | 付款方式 |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货物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剩余价款。自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满一年后,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责任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抵扣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需缴纳至以下账户:账户名:文山学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文山市支行账号:24********138 | ||||||||||||||||||||||||||||||||
| 12.7 | 其它注意事项 | 以下情况视为投标人同意撤回已上传系统的投标文件或其投标文件无效:(1)政采云电子平台显示投标人未上传投标文件; (2)因投标人原因上传的投标文件在开启文件时无法解密。(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 ||||||||||||||||||||||||||||||||
2.2.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情况
1.2.1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1.3.1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
2.3.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招标内容及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2.4.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
3.1.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若采购人还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应当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3.5.2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5.3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4.投标
4.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4.1.1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2.6.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3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开标:顺序按照政采云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人的顺序当众开标。
(3)唱标:智能播报/由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在其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参加开标的各相关工作人员须签字确认。
5.4开标异议
开标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在线提出异议,由代理机构给予回复。在规定的异议询问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
2.7.6.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8.7.评标
7.1评标委员会
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7.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3评标
7.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8.中标和合同
8.1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8.2中标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4履约保证金
8.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8.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5签订合同
8.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8.5.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10.9.询问与答复
凡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1.10.质疑接收、回复
10.1质疑接收
10.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1.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0.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部门: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四部项目十三组。
联系电话:********转7506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10.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0.2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2.11.纪律和监督
11.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2)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4)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11.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1.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5廉洁自律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13.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1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3.1关于中小企业
13.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3.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3.1.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3.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根据下表所属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序号 | 标段代码 | 项目(产品)名称 | 所属行业 |
| 1 | 1 | 数控线切割机(小) | 工业 |
| 2 | 数控线切割机(大) | 工业 | |
| 3 | 普通车床 | 工业 | |
| 4 | 普通铣床 | 工业 | |
| 5 | 综合流体力学实验装置 | 工业 | |
| 6 | 综合传热实验装置 | 工业 | |
| 7 | 旋风除尘实验装置 | 工业 | |
| 8 | 摩擦搅拌焊机 | 工业 | |
| 9 | 四柱液压机(300t,配空气锤40kg和铁砧) | 工业 | |
| 10 | 氢气发生器 | 工业 | |
| 11 | 高压反应釜 | 工业 | |
| 12 | 拉拔机 | 工业 | |
| 13 | 增材制造设备(塑料1) | 工业 | |
| 14 | 增材制造设备(塑料2) | 工业 | |
| 15 | 箱式电阻炉 | 工业 | |
| 16 | 离心萃取机 | 工业 | |
| 17 | 电渗析双极膜实验设备 | 工业 | |
| 18 | 耐腐蚀真空干燥箱 | 工业 | |
| 19 | 真空气氛管式炉 | 工业 | |
| 20 | 土壤团聚体分析仪 | 工业 | |
| 21 | 紫外老化箱 | 工业 | |
| 22 | 恒温振荡器 | 工业 | |
| 23 | 盐雾箱 | 工业 | |
| 24 | 静电喷涂仪(带喷房) | 工业 | |
| 25 | 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 | 工业 | |
| 26 | 砂型铸造设备(配砂箱、模具、炉子等所有工具) | 工业 | |
| 27 | 压铸机 | 工业 | |
| 28 | 便携式XRF元素仪 | 工业 |
13.1.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本项目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评审中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2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3.2.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3.2.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3.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3关于监狱企业:
13.3.1依照(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3.3.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3.3.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3.3.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3.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3.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3.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13.6.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W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1000YW40000 | 300≤X<********≤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W80000ZW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Z<5000 | Y<300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200YW40000 | 20≤X<********≤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300YW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1000YW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200≤Y<3000 | X<20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200Y30000 | 100≤X<********≤Y<30000 | 20≤X<100100≤Y<1000 | X<20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1000YW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100≤Y<2000 | X<20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300YW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300YW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2000YW100000 | 100≤X<********≤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X<10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300YW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50≤Y<1000 | X<10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W200000ZW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Z<5000 | Y<100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W1000YW5000 | 300≤X<********≤Y<5000 | 100≤X<300500≤Y<1000 | X<100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W300ZW120000 | 100≤X<********≤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X<10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W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开通会员可解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
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
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
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
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
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
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
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2.15.1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14.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4.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4.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评标办法。
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阅、下载。
第三章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资格审查: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证明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
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可为以下两者之一:
①提供2024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新成立的单位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或财务会计制度;因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材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1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6.2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机构
评标机构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1。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评标纪律
(一)对评标内容和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二)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
(三)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四)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标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
(五)评标期间,未经允许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标和采访评标工作。
(六)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
(七)评标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投标人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办理。
(八)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五、评标原则
评标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二)全面分析,综合评审。
(三)评标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以外的资料、信息不应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评标程序
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一)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符合性评审标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符合性审查表
| 审查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 |
|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 | 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盖电子签章、签字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 |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款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 |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 | |
|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 | |
| 投标内容 |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无实质性遗漏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 其他无效情形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二)澄清有关问题
1.投标文件内容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如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与政采云系统上面填的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3.报价过低情形澄清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综合评分
| 评分因素 | 分值 |
| 投标报价 | 30 |
| 技术部分 | 60 |
| 商务部分 | 10 |
| 合计 | 100 |
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30分+技术部分60分+商务部分10分
具体评审细则如下:
| 评分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报价(30分) | 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1)算术修正报价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2)政策优惠报价--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的报价优惠的情形,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若同时存在算术修正,应在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的扣除。(3)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4)得分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总报价)×30 |
| 技术参数(24分) | (1)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实质性条款,一项不满足则投标人投标无效。(2)投标人所投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得满分24分。投标人所投技术指标不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每一项重要技术参数(标注“▲”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1.8分,每一项普通技术参数(未标“▲”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0.6分,扣完为止。备注:投标人投标文件完全复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而未根据自身产品响应的得分统一赋分9分。 |
| 项目实施方案(18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①货物组织运输方案②质量保障措施③人员配置与职责④进度计划⑤供货保障措施⑥安装调试措施及验收措施,共6项工作内容进行评审。针对以上6项工作内容逐条编制方案,内容详细完整,安排合理、切实可行,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条理清晰、合理,有针对性的一项得3分;每有一个缺项扣3分;每有一项描述缺乏针对性、完整性或合理性的得1.5分。无相关内容描述的,本项不得分。注:缺乏针对性、完整性、合理性是指:相关方案及措施内容生搬硬套,阐述存在逻辑错误,前后矛盾、关键节点缺失;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政策、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对相关内容没有详细说明,内容有缺漏;内容过于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联等任意一项类似情形。 |
| 培训方案(9分) | 第一个档次(9分):培训方案全面合理、方案详细;培训方式、流程阐述详细、操作规范有针对性的;第二个档次(6分):培训方案基本全面合理、方案描述基本详细;培训方式、流程阐基本详细,操作规范,但是整体方案针对性不足的;第三个档次(3分)整体培训方案内容描述简单,培训方式、流程粗略,缺少针对性的。备注:未提供培训方案的不得分。 |
| 售后服务方案(9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①售后服务体系②售后维修服务点设置③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④保修期外的维护维修内容与措施⑤违约责任承诺,共5个方面进行评审。(1)每有一个方面内容完全满足要求且无缺陷的得1.8分;(2)每有一个方面内容不满足要求或存在缺陷的得0.9分;(3)每有一个方面未提供的不得分。缺陷是指:存在凭空编造、前后不一致、矛盾、模糊、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关键节点或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等。 |
| 业绩(10分) | 每提供一份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的得2分,满分10分。注:1.近三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及以后;2.类似业绩指投标人独立完成的仪器设备类供货业绩;3.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及合同签字盖章页)原件扫描件】;4.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得分。备注: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四)得分汇总
1.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2.除投标价格得分外,其余部分由各评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3.统分原则:计算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的总和即为投标人最后得分。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七、推荐
1.同品牌产品不同投标人的处理方式
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评标委员会按得分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若不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投标,按技术参数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此类推。
3.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八、评标报告编写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4.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
乙方(全称):(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þ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þ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þ否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þ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þ分期付款:合同签订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物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剩余价款。付款时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是甲方付款的必要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期限:国产设备为签订合同后日历天完成交货、安装及调试,进口设备为签订合同后日历天完成交货、安装及调试,投标人可自报最短交货期。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þ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即:元)
履约担保期限:年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þ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项目验收合格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þ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投标人交货时,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或指定代理人统一验收,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共同验收,验收时采购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按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验收以及合同条款验收,如有残缺、缝合等质量问题无条件包退包换。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þ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招标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招标代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开户银行: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项目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履约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终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7.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第二节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 第二节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第二节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
| 第二节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 个日历天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或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 |
| 第二节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 第二节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 指定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第二节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 第二节第7.3款 | 保险要求 | 交货前货物的各项保险由供应商负责 |
| 第二节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所有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填写) |
| 第二节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1小时以内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 第二节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 第二节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 第二节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 第二节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质保期内乙方每六个月必须到学校进行一次设备巡查、维护及保养 |
| 第二节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 第二节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提供仪器设备使用的现场技术培训,培训人员不少于2名,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调试、使用、一般的维修、维护及保养等保证使用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各种功能。 |
| 第二节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故障响应处理时间为 分钟内,另外,根据甲方的要求,需现场处理的,乙方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
| 第二节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 |
| 第二节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 第二节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 第二节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 |
附件一货物详细技术参数
附件二售后服务承诺
乙方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5.第六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说明:
各投标人必须对本章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作出全面、真实的反映,同时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若投标文件中响应情况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内容不符或无有效证明,而投标人又未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和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服务要求的规定。
本章各项技术参数、规格和性能要求如出现引用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情况,则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该参考技术规格要求的产品投标。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标,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投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一旦发现虚假应标行为,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撤销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验收时,交付的产品必须与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说明、生产厂家等各项内容一致,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认真核实并如实填写产品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说明、生产厂家等各项信息。
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
项目名称:文山学院绿色铝材制备与加工实验室采购项目
| 序号 | 标段代码 | 设备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是否核心产品 |
| 1 | 1 | 数控线切割机(小) | 1 | 套 | 否 |
| 2 | 数控线切割机(大) | 1 | 套 | 否 | |
| 3 | 普通车床 | 5 | 套 | 否 | |
| 4 | 普通铣床 | 5 | 套 | 否 | |
| 5 | 综合流体力学实验装置 | 1 | 套 | 否 | |
| 6 | 综合传热实验装置 | 1 | 套 | 否 | |
| 7 | 旋风除尘实验装置 | 1 | 套 | 否 | |
| 8 | 摩擦搅拌焊机 | 1 | 套 | 否 | |
| 9 | 四柱液压机(300t,配空气锤40kg和铁砧) | 1 | 套 | 否 | |
| 10 | 氢气发生器 | 2 | 套 | 否 | |
| 11 | 高压反应釜 | 1 | 套 | 否 | |
| 12 | 拉拔机 | 1 | 套 | 否 | |
| 13 | 增材制造设备(塑料1) | 4 | 套 | 否 | |
| 14 | 增材制造设备(塑料2) | 1 | 套 | 否 | |
| 15 | 箱式电阻炉 | 20 | 套 | 否 | |
| 16 | 离心萃取机 | 1 | 套 | 否 | |
| 17 | 电渗析双极膜实验设备 | 2 | 套 | 否 | |
| 18 | 耐腐蚀真空干燥箱 | 2 | 套 | 否 | |
| 19 | 真空气氛管式炉 | 3 | 套 | 否 | |
| 20 | 土壤团聚体分析仪 | 1 | 套 | 否 | |
| 21 | 紫外老化箱 | 1 | 套 | 否 | |
| 22 | 恒温振荡器 | 1 | 套 | 否 | |
| 23 | 盐雾箱 | 1 | 套 | 否 | |
| 24 | 静电喷涂仪(带喷房) | 1 | 套 | 否 | |
| 25 | 便携式多参数分析仪 | 1 | 套 | 否 | |
| 26 | 砂型铸造设备(配砂箱、模具、炉子等所有工具) | 1 | 套 | 否 | |
| 27 | 压铸机 | 1 | 套 | 否 | |
| 28 | 便携式XRF元素仪 | 1 | 套 | 是 |
二、技术规格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该实验室项目围绕有色金属材料的凝固成型(压铸/一体化压铸成型、熔铸、砂型铸造、高压反应)、塑性成型(轧制、挤压、锻造、冲压、拉拔等)、焊接(熔化焊/氩弧焊、搅拌摩擦焊等)、增材制造和工艺技术(XRF、多参数分析、喷涂、老化、电渗析等)及工程训练(车、铣、割等)进行条件建设,满足高水平专业人才培养实验/实践教学以及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需求,培养能够适应云南省乃至粤港澳大湾区有色金属材料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能支撑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冶金工程专业相关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实验教学,每年服务10多门实验课程、学生800余人。
2.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4)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全新原装正品(包括零部件)、符合采购需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产品出厂标准的设备。
2.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的,若更换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