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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5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急诊急救体系第二批)(二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http::/***********)线上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CXZC2025-G1-00747-YNPS-0038
项目名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5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急诊急救体系第二批)(二次)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760000,810000,168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体外膜肺氧合系统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95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采购体外膜肺氧合系统1套,最高限价76.00万元,不接受进口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连续性床旁血液净化设备 数量: 3 预算金额(元): 81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采购连续性床旁血液净化设备3台,高限价81.00万元,不接受进口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 电动监护床 数量: 12 预算金额(元): 16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采购电动监护床12张,最高限价16.80万元,不接受进口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标项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2、3: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2、3】 1 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2 供应商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明;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6: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http::/***********)线上
方式: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 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开标地点: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2楼开标室1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 汇信CA:******** 云南CA:******** 云南壹证通:******** 福建CA:******** 2.1 办理 CA 数字证书:供应商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操作指南—入驻与配置—CA管理。使用操作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2 注册:供应商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指南—入驻与配置—云南省供应商注册入驻与配置。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2.3 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CA管理—给当前账号绑定CA—选择对应CA—下载驱动—客户端&驱动下载。下载相关驱动及客户端。相关驱动及客户端网址 (***********) 2.4 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相关驱动及客户端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投标人无法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5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2.6 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2.7 电子开标: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账号密码或 CA 数字证书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 址: 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317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丽丽、樊思俊、赵丽娜、王绍康、孙浩
电 话: ********
附件信息:
定 公立改(二次).zip
2.6M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5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急诊急救体系第二批)(二次)
(标项3:电动监护床)
招标文件(货物类)
项目编号:CXZC2025-G1-00747-YNPS-0038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JH202501859
采购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项目概况....................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
三、获取招标文件....................1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
五、公告期限....................2
六、其他补充事宜....................2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1.总则....................16
2.招标文件....................19
3.投标文件....................20
4.投标....................22
5.开标....................23
6.资格审查....................24
7.评审....................24
8.中标和合同....................27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
10.政府采购政策....................29
11.其他事项31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0
1.评审标准前附表....................40
(1)资格审查标准40
(2)符合性评审标准42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30分)43
(4)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满分70分)44
2.比较与评价46
3.废标、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46
4.保密要求....................47
5.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47
6.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47
7.编写评标报告....................47
8.中标结果公告....................48
9.中标通知书....................48
10.告知招标结果....................48
11.履约保证金....................48
12.签订合同....................48
13.廉洁自律规定....................49
14.人员回避....................49
15.质疑的提出与接收....................49
1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9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要求....................50
一、特别说明与规定....................50
标项4:电动监护床技术参数....................51
二、技术要求....................51
三、★其他商务要求....................54
〔实质性内容,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54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0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90
资格审查部分....................92
报价部分105
技术、商务部分114
第1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5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急诊急救体系第二批)(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XZC2025-G1-00747-YNPS-0038;
2.项目名称: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5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急诊急救体系第二批)(二次);
3.预算金额:192.80万元;
4.最高限价:标项1:体外膜肺氧合系统最高限价76.00万元;标项2:连续性床旁血液净化设备最高限价81.00万元;标项3:电动监护床最高限价16.80万元。
5.采购需求:
| 标项 | 产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预算总价(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 1 | 体外膜肺氧合系统 | 1 | 套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 95.00 | 76.00 | 否 |
| 2 | 连续性床旁血液净化设备 | 3 | 台 | 81.00 | 81.00 | 否 | |
| 3 | 电动监护床 | 12 | 张 | 16.80 | 16.80 | 否 |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3.2供应商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明;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3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6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线上获取(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3.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4.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标项1:体外膜肺氧合系统:7600.00元;
标项2:连续性床旁血液净化设备:8100.00元;
标项3:电动监护床:1600.00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或者网银转账、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北京时间)。
3.其他:
3.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
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
汇信CA:********
云南CA:********
云南壹证通:********
福建CA:********
3.2.1办理CA数字证书:供应商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操作指南—入驻与配置—CA管理。使用操作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3.2.2注册:供应商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指南—入驻与配置—云南省供应商注册入驻与配置。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我的工作台-CA管理—给当前账号绑定CA—选择对应CA—下载驱动—客户端&驱动下载。下载相关驱动及客户端。相关驱动及客户端网址(***********)
3.2.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相关驱动及客户端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投标人无法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3.2.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3.2.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
3.2.7电子开标: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317号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丽丽、樊思俊、赵丽娜、王绍康、孙浩
电话:********、18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名称编列内容采购人名 称: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地 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317号联 系 人:杨老师、王老师、蔺老师电 话:********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项目联系人:王丽丽、樊思俊、赵丽娜、王绍康、孙浩电 话:********、182********项目名称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5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急诊急救体系第二批)(二次)项目编号CXZC2025-G1-00747-YNPS-003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是否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否:本项目非电子化招投标项目,供应商无需遵照招标文件中有关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内容及规定。■是: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采购人审查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项目属性■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标项1、2、3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单一货物采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标总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同品牌供应商中标候选资格推选方式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202 年 月 日,时间上/下午 :00以前在 集合,逾期不再组织踏勘。现场踏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现场踏勘包括勘查、测量、制平面图、咨询等,踏勘结果与招标需求相互补充、支撑共同形成工程完整方案。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标准,风险共担,不作调整和签证。现场联系电话: 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是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 ■否是否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属于 价格扣除优惠比例:①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 0 %;②大中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 0 %;③大中企业向中小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 0 %。■不属于价格扣除优惠比例:①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 10 %;②大中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 4 %;③大中企业向中小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 4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一、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 □不适用。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注:①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标的名称须根据本次采购标的名称逐项填写。②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③中标人享受本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 □不适用。供应商如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需扣除的,须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 □不适用。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 □不适用。若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且能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相关证明材料指:最新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在商务评分时给予对应的加分(若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不再对节能进行评审价格的扣除)。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阅、下载;生态环境部网(***********)查阅、下载。五、支持脱贫攻坚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 ■不适用。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20〕9号)相关规定: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须提供其注册地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如中标后,其相关证明随中标结果一同公告。注: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供应商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政策优惠,仅享受最高的优惠对价格进行扣除。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适用 □不适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根据下表内容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标项 | 标的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1 | 体外膜肺氧合系统 | 工业 |
| 2 | 连续性床旁血液净化设备 | 工业 |
| 3 | 电动监护床 | 工业 |
| 中标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 中标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 中标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500 | 1.1% | 0.8% | 0.7% |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内容、交货(交付)期、交货地点
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交付)期:见“其他商务要求”。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4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应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4.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商不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分包
1.9.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质疑和投诉
1.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但投诉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
1.10.2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督,供应商询问、质疑可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线下纸质书面方式进行。
1.10.3根据系统功能和要求,直接参与具体项目交易的供应商可线上询问、质疑,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政采云”平台(***********)“供应商”模块进行提交。
1.10.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线上询问、质疑的,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受理答复,对采用线下询问、质疑的,采用线下方式进行受理答复。
1.10.5就同一内容同时进行线上询问、质疑和提交纸质询问、质疑的,以线上答复为主,通过在线答复后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1.10.6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
1.10.7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1.10.7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
接收质疑函的部门: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丽丽、樊思俊;
联系电话:********8287814350、183********;
电子邮箱:********@qq.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高新区彝人古镇孙家屯小区4幢177号3楼。
1.10.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10.9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4)采购需求及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供应商,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通知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逾期提交的疑问问题将不予回答。
2.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3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以视项目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推迟开标时间,但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3.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性能要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不满足任何一项标注★号的条款,将导致投标无效。
3.1.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
3.2.1资格审查部分;
3.2.2报价部分
3.2.3技术、商务部分
3.2.4供应商同时投多个包的,投标文件应按包分别编制,单独成册。
3.3投标报价
3.3.1本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3.3.2供应商须就“第四章采购需求及要求”中的所投包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3.3.3供应商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自行测算出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货物的竞争性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出厂价、随机备品备件、运杂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供应商技术服务费、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商务要求的价格总和,该报价应考虑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工作,此价格在合同签订后不得调整。
3.3.4货物的出厂价指制造厂生产的,满足招标要求及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货物的价格。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的设计费、供应商为取得生产制造投标货物所需的图纸或为采购人提供所生产货物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费用、生产所需的材料费、加工费、辅助材料费、专用工具费、废品损失费、外购配套件费、包装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还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
3.3.5进口组部件、元器件或全进口产品的全部费用须折合成人民币报价,并注明进口件的原产地,交货时需提供商检证明。汇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3.6运杂费用:即投标货物到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铁路或公路运费、提货及转运费用、短途运费、包装费、装卸费用、加固费用、保险费等。
3.3.7技术服务费用包括:设计联络费用、现场服务(包括安装和调试费用)和人员培训的费用、技术资料费以及技术咨询协调费用等。
3.3.8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4投标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4.3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
3.5.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
3.5.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5.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
3.6.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6.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造成非实质性响应的将会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3.6.5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
3.6.6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在规定的电子签名处逐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4.1.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采购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1.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
4.1.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4.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4.2.1投标文件的提交/上传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逾期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2.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电子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款、第4.1款的要求进行重新编制、加密和递交。
4.3.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撤回。
5.开标
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5.2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3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具体流程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须使用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2)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解密异常情况处理:详见本章7.2.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如供应商成功解密投标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4开标工作人员将做开标记录。
5.5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线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4评审工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不接受线下提供的补正资料。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错过澄清,应承担其不利后果。
6.资格审查
6.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
6.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招标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7.评审
7.1组建评标委员会
7.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
7.1.1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7.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7.1.3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7.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7.2.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7.2.2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7.2.2.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2.2.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7.2.3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需求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第7.2.2款规定处理。
7.2.4投标文件的澄清
7.2.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询标)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有询标,供应商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供应商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标委员会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7.2.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7.2.4.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7.2.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7.2.4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6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2.7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2.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4)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7.8.1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做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7.9比较与评价
7.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比较与评价。
7.9.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10废标、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
7.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10.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8.中标和合同
8.1中标人的确定
8.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8.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8.2中标通知书
8.2.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请中标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下载并打印中标通知书。
8.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提醒各相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合规工作,审慎检查响应材料。除项目评审阶段应妥善完成评审工作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签订之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配合核对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供应商应如实提供资料信息,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信息记录核查甄别工作。
8.3签订合同
8.3.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3.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8.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8.4履约担保
8.4.1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上确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及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4.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中标人应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9.2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9.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提醒各相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合规工作,审慎检查响应材料。除项目评审阶段应妥善完成评审工作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签订之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配合核对相关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供应商应如实提供资料信息,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信息记录核查甄别工作。
10.政府采购政策
10.1关于中小企业
10.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0.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0.1.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0.1.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后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1.5本项目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0.2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0.2.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0.2.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0.2.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0.3关于监狱企业:
10.3.1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3.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0.3.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3.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0.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10.4.1供应商提供经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或环保产品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得分。
10.4.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其中以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10.4.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10.4.4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0.4.5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10.4.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阅、下载。认证机构名录如若以现行最新规定为准。
11.其他事项
11.1采购代理服务费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说明:本部分格式为供应商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投诉函时使用,不属于投标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
附件1:
询问函(文本格式)
云南平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项目名称),标项:,招标文件编号:的投标(或报价)活动,现有以下几项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事项一)
(1)(问题或条款内容)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建议)
二、(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
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_(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标项:的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姓名章无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签名:所在部门及职务: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后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确认回执。
询问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标项:的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签名:所在部门及职务: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
后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确认回执。
质疑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制作质疑函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X<1000 | X<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Y<5000 | Y<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Y<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附件4: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台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 ★A********便携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 ★A********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 |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打印设备 | A********喷墨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A********激光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 ★A********针式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 A********显示设备 | ★A********液晶显示器 |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 A********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扫描仪 |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 | ||
| 3 | A020202投影仪 |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2028) | ||
| 4 | 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 | ||
| 5 | A020519泵 | A********离心泵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 | |
| 6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制冷压缩机 | 冷水机组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80) |
| 水源热泵机组 |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1) | |||
| ★A********空调机组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 | ||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 ★A********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机房空调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 | ||
| A********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冷却塔 | 《机械通风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 | ||
| 7 | A020601电机 |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 | ||
| 8 | A020602变压器 | 配电变压器 |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 | |
| 9 | ★A020609镇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896) | |
| 10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电冰箱 |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2) | |
| ★A********空调机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3),待2019年修订发布后,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实施。 | ||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 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 |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 | |||
| A********洗衣机 |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12021.4) | |||
| A********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9) | ||
| 燃气热水器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 |||
| 热泵热水器 |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 | |||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6969) | |||
| 11 | A020619照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 | |
|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8 | |||
| LED筒灯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5) | |||
| 12 | ★A020910电视设备 | A********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 | |
| 13 | ★A020911视频设备 | A********视频监控设备 | 监视器 | 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 |
| 14 | A031210饮食炊事机械 | 商用燃气灶具 |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531) | |
| 15 | ★A060805便器 | 坐便器 |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25502) | |
| 蹲便器 |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30717) | |||
| 小便器 |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7) | |||
| 16 | ★A060806水嘴 |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 | ||
| 17 | A060807便器冲洗阀 |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9) | ||
| 18 | A060810淋浴器 |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8378) | ||
注: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2.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1.评审标准前附表
(1)资格审查标准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任选其一):①可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年内至少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除报告外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任选其一);②也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③也可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表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诚信声明。};(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相应的专业团队、设备等。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已缴纳至少 1 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已缴纳至少 1 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据实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信用记录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据实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承诺函》。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据实提供《资格声明函》。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2.供应商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明;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3.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产品的注册备案证明;属于二、三类医疗器械时,须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提供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应完整地体现出材料或电子证照全部内容) |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审。
(2)符合性评审标准
2.1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有下列情形投标文件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将不进入综合评分。
| 评 审 内 容 | 评 审 标 准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实质性格式”要求编制的。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投标有效期的。 |
| 实质性条款 | 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标注★条款内容的。 |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 无串通投标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①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④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⑦其他围标串标的情形。 |
| 权利义务 | 投标文件中应对“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及义务进行响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其他无效情形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满分30分)
| 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30即:F1=[C/(B1,B2,…,Bn)]×30注:C为评审基准价,即经符合性评审合格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B1,B2,…,Bn为第n个经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1.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计算,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 | 30分 |
(4)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满分70分)
标项3:电动监护床商务技术评分标准
| 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打分方法 |
| 技术 | 技术参数指标响应评审:标项3: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中除标注“★”条款外的技术(参数)内容进行评审:1.1标注(“▲”)的条款为重要技术指标及要求,共6条(满分24分),每负偏离一条扣4分;1.2未标注(“▲”)的条款为一般技术条款,共20条(满分16分),每负偏离一条扣0.8分。 注:以技术规格偏离表和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准。无标识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以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响应情况为准;标注“★”和“▲”的条款,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证明材料类型,则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材料为准,如未明确证明材料的类型,则以技术支持资料作为评审依据,技术支持资料包括: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产品技术白皮书或产品彩页或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为便于评审,建议供应商对证明材料中的关键参数进行标注。 | 0~40分 | 客观分 |
| 商务 |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包括:①安装调试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调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行标校准、仪器性能验证、项目性能验证)、设备配套资料及配件的交付方案〕;②工作进度计划(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的时间安排);③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保证、违约承诺);④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输过程中及安装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有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上4项内容每项2.5分,无漏项、无缺陷得10分,每缺少一项扣2.5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以上评审标准中所称“缺陷”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性不够:方案未能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匹配;2、内容前后矛盾:方案内容存在逻辑不一致或冲突的地方;3、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方案中引用的规范或标准已经过期、不适用或存在错误;4、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方案缺少必要的内容或步骤,无法支持项目的完整实施;5、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直接复制或修改其他项目的内容,而没有根据当前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0~10分 | 主观分 |
|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编制培训方案:方案包含:①培训方式、②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产品的功能、操作及日常维护等)、③培训计划、④保障措施;以上4项内容每项2.5分,无漏项、无缺陷得10分,每缺少一项扣2.5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以上评审标准中所称“缺陷”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性不够:方案未能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匹配;2、内容前后矛盾:方案内容存在逻辑不一致或冲突的地方;3、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方案中引用的规范或标准已经过期、不适用或存在错误;4、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方案缺少必要的内容或步骤,无法支持项目的完整实施;5、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直接复制或修改其他项目的内容,而没有根据当前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0~10分 | 主观分 | |
|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编制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包括:①售后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人员名单、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网点等);②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检内容、设备性能调试、设备升级服务等方面);③故障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故障处理流程、故障响应/处理时间);④质量监管及处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售后服务质量监管措施、处罚措施)。以上4项内容每项2分,无漏项、无缺陷得8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的扣0.5分,分数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注:以上评审标准中所称“缺陷”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针对性不够:方案未能专门针对本项目,或者与项目的具体需求不匹配;2、内容前后矛盾:方案内容存在逻辑不一致或冲突的地方;3、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方案中引用的规范或标准已经过期、不适用或存在错误;4、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方案缺少必要的内容或步骤,无法支持项目的完整实施;5、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直接复制或修改其他项目的内容,而没有根据当前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0~8分 | 主观分 | |
| 类似业绩评审:(有效业绩的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自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三年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业绩如果为同一个项目统招分签的,仅作为一项业绩计分。 | 0~2分 | 客观分 |
2.比较与评价
2.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比较与评价。
2.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废标、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
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保密要求
4.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5.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则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者优先;若报价相同且所投产品同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者优先;若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且所投产品同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6.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6.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的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6.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6.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7.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8.中标结果公告
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8.2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8.3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9.中标通知书
9.1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告知招标结果
10.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11.履约保证金
11.1中标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1.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2.签订合同
12.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告
1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2.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2.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3.廉洁自律规定
13.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13.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4.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5.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15.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5.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15.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方式。
1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特别说明与规定
本部分内容均为采购人基本要求,如供应商无法响应,须在《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中详细说明,未说明的,视为完全响应,中标后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视为违约。
1.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厂生产的全新正品,来源合法。所有货物到达现场应有完整的包装,随机技术、服务性资料和软件齐全。
2.采购需求及要求中“技术要求”的各项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如出现引用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情况,则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该参考技术规格要求的产品投标,同时填写“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
3.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需求及要求中“技术要求”在“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中作出全面、真实地反映,供应商除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外,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和支持参数和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产品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彩页资料)。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以技术支持资料为准;若无技术支持资料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判断的,评审委员会可认定为不响应该条技术参数要求。若出现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彩页资料等技术证明文件中,同一技术参数或指标互相矛盾,视为该项技术参数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本章内容是采购人需求的最基本组成,在满足此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供应商不可擅自改动或增减。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需求中缺少了满足采购要求所必需的设备、材料或其他工作内容,供应商应在投标时自行完成补齐,并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增加内容及增加理由,同时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并在报价明细表中单列一项(增加的内容如不是项目实施必需的,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实际实施的,投标报价在价格分评审时不予扣减,合同货款支付时该项费用不予支付)。对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逐条进行投标响应(不得照搬抄袭招标要求),如果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所投产品技术指标响应描述不清晰而导致评审委员会有疑问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否则视为技术指标未响应。
6.设备的各项要求(品牌、型号、配置)应以中标供应商投标承诺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7.说明
| 表示重要性 | 标识符合 | 代表意思 |
| 实质性参数 | ★ | 负偏离或未响应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重要指标项 | ▲ | 作为评分项,详见“第三章”中评分细则。 |
| 一般技术指标(无标识项) | 无 | 作为评分项,详见“第三章”中评分细则。 |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及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应诚实应答。
标项3:电动监护床技术参数
二、技术要求
| 序号 | 设备/功能名称 |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或需求 | 采购数量 | 12张 | 备注 |
| 1 | 电动监护床要求 | 1.1 规格:床板长:≥2000mm,全长:≥2210mm;床板宽:≥860mm,全宽≤:1010mm,高低升降范围:≥350mm; | |||
| ▲1.2 床板一次冲压成型,床面板带有透气孔;金属表面内外防锈,防刮伤能力和耐药性强,涂膜厚、抗酸碱、耐腐蚀、耐退色; | |||||
| ▲1.3 体位调节功能背部升降:0-70°,膝部升降:≥25°,整床最低高度:≤430mm,整床最高:≥770mm,整体倾斜:≥12°,一键式心脏椅位,一键复位,电动CPR功能; | |||||
| 1.4 头尾板:可拆卸式床头、床尾板,采用聚乙烯(PE)树脂材料一体吹塑成型,具有锁定装置,在紧急时能方便拆卸抢救、特殊护理及安全搬运患者。头尾板均有把握手柄,便于推行。 | |||||
| 1.5 床板两侧,各设置手动CPR装置:≥1套。 | |||||
| 1.6 床板上方两侧,各设置:≥7个束缚装置,用于捆绑特殊病患。 | |||||
| 1.7床板两侧,各设置引流袋及附属挂钩:≥2个。 | |||||
| ▲1.8 直径:≥125mm双面静音脚轮,具有锁定、自由、定向三段式跷跷板中央控制锁定装置;防腐蚀、耐酸性佳、防缠绕; | |||||
| ▲1.9采用专业医用电机系统,控制床体所有体位电机:≥4个。 | |||||
| 2 | 护栏 | 2.1 符合IEC 6*开通会员可解锁*标准的新型四片式分体式升降护栏,安装在床面板上,可随床体的功能同时动作,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安全。护栏的上部呈易于握持的形状,可作为患者起立时的助力棒; | |||
| ▲2.2 安全型护栏,护栏在受由内向外压力时无法打开,需受外向内压力方可打开,有效防止患者在床上时私自打开护栏下床而造成的坠床; | |||||
| 2.3 前后护栏均设置角度显示器,可清晰显示背部床板升起角度及床体倾斜角度; | |||||
| 2.4 前侧护栏上设置蓄电池电量显示器,可清晰显示蓄电池状态; | |||||
| 2.5 前侧护栏上设置病床最低位显示灯,可清晰显示病床是否达到最低安全位置。 | |||||
| 3 | 控制器 | 3.1手持线性控制器和护栏控制器,控制器数量:≥5个; | |||
| 3.2 手持线型控制器:大图标按键操作,可悬挂在护栏上,设有电池指示灯及急停开关; | |||||
| 3.3 护栏控制器:护栏内侧具有患者控制器,护栏外侧设有医护人员控制器; | |||||
| ▲3.4患者控制器:可操作背部升降及膝部升降功能,设有紧急停止按键; | |||||
| 3.5医护人员控制器:可操作病床的所有功能; | |||||
| 3.6具备锁定功能,可锁定医护人员控制器及患者控制器,避免误操作。 | |||||
| 4 | 床垫 | 4.1 长×宽≥2000mm×860mm,厚度:≥100mm; | |||
| 4.2 外套:面料可拆卸,防水,抗菌、阻燃; | |||||
| 4.3内芯:高弹海绵,不易变形,具有防侧滑功能。 | |||||
| 5 | 输液架 | 5.1高度为1070~1760mm;输液架标配四个挂钩,挂钩的荷重:≥1KG,可收起放下; | |||
| 5.2 材质:不锈钢管架,上下锁紧件; | |||||
| 5.3 具有空气阻尼装置:可以使输液杆缓速下降,而且可以通过旋转上下锁紧件调节高度并固定。 | |||||
| ★6 | 配置要求(实质性内容,必须满足项)冷轧钢喷涂床架1台、分体式升降护栏4片、可拆卸头尾板1套、专业医用电机4只、电动及手动CPR装置1套、护士操控面板、患者操控面板/手持式遥控器1套、医用静音脚轮4只、中控刹车系统1套、床垫止滑器2个、床侧引流袋挂架4个、标准输液架插孔: 4个、蓄电池1组、床垫1张、输液架1根。 | ||||
三、★其他商务要求
〔实质性内容,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 序号 | 要求条款 | 内 容 |
| 1 | 交货(交付)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验收标准。供应商可提供更优的交货(交付)期。 |
| 2 | 质保期 | 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5年,终身保养,免费培训、维护。(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质保期) |
| 3 | 设备出厂时间要求 | 所交付的设备,须最新出厂的设备,须为交付日前6个月内生产的设备,以铭牌上出厂日期或生产日期为准,质保期需与铭牌使用年限同步。 |
| 4 | 产品质量 | ①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行业标准或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②产品所有技术性能规格及参数,应与生产厂商公开的宣传资料或生产厂商官方网站宣传内容一致。③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如发现产品为翻新产品或充装假冒伪劣产品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5 | 安装调试 | 设备现场交货后,由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1.由供应商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买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并进行安装、调试,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2.供应商应在设备运抵现场一周前,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并提供详细的场地布置规划方案。3.供应商应在七天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负责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用户组织的专家小组验收合格,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理。4.送货上门费,咨询及技术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 6 | 安装调试、验收试验及质量保证 | 1.中标人在设备安装地点负责安装、调试。 2.具体设备验收标准和程序按采购人要求执行,下列验收程序可参照执行: (1)采购人和相关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验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和投标文件没有相应承诺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验收: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中标人予以配合。涉及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采购人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所有需要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才能使用的设备,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首次检测费用。 (2)货物在验收时,中标人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涉及进口的部件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资料,下同)、操作使用说明书、质保书、保修证明、维护手册及技术性指导资料以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制造、销售报价货物(包括主要部件和材料)所必备的各种证书 (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等文件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和应由中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 (3)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使用单位的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由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部件间的连线和插接件均应视为设备内部器件,包含在相应的设备之中。 (4)运行测试及最终验收。在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后,采购人对其进行全面的测试,对测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中标人应及时进行整改,系统最终测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向中标人签发最终验收证明。 (5)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各种文档资料,以便采购人今后能掌握操作和维护方法。依据合同与合同有关条件、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系统配置要求、设备技术文件和系统说明书,以及国家和省部级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如设备在验收时有一个或多个指标未能达到要求而属于中标人责任时,则中标人自费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使之达到保证指标。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则中标人应向采购人赔偿。 |
| 7 | 包装运输 | 1.中标人负责设备包装、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设备安全运抵交货地点。 2.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地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 3.在包装箱外应标明采购人的订货号、发货号。 4.各种包装应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5.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6.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应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7.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
| 8 | 培训要求 | (1)设备安装时提供操作培训、临床应用培训、清洁消毒培训及维修保养培训等设备使用及日常管理的相关培训,同时在后续使用中能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相关补充培训,确保设备使用维护良好;(2)临床应用培训:中标人负责安排具备设备原厂临床应用培训老师,上门提供设备临床应用培训,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3)维修维护培训:中标人负责对采购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巡检、质控等设备后续运维相关的培训,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设备性能测试后操作培训:≥3次(5)设备使用培训:不少于2人,直至完全掌握设备应用技术,并获厂方资质许可;免一切费用(包含交通、食宿、资料、工具材料等所有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
| 9 | 售后服务 | 自双方签订《验收报告》起进入免费质保期。在质保期间内,非采购人过失和故意并且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现商品有缺陷,中标人将免费修理或替换该设备;在质保期间内,非采购人过失和故意并且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人应及时提供免费服务。1.质保期维修维护服务要求:1.1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供应商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机件损坏,供应商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供应商承担。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双倍顺延保修期。1.2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5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供应商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维修超过72小时,提供备用机。1.3质保期内供应商技术人员每年应现场免费保养至少2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业主提交维修保养报告存档。1.4质保期内若未按要求完成维保次数的,按维保周期相应延长保修期,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2.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服务:2.1保修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2.2保修期满后,如遇设备故障,供应商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等质量问题,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供应商技术员应在48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并排除故障,仅收取零配件费用,免收修理费及差旅费等费用。2.3质保期外供应商技术人员每年应现场免费保养至少2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买受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存档。3.其他商务及售后服务要求:3.1如供应商被兼并或者代理商不再代理该产品,供应商须做好相关移交手续,原合同及协议一切条款继续有效。3.2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境内应设有投标机型的零配件仓库,电路板主要零配件能确保库存。3.3 零配件供货时间应≤7个日历日。3.4应能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全天候售后服务,并确保有专人受理。3.5为确保设备安装和售后服务由生产厂家直接完成。要求列出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维修资质证件,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3.6技术资料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含产品合格证验收清单等)、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及其维修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零部件目录;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其中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资料需提供2套。3.7在免费质保期内应确保开机率98%以上,即每年故障和维修时间少于18天,如超过,则按照1:5 顺延保修时间。仪器故障要求12小时内应答,24小时形成解决方案,设备出现故障,医院确认维修后48小时内提供备品供科室使用。3.8 维修费用的支付:免费质保期后的维修费用,先维修后付款;零备件的更换:先更换后付款。 |
| 10 | 应急服务要求 | 1.备品备件:中标人提供能够满足质量保证期内的设备维修要求的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是新品。中标人应保证 10 年以上零部件供应期,并对设备故障等突发状况及时响应。 2.专用工具:中标人提供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维修、保养所必要的专用工具、仪器、仪表等工具。 3.接到报修后应及时响应,若未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应提供备用设备供院方使用。 |
| 11 | 软件更新升级 | 设备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
| 12 | 知识产权 |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方在设备和配套软件产品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并提供承诺函。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
| 13 | 信息接口 | 中标后如设备需接入医院信息系统(LIS、HIS、PACS或专科信息系统等)的,涉及接口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涉及需检测合格后才能验收使用的设备,相关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
| 14 | 计量校准 | 设备安装后由中标方对设备及仪器按行标做校准、仪器性能验证、项目性能验证,待性能验证合格后方可检测病人样本,上述性能验证所需试剂耗材由中标方承担。 |
| 15 | 资料文书 | 供货时提供整套完整的中文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简明操作流程卡、维修保养手册等。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简易操作流程图各一份。 |
| 16 | 产品综合性能 | 1.技术先进性:具有自主创新的设计和功能理念。包含但不限于采用环保新型材料、传感技术、集成度等成果,提升诊疗精准性、安全性和独特性。 2.设备性能与可靠性:具备持续稳定运行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在工作中避免故障或失效,具有较高可靠性,故障率低。具有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能力,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与医疗操作的有效性。 3.使用和维护便利性:配备全中文(或指定语言)图形用户界面,操作流程简明,易清洁易保养,零件标准化通用性,并提供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电路图及故障诊断指南。确保医护人员可独立完成日常操作及基本维护工作。 4.安全性高:通过国家和行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具备硬件和软件安全保护系统与警示标识提醒,具备操作手册含安全警告与说明等,确保全生命周期的使用安全。 |
| 17 | 验收 | 1.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设计、安装、调试、维修等一系列技术材料,为采购人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和技术保障。设备的有关证明,如产地、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测试合格证等,并在交货时必须随装箱。 2.若设备验收时有关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并可以视情决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中标或重新招标。 3.设备如需检测的,由采购人随机抽样送检,检测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涉及安全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 18 | 违约责任 | (一)中标人的违约责任(1)中标人逾期交货(包括零部件)的,按总货款计算,向采购人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采购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中标人逾期交货超过20天,中标人经采购人书面通知后仍未交货,视为中标人不能交货;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付中标人剩余货款,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偿付相当于货款的20%的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当退回采购人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标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交货的,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延迟送货,并与采购人确定新的供货安装期限,免除此条违约责任;(2)中标人所交产品(包括零部件)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技术参数及配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由中标人负责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换货的供货安装期限超过合同履约期的视为逾期交货,退货的视为不能交货,并承担逾期交货、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3)产品验收不合格导致逾期交货(包括零部件)的,中标人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验收不合格的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中标人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向采购人偿付相当于货款20%的违约金及退回采购人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并向中标人偿付拒绝接收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三)双方的违约责任: 除明确约定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守约方可视情况追究违约责任,根据违反约定的程度确定违约方偿付相当于货款3%至20%的违约金。 |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合同基本格式及主要条款以中标人和采购人最终协商确定的内容为准,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合
同
书
采购人(甲方):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供应商(乙方):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见证方):
合同签订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合同签订时间:202年月日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 设备、仪器名称 | 品牌、生产厂家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保修期等) |
| 合计 | ||||||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并由医院组织验收合格、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仪器操作规程后6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人民币:元;大写:)。
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人民币:元;大写:),设备开始安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人民币:元;大写:),设备安装调试并由医院组织验收合格、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仪器操作规程后60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人民币:元;大写:)。乙方承诺的质保期内仍须按原有承诺承担相关质保义务,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4)相关账户信息:
招标人的账户为:
招标人户名:;
纳税人识别号:;
招标人开户银行:;
招标人账号:;
中标人的账户为:;
中标人银行账户:;
中标人账户名称:;
中标人开户行(具体到支行):;
中标人账号:;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6)通知与送达方式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单、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用邮件、传真或书面等方式送达。
2甲方送达地址如下:
地址:;
邮编:;
联系部门:;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送达地址如下:;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4.合同验收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招标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采购人单位章)名称: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317号
邮编:67500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供应商单位章)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签订日期:
丙方(鉴证方单位章)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招标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等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终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