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谈分签+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2026年变桨驱动器框采的询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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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12
发布于
重庆渝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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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书名称:分谈分签+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2026年变桨驱动器框采的询价书

报价揭示时间:

物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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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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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进口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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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2258 变桨驱动器 2880.0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不指定

寻源要求

询价单位: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签约单位: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报价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

允许部分物料报价:否

附加费(附加费包括运费、包装费、服务费、其他费用):包含在物料价格中

报价有效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是否指定报价币种:指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

承运方式:卖方配送

结算方式:银行电汇、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补充说明:

经办人信息

姓名:秦爱

手机:136********

电话:

邮箱:

附件

质量协议-2025版.doc

装备业务物资采购合同模板(框架+订单,不含安装,*开通会员可解锁*版).docx

QHZJ030501.101-2025 风力发电机组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技术规范.pdf

中船科技2026年风电部件框架采购邀标书-驱动器.docx

编号:

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质量协议

甲方: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乙方:XXXX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年月

1.1.定义

1.1质量保证期

简称质保期,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执行。

质保期内甲方发现的乙方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如乙方未做处理的,质保期作中止计算,至乙方消除质量问题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继续计算质保期。

1.2产品设计寿命期

陆上产品设计寿命期限为20年,海上项目产品的设计寿命期限为25年。

1.3批量质量问题

进料检验环节:发生同类质量问题,依照进货检验的抽样接收准则达到批退货条件,且抽检发现不合格数≥2件;

主机生产过程:对非标准件,同类部件发生同类质量问题,累计不合格数≥3件;对标准件,同类部件发生同类质量问题,产品故障率≥10%(故障率计算方式:发生故障部件数/统计周期内使用同供应商同类部件总数);

风场运行环节:同一项目、同一产品因甲方判定的相同或类似原因导致部件功能失效的问题数量,在该项目该产品配置数量的10%或3台及以上时(以先到者为准)。

1.4重大质量问题

主机生产环节:重大的、毁灭性的故障,对设备和人员构成直接或间接安全威胁的问题;造成主机厂停工大于3天;装配或调试过程中引起其他关键部件严重损坏、功能丧失;

风场运行环节:重大的、毁灭性的故障,对机组和人员构成直接或间接安全威胁的问题。如机组倒塔、飞车、火灾;造成一个风场同段时间停机(超过3天)机组数>3台;造成单台主机停机时间大于7天。

1.5严重质量问题

主机生产环节:装配或调试过程中引起其他关键部件可修复的损伤,造成主机厂停工,造成主机厂停工大于1天但不超过3天;部件本身严重损坏或主功能丧失;

风场运行环节:风机主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需用吊机进行更换的故障;引起其他关键部件不可修复的损伤、损坏;造成单台主机停机时间大于5天且小于7天的。

1.6一般质量问题

主机生产环节:装配或调试过程中引起其他非关键部件的损伤;造成主机厂停工小于1天;部件本身发生可修复损伤或功能丧失,但不可及时现场修复的。

风场运行环节:引起其他关键部件可修复的损伤;造成单台主机停机时间大于1天且小于5天;部件本身发生可修复损伤或功能丧失,但不可及时现场修复的。

1.7质量保证金

为了保证本协议有效执行,甲方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执行质量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1.8临时质保金

乙方因重大问题、批量问题、改善无效、服务不及时等触发的问题通报、整改、整顿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函告乙方并执行追加临时质保金,追加金额从乙方应付货款中暂扣。

1.9产品召回制度

乙方供货产品如果出现批量、重大、或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启动召回程序,乙方须依甲方要求锁定风险供货批次,对甲乙签订的所有历史订单下的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库存件、乙方库存件、已装配至主机的部件、风场运行机组部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启动召回以消除潜在隐患。

2.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1体系认证

乙方应根据ISO9001、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最新版本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乙方应确保其管理系统符合行业一般要求,乙方应至少通过一种适宜的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1,IATF16949等。

2.2质量负责人

乙方应任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负责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与甲方间的质量相关事务接洽,并书面通知甲方;如果该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地址:

2.3产品实现能力的要求

2.3.1人员要求

乙方从事影响产品性能要求的人员的能力必须满足岗位的要求,其胜任能力可以通过培训、教育、经验等获得;特殊岗位、关键岗位人员应有资格证书、培训考核记录等证明其胜任能力。人员上岗、转岗、培训、教育等记录应予以保持。

2.3.2设备要求

a)乙方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应能满足产品性能、加工精度的要求。乙方应能提供生产设备的台账,对于特殊设备,应有专职负责人确保其工作稳定性及可靠性。

b)乙方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能满足产品性能的要求。乙方应能提供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台账,应有完善的鉴定或校准程序,通过内部、外部的鉴定或校准证明设备满足能力,鉴定和校准的结果、记录应予以留存。

c)乙方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能满足实际生产的要求。乙方应能提供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台账。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预防性和预见性维护流程,以保证所使用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及能力,设备保证能力的证明文件和记录应予以留存。

2.3.3特殊特性

乙方应识别产品特殊特性和过程特殊特性,并对相关涉及人员、设备、物料、文件和参数要求,实施有效的监视和测量。

2.3.4乙方应保证,投入双方约定的、经充分验证的合格的物料实施生产,物料及其使用记录应予以保持。

2.3.5乙方应确定和管理为到达甲方要求的产品能力所需的工作环境。

2.4文件、记录控制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控制程序,以保证文件、记录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2.4.1乙方应主动识别、评审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将其以文件的形式(如:图纸、操作指引、工艺文件、检验要求等)转化为内部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要求,并严格遵守。

2.4.2当甲方要求时,乙方应能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质量、技术文件和记录。

2.4.3产品设计、产品实现、物流交付、售后服务等整个涉及到甲方产品生命周期的质量文件和记录,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建立文件、记录保存期限规则,并予以严格执行,以便于产品的追溯和质量问题的解决。如果无法律法规要求的,涉及甲方产品的文件、记录,陆上机型至少保存21年,海上机型至少保存26年。

2.4.4乙方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或经甲方同意的有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供货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在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结束前或产品发生变更前需要再次提供更新的型式试验报告,如果乙方无法提供有效的有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则甲方可自行将乙方产品提交有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部门实施型式实验测试,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支付给乙方货款中相应扣除。如果乙方提交虚假的、或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型式试验报告、检测记录或审核资料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不良后果影响,决定是否免除乙方的合格供应商资质。

2.4.5乙方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内部报告进行严格管理,建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下发的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开展文控工作,确保产品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真实可靠。

2.5标识和可追溯性

乙方在其产品和过程中应建立适宜的方法,来满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追溯要求。原则上,每个乙方成品均可以溯源到每个分部件的详细信息(包括其供应商、进货信息、过程使用信息、出货信息等)。

2.6变更控制

乙方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机构设置、技术更新、关键工艺、关键件供方、检测方法等重大调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可能涉及到乙方产品的任何变化,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甲方,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2.7持续改进

乙方有责任主动通过其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数据统计、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评审和甲方投诉要求等,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和实施过程持续改进,以保证其质量管理体系和过程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2.8体系审核

甲方识别供应商质量体系、过程能力及产品实物等存在质量风险时,有权提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乙方须提前准备并积极响应,调动乙方内部资源给予全力配合,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甲方的审核结果无条件认可接受。

为保证产品质量,甲方有权将乙方重要供应商纳入甲方供应商管理体系,必要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甲方供应商管理体系对乙方重要供应商实施相应的监造、过程审核等管理活动。

甲方有权安排对乙方或其重要供应商进行定期及日常体系审查,乙方须全力配合和积极协作,共同提升部件产品质量。针对甲方体系审核提出的质量改善要求及意见,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改善和回复。

甲方对乙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根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点,形成质量审核结论,并形成对应的管理措施如下:

2.8.1根据甲方《供应商现场质量保证能力评审标准》,标记为“★”的评审项目,为实物质量保证的关键项目。当质量评审结果为绿区((75,100]分)或黄区((50,75]分),但关键项目中任意1项评定结果为“极危险”,或任意2项(不含2项)以上评定结果为“高风险”,表明其质量保证能力失效,则暂停乙方新项目的合作,已经开展的项目暂时保持合作,按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货款,整改完成后再次实施评审,评审合格后可恢复新项目的合作及付款,如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对应的采购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2.8.2评审结果评定为“绿区安全”((75,100]分),且不违反上述2.8.1条款要求,可持续保持合作关系;

2.8.3评审结果评定为“黄区风险”((50,75]分),且不违反上述2.8.1条款要求,可暂时保持合作关系,但需乙方对审核问题点立即实施整改,并主动就整改效果实施汇报说明,在其整改完成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货款;

2.8.4评审结果评定为“橙色高危”((25,50]),但不违反上述2.8.1条款要求,则立即停止与乙方新项目的合作,已经开展的项目暂时保持合作,按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货款,整改完成后再次实施评审,评审合格后可恢复新项目的合作及付款,如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对应的采购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2.8.5评审结果评定为“红色极危”([0,25]),则立即停止乙方的供货,并冻结其质量保证金,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实施评审,评审合格后可恢复供货。如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对应的采购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3.3.产品质量要求

3.1在设计寿命时限内如因乙方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原因致使乙方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安全、可靠运行或对应的框架采购合同规定的性能,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产品,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免费维修、更换,且不受质保期的限制。

3.2风力发电机组设计寿命自风机验收运行日起算,在设计寿命内如因乙方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在质保期未能发现的原因致使乙方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安全、可靠运行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性能,不受质保期限制。乙方需进行原因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由甲方进行责任判定。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第三方进行分析、责任界定。第三方费用由乙方垫付,责任界定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本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满足风场工况使用要求。乙方保证其产品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足甲方采购合同要求的性能。

3.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至少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文件和验收标准要求,不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及指示和警告上的缺陷,以及其他隐蔽缺陷或因材料、工艺问题等引起的缺陷。若发生上述缺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3.5若针对乙方交付的产品同时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产品标准以及双方技术协议的标准争议,乙方产品应满足前述标准中最高的标准。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产品标准以及双方技术协议的标准对质量缺陷约定不明的,乙方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含乙方提供产品本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包括但不限于产生批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无论乙方产品是否在质保期内,乙方除承担本协议约定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自费整改乙方提供的剩余同类未出现故障的部件,乙方怠于履行整改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整改并向乙方追偿。双方确认该等整改行为是为了防范损失可能扩大的必要风险措施,并不以该等部件是否直接出现该等危险为前提。

3.6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明确告知乙方:乙方交付的产品是用于甲方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产品经组装后将应用于甲方业主的风电场。乙方在此确认:已完全知悉和清楚甲方向其采购产品的上述使用用途、相关性能要求,并保证其交付的产品是与甲方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部件完全适配,且能够满足风机及风场运行环境。

3.7甲方的技术及质量部门有权对乙方的型式试验设备及人员资质进行审核。乙方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或经甲方同意的有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供货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在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结束前或产品发生变更前需要再次提供更新的型式试验报告,如果乙方无法提供有效的有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则甲方可自行将乙方产品提交有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部门实施型式试验测试,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支付给乙方货款中相应扣除。如果乙方提交虚假的、或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型式试验报告、检测记录或审核资料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不良后果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采购合同并决定是否取消乙方的合格供应商资质。

3.8乙方应在甲方风力发电机组设计寿命期内无偿给甲方进行产品软件升级,且乙方产品的软件设置不能影响风机的正常运行。

3.9乙方须根据技术协议中要求无条件提供高低电压穿越、GL认证、TUV认证、CE认证等认证技术支持及相关文件。

3.10乙方应有效实施产品批次追溯管理,甲方在任何时间发现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存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及指示和警告上的缺陷,以及其他隐蔽缺陷或因材料、工艺问题等引起的缺陷。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风险批次范围和消除此缺陷的书面解决方案,并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后在下一批次产品中跟进实施,以达到可以消除此类设备出现的缺陷。

3.11乙方应严格按双方约定的二级供应商进行供货,超出约定二级供应商范围的,乙方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甲方正式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材料,经过甲方确认后,才能进行供货。

3.12针对乙方供应商管理的要求

a)乙方应主导对其产品部件工艺技术标准的转化及输出,确保次级供应商充分理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并交付合格产品;

b)乙方应参考本协议的要求,对其供应商实施同等要求的质量管控措施;

c)乙方应策划并实施对其供应商的定期审核;

d)乙方应对其核心部件,或甲方认为有必要实施监造的部件,实施监造。

3.13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要求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文件和验收标准。乙方应通过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保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a)技术文档;

b)包装、运输、贮存及标识;

c)外观及结构;

d)基本性能;

e)型式试验;

f)针对机械类部件的特殊要求:

1)对于焊接类操作,焊丝要求、板材要求、焊缝要求等应符合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如果协议未充分覆盖的,应符合对应的国际和国家标准;

2)机械部件的拉伸测试、冲击试验、超声探伤、抗疲劳性能、防腐、石墨形态、渗透探伤、磁粉探伤、超声声速等试验项目应符合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如果协议未充分覆盖的,应符合对应的国际和国家标准。

g)针对电气类部件的特殊要求:

1)电气部件的接地性能应充分考虑不同环境的腐蚀问题;

2)高低温、耐湿热等老化试验,和电磁兼容、过载能力等型式试验项目,乙方应提供试验设备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合格证明,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3)电气产品和系统应注重布线的合理性,以提高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

4)带有备用电源类的产品,其电源安全性能应放在第一位置。

h)其它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及可靠性的要素检测及管控

4.4.检验及质量问题处理

甲方对乙方货物的检验分为进料检验、质保期检验、产品设计寿命期检验,各时期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按本协议第4条、第5相关约定处理。

4.1.1进料检验及质量问题处理

4.1.1进料检验:指甲方在接收乙方货物时,对乙方产品的数量、外观、型号、规格、尺寸、二级供方品牌等关键质量特性及产品随机质量证明文件进行验收,甲方在进料检验环节仅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进行一个初步的验收,该初步验收并不能作为判定乙方交付产品质量合格的最终依据,亦即甲方对产品的入库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保期内按本协议约定应履行的相应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亦不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以及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

4.1.2进料检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甲方应将检验发现的质量问题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质量缺陷承担维修、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让步接收)等相应的处理直至获得甲方质检部门的认可;

4.1.3若乙方对甲方进料检验发现的问题返修后仍未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因时间紧急未能进行返修,又或无法通过返修达到甲方要求,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评审,若甲方认为前述质量问题虽不满足甲方质量要求,但实际使用时可能不会对风力发电机组质量造成影响的,在乙方提供书面的质量承诺函并提供原件后,甲方选择让步接收的,由甲方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让步接收并不代表双方对质量标准进行变更,也并不减免乙方对该产品的质量责任。每发生一次让步接收,甲方可追加采购合同总价1%或被让步货物采购合同价值100%的质保金(以两者孰高者为准)。甲方在实际使用让步接收货物过程中发现确实无法正常使用或将影响风力发电机组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退货处理;

4.1.4对于技术协议中规定由甲方指定和确认的二级供应商,超出其范畴以外的二级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流程向甲方申请确认,得到同意后方能使用。若乙方对甲方入库检验发现所提供的产品中包含不在双方约定范围内的二级供应商而没有提前向甲方申报的。每发生一次让步接收,双方应商定合理的折扣且甲方可追加采购合同总价1%或被让步货物采购合同价值100%的质保金(以两者孰高者为准)。甲方在实际使用让步接收货物过程中发现确实无法正常使用或将影响风力发电机组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退货处理;对于乙方擅自变更关键二级供应商的,乙方应承诺负责由此引起的终身质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费用。

4.1.5乙方申请让步接收,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初步评审,甲方初步评审意见与最终意见不一致的,以最终审核意见为准。如甲方不同意让步接收的,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拒收,乙方应在限期内自费取回。自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限期内未取回的,甲方有权按该货物单价计收日千分之一的场地占用费。

4.2质保期检验及质量问题处理

4.2.1质保期检验:指乙方产品进入质保期后,甲方及甲方业主在质保期内对乙方产品的检验。

4.2.2乙方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维修、更换或个案/全场退货(含乙方供应的其他全部同型号产品)等任一处理模式,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选择退货的,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5日内无条件接受退货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从逾期退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收迟延履行利息。无论甲方选择何种方式解决(退/换货或维修等),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全额赔偿。

4.2.3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从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全部同型号产品质保期中断/重新计算。视双方以书面协议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质保期恢复计算或重新起算。

4.2.4对于质保期内被更换或维修的产品,自更换或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4.3出质保验收要求

4.3.1针对大部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轮毂、主轴、轴承座、叶片、发电机、主齿轮箱、主机架、后机架/桁架、变压器、变流器、主轴承、偏航轴承、变桨轴承等),乙方在质保期截止日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大部件出质保申请;

4.3.2大部件通过甲方验收且无遗留质量问题时,在质保期到期后3个月内由甲方签署大部件出质保验收证书,产品方可出质保。

4.3.3大部件出质保验收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1。

4.4产品设计寿命期检验及质量问题处理

4.4.1产品设计寿命期验收:即对产品实际使用性能、质量的验收,甲方在产品设计寿命期内进行。

4.4.2风力发电机组设计寿命自风机进入质保期之日起算,在设计寿命内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在质保期未能发现的原因致使乙方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安全、可靠运行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性能,乙方应负责及时免费维修、更换,并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乙方未能按甲方通知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8条赔偿甲方损失。

4.4.3在产品设计寿命期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反馈后,应对甲方提出的质量、技术处理和服务要求,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书面回复及处理,并提供原因分析和纠正预防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5质量问题的通用处理方式

无论乙方产品在任何阶段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除按以上特定阶段的约定处理外,同时应满足本条款约定。

4.5.1乙方在样机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甲方,并在5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计划。乙方在批量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在8小时内报送甲方,并在3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计划;每周向甲方报送归零计划及归零进展等情况。当乙方或其配套供应商在向甲方发运后发现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应在8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零部件编号/批次号、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阶段、问题描述、处置建议/说明、检查范围及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4.5.2乙方收到甲方质量部门书面发出的质量函、纠正措施通知、不合格品审理单、巡查问题清单等信息后,若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回复原因分析报告及纠正措施;若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回复申诉材料,由甲方质量部门进行复审裁定;若逾期未回复,则视为认同甲方对于问题责任的判定,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承担相关的产品质量责任。

4.5.3即使乙方交付的产品满足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但如果由于其交付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①与甲方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零部件无法相匹配,如电磁干扰、主机振动等;②不能满足风力发电机组的现场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温度、湿度、风速、盐雾等;③不能达到预期使用性能要求;则仍视为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5.4如乙方申诉经甲方质量部门复审裁定仍为乙方责任且乙方对此依然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甲方责任裁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委托本条款约定的鉴定机构清单中任何一个有相应鉴定能力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有效的鉴定结论,并能完全论证乙方货物完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与甲方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配套零配件是完全相匹配以及在甲方要求的使用风力发电机组的现场环境下能正常工作的,否则均不能免责。如果乙方不能完成本条之举证责任的,则乙方须按本协议第8条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并且甲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鉴定机构清单: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ureauVeritas)、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及其在中国国内的下属机构、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GC)、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或其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

4.5.5如乙方未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30天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甲方有权自行委托清单中任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视为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双方均认可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鉴定费用从甲方对乙方的应付账款中暂扣,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4.5.6乙方因批量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触发通报、整改、整顿、产品召回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单独执行追加质量质保金或同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追加质保金金额从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暂扣,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电汇支付给甲方。如甲方同时加执产品召回制度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费用、人员工时费(包括拆卸费、安装费、检验\\调试\\检测费、停产、误工费等)、吊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鉴定费用、人员差旅损失、甲方最终用户要求甲方承担的延误损失和发电量损失等。除非乙方可以证明被要求召回的所有订单项下的同类产品不会出现问题产品的潜在故障且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否则乙方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5.5.质量问题快速响应及处理

5.1乙方须指定专人作为甲方质量问题对口联系人(联系人:__;电话:__;邮箱:_)。上述联系人如有更换,乙方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2对于甲方向乙方反馈的质量问题,乙方提供7*24小时服务保障,保证在接到甲方的通知时起8小时内回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范围锁定,以及应急处理意见,如甲方判定需乙方到场处理,乙方须24小时内派遣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5.3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故障报告后2天内到达维修现场,若乙方不能及时派人到达现场,则需向甲方及时报告并商定其他有效的、快捷的解决方案。

5.4乙方应确保具有实施售后服务所需备品备件的安全库存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网络,乙方在对应采购订单交付后3个月内有一定比例备品备件或零配件寄存在甲方指定仓库。若涉及改版或升级的备件,乙方须保证在改版前备件的质保期内能提供相应备件。

5.5对于甲方向乙方反馈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派遣合格的、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

5.6乙方派遣人员到甲方现场施工,需编制“四措两案”(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方案、应急方案),并提交至甲方及甲方业主审核。

5.7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现场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8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供应产品的既有性能和技术指标。

5.9乙方应自行保障服务工程师在现场的人身安全,并自备安全装备、维修工具、交通工具,同时确保所派人员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证、电工证、海员五小证等,并要求为其购买满足业主相应要求的保险)。

5.10乙方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甲方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5.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等。

5.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维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产品召回书面通知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具体响应要求如下:

5.13.1产品位于甲方仓库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若产品需要特殊处理(如返工/返修),则最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13.2产品位于甲方生产现场并已装配至主机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5.13.3对于风场运行机组部件,乙方售后人员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5.13.4乙方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甲方所述本协议1.9条质量风险的,可以在收到甲方召回通知后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5.14乙方的现场服务完成必须签订服务单(服务单内容应包含:故障描述/服务背景、服务开始时间、依据标准/方案文件名称/编号、处理过程、服务结束时间、乙方服务人员签字、甲方人员确认签字),并由甲、乙双方人员书面进行确认,如未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则视为乙方服务未完成,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服务单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5.15乙方须在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处理报告,报告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事故描述、原因分析、处理过程、预防措施。如未按期提供维修处理报告,则视为乙方承认增加违约条款。

6.6.质量绩效评价

为真实体现乙方阶段性产品及服务质量水平,规范对乙方质量绩效评价的管理,促进其持续改善,提升甲方的供应链质量水平。甲方将按季度、年度对乙方实施质量绩效评价,甲方有权根据供应商质量绩效评价的好坏来调整同类型部件供应商的订单份额,评价具体从以下方面开展:

1)产品实物质量评价

针对乙方当期产品质量表现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现场质量监造或过程审核发现的重大不良及再发问题;甲方现场—产品到货合格率、绝对不良水平、过往问题再发及产品质量严重程度等;甲方风场-风场平均百台故障数及产品质量严重程度的评价。

2)售后服务响应评价

针对乙方售后服务响应及时率、故障现场处理完成效率等的综合评价。

3)质量改善能力评价

针对乙方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彻底性(有无查找到末端根本因素)、改善对策可实施性(可操作性)、改善对策导入及时性、改善对策验证有效性等进行评价。

4)附加/减分评价

附加:

a)乙方主动发现质量隐患,且积极配合整改,取得显著效果的;

b)乙方积极协助解决非其责任质量(或责任暂不清晰的)问题,提供备品/备件、人力支持的;

c)乙方主动开展相关质量管理活动,对甲方产品质量水平形成良好效果的。

d)乙方主动承担其他本协议未列明事项,且有助于实物问题解决、产品质量改善的。

附减:

a)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变更申请,不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往来函件的;

b)乙方不积极处理质量问题,在证据并不充分的前提下,一味推诿责任拒不配合整改的;

c)乙方现场、甲方现场发现归属乙方责任的明显错漏质量问题(如错漏装、虚接、漏焊等);

d)乙方提供的产品资料、记录等存在故意弄虚作假(包含甲方监造在乙方现场发现的)的;

e)在乙方现场发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触犯质量红线要求;

①材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②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变更关键设备、原材料、工艺、设计等;

③发生严重的质量缺陷且未主动上报甲方;

④违反保密协议,性质恶劣;

⑤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恶劣。

2)关键部件品牌、型号规格不符合要求;

3)关键岗位人员无相应资质违规上岗;

4)设备、设施、量检具等不符合产品关键重要特性需要;

5)偷工减料;

6)违规返工、返修;

7)报废部件违规使用;

8)性能、试验报告伪造数据及结论;

9)其他对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f)其他未列明事项,造成产品质量劣化或对甲方商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7.7.驻厂监造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派驻(或委托第三方)驻厂质量监造(以下简称监造)对乙方公司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能力、质量问题分析解决、产品交付进度、售后服务响应等进行监督验证,对乙方产品实物质量、产品实现过程的稳定性进行现场管理,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无条件配合甲方监造工作。对于甲方部件的生产制造全过程的监造的要求,乙方不得施加限制。乙方应承诺如下事项:

7.1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监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协助,并须告知甲方监造潜在的危险。

7.2乙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准确的待验证的产品的生产时间,甲方监造应于正式投料生产前到达乙方现场;甲方监造抵达现场后,乙方应提供必须的资源和支持:如待监造产品的技术规范、作业文件、工艺参数以及检测设备等。

7.3为保证产品质量,甲方有权将乙方重要供应商纳入甲方供应商管理体系,必要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对乙方重要供应商实施相应的监造、过程审核等管理活动,在此过程中,乙方应协调其供应商予以工作上的配合。

7.4甲方实施监造活动是甲方内部管理需要,由双方约定的甲方权利。甲方是否行使该等权利以及行使该等权利的过程不能成为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豁免或减轻的理由。乙方作为向甲方供应产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且须严格按约定的要求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并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承责。乙方提供的产品须按技术规范或产品验收标准提供相应的检测、检验报告,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7.5不论甲方监造人员是否参与设备检验、是否提出问题或签署监造与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均不视为甲方对乙方产品质量在任何程度上的认可,也不视为乙方完成了产品交付检验手续,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第3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的约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7.6监造的前提是乙方自行检验合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文件:

a)对关键工序设备规格型号、工艺参数确认;

b)乙方重要部件、材料的入厂检验、试验确认;

c)乙方投料前的材料规格、材料成分检验/试验确认;

d)乙方内部生产过程的工艺、投料巡检记录的确认;

e)乙方出厂前检验、试验确认;

f)乙方上岗人员资质确认;

g)甲方监造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h)对于二级供应商的监造工作可按照以上所有条款执行。

7.7甲方监造在乙方产品实现过程、产品实物质量验证时发现的各类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改善措施和实施状况回复甲方,以便甲方适时对乙方的改善效果进行验证。

7.8经甲方监造人员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时,乙方不得私自将不合格品交付给甲方。乙方若需要对甲方监造人员判断为不合格品的产品进行返工、返修或报废,均需由甲方监造人员确认以上过程。

7.9甲方监造有权对乙方的质量保证能力依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甲方特殊要求实施定期评价,并跟踪落实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执行,乙方应全力配合。

7.10对乙方交付后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监造有权在乙方现场督促乙方及时有效的完成整改,并跟踪评估整改效果;根据问题发生的严重程度和解决进度,如有必要甲方监造有权要求乙方高层管理人员主导问题解决,以提升问题的解决效率。

7.11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发起整改、整顿等,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并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及售后服务水平。

7.12甲方监造有权知悉乙方实际生产进度和交付进度,交期异常或乙方预测交期异常时,乙方有责任告知甲方监造和甲方采购部门,并对交期异常情况做出合理清晰解释。

7.13甲方监造根据乙方现场管理情况、问题整改处理进度及效果实施综合评价,并有权根据评价结果向甲方公司提出商务处理的建议。

8.8.质量损失及质量损失索赔

8.1质量损失

本协议中乙方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直接损失费用
序号 索赔费用项目 计算方式
1 物资消耗费 ①按海装公司物资出库价格计算,外购物资消耗费=采购价格+运输价格;②外协物资损失费=材料费+运输价格。
2 降价损失 由于产品不满足顾客的质量要求,而进行降价处理所造成的损失,降价损失计算:一般的质量问题,1项/次不合格降价1%,2项/次不合格降价2%,3项/次不合格降价3%;重大的质量问题,1项/次降价5%,2项/次不合格降价6%,3项/次不合格降价7%。依次累计计算,所有的让步接收均以批次为单位计算。
3 风场更换或维修费 为处置本次故障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并按合同要求完成更换或维修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按合同、发票实际金额计算。
4 业主索赔费 由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业主要求索赔,在支付索赔调查费、赔偿金、罚款、业主申诉费等方面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 电量损失费 以实际赔付业主为准,损失明细由业主提供或甲方自主核算,若业主索赔费中含有电量损失费,则电量损失费不能重复计入。自主计算电量损失费的方法取故障机组与临近机组电量差值、故障机组与标杆机组电量差值、故障机组与目标机组功率曲线散点机组的发电量差值中较小的。
二、附加费
序号 索赔费用项目 计算方式
1 吊装费 处置本次故障产生的吊装费用,按合同、发票金额计算。
2 运输费 处置本次故障产生的运输费,按合同、发票金额计算。
3 人工工时费 装配现场或风场处置故障或导致生产停止发生的人工工时费,按100元/小时/人计算。
4 设备使用费 返工返修产品时,若需使用设备(行车、半门吊、液压工具、液压站、加热器、砂轮、电钻交流弧焊机等),根据设备使用平均年限法进行计算,若使用设备不足1小时,则按1小时计算;设备使用费用=(维护费+折旧费)/12个月/22天/8小时*使用小时。注:维护费按上年度或当年度的进行计算;折旧费按各基地设备折旧明细进行计算。
5 差旅费 为处置本次故障所产生的出差费,以实际报销支付员工的为准。
三、评审费
序号 索赔费用项目 计算方式
1 检测费 ①对返工或返修零部件进行检查验收,按所使用人工工时*100元/小时/人计算②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产生的费用,根据第三方检测合同金额计算。
2 不合格审理费 装配现场/风场发生的不合格审理单,涉及供方责任,索赔时,一般不合格(需海装二级审理)按1000元/次/张收费,重大不合格(需海装公司不合格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单据按2000元/次/张收费。
3 专题会议费 为处理故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或评审,评审费按200元/小时/人计算。
四、其他费用
序号 索赔费用项目 计算方式
1 管理费 包含能源支出、低值辅料支出、甲方自主场地使用等,取以上实际损失的10%
2 赔偿责任 因乙方产品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等而产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3 维权费用 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
4 商誉损失 乙方除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外,还需按甲方实际损失的1.5到2倍进行市场商誉损失赔偿。
5 其他 其他本款未列明的,但属于甲方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合理费用

8.2质量损失索赔

8.2.1对于现场出现的一切故障,双方应以先恢复运行再追究质量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要求,以更好、更快地解决现场故障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以满足甲方业主的要求,以尽可能减少质量问题对甲方业主带来的影响避免损失扩大化。对于所发生的故障,若乙方未按要求处理导致甲方主动处理的,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权威判责,直接在货款里扣除所有损失;乙方对甲方判责有异议时,可通过甲、乙双方共同邀请权威第三方分析判责,最终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无法判断为甲方问题的,由乙方承担。

8.2.2乙方承诺,由于乙方产品故障导致风机停机时,大部件更换故障必须在7日内完成机组维修,恢复机组运行并具备并网条件。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维修、更换,甲方有权从7日届满次日起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损失:当机组故障恢复超过7天,甲方将计算发电量损失,并向乙方发起索赔;当机组故障恢复未超过7天,甲方将根据甲方业主方发电量损失索赔情况,向乙方发起索赔。发电量损失计算规则:以实际赔付业主为准,损失明细由业主提供或甲方自主核算,若业主索赔费中含有电量损失费,则电量损失费不能重复计入。自主计算电量损失费的方法取故障机组与临近机组电量差值、故障机组与标杆机组电量差值、故障机组与目标机组功率曲线散点机组的发电量差值中较小的。

8.2.3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及配合不及时等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在采购合同要求期限内及时供应备品备件,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进行承担。

8.2.4由于乙方人员工作失误及乙方人员未按照甲方及甲方业主相关规定执行造成的设备及人员损害,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损失经甲方分析或鉴定后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8.2.5对于现场出现的一切故障,如甲方向乙方反馈,但乙方拒不配合处理时,甲方将根据风场需求,采取主动处理的措施。所有发生的直接费用及对应的间接损失甲方将从采购合同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对于所发生的故障,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损失。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及配合不及时等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及问题扩大化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故障原因最终由鉴定机构或裁判机关定性定责,并由责任方承担。

8.2.6如乙方产品发生批量质量问题,乙方除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外,每次发生前述质量问题时,甲方追加总采购合同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最多不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追加的质量保证金达到采购合同金额的20%(包括追加之前的原质保金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全部产品退货处理,因退货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2.7若乙方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批量质量问题,不论产品是否出质保,甲方有权选择:①对于乙方已交付甲方使用的产品,乙方必须采取免费维修、更换等必要措施以满足甲方及甲方业主的要求,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②甲方有权要求将乙方交付的全部产品退回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购入产品的原价格向甲方退还全部货款;对于剩余未履行完毕的采购合同货物,乙方自愿放弃对未履行完毕货物向甲方主张提货和收取货款的权利,双方均同意相关采购合同及订单全面终止履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向其他入选供应商名录中单位采购相匹配产品的差价及因此导致增加的其它费用、对甲方业主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退货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8.2.8若乙方产品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乙方不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在甲乙双方未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前,甲方有权立即全面停止款项支付(包括所有到期或未到期货款)。甲方已经下订单但未提货部分,甲方有权停止提货,乙方自行承担备料等为准备交付导致的损失。停止支付或停止提货通知发出后,乙方仍应当积极响应质量或售后问题并提供妥善解决方案。如前述质量或售后问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对应采购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8.2.9乙方产品出现本协议约定的重大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要求甲方更换其他机组所使用乙方产品(无论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视同甲方商誉因乙方产品受到损害从而降低客户的信赖,由此导致的所有更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10因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如乙方对甲方发出的索赔有异议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索赔。

8.2.11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违约,甲方最终有权没收乙方质量保证金,并解除采购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已交付产品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完成退回产品的清运,未按期清运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相关产品,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未交付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且不承担乙方所有损失。采购合同自甲方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解除,乙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2日内向甲方退回已收取款项,并承担采购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足。

8.2.12乙方“产品实现过程”质量要求应符合ISO9001的基本要求,产品实现过程的变更要求符合本协议“2.6变更控制”。若乙方在未告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实施变更,甲方有权无条件拒收实际发生变更的全部产品,已安装至风力发电机组的产品或处于风场运行状态的部件,由乙方负责召回、更换,并承担因安装此类变更部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8.2.13甲方在主机生产制造环节(来料、装配或调试过程)及风场运行环节中,判定乙方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进行入库检验,验收合格并不能作为判定乙方交付产品质量合格的最终依据),根据乙方产品质量符合情况,按以下措施处理。

8.2.13.1返工/返修

经双方协商,通过返工/返修可以有效修复的产品,如果须在甲方场所,由乙方实施返工/返修的,乙方应于协商后1个工作日出具书面返工/返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开始实施返工/返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参照本协议“8.1质量损失”条款)均由乙方承担。

8.2.13.2退货/换货

乙方产品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退货,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处置。未按时处置的,甲方有权收取管理费用,费用标准参照“8.1质量损失”条款。

8.2.13.3报废

当甲方判断乙方产品存在不合格需做报废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报废通知,乙方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废处理,逾期甲方有权收取管理费用,费用标准参照“8.1质量损失”条款。通知发出后十四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处理的,甲方有权按乙方废弃物代为处置,处置成本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应付货款中抵扣仓储保管费用和处置成本,再与乙方结算。

8.2.13.4不合格品保存

甲方负责将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供货的不合格品)实施标识与隔离,乙方须在甲方通知乙方处理之日后7天内执行处理措施,如乙方逾期处理或未取回不合格品,甲方将向乙方收取仓储占用管理费,费用为每天收取所保管产品价值的千分之一。滞留期间,甲方不对产品的任何灭失毁损、缺陷扩大等承责。

8.2.13.5质保期重新计算

更换后产品或维修后产品的质保期应于更换或维修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8.3索赔认定

8.3.1经甲方确定为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的,甲方依据事实统计损失,发出索赔通知,如果乙方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回复,视同乙方完全接受索赔内容。

8.3.2若乙方不认同甲方判责,甲方有权在到期应付货款中暂扣相应索赔金额。乙方对索赔通知有异议的,双方以协商为第一处理方案,如果协商期限超过3个月(从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开始)未有定论的,甲方有主动取证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权利,乙方对鉴定机构和结果予以认可。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分析的,委托机构需获得甲方认可,鉴定结果若不能确定是甲方责任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如出现乙方破产、无清偿能力、无生产能力或产能无法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追讨应得的损失或赔偿。

8.4罚款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乙方罚款:

9.9.临时质保金类别序号处罚条例处罚金额(万元)一般重复重大管理类1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文件要求进行生产和发货1232乙方擅自更改双方签审的文件要求中关于对原材料或产品乙方、工艺方法、生产场地、重要生产设备及检验方法等,未事先通过甲方认可就生产或发货1353乙方随机资料中存在数据虚假现象或在质量管理、不合格整改要求及甲方巡查人员在质量风险控制方面提出的正当防范要求,乙方未给予及时反馈落实的。14现场审查的不符合项或产品不合格,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整改,或整改后重复发生125乙方处理质量问题不及时或未按双方协商事宜进行处置造成甲方成本增加、顾客投诉抱怨等257实物质量类1乙方产品出现其责任范围内的批量、重大质量问题或乙方同类产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不合格2352经甲方统计分析质量问题较多,合格率在90%≤X<98%的,经过整改后下一个月合格率未升反降的13经甲方统计分析质量问题较多,合格率X<90%的,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经过整改后下一个月合格率未升反降的24乙方将甲方退回的风场故障件更换返修或拒收的不合格品混入新交货产品时,每发生一次按此批应交付部件价值百分之五扣除货款(一个批次按一个风电场项目定义),同时由甲方监督乙方对该批产品实施处理一个批次货款×5%5由于乙方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风机安全隐患,导致倒塌、烧毁、人员伤亡等恶性重大事故的≥50类别序号处罚条例处罚金额(万元)一般重复重大管理类1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文件要求进行生产和发货1232乙方擅自更改双方签审的文件要求中关于对原材料或产品乙方、工艺方法、生产场地、重要生产设备及检验方法等,未事先通过甲方认可就生产或发货1353乙方随机资料中存在数据虚假现象或在质量管理、不合格整改要求及甲方巡查人员在质量风险控制方面提出的正当防范要求,乙方未给予及时反馈落实的。14现场审查的不符合项或产品不合格,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整改,或整改后重复发生125乙方处理质量问题不及时或未按双方协商事宜进行处置造成甲方成本增加、顾客投诉抱怨等257实物质量类1乙方产品出现其责任范围内的批量、重大质量问题或乙方同类产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不合格2352经甲方统计分析质量问题较多,合格率在90%≤X<98%的,经过整改后下一个月合格率未升反降的13经甲方统计分析质量问题较多,合格率X<90%的,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经过整改后下一个月合格率未升反降的24乙方将甲方退回的风场故障件更换返修或拒收的不合格品混入新交货产品时,每发生一次按此批应交付部件价值百分之五扣除货款(一个批次按一个风电场项目定义),同时由甲方监督乙方对该批产品实施处理一个批次货款×5%5由于乙方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风机安全隐患,导致倒塌、烧毁、人员伤亡等恶性重大事故的≥50

9.1追加临时质保金

乙方因重大问题、批量问题、改善无效、服务不及时等触发的问题通报、整改、整顿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函告乙方并执行追加临时质保金,追加金额从乙方应付货款中暂扣。

9.2返还临时质保金

从乙方接收甲方正式追加临时质保金之日起,乙方在限定日期内,主动向甲方说明情况,及时采取实物质量整改、服务质量改善、日常业务快速响应等补救措施,相关事项实施完毕后,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质量部门同意后执行返还临时质保金。

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参照本协议第8条),甲方有权从临时质保金中进行对应扣除。

9.3临时质保金追加标准

9.3.1甲方主机生产环节(含吊装调试)

9.3.1.1重大质量问题

主机生产环节重大质量问题的定义:重大的、毁灭性的故障,对设备和人员构成直接或间接安全威胁的问题;造成主机厂停工大于3天;装配或调试过程中引起其他关键部件严重损坏、功能丧失。

造成生产环节重大质量问题等级后果的,陆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100万元,海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200万元,如果预估损失成本大于以上金额的,以预估损失金额为准。多个部件存在相应缺陷(或风险)以及同类问题多次出现的,以相应数量及次数作为乘数累计追加相应临时质保金。

9.3.1.2严重质量问题

主机生产环节严重质量问题的定义:装配或调试过程中引起其他关键部件可修复的损伤,造成主机厂停工,造成主机厂停工大于1天但不超过3天;部件本身严重损坏或主功能丧失。

导致甲方生产现场拆解整机、传动链进行返工、返修或造成生产环节严重质量问题等级后果的,陆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50万元,海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100万元,如果预估损失成本大于以上金额的,以预估损失金额为准。多个部件存在相应缺陷(或风险)以及同类问题多次出现的,以相应数量及次数作为乘数累计追加相应临时质保金。

9.3.1.3一般质量问题

主机生产环节一般质量问题的定义:装配或调试过程中引起其他非关键部件的损伤;造成主机厂停工小于1天;部件本身发生可修复损伤或功能丧失,但不可及时现场修复的。

一般质量问题批量发生的(生产环节批量质量问题:进货检验发生同类质量问题,依照进货检验的抽样接收准则达到批退货条件,且抽检发现不合格数≥2件;生产过程在固定统计周期内(月),对非标准件,同类部件发生同类质量问题,累计不合格数≥3件;对标准件,同类部件发生同类质量问题,产品故障率≥10%(故障率计算方式:发生故障部件数/统计周期内使用同供应商同类部件总数),陆上机组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20万元,海上机组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50万元,如果预估损失成本大于以上金额的,以预估损失金额为准追加相应临时质保金。

9.3.2甲方风场运行环节

9.3.2.1重大质量问题

风场运行环节重大质量问题的定义:1.重大的、毁灭性的故障,对机组和人员构成直接或间接安全威胁的问题。如机组倒塔、飞车;造成一个风场同段时间停机(超过3天)机组数>3台;造成单台主机停机时间大于7天。

造成甲方风力发电机组在风场下架处理或达到风场重大质量问题等级后果的,陆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200万元,海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500万元,如果预估损失成本大于以上金额的,以预估损失金额为准。多个部件存在相应缺陷(或风险)的,以相应数量作为乘数累计追加相应临时质保金。

9.3.2.2严重质量问题

风场运行环节严重质量问题的定义:风机主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需用吊机进行更换的故障;引起其他关键部件不可修复的损伤、损坏;造成单台主机停机时间大于5天且小于7天的。

造成风场严重质量问题等级后果的,陆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100万元,海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200万元,多个部件存在相应缺陷(或风险)以及同类问题多次出现的,以相应数量及次数作为乘数累计追加相应临时质保金。

9.3.2.3一般质量问题

风场运行环节一般质量问题的定义:引起其他关键部件可修复的损伤;造成单台主机停机时间大于1天且小于5天;部件本身发生可修复损伤或功能丧失,但不可及时现场修复的。

造成风场一般质量问题等级后果的,陆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50万元,海上机组单台单次追加临时质保金100万元,多个部件存在相应缺陷(或风险)以及同类问题多次出现的,以相应数量及次数作为乘数累计追加相应临时质保金。

9.3.3应急响应

对于甲方现场及风场问题,乙方应按甲方应急响应机制的要求:及时做出响应、给出有效临时遏制措施、回复根本原因分析及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派遣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处理问题。其中任意一项产生延期的,甲方有权按下表所列标准扣除临时质保金。

问题分类 主机厂、风场 扣除临时质保金标准
超期≤24h 24h<超期≤72h 72h<超期≤168h 超期>168h
重大质量问题 1、乙方公司级领导(质量负责人)8小时内做出响应;2、24小时内给出有效临时遏制措施;3、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根本原因分析及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4、24小时内派遣服务人员到达现场。 50万 100万 200万 400万
严重质量问题 1、乙方部门级领导8小时内做出响应;2、24小时内给出有效临时遏制措施;3、 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根本原因分析及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4、48小时内派遣服务人员到达现场。(甲方有需要时:24小时内派遣服务人员到达现场。) 20万 50万 100万 200万
一般质量问题 1、8小时内做出响应;2、24小时内给出有效临时遏制措施;3、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根本原因分析及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4、48小时内派遣服务人员到达现场。(甲方有需要时:24小时内派遣服务人员到达现场。) 20万 50万 100万 200万
由于乙方产品故障导致风机停机时,乙方必须在自接到甲方反馈7个工作日内完成机组维修、恢复机组运行并具备并网条件。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维修、更换,甲方有权从7个工作日届满次日起,按5万/天的标准追加临时质保金。

10.10.整改整顿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2.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条款引发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所有责任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根据问题实际情况向乙方发出整改、整顿(一级、二级、三级)措施要求,如乙方拒不执行或未能满足甲方整改、整顿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甲方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解除,乙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2日内向甲方退回已收取款项,并承担采购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足。

10.1下列情况列为供应商质量整改的触发条件

10.1.1甲方生产环节(含吊装调试)中发生供应商责任的零部件批量质量问题;

10.1.2在一定统计周期内(月度),基地进货检验、生产过程、试验过程中或风场运行中重复发生供应商责任的同一零部件的同类型故障;

10.1.3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季度),风场运行中发生供应商责任的严重质量问题2起;

10.1.4在一定统计周期内(月度/年度),供应商责任的零件故障件数排名(从高到低)前5名;

10.1.5甲方向乙方发出各类函件、表单并明确回复/处理/反馈时间的,乙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回复的;

10.1.6在一定统计周期内(月度),重复触发红线管理内容,判断管控失效的。

10.2下列条件列为供应商一级质量整顿的触发条件---暂停付款级

10.2.1甲方风场运行中发生供应商责任的零部件批量质量问题(风场运行环节批量质量问题:1.同一项目中同类部件因相同原因发生同类质量问题,累计故障率达到10%(故障率计算方式:发生故障部件数/同项目内使用同供应该部件总数)2.或同一项目中,同类部件因相同原因发生同类质量问题,导致其产品需吊下或造成关键部件更换≥3件·次);

10.2.2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季度),风场运行中发生供应商责任的重大质量问题1起或严重质量问题3起及以上;

10.2.3供应商被整改期间改善态度不积极,效果不能满足要求,被判定为整改无效的;

10.2.4甲方要求乙方相关负责人到甲方所在地约谈、汇报,乙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场的。

10.3下列情况列为供应商二级质量整顿的触发条件---暂停供货级

10.3.1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季度),甲方生产环节(含吊装调试)中发生供应商责任的重大质量问题2起及以上;

10.3.2供应商年度质量绩效评价中质量评分低于70分(满分100分)

10.3.3供应商有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包含以下情况:

10.3.3.1私自变更工艺或技术条件;

10.3.3.2用错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

10.3.3.3弄虚作假,提交虚假的检测记录或审核资料;

10.3.3.4以次充好;

10.3.3.5其它有可能造成致命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事故的违规行为。

10.3.4供应商被一级整顿期间改善态度不积极,效果不能满足要求,被判定为整顿无效的,升级为二级整顿;

10.3.5发起二级整顿时,可同时实施一级整顿管理措施;

10.3.6发起二级整顿后,供应商供应的生产在制及风场运行的产品须依据问题嫌疑批次的排查结果共同商讨对策。供应商须同时承担因其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甲方采购同类替代产品所产生的差价等损失。

10.4下列条件列为供应商三级质量整顿的触发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对应的采购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10.4.1供应商被二级整顿期间改善态度不积极,效果不能满足要求,被判定为整顿无效的,

升级为三级整顿;

10.4.2供应商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停产、较大声誉损失等负面影响,经公司质量、技术、采购等相关部门一致判定不适合继续供货的;

10.4.3供应商年度质量绩效评价中质量评分低于60分(满分100分);

10.4.4发起三级整顿后,供应商供应的生产在制及风场运行的产品须依据问题嫌疑批次的排查结果共同对策。供应商须同时承担因其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甲方采购同类替代产品所产生的差价等损失。

11.11.合作及保密

甲方和乙方在没有得到对方书面许可时,本协议及本协议约定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技术类和管理类文件,双方应按照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转让和泄密。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12.其他

12.1本质量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2.2如乙方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或隐患,乙方未能提供合格产品、服务或有效纠正处理措施,或未妥善处理该质量问题的,或乙方不对产品进行召回,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对应的采购合同。

12.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在甲乙双方签订更新版本的质量协议前,本协议长期有效。

甲方: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乙方: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附表1--大部件出质保验收项目及标准
序号 零部件名称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1 轮毂 外观检查 1、油漆无大面积脱落2、本体无裂纹
2 主轴 外观检查 1、油漆无大面积脱落2、本体无裂纹
3 轴承座 外观检查 1、油漆无大面积脱落2、本体无裂纹
4 叶片 外部无人机巡检 按《中船海装风电叶片质量缺陷判定标准》执行
内部巡检 按《中船海装风电叶片质量缺陷判定标准》执行
5 发电机 外观检查 1、螺栓无松动、力矩标识无位移2、油漆无大面积脱落
定转子接线盒 1、电缆、引出线安装螺栓无松动、力矩标识无位移2、电缆无龟裂3、绕组引线与铜排连接的端子,端子压接处无松动发热痕迹
绝缘测试 发电机定转子对地绝缘无异常
冷却系统 1、管路无漏液(水冷)2、连接螺栓无松动3、冷却风扇运行正常
滑环室 1、滑环风扇运行正常2、压簧无松动、失效3、发电机集电环表面无异常
输出轴 无位移
润滑系统 1、润滑泵运行正常、油位正常2、润滑管路出脂正常
运行状态 1、无明显异响2、无发电相关故障/报警,如:超温、压力等3、CMS振动监测无异常
性能测试 发电机三相绕组平衡度检测无异常
6 主齿轮箱 内窥镜巡检 轴承、齿轮无明显及以上磨损、点蚀、剥落、锈蚀等情况
外观检查 1、箱体无漏油、开裂2、油漆无大面积脱落3、连接螺栓力矩标识线无错位4、润滑系统无漏油5、齿轮箱及其他附件无故障损坏
运行状态 1、无齿轮箱相关故障,如压差、油位、压力、超温等2、无振动异常、异响3、CMS振动监测无异常
润滑油 油品检测无超标情况
7 主机架 外观检查 1、油漆无大面积脱落2、本体无裂纹3、焊缝无异常(2MW)
8 后机架/桁架 外观检查 1、油漆无大面积脱落2、本体无裂纹3、焊缝无异常
9 变压器 外观检查 1、安装螺栓无松动、力矩标识无位移;2、油漆无大面积脱落3、无漏油、油位正常(油变)4、套管有无破裂、放电痕迹5、呼气器无明显变色6、压力释放阀无渗油(油变)
动力电缆(电缆桥) 1、安装螺栓无松动、力矩标识无位移2、动力电缆无龟裂3、护套无热融现象
冷却系统检查 1、风扇运行正常2、管路无龟裂、漏液(水冷)3、压力正常4、油泵运行正常(油变)
运行状态 无变压器相关故障/报警,如:压力、超温、油位等
断路器(如有) 1、安装螺栓无松动、力矩标识无位移;2、电缆无龟裂
性能检查 高、低压绝缘测试正常
10 变流器 内外部外观检查 1、并网柜铜排无明显氧化、发黑、污染物等2、网侧、机侧、电抗器、直流母线、断路器等铜排螺栓力矩标识无错位3、柜内外关重器件安装螺栓无松动脱落现象
动力电缆检查 1、无龟裂情况2、连接螺栓无松动、力矩标识无位移
散热风扇 1、运行无卡滞2、滤网无异物3、运行无异响
冷却系统(水冷) 1、冷却压力正常2、冷却管路无龟裂、漏液情况
运行状态 1、运行无故障、报警2、无内部屏蔽故障
软件版本 软件版本固化
11 主轴承 外观检查 1、检查主轴承密封圈是否存在漏脂、破损、断裂现象2、打开端盖检查轴承内圈、外圈、滚动体、保持架是否有明显异常3、检查排脂孔是否正常排脂4、主轴承内圈与密封圈挡板径向间隙尺寸测量检查无异常5、主轴承与轴承座、主轴轴向滑移检查无异常
运行情况 1、无超温类故障、报警2、CMS振动无异常或非轴承损伤导致3、轴承油脂检测无异常4、运行无异响5、主轴承温度与其他机组对比无异常
12 偏航轴承 外观检查 1、检查轴承密封圈是否存在漏脂、破损、断裂现象2、排脂通畅3、集脂瓶无掉落4、油漆、锌层无大面积脱落、开裂5、轴承齿面无锈蚀、开裂、异常磨损
运行情况 1、运行无异响2、轴承油脂检测无异常3、游隙检测正常
13 变桨轴承 外观检查 1、检查轴承密封圈是否存在漏脂、破损、断裂现象2、排脂通畅3、集脂瓶无掉落4、油漆、锌层无大面积脱落、开裂5、轴承齿面无开裂、异常磨损、锈蚀
运行情况 1、运行无异响2、轴承油脂检测无异常3、游隙检测正常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采购合同

【注:1.本合同模板仅适用于框架+订单,不含安装且我方为买方的物资采购事项;2.“【】”中文字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需明确后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删除。】

甲方: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

乙方:******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5

第二条合同标的....................8

第三条合同付款....................9

第四条技术要求....................11

第五条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12

第六条产品的包装标准....................13

第七条产品的交货....................14

第八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17

第九条廉政义务、保密责任及安全要求....................17

第十条知识产权....................17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8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20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21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终止/解除....................21

第十五条陈述与保证....................23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23

第十七条附则....................2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6

第四部分附件....................27

附件1随机备件清单....................27

附件2技术协议....................28

附件3质量协议....................29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公司住所/注册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87

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公司住所/注册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获得****产品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接受了******(简称“乙方”)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采购订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如有);

(7)投标文件(如有);

(8)附件;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1)-(7)项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如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第(8)、(9)项合同文件效力及优先顺序以合同约定为准。

3.合同供货范围、价格及数量

3.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本合同产品,合同产品定义详见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之第1.1.4项。

乙方保证,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产品质量、产品缺陷、潜在缺陷等不能完全满足安全、可靠运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所需物项、对质量、缺陷问题进行修复或进行设计更改,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和/或承担相关罚款及索赔。

3.2供货明细及价格

3.2.1供货明细清单

3.2.1.1合同产品价格清单

序号 物料编码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元/套) 单套用量(件) 数量(套) 备注
不含税单价 含税单价
1
2
3
备注:具体项目实际执行合同产品数量及单价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3.2.1.2随机备件清单

随机备件清单详见附件1。随机备件价格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甲方无需另外支付。

3.2.2产品防腐状态:满足甲方机组防腐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2.3数量:具体项目实际执行合同产品数量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3.2.4价格

3.2.4.1具体项目合同产品实际执行单价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3.2.4.2本合同约定单价包含产品价格;试制实验费用;技术资料费用;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费;零部件(如高强螺栓等)需要的第三方检测费用;零部件(如齿轮箱、发电机等)认证费用、预测试和正式测试费用;现场安装费(如需现场安装);包装费;运输费(不区分地区);运输保险费;模具、砂箱等费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设备的关税13%增值税);随机备件(见附件1随机备件清单)、质保期内使用备品备件的所有费用;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等,系乙方履行完其合同义务所需最高费用。

3.2.4.3本合同单价含税,税率为**%;本合同约定单价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额,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增值税额相应调整,从而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如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导致乙方开具的多张发票不含税金额之和与不含税价款存在合理误差的,不含税价款以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准。

3.2.4.3乙方须按甲方通知的期限或在单次采购订单最后一次产品交货前按约定,补齐交付相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易耗品。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交付随机备件的,甲方有权按照对应采购订单约定单价在到期应付货款中进行扣除相应备件款后再予结算,同时乙方应按第十一条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及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合同产品的设计寿命期内,乙方应持续保证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或替代、升级型号),且供货价格不得高于附件1中约定的价格。

3.2.4.4双方确认:本合同签署后,就双方所有既往框架采购合同项下的采购订单如有未履行完毕的,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按以下情况执行:

(1)对于甲方已通知投产但未交付的采购订单内合同产品,具体执行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2)对于未执行的采购订单,除具体执行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其他事项按照本框架采购合同执行。

3.2.4投标责任(若有)

乙方在投标阶段已对本合同产品招标文件所涉全部内容进行了确认,可完整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合同产品各项技术性能的保证)。如果因此而导致返工、供货进度延误、产生附加费用等,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承诺提供的合同产品应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货物来源国及使用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的以最严格、最保守、最高规格的标准的约定为准。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立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直至各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义务为止。

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双方的通讯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翠竹路5号海默尼科技园2栋2单元

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签字):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30号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重庆两江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

账号:5********0212895账号:***

税务登记号:915********987税务登记号:******

签约地点: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注:通用合同条款经评审通过后对任何供应商及任何产品均不作修改,针对具体供应商及具体产品的偏离事项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为本合同双方共同理解之目的,双方同意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1.1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供应“合同产品”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采购订单等文件及其全部附件,包括合同双方共同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合同协议书,指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通用合同条款,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订立的,并应遵守的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实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或修改。

4)采购订单,指甲方发给乙方的具体项目合同产品采购通知,其内容包括采购订单编号、项目名称、合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计划、具体项目要求及对合同条款内容(包括通用及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或修改等。

1.1.2甲方,指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包括其法人,该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甲方子公司,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甲方控制或依照协议由甲方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通辽海装风电有限公司、新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敦煌海装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掖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兴城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中船海装风电(山东)有限公司、鄄城海装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双鸭山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钦州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中船海装风电(象山)有限公司、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本合同签订生效时已有或后续新增子公司。

1.1.3乙方,******,包括其法人,法人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4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项下由乙方供应的全部产品及相关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设备材料选择、样件试制、模具、制造、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易耗品、技术资料、质量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试验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检测、认证、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交货、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参加试验运行、配合交接验收、软件及程序提供、关务、税务、售后服务等。

1.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产品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试验、安装、调试、验收、操作、维护、防护、维修、技术指导、培训、运输方案等技术资料文件(包括不限于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

1.1.6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

1.1.7合同货币,是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用的货币,即人民币。

1.1.8质量保证期或质保期,是指合同产品在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风电场项目现场验收合格后经风力发电机组整机风场运行240小时稳定并且完全符合技术要求,甲方风力发电机组获取业主预验收证书后66个月或合同产品在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风电场项目现场验收合格后72个月(以后到者为准),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质保期延长及/或重新计算的,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且仍需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签署最终验收证书;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风力发电机组无法全部移交给甲方的业主的,则本合同产品质保期自动延至甲方风力发电机组全部移交给甲方的业主之日。乙方对合同产品适当和稳定的应有的使用价值给予的保证,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纠正或清除合同产品出现的任何缺陷。

1.1.9备品备件,是指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用以维持在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产品质保期内正常运行所需的产品、部件、组件和元件等。质保期内备品备件用量大于提供的用量部分及超出附件清单的种类及数量均由乙方负责免费提供。详见附件(若有)。

随机备件,是指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按合同要求定期向甲方交付的备件,该备件价格已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甲方无需另外支付。

1.1.10易耗品,是指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满足安装、调试、质保期运行、维护等所需的材料、易损件。质保期内易耗品用量大于提供的用量部分及超出附件清单的种类及数量由乙方负责免费提供。详见附件(若有)。

1.1.11专用工具,指乙方提供专用于合同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及维护时所需要的工器具。详见附件(若有)。

1.1.12技术服务,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验、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及现场安装、调试、试验、检修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3技术培训,指乙方就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向甲方或业主人员提供的培训。

1.1.14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且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服务均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1.1.15安装,指对合同产品在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风电场现场进行的安装,包括根据设计图纸将每个部分进行就位和连接。

1.1.16调试,指在合同产品通过安装检查合格以后,甲方在甲方工厂和风电场现场根据乙方的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调试内容清单对每台合同产品所进行的调整和测试。

1.1.17验收,包括不限于以下各项:

1)入厂验收,指产品到达甲方工厂时入库前的验收。

2)开箱验收,指合同产品交付甲方工厂或风电场现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或乙方委托甲方)检验产品是否完好、资料是否齐全等。

3)预验收,指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经风电场现场风力发电机组整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达到合同规定的预验收标准的验收。

4)最终验收,指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的验收。如果检验证明每台合同产品均完好,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规定以及乙方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该合同产品才能明确最终验收合格。但即使最终验收通过,也不能免除乙方负责纠正或清除其提供该合同产品的缺陷和潜在缺陷的责任。

1.1.18产品缺陷,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1.1.19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特性与相关技术要求和图纸、工程规范、相关标准相偏离,不再符合接收准则的要求。

1.1.20潜在缺陷,指在合同产品的设计寿命期内,合同产品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21工厂,指甲方风力发电机组总装工厂,包括重庆、新疆哈密、内蒙古锡林浩特、江苏如东、山东鄄城、宁波象山、大连庄河等已有或新增工厂。

1.1.2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3业主,是指甲方的风力发电机组最终使用单位或风力发电机组买方。

1.2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3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4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合同标的

2.1甲方向乙方采购合同产品的供货范围:全部产品及相关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设备材料选择、样件试制、模具、制造、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易耗品、技术资料、质量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试验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检测、认证、包装、运输、保险、装卸、仓储、交货、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参加试验运行、配合交接验收、软件及程序提供、关务、税务、售后服务等。

2.2除非本合同明确排除在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3.2.1项“供货明细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产品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产品、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产品价格。

2.3为了保证合同产品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提供全部的产品。乙方应按第四条、第五条约定对合同产品提供质量保证。

2.4乙方应负责合同产品运至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的风电场项目现场的运输和保险。

2.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免费提供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最新安装、维护及运行经验,以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2.6若乙方为合同产品代理商,则乙方应保证就合同产品享有有效原厂授权代理资格,且该资格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第三条合同付款

3.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甲方或其子公司(甲方子公司范围见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之第1.1.2项)与乙方通过电汇、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信用证等。甲方子公司委托甲方代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对甲方、甲方子公司和乙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甲方子公司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各个主体各自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乙方应分别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甲方与各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责任。

3.2付款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注:此处第3.2.1、3.2.2项适用于乙方为非中央企业】3.2.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每批合同产品交付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的风电场项目现场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或其子公司出具该批合同产品货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开箱验收合格且甲方或其子公司对发票验明无误后的第3个月,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产品货款的95%。

3.2.2第二次付款:每批合同产品剩余的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该批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后的4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所有质量问题消除,且备品备件补齐,甲方或其子公司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向乙方结清。

【注:此处第3.2.1、3.2.2项适用于乙方为非中船集团下属企业的中央企业】3.2.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每批合同产品交付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的风电场项目现场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或其子公司出具该批合同产品货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开箱验收合格且甲方或其子公司对发票验明无误后的第3个月,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产品货款的95%。

3.2.2第二次付款:每批合同产品剩余的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批合同产品进入质保期后,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由中国大陆境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有效期覆盖合同产品质保期的、金额为该批次合同产品总额5%的质量保函正本一份(质量保函格式需经甲方确认),甲方或其子公司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向乙方结清。

该批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后的4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所有质量问题消除,且备品备件补齐,乙方向甲方提交质量保函退还申请,甲方审核无误且完成本期间内索赔费用扣减后30日内退还质量保函。

【注:此处第3.2.1、3.2.2项适用于乙方为中船集团下属企业】3.2.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每批合同产品交付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的风电场项目现场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或其子公司出具该批合同产品货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开箱验收合格且甲方或其子公司对发票验明无误后的第3个月,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产品货款的95%。

3.2.2第二次付款:每批合同产品剩余的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批合同产品进入质保期后,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由中船财务公司开具的、有效期覆盖合同产品质保期的、金额为该批次合同产品总额5%的质量保函正本一份,甲方或其子公司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向乙方结清。

该批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后的4个月内无质量问题或所有质量问题消除,且备品备件补齐,乙方向甲方提交质量保函退还申请,甲方审核无误且完成本期间内索赔费用扣减后30日内退还质量保函。

3.2.3若乙方未按时提供足额发票,甲方或其子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相应货款。

3.3本合同第3.1及3.2款约定应由甲方子公司向乙方支付的货款,除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外,均由甲方按第3.1及3.2款约定向乙方代付,即甲方向乙方付款后即视为甲方子公司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对应款项的付款义务,发票开具事项仍按第3.1及3.2款约定执行。

【注:本条为选择适用条款,仅针对新开发供应商或本合同签订时在中船海装无应付或的供应商;若本条不适用,请删除,并相应调整后续条款序号】3.4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同金额10%的由中国大陆境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需经甲方确认),履约保函有效期需覆盖全部合同产品的交付期,产品交付完成且无其他问题后,甲方将履约保函退还乙方;若履约保函在合同产品完成前到期,乙方应重新开具。履约保函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产品交付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5为执行本合同而在甲方或其子公司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6当乙方不适当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检验费用时,或按照约定需由乙方负担其它费用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14日内,以电汇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乙方需承担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上述任何一笔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中追索,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3.7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或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其他任何一份合同项下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延期交货等争议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本合同中的到期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且有权从本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款项中扣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与违约金。

3.8无论甲方是否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的扣除权,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条技术要求

4.1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技术及工艺要求应符合与甲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详见合同附件2)及甲方【XX】、【XX】、图纸及产品控制大纲要求等,上述技术条件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无条件认可。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内容如有变化或更改,以双方最新签署的《技术协议》及其他最新技术条件为准。

4.2乙方承诺提供的合同产品应同时符合第4.1款约定技术条件、货物来源国及使用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的以最严格、最保守、最高规格的标准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

5.1除本条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要求及乙方对所提供合同产品应承担的质量、售后服务责任等,按双方签署的《质量协议》(详见合同附件3)执行;该《质量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无条件认可。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协议》内容如有变化或更改,以双方最新签署的《质量协议》为准。

5.2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前,当合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的修理、更换、相关备件发货等责任按《质量协议》约定执行。若乙方推诿或备件、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或未按要求期限到场或完成维修或更换合同产品、处理故障、提供服务和供应备品备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保险费及第三方索赔等由乙方负担,且甲方有权按第8.4款执行。若供货产品达不到行业最新规范要求,业主提出升级需求的,质保期届满前乙方需积极响应。

5.3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需向业主承担部件维修、更换及部件质保期延长、重新计算等责任,则相关责任及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4备件储备

5.4.1乙方应确保具有实施售后服务所需备品备件的安全库存(要求乙方备有相应的售后服务网络),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及易耗品清单提供安全库存储备至甲方。

5.4.2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具有及时提供备品备件和易耗品的能力。在质保期内,乙方产品出现故障且甲方备品备件库存不足时,乙方应保证一般备件在收到甲方反馈后3天内到达维修现场或生产基地,其他备件(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主轴轴承等大型备件)最晚7天内要到齐,如备件逾期到现场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追究乙方的逾期责任。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在备品备件和易耗品使用后7日内予以足量补充,对于改版备件或停产备件,乙方须保证改版备件或停产备件在质保期内能充分提供;若乙方计划对备品备件和易耗品停止生产,乙方需提前30日以函件形式反馈至甲方,甲方在7日内反馈是否提前储备或采购。

5.4.3若乙方无法按照甲方需求提供相应的备品备件和易耗品,甲方有权自行采购相应的备品备件和易耗品,所产生的关联费用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5.4.4乙方保证提供甲方的备品备件是全新的,符合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必需的性能和质量要求,并不会带来任何故障和缺陷,必要时需向甲方证实所提供的备品备件的质量符合性和可靠性。

5.5若根据第3.2款约定,甲方在质保期届满前即向乙方支付质保金,质保金的支付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质保责任。

5.6乙方须提供产品关键过程质量数据,并无条件支持甲方信息化系统的质量数据接入。

第六条产品的包装标准

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应预估将产品交付甲方指定场所可能发生的运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性能、法规限制条件等)采取满足安全运输及保证产品运输质量的方式包装合同产品,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合同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海上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安全无损运达交货现场。若涉及甲方对包装有明确要求时,必须满足甲方规定要求。

6.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号;(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地址(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箱号/件号;(5)毛重/净重;(6)尺寸;(7)生产日期;(8)出厂日期;(9)出厂编号;(10)保管等级。

6.3根据合同产品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用中文以显著的方式在包装箱上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产品,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

6.4在合同产品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1)装箱单一式三份;

(2)质量合格证、检查报告等原件二份或有鲜章的正副本各一份(若为直接发至甲方指定风电场项目现场产品,须一份随产品发至风场,一份发至甲方公司);

(3)相关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一份或通知另有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6.5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和/或赔偿,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造成合同产品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若因上述任一情形造成交货延迟,乙方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6.6对于箱内或捆内的散装部件,乙方均应用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设备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7乙方应按每台风力发电机组用合同产品的配套数量单独进行包装,不得混装,同时应做好区分标示,否则甲方有权拒接收货。

装箱清单(格式):

序号 合同号 物料编码 名称 规格/图号 单台机组用量 产品编号 数量 箱号
1 1套 # 1套 第1箱,共3箱(产品编号#)
第2箱,共3箱(产品编号#)
第3箱,共3箱(产品编号#)
2 3套 # 3套 第1箱,共1箱(产品编号#)
#
#

第七条产品的交货

7.1采购订单

7.1.1甲方提前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包括经双方签署的文本采购订单(格式以甲方提供为准)、甲方通过中船海装SRM平台向乙方发出的电子采购订单等;文本采购订单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签署),电子采购订单经甲方通过中船海装SRM平台向乙方发出后即生效。采购订单生效后,采购订单变更的(文本采购订单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修改并签署,电子采购订单变更需经甲方通过中船海装SRM平台变更并向乙方发出),双方应按变更后的采购订单执行。

7.1.2乙方应按采购订单载明的或甲方另行书面发出的交货计划按时按批交付合同产品;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备货计划与实际交货计划存在差异的,以实际交货计划为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提前交货,也不得拖延交货时间;如乙方未按时交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延迟交货违约及赔偿责任(采购订单载明的或甲方另行书面发出的交货计划将作为计算延迟交货违约及赔偿金的基础)。

7.1.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要求乙方提前或延迟交货,乙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7.1.4甲方未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通知乙方正式投产的,甲方有权进行变更,如乙方有异议,双方协商处理,如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撤销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均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7.1.5本合同项下所有采购订单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同时包含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7.2若乙方所提供产品品牌与技术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要求退货。

产品交付时应将产品及产品安装所需的配件、附件、质量证明资料及安装说明资料等成套交付,若交付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同时由于安装配件、附件差缺而造成的甲方停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应自行勘查运输线路及条件,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制定运输方案,以保证其产品能安全、及时运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发运合同产品所需的运输工具由乙方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7.4如合同产品对运输和储存(防沙、防雨、防盗等)有特殊要求,乙方应负责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还应提供中文说明三份,说明在安排上述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时注意事项。

7.5除非甲方有特殊要求,所有的合同产品应整套装运。双方确认:如果每套合同产品非一次性到货,则构成一“套”合同产品的任何一件物品最后交付至交货地址的时间,为该套合同产品的到货时间;若合同产品中的相关技术资料、质量说明等未提供,则视为整套合同产品未交货。如果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交货延迟,乙方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交货地点:甲方工厂/甲方指定的风电场项目现场,以采购订单约定为准。

7.6本合同所采用的交货方法为乙方送货,且由乙方承担运杂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及责任。乙方自行选择满足合同产品运输需求的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水运、陆运和空运等,并完成交货。如果合同产品交付甲方之前,任何丢失或损坏,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要求在一周内补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产品,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7.7乙方应在甲方指定信息系统平台中向甲方通知有关产品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该批产品名称、合同号、发货日期、到货预计日期、件数。

7.8每批合同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开箱验收;如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到达现场检验可授权甲方单方检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检验结果;如因乙方未授权或授权不及时而影响甲方使用时,乙方除应接受检验结果外,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延迟交货责任。检验合格后在一式两份产品交接单/签收单/发货单上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现场检验中如发现货物缺陷、损坏或短缺,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更换或补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视同迟延交货的违约金等)。合同产品运抵卸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前的一切损毁、灭失及其他风险、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上述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到货检验结果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7.9乙方在交付合同产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写有乙方公司名称、产品及配件名称、甲方物料编码、规格、数量及甲方合同编号的送货清单,按甲方的验收规范上所规定的所有产品质量证明报告和产品合格质量证明书(如合格证等)以及甲方监造(如有)签字的发货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和支付货款。

7.10合同产品交付后,除乙方另行要求外,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合同产品的包装物。

7.11乙方须在合同产品交付后完成所有工装及工装附件回收。工装及工装附件(如尾支撑、各类防护罩、工装螺栓等随风电机组发往风场的附件)所有权属于甲方(含甲方子公司)的,则乙方负责将工装及工装附件返还至甲方指定地点;工装损失价值须小于5%,工装附件回收率不得低于90%,所有超出上述指标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工装及工装附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的,由乙方负责自行回收;若乙方未在合同产品交付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工装及工装附件回收,且在甲方发出限期回收通知后在15日内仍未完成回收工作,则甲方有权自行开展工装及工装附件处置工作而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相关处置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无异议。

第八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本合同产品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等进行安装。在整个安装、调试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安装过程中,若甲方按乙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乙方承担责任。

8.2本合同对应批次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开始计算及结束按照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之第1.1.8项约定执行。

8.3出具的预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预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收,但不能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

8.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乙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乙方应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前,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质量要求维修或更换合同产品、处理故障、提供服务和供应备品备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有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吊装、运输、人工、材料等费用及业主向甲方提出的发电量损失等)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取并加收产生费用总额20%的服务费,且乙方应承担维修或更换后合同产品的质保责任。

8.5甲方整机移交给业主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备件免费提供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九条廉政义务、保密责任及安全要求

按甲乙双方最新签订的《保密协议》《廉洁共建承诺书》《安全协议》执行。若乙方违反《廉洁共建承诺书》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及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发现反廉洁约定,请主动举报,举报电话:********,邮箱:********@hzwindpower.com。

第十条知识产权

10.1乙方保证,对于与合同产品(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均已合法地获得并有效适用于国家的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自己是该许可专有技术和/或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和/或拥有者,并保证甲方不会在本合同签订后遭到来自任何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请求和诉讼,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判决、执行等。如果发生上述纠纷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以甲方名义对纠纷等进行处理,并保证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10.2本合同项下技术所有权的归属,由甲方提供的设计、改善和规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与甲方合作产生的发明、新工艺、改善和规范,所有权归甲、乙双方所有,甲、乙双方共同保护其拥有的知识产权。

10.3除非由双方另行约定,甲方在使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技术成果之权利归属于甲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的研发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有技术),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0.4如产品系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为甲方定制的,则该产品及技术图纸相关的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拥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对前述知识产权的权属提出异议,也不得向任何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任何与前述知识产权相冲突的任何权利。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得被理解为甲方向乙方许可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延迟交货的,应按以下比例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

迟交1-4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5‰;

迟交5-8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迟交9周以上(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11.2乙方迟延交货4周(含本数)以上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迟交货物金额15%的赔偿金。乙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无法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解除部分合同货款总额15%的赔偿金。甲方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若第11.1及11.2款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延迟交货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乙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产品的义务。

11.3因产品延迟交付引起的业主、安装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的索赔全部(包括但不限于风电机组延迟交付索赔、发电量损失、窝工费用等)及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4受合同其它条款所限,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需提前交货,需甲方书面认可且乙方应承担提前交货致使甲方负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存储、搬运等费用。

11.5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时开票的,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11.5.1每季度开票不及时频次为1次以上3次以下(含3次)的,乙方须支付应开票金额的1‰,并同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

11.5.2每季度开票不及时频次3次以上,乙方须支付应开票金额的1-5‰,并同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具体支付比例由甲方根据开票不及时频次确定。

11.5.3针对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后仍然不能够及时开票的供应商,甲方有权适当降低乙方配套份额,以及考虑取消乙方合格供应商资格。

11.5.4顺延付款

延迟开票1个月(1天~30天):该批产品货款支付顺延一个月;

延迟开票2个月(30天~60天):该批产品货款支付顺延三个月;

延迟开票3个月(60天~90天):该批产品货款支付顺延六个月。

11.6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或合同产品未达到保证指标要求,甲方有权按本条约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11.7乙方应按时按量为甲方提供合同项下的各项技术服务。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未及时跟上或技术人员未按时到位(到场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作业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服务必要的证照,如高处作业证、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等),如每延迟一周或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不足,甲方将聘请相应技术人员完成合同项下的技术工作,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并应就其未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致使甲方遭受的损害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技术服务未及时、技术人员未到位而导致甲方产生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

11.8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运输及吊装费用、人员差旅费用、人身及财产损失费用、业主等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损失、考核索赔等)、产品检测费用及甲方因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及间接财务及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1.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易、结算等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业主销售备品备件,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

11.10乙方保证,在所处的风电场条件下,合同产品的设计寿命至少应为20年(陆上机型)/25年(海上机型)年。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在产品设计寿命期内,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产品,乙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向甲方提出的发电量损失等);乙方在知道合同产品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1如果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和/或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该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甲方向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如果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强台风(合同产品耐极限风速以上)、地震、洪水、传染病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或影响(国家定性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并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1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履行迟延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同时,受影响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义务。

12.3不可抗力终止或影响消除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迟延的,履行期限应相应延长。

12.4虽有前述规定,乙方有责任消除障碍,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如储存货物)来加快合同产品的交货。

12.5如不可抗力事件实质地和不利地使得一方在180天期间内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应有权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甲方应支付于终止日当天和之前乙方已经履行完成的合同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费用;如果乙方已收到的合同价款超过了乙方已经履行完成的部分工作的合同价款,则乙方应退还多收部分。在不可抗力期间各方应积极寻求方式尽量减少其他方的损失。

12.6本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不可抗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利用不可抗力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2在诉讼期间,除提起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14.1当风力发电机组市场价格、零部件价格及原材料价格再次发生下降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要求降价的权利。如双方价格达不成一致,则甲方可将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交付时间的产品合同数量撤销。

14.2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

14.3合同期满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14.4如果乙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且不妨碍甲方的其它救济手段。如果乙方已收到的合同价款超过了甲方发出解除通知时乙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成的部分工作的合同价款,则乙方应退还多收部分。

1)乙方迟延4周(含本数)以上仍未能交付合同产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补救或补救不能的;

3)乙方因合同产品出现重大问题而影响到甲方及业主项目进程;

4)乙方在合同(包括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任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造假(包括但不限于在资质、数据、记录、报告、证明文件、实物、标识或品牌等方面存在伪造、变造、仿冒、篡改等弄虚作假行为)等有失诚信的行为;

5)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甲方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及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4.5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解除合同,在不损害甲方根据本合同在解除以前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将剩余合同产品的供货以乙方的费用和风险转交别的机构执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4.6在甲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产品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产品和/或文件和/或服务,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但是,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解除的部分。

14.7本合同的终止/解除不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合同终止/解除后明确继续有效的义务;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明确限制任何一方的责任,本合同的终止/解除不免除任何一方在终止/解除前对因其行为或疏忽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14.8甲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而导致的第三方向乙方提出的各项直接或间接的索赔。

第十五条陈述与保证

15.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保证: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

15.2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该方具备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资质,且该资质合法有效。

15.3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生产和/或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相关要求。

15.4乙方知晓并确认,甲方对与乙方签署的任一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确认,均需以加盖甲方公章的正式文件为准,其他任何形式(包括甲方及甲方人员)均不作为甲方对与乙方签署的任一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确认。若上述加盖甲方公章的正式文件中包含其他说明内容,则以载明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乙方禁止转让给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质押或者办理保理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本合同,且任何分包均不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6.2除非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甲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6.3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6.4非代理、非雇佣关系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亦不代表甲、乙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附则

17.1联系方式

17.1.1双方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函件、电子邮件、中船海装SRM平台传输等)进行。本合同所载明的双方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办理与本合同签署、履行、协商、诉讼或仲裁等相关事务的约定送达地址。

17.1.2通过电子邮箱、中船海装SRM平台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因对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或对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邮件被拒收或退回的,则拒收或退回视为签收,拒收或退回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17.1.3一方如需要变更送达地址,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未按上述方式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1.4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7.2除非本合同中的定义另有规定,本合同的法律术语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惯例,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3双方确认,本合同系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并非格式条款,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的假设或规则。

17.4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双方对本合同正文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文中任何手写或涂改或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否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7.5采购订单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采购订单为准。

17.6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若对合同附件内容合同正文中无相关约定的,则按合同附件执行;若合同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的,除合同附件内容为免除、减少或减轻乙方责任外,以合同附件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注:针对具体供应商及具体产品的偏离事项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中涉及的条款号,需与通用合同条款一一对应。】

【合同通用条款条款号】替换为:【】

……

【合同通用条款条款号】修改为:【】

……

新增【适用在合同通用条款的基础上,需新增条款的情形】:【】

……

【合同通用条款条款号】补充:【】

……

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1随机备件清单

序号 部件编码 备件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单台用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4
5
6
7
……
以下空白

附件2技术协议

《技术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作为合同附件;若《技术协议》变化或更改,以双方最新签署的《技术协议》为准。

附件3质量协议

《质量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作为合同附件;若《质量协议》变化或更改,以双方最新签署的《质量协议》为准。

cssc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CSSCHAIZHUANGWINDPOWERCO.LTD 风力发电机组
文件名称 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技术规范
文件代号 Q/HZJ030501.101-2025
版本号 S01
总页数 共25页 页码 第1页
风力发电机组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技术规范编制:任春晖校对:到标准化:陶建权审核:炜批准:构微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Q/HZJ

中船海装企业技术标准

Q/HZJ030501.101-2025

风力发电机组

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theDriverofthePitchControlSystemof

WindTurbineGenerators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开通会员可解锁*实施

中船海装发布

Q/HZJ030501.101-2025

目录

前言

总则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工作条件

4.1安装环境

4.2外部环境

4.3供电要求

5技术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使用要求

5.1.2系统防腐要求

5.1.3系统防护要求

5.2参数要求

5.2.1综合技术参数要求

5.2.2集成24VDC开关电源技术参数要求

5.2.3集成充电器性能参数要求

5.3外观

5.4接口要求

5.4.1机械接口

5.4.2电气接口

5.4.3通讯接口

5.5功能要求

5.5.1总体功能

5.5.2采集检测功能

5.5.3自身故障定义

5.6性能要求

5.6.1绝缘电阻

5.6.2工频耐压

5.6.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5.6.4低电压穿越能力

5.6.5温升

5.6.6过/欠电压保护

5.6.7过温保护

5.6.8过电流保护

5.6.9缺相保护

5.6.10开环保护

5.6.11振动

I

Q/HZJ030501.101-2025

5.6.12冲击

5.6.13低温性能

5.6.14高温性能

5.6.15交变湿热

5.6.16恒定湿热

5.6.17电磁兼容

6试验条件及要求

6.1试验条件

6.1.1试验工作环境

6.1.2试验仪器设备要求

6.1.3试验人员

6.2外观检测要求

6.3性能测试要求

6.3.1绝缘电阻试验

6.3.2工频耐压试验

6.3.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试验

6.3.4低电压穿越能力试验

6.3.5通信功能试验

6.3.6温升试验

6.3.7过电压、欠压保护试验

6.3.8过温保护试验

6.3.9过电流保护试验

6.3.10缺相保护试验

6.3.11开环保护试验

6.4安规测试要求

6.5型式试验要求

6.5.1防腐试验

6.5.2防护等级试验

6.5.3正弦振动试验要求

6.5.4振动耐久试验要求

6.5.5冲击响应试验要求

6.5.6冲击耐久试验要求

6.5.7碰撞试验要求

6.5.8低温运行试验要求

6.5.9高温运行试验要求

6.5.10温度变化试验要求

6.5.11低温极限试验要求

6.5.12高温极限试验要求

6.5.13交变湿热试验要求

6.5.14恒定湿热试验要求

6.5.15电磁兼容试验要求

6.5.16盐雾试验要求

6.5.17高原环境试验

7产品检验

7.1检验项目

II

Q/HZJ030501.101-2025

7.2型式检验

8标志

8.1产品标志

8.2包装标志

9包装、运输、储存

9.1包装

9.2运输

9.3储存

10文件清单

11解释说明

III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GB/T1.1-202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起草。

本规范由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装备研究院提出。

本规范由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装备研究院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装备研究院。

本规范为S01版本。

4

总则

为规范中船海装的零部件技术要求,指导公司风力发电机组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的采购及验收工作,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风力发电机组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的技术、采购、试验、检验、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等要求。

5

风力发电机组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中船海装风力发电机组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的技术、采购、试验、检验、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船海装风力发电机组变桨控制系统驱动器的采购和验收(配合技术协议、试验大纲)。

本规范驱动器适用下表1机型:

表1适用机型

名称 平台代号 备注
驱动器 HZ6062D/HZ7062B/HZ6100 额定:52~55A极限:≥140A(3s)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2668.2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第2部分:一般要求低压交流变频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

的规定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554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6439交流伺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16935.1低压供电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19292.1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大气腐蚀性第1部分:分类、测定和评估

GB/T19963,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范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Cab:恒定湿热

GB/T2423.4,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Db:交变湿热

GB/T2423.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2423.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

GB/T2423.2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M:低气压

GB/T2423.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

GB/T32077,风力发电机组组变桨距系统

GB/T33630,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防腐规范

GB/T3797,电气控制设备

6

GB/T4798.1~3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NB/T10925,风力发电机组电动变桨控制系统可靠性技术规范

NB/T31018,风力发电机组电动变桨系统技术规范

NB/T31111,风电机组高电压穿越测试规程

NB/T31126,风力发电机组变桨驱动变频器技术规范

ISO12944-5,防护涂料体系

EN6*开通会员可解锁*可调速电力驱动系统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1、GB/T2900.33、GB/T2900.5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工作条件

4.1安装环境

变桨驱动器安装于风力发电机组轮毂内随轮毂转动,用于驱动变桨电机带动桨叶转动,轮毂最大转动

加速度:0.5rad/s2。

4.2外部环境

驱动器采用中部穿墙式安装方式安装于变桨柜内,使用环境包括以下部分:

a)恶劣天气:结冰、雷暴天气、海上盐雾环境;

b)存储环境温度变化范围:-40℃~+70℃;

c)运行环境温度变化范围:-30℃~+60℃;

d)相对湿度:0~100%,无凝露;

e)海拔:0-3000m。

f)寿命:25年

g)地震:ClassML4;

h)振动要求:满足GB/T11287,严酷等级为Ⅰ级的要求。

4.3供电要求

供电要求包括以下部分:

a)电网输入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3*400VAC(-15%~+30%)(详见GB/T19963和NB/T31111规

定);

b)电网输入交流电源频率波动范围:50HZ±10%;

c)电网输入电源不平衡度:交流电源的电压不平衡度不超过2%,短时不超过4%(详见GB/T15543

第4章的规定,并在其范围内正常工作);

d)电网输入电源谐波要求:交流电源波形为正弦波,总谐波含量不超过5%。

e)输入直流电源电压允许偏差-15%~+10%;

f)输入直流电源电压纹波系数应小于5%。

5技术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使用要求

变桨驱动器的使用要求具体如下:

7

a)变桨驱动器产品整体规格为一体化、集成化设计,变桨驱动器集成设计需要包含:内置控制单元、通

信功能、信号采集和输出功能、位置采集、充电功能单元、24VDC电源、整流功能、逆变/驱动单元、

直流母线单元等;

b)驱动器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驱动器的保护功能原则应将变桨系统的安全功能保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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