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施工监理(三次招标)交易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1-20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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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施工监理(三次招标)交易公告

招标公告

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施工监理(三次招标)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 已由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的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余杭区 20 2 5 年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中期调整计划的通知 》( 余政办 〔 202 5 〕 16 号 )批 准建设、施工图 由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以 _ 浙杭余交许〔 2025 〕 ******** 号批准 , 建设 资金来自财政出资,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 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条件 (最低要求)详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5》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 。

2.2 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 拟建设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项目位于余杭区新海线沿线,共包含木九线、溪六线、鸬鸟大道、黄湖高速口、漕雅线、彭长线、荷西线、彭余线等 8 个交叉口优化提升。项目核定总概算 2768 万元,其中工程费为 2024 万元。 技术标准: 详见施工图,本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本项目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

2.3 招标范围: 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 施工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的施工监理。

2.4 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 本项目为 1 个 监理标段, 监理服务 期为 36 个 月, 施工 期监理 1 2 个月,缺陷 责任期 2 4 个 月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 及以上 监理 资质 、 具有符合投标人须知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所有监理企业可参与 1 个监理标段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不设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止,登录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补充(答疑、澄清)。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发生任何意外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00分 。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纸质投标文件递交,递交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S207径山公路服务站二楼开标室。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 告在(***********)上 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500号4号楼

邮 编: 311100

联 系 人: 祝孟龙

电 话: ********

招标代理: 杭州华瑞新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 1008号11幢803室

联 系 人: 马工

电 话: 137********

邮 箱: ********@qq.com

招 标 人: 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日 期: 2025 年 11 月 19 日

公告.pdf 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施工监理(三次招标)(招标文件).zip

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

施工监理(三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杭州华瑞新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卷4

第一章招标公告5

1.招标条件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

3.投标人资格要求5

4.招标文件的获取6

5.投标文件的递交6

6.发布公告的媒介6

7.联系方式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18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9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总监或副总监最低要求)20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1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35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37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38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39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40

附件六:确认通知41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42

评标办法前附表43

2评审标准48

2.1初步评审标准48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8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50

3.6投标人综合得分50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50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50

3.9评标结果5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1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2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3

1.一般约定74

4.监理人义务75

5.监理要求75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78

8.合同变更78

9.合同价格与支付79

11.违约81

12.争议的解决83

第三节监理合同附件格式84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84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86

附件三:廉政合同格式87

附件四: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89

附件五:安全监理责任合同格式91

附件六: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93

附件七: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95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96

一、监理要求97

二、适用规范标准97

三、成果文件要求97

四、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97

五、委托人的其他要求97

第二卷104

第六章图纸和资料105

1.图纸清单105

2.资料清单106

第三卷10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8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样式109

目录110

一、投标函11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12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2

(二)授权委托书113

三、投标保证金114

四、监理机构115

五、资格条件审查资料116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16

(二)投标人近年已完工的类似工程一览表117

(三)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119

(四)投标人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简历表120

(五)拟投入监理办设施设备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承诺书121

(六)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122

(七)投标人自评表123

(八)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业绩真实有效及在岗情况承诺书124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25

七、技术建议书126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面样式127

目录128

一、监理服务费报价说明128

二、报价函129

三、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130

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130

施工期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计算表131

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计算表132

其他费用计算表133

监理试验检测费用计算表134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施工监理(三次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已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余杭区2025年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中期调整计划的通知》(余政办〔2025〕16号)批准建设、施工图由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以_浙杭余交许〔2025〕********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杭州市余杭区。

2.2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拟建设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项目位于余杭区新海线沿线,共包含木九线、溪六线、鸬鸟大道、黄湖高速口、漕雅线、彭长线、荷西线、彭余线等8个交叉口优化提升。项目核定总概算2768万元,其中工程费为2024万元。技术标准:详见施工图,本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本项目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

2.3招标范围: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的施工监理。

2.4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本项目为1个监理标段,监理服务期为36个月,施工期监理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具有符合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监理经验和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所有监理企业可参与1个监理标段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不设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止,登录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补充(答疑、澄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发生任何意外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00分。

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纸质投标文件递交,递交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S207径山公路服务站二楼开标室。

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4号楼

邮编:311100

联系人:祝孟龙

电话:********

招标代理:杭州华瑞新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11幢803室

联系人:马工

电话:137********

邮箱:********@qq.com

招标人: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4号楼邮 编:311100联 系 人:祝孟龙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人:杭州华瑞新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11幢803室联 系 人:马工电 话:137********邮 箱:********@qq.com
1.1.4 招标项目名称 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施工监理(三次招标)
1.1.5 标段建设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
1.1.6 标段建设规模 本监理标段规模:详见招标公告。
1.1.7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详见招标公告。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及本项目概算监理费 本次监理招标相对应的施工标段概算建安费金额:约2600万元;本次招标对应的概算监理费:约 / 万元;
1.2.1 资金来源 财政出资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监理服务阶段 监理服务期:36个月其中:施工阶段:12个月缺陷责任期阶段:24个月
1.3.3 监理工作范围 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水土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1.3.4 质量目标 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1.3.5 安全目标 所辖施工标段(均)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1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2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4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R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___________资质;(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提出问题或要求澄清截止时间: 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发送日期为准)。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qq.com邮箱。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不足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发布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不足3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
2.1(8)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函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出疑问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发送日期为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如有);(5)监理机构;(6)资格条件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8)技术建议书;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9)报价函;(10)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表;
3.2.3 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及本项目投标控制价 报价方式:总价本项目设置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为:46.4746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内,高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90 日内。
3.4.1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已完工的同类工程一览表的年份要求 年份: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
3.5.5 近年履约信誉的年份要求 年份: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
3.5.10 弄虚作假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正本一本,副本肆本。
3.7.5 电子文件光盘备份 无。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S207径山公路服务站二楼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4.2.5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1.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5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2.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1)宣布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开始开标,宣读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如有)、监标人(如有)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投标人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数量。若开标现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3)公布第一信封开标结果开标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名单、质量安全目标、监理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同时宣布第二信封预计开标时间。注: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在专家完成第一信封评审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才能组织进行第二信封开标。(6)异议及回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现场进行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场以文字答复。(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8)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本次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3.第二信封开标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的开标,具体程序:(1)宣布开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第二信封开始开标,宣读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如有)、监标人(如有)等有关人员姓名。(2)抽取系数抽取评标办法规定的系数值。(3)招标人开标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开标。(4)公布第二信封开标结果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5)异议及回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现场进行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现场以文字答复。(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7)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库选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余杭区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3 评标 询问核实限定时间:评标委员会首次通知后规定时间30分钟内。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异议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上公示3日。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名。
7.1.4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余杭小额交易平台(***********)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收到中标通知书确认时间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7.3.1 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个周期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1%,信用评价结果为 A 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5%,未参加信用评价或其他信用等级的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2.0%。(以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履约担保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不超过 2%)
9.5 投 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行业监督部门:余杭区交通运输局电 话:******** 地 址: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4号楼邮政编码:31000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4 其他说明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投标人须知附录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本合同段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备 注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本合同段

业绩要求 备 注
/

注: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1)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2)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资料中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监理人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监理项目评定书、交工验收证书、合同协议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的,投标人还应提供由项目发包人出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总监或副总监最低要求)

标段:本合同段

人员 资格要求 数量 在岗要求 备注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专业,注册专业为公路专业)监理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不包括大中修、小修、保养)的公路的总监或副总监(或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的驻地或副驻地)职务1 周年及以上 1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在建项目上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自有人员
专职安全副总监 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专业)或人社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专业)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专业,注册专业为公路专业)监理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不包括大中修、小修、保养)的公路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1 周年及以上 1 自有人员

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监理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制件)。

2、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经历应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则应另附监理经历证明文件(监理项目评定书或项目委托人出具的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自有人员指在投标人岗位登记的人员。投标人自有人员应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上查询结果含水印的打印件,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其作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情况不予认可。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本项目任职。

5、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在建项目上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完工或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

如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委托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并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更新完成该人员登记,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提供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业绩登记、从业登记、履历信息截图,否则总监理工程视为有“在建项目”。

6、根据交通运输部最近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最近评价年度内扣分情况,须附信用评价结果截图。

7、投标人可登陆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进行监理企业用户注册,并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登录网址为:***********

8、以上人员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来其中连续6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电子章),社保证明打印时间需在公告发布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若投标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则须提供该企业注册成立之月以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电子章)。以上人员附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来其中连续6个月的个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投入的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投标人所在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注:如个税缴纳证明未体现单位名称,须提供个人所得税APP或电子税务局查询的显示单位名称的纳税记录并加盖公章,否则将不予认可)。社保和个税缴纳单位需与投标单位一致。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本合同段

信誉要求 备注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的情形。

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监理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监理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监理标段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工程概算投资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范围、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阶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监理工作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标段的质量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本标段的施工工期和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3)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拟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且登记工作单位为牵头人单位;

(3)联合体成员可以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章第1.4.1项规定的相应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各方必须分别提供能证明其监理资质、法人资格及工程监理业绩等的文件或资料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项目投标;

(3)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有隶属或管理关系;

(4)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相互控股或参股;

(6)与本标段的施工承包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相互任职或工作;

(7)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委托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会。

1.10投标预备会

委托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4.3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控制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4.3项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出投标控制价的;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评分不得低于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最低得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图纸和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qq.com邮箱,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2.3.1修改、补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不足15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服务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3.2.2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2.3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监理服务费报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在报价函中的报价应在投标控制价(含)内。投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计算填报投标报价。投标人未计算填报的部分,视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委托人将不再支付。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的余杭小额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全本)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制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制件。

3.5.2见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附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制件并注明查询途径,除网页截图复制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相关项目网页复制件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应另附项目委托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经项目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监理项目评定书。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4“投标人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制件。

3.5.5“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的其他资料复制件。

3.5.6“投标人履约信誉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8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副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

3.5.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0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建议书、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监理工作范围、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S207径山公路服务站二楼开标室。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章、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3.7.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S207径山公路服务站二楼开标室。

3.7.5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备份的,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采用书面投标。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通过现场接收电子投标文件,现场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5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现场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递交已修改的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开标结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网上确认,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确认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不得事后对开标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开标补救措施

开标补救措施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6.4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天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5履约能力的审查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简述;

(3)评标情况说明;

(4)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5)中标结果;

(6)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7.1.3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体见本章第6.4款。

7.1.4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2中标通知

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7.3履约保证金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合同签订现场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协议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一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6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第二个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个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能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书面报告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进行干预和施加任何影响。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实近三年以来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10.2保密规定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10.3递交监理人员资料时间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委托人要求中的人员要求,将拟投入施工准备期监理的人员名单及资料交招标人审查,并满足要求。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委托人要求导致签订合同时间延期的,按投标人须知7.4.1项处理。在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前15天,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中的人员要求,将拟投入施工阶段监理的人员进场计划提交招标人审查,并满足要求。由于监理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该资料或资料不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不能及时到岗的,视为监理人违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款处理。

10.4其他说明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如有)) 投标保证金(元)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总监及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监理服务期(月)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认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如有)) 投标报价(元)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认
投 标控制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2.1.3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监理服务期、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及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姓名、职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b.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技术建议书;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d.承诺书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供信用评价结果网站截图)。(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符合格式规定。(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盖章符合格式规定。(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7)监理服务期、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8)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投标人没有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a、未重新划分风险,增加委托人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b、在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形式以及对合同条款无重要保留等;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2.1.3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d、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e、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f、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g、未提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0)人员、业绩、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2.1.2 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1要求。(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2要求。(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3要求。(5)投标人的信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4要求。
2.1.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价,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b.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及其填报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组成齐全完整。(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盖章、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且报价唯一。(4)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建议书分值40分;商务分值50分;监理服务费报价分值为10分) 1. 技术建议书评审:40分2.商务评审:(1)监理业绩:18.5分(2)企业信誉:1.5分(3)监理机构人员:30分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 10 分4.其他因素评审: / 分评审要求:商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技术建议书评审则由各评委单独打分(得分应以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招标应设置评标基准价。若m≤5,则为直接计算m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m≥6,则S=A×r×k+P×(1-k)。m为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S为评标基准价;A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项规定);r为调整系数(开标时从0.95、0.96、0.97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k为控制价所占的权重值,k为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25%、30%、35%中选取1 个值,k=30%。P为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去除n家高值和n家低值后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n为m×30%的四舍五入取整值。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2.2.3 监理服务费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10分) 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9.9-10分;较好的,得9.7-9.8 分;一般的,得 9.5-9.6 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10分) 针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9.9-10分;较准确的,得9.7-9.8分;一般的,得9.5-9.6 分。
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10分) 针对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措施计划严谨措施得力的,得9.9-10分;计划可行措施较好的,得 9.7-9.8分;计划和措施均一般的,得9.5-9.6 分。
对工程的建议(10分) 针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得9.9-10分;较好的,得9.7-9.8分;一般的,得9.5-9.6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2) 商务评审评分标准 监理业绩(18.5分) 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18.5分。
企业信誉(-5~1.5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 (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AA的得1.5分;(2)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A的得1分;(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的得0分;(4)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C的得-2分;(5)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D的得-5分;(6)未参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得0分。
总监理工程师(20分)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19分。
个人信誉分(-5~1分) 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最近评价年度扣分,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扣分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扣2分,扣分大于24分的扣4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得分。评价结果得分计算原则如下:
(1)总监的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AA得1分;A得0.5分;B得0分;C得-2分;D得-5分。(2)对于未参加总监信用评价的得0分。(3)加分奖励标准与总监岗位登记单位挂钩,对于总监从业登记在最近信用评价周期内发生变更的,若其信用评价为AA、A级的,每变更一次降一个等级计算,降至B级为止。(4)副总监拟任投标总监时,若其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按降一级计算,降至B级为止。
副总监理工程师(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最低要求的得10分。
个人信誉分(-8~0分) 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最近评价年度扣分,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年度扣分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每有一人扣2分,扣分大于24分的,每有一人扣4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3) 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10分) 偏差率: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计算公式:(1)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2)若投标人监理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则监理服务费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E1值为0.3,E2值为0.2。(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4(4) 其他因素 / /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方法 第1条细化为: 1.1评标办法限定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款。
3.5.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 8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评标方法

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在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审范围,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中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前,发现第一个信封、第二个信封评审有误的,可予纠正。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2评审范围

第一个信封的评审范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第二个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第一个信封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费报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审(监理业绩、企业信誉、监理机构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服务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出得分C。

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投标人第二个信封得分=C。

3.5.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6投标人综合得分

3.6.1评标委员会计算出第一个信封得分和第二个信封得分后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

3.6.2投标人综合得分=第一个信封得分+第二个信封得分=A+B+C+D

3.6.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开标现场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2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通用合同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技术建议书: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3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监理、信息化等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合同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服务费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8)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

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

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避免利益与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2.11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

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服务费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的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联合体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4.9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监理机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5)参加设计交底,熟悉设计文件;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临建方案;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0)审查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1)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2)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3)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4)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5)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6)签发合同工程或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27)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8)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0)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2)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3)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4)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35)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36)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37)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38)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39)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0)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2)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

5.6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起算。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为施工及交工验收阶段;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缺陷责任期阶段。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服务费,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7.3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及规模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8.3变更费用

8.3.1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期阶段、施工及交工验收期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期)监理人员服务费;

(2)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人员服务费;

(3)其他费用(含监理办公设施费、监理交通设施费、监理生活设施费、配套辅助人员费、监理办驻地建设费等);

(4)监理试验检测费。

(5)管理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阶段(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

9.5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监理服务费;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4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4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委托人: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第1.1.2.5目细化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在监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且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

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

工程地点:杭州市余杭区;

起迄桩号:/;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本项目土建施工计划划分为1个标段;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监理标段;

工程概况:项目位于余杭区新海线沿线,共包含木九线、溪六线、鸬鸟大道、黄湖高速口、漕雅线、彭长线、荷西线、彭余线等8个交叉口优化提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现状道路提升、管线、交安、照明、智能工程等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施工的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第1.1.3.4目细化为: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载体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服务工作性文件和监理监管成果性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具体含:技术建议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第1.2款细化为: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第1.11款细化为: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1其他义务

补充第2.11.1:

(1)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2)委托人应当建立监理人违约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监理人违约进行处罚,不得徇私舞弊。

(3)委托人发现承包人出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闭合监理指令,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管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4.监理人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第4.2.1项细化为: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一个周期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AA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信用评价结果为A等级信用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5%,未参加信用评价或其他信用等级的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2%。(以最近一个周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缺陷责任期保函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0.5%。出具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工程范围包括:新海线余杭至百丈段交叉口改建工程。项目位于余杭区新海线沿线,共包含木九线、溪六线、鸬鸟大道、黄湖高速口、漕雅线、彭长线、荷西线、彭余线等8个交叉口优化提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现状道路提升、管线、交安、照明、智能工程等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施工的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5.1.3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

5.1.4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水土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5.3监理内容

5.3.1(42)监理办的服务内容细化为:

(43)监理数字化建设要求: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建设管理的需要,为实现本项目建设信息化的施工管理而实施的工程信息化建设,积极配合发包人相关信息化建设,并按照“浙路品质”等系统的数据接口做好对接。监理人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交〔2021〕8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交监〔2018〕105号)等的相关要求,分类分级做好施工监理项目智慧建设管理系统应用,相关数据采集、录入、推送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做好专职系统操作人员的配备、培训和相关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备份管理等及一切与此有关的工作内容。

(44)监理办无须设立工地试验室。

(45)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发〔2016〕193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指导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安文化进工地”活动的通知》(浙交监(2016)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6〕112号文)等(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监理活动。

(46)监理人应按照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工作的通知》杭交监发【2018】4号中的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监理计划应包括工程环保监理工作方案及具体计划。监理人应审查承包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按规范开展施工扬尘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的,应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并向发包人报告。监理人每日不少于1次对企业所承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总监,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47)监理人应按照杭交发〔2016〕11号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承包人强化扬尘治理“七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主干道100%硬化;出工地运输车100%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拆除工地100%洒水;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48)监理人应按照杭大气办〔2018〕7号印发的《关于发布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要求承包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冒黑烟作业及全面使用符合“三油并轨”质量标准的油品(施工机械全面使用与机动车同等标准的车用柴油)。

(49)监理人应按照国发〔2018〕22号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8〕10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深化“美丽杭州”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19】18号)、《关于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杭大气办【2019】8号)、《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50)监理人应按照杭建文领办〔2019〕2号印发的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治理工作。

(51)监理人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载货柴油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9〕40号做好对各类施工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52)监理人应按照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裸土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杭大气办〔2019〕12号、《杭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则》和《杭州市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细则》的通知做好裸土扬尘污染等治理工作。

(53)监理人应按照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试行)》杭交发〔2019〕106号文做好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监理工作。

(54)监理人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浙交[2021]16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18年第4号公告)、《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ZJSP-2019-0018)、浙交【2019】184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55)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落实交通维护设施和维护措施及相关组织人员,避免由于施工造成严重的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

(56)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的施工管理工作,进场后接入光纤网络,从而接配监控系统,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顺利实施。

(57)监理人员出勤通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考勤(监理人需根据发包人确定的考勤系统要求购买考勤设备;费用由监理人负责购买,综合考虑设备系统兼容性),并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管理,涉及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8)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的施工管理工作,对预制场的生产、采购、运输等应满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

(59)监理人应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士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8号)、杭州市工程渣士治86理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十外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渣专[202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环境保护、临时用地审批、渣士处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60)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24〕53号)、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阳光便捷计量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交工管〔2023〕74号)、《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质量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且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安全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均)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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