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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 (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ZJ-********
项目名称: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 是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00至12:00:00 ,下午 12:00:00至23:59:59 (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 政采云平台(***********)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 政采云平台(***********)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开标地点(网址): 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 。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地 址: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25号大街379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 熊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周群峰、易芳明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 葛珍妮
质疑联系方式: ********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传真:
联系人: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天谷CA ********。
附件信息:
ZJ-********-公开招标文件【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发布.docx
349.5K
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 ||
| 行政区域 | 浙江省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57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00至12:00:00下午:12:00 至 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政采云平台(***********) |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 ||
| 开标地点 | 政采云平台(***********) | ||
| 预算金额 | ¥162.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周群峰、易芳明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 采购单位 |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25号大街379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项目编号:ZJ-********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
项目名称: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招标公告下方选取“潜在供应商”处“获取采购文件”),不提供纸质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只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法律法规所指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下沙25号大街379号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沈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熊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群峰、易芳明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葛珍妮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传真:/
联系人: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
政策咨询:何一平、冯华,********、********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天谷CA********。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 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
| 2 |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标的: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第四条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就采购进口产品。 | ||||||||
| 4 | 分包 | √A 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投标人拟将本项目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技术服务能力),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进行分包。☐ B不同意分包。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 | ||||||||
| 5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A不组织。☐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C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自行至项目现场考察。地点:项目所在地,联系人:见采购公告,联系方式:见采购公告。 | ||||||||
| 6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1)样品: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5)提供样品的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6)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保管义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
| 7 | 系统演示 | √A不组织。☐B组织。(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系统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不含现场评标委员会提问时间),演示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演示人员需为拟派项目组成员之一。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2)系统演示选择采用现场系统演示:现场演示签到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01开标室,现场演示签到截止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按时签到视为自动放弃系统演示。演示人员开始演示前须提供身份证明并与投标文件项目组相应成员一致,否则演示不得分。演示现场提供投影仪及无线网络环境,演示所用电脑等其他演示相关设备由投标人自备。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
| 8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
| (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
| 9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强制采购。产品: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产品: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产品: √ 无 | ||||||||
| 10 | 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运输费、税费等)均计入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 ||||||||
| 11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
| 12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21室;备份投标文件签收人员联系电话:葛珍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
| 13 | 特别说明 | 业绩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 ||||||||
| 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
| 14 | 中标候选人数量 | 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家 。 | ||||||||
| 15 | 确定中标供应商 |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 ||||||||
| 16 | 复核要求 |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文)的要求,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业绩、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收取方式: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收取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折计取,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分段按优惠后的费率计算,具体如下: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
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3.2.2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采购人应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3.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错误,导致该企业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首台套、“制造精品”、“专精特新”等创新产品按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3.4.2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购使用正版软件。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4.询问、质疑、投诉、补偿救济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5补偿救济
采购人(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可向采购人(行政机关)提起补偿申请。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6投标标的清单;
11.2.7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如果有)。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投标人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投标人如参加多个标项投标,投标文件应按标项分别编制递交。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时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标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1名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3.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等。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3.4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七、合同授予
24.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合同的签订
25.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25.2中标供应商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履约保证金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27.预付款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9576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0.验收
30.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0.5对于满足合同约定的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政采云平台提起在线支付申请、查询支付结果,路径为政采云-我的工作台-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对于供应商提起在线支付申请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审核并完成支付。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1、相关法规、管理条例与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
3.其他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行业的标准及规范等。
2、具体要求
(一)校准服务详细内容要求
1.能力要求
1.1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合格的CNAS实验室(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应包含长度、热学、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化学等),并提供认可证书和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附件。
▲1.2需满足设备清单中所有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测试项目的检定/校准/测试能力,检定项目属于核心工作,不允许分包。检定/校准/测试项目类型需符合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计量校准仪器清单(详见附件)中要求的类型。投标时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及授权能力附件、检定/校准项目的资质能力与仪器清单对应的证明材料。
▲1.3代送总台数不得超过清单内总台数的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附件格式填写并提供《代送仪器汇总清单》,否投标无效。无代送项目可不提供。
1.4在计量检测项目上有过与医疗器械检测相关行业的合作。
1.5在行业内未发生过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计量违规遭投诉事件。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
▲1.6投标人必须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通过批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服务人员要求
2.1有专门的对接投标人的服务人员。
2.2提供校准服务的技术人员需具备专业的校准技能,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并具备解决现场校准疑难问题的能力。
3服务实施要求
3.1服务完成期限
3.1.1现场服务部分自中标人收到待检仪器清单、明确溯源要求起,完成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1.2无法实施现场服务部分自中标人收到待检仪器、明确溯源要求起,完成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标人需对设备、附件的完好性负责;
3.1.3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计量校准仪器清单(详见附件)中要求现场校准的部分中标人需提供现场服务。
3.2中标人需为相关计量仪器校准工作提供特定的夹具、工装及相应图纸资料。
3.3中标人提供校准的标准器需符合采购人计量仪器的精度等级要求,并且在校准有效期内。
3.4中标人需按投标人的溯源要求开展计量校准,如非按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时,其方法需经采购人确认认可后方可开展计量校准。
3.5证书、报告的要求
3.5.1中标人出具所有证书格式需符合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并经投标人的认可。
3.5.2中标人提供的证书的信息需齐全,填写规范,符合投标人的溯源要求,按国家检定规程校准的部分需对结果给出判定以供投标人参考。
3.5.3证书、报告需在服务完成期限内发放至投标人。
3.5.4中标人需提供合理要求的证书修改服务。
4其它要求
4.1所有校准服务费用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仪器检测费、调试费、现场服务费、人员差旅费、运输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除上述费用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4.2中标人协助投标人按管理要求对中标人交付的服务进行验收。
5技术情况和技术资料的保密
5.1中标人应对检测结果及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或商业资料保密,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双方约定,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2)计量校准设备清单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计量校准仪器清单(详见附件)。
3、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3.1服务期
以下两个条件,任一条件达到,服务期限终止:
(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2)合同金额用完
3.2履约保证金
无
3.3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招标人每3月与中标人按实际发生的服务内容进行核对;预付款金额用完之后,中标人每3月提供上季完成情况的对账资料供投标人验收,投标人验收确认中标人服务内容真实无误、无违约行为后,按实结算。中标人提供投标人验收所需的资料及发票。
3.4报价
报价为每种设备的校准价格,分别在报价单中列出。
3.5服务地点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
4、项目相关其他要求
4.1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保障的方法和措施、服务人员稳定措施、服务承诺等),服务方案应内容详细完善、科学合理、可实施性强且完全符合采购需求。
4.2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的计量校准设备配备情况,相关仪器设备针对计量校准项目应覆盖全面、数量充足,相关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性能还应校准精度、校准范围及校准可靠性好。
4.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具有本项目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计量师和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成员和二级及以上注册计量师。
4.4临时应急检测清单外设备的服务及价格优惠方案。
五、验收要求
完成计量校准服务后中标单位提供产品测试、证书/报告,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成果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附件: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计量校准仪器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校准服务要求 | 证书类型 | 备注 |
| 1 | 磁场模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 | 多功能纯净电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 | 磁场线圈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 | 预放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 | 预放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 | 磁场线圈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 | X射线多功能检测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8 | 信号发生器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9 | 功率探头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0 | 功率探头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1 | 静电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 | 多晶X射线衍射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3 | 谐波闪烁分析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4 | 高压差分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 | 电流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6 | 磁场测量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 | 紫外可见光源光谱仪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8 | AC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9 | 单相谐波闪烁分析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0 | 信号发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1 | 分光辐射测量系统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2 | 紫外光谱辐射分析系统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3 | 信号发生器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4 | 平均功率探头(2)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5 | 场强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 | 三相谐波闪烁分析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7 | 三相闪烁阻抗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 | 三相AC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9 | 分光辐射亮度计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0 | 信号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1 | 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2 | 场强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33 | 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4 | 200mm均匀亮度积分球系统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5 | 多色温投射式灯箱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6 | 微型光谱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7 | 光栅单色仪系统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38 | 瞬态多通道光谱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39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系统(GTEM小室)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测试 | |
| 40 | 信号发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1 | 场强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42 | 功率放大器 | 4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3 | 功率放大器 | 4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4 | 紫外-可见-红外光谱辐射分析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5 | 高亮度均匀面光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6 | 面光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7 | 紫外可见光谱分析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8 | 扫描电子显微镜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49 | 光辐射安全测定系统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50 | 积分球型多色温透射式光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1 | 耦合去耦网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2 | 工频磁场发生器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3 | 浪涌耦合去耦网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4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耦合去耦网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5 | 波形记录/发生仪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6 | 负载电阻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7 | 汽车电子综合脉冲发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8 | 抛负载模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59 | 汽车电子电源模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0 | 脉冲群校准衰减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1 | 脉冲群校准衰减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2 | 人工电源网络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3 | 电场探头 & 光纤适配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64 | 信号发生器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5 | 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6 | 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7 | 数字无线通信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68 | 分光辐射亮度计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69 | 可调光谱校准光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0 | 射频发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1 | 超纯分光光谱辐射扫描测量系统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72 | 预放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3 | 预放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4 | 射频信号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5 | 平均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6 | 平均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7 | 宽带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8 | 宽带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79 | 汽车电子场强探头套件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80 | 医疗电子场强探头套件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81 | 100mm辐射环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82 | 磁场监测环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83 | 低频射频信号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84 | 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85 | 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86 | 中频射频信号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87 | 信号发生器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88 | 环形传感器1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89 | 环形传感器2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0 | 交流辐射环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1 | 交流1MHz辐射环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2 | 静电放电抗扰度主机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3 | 瞬态脉冲校准件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4 | 功率探头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95 | 电压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6 | 场强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7 | 梳状信号发生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8 | 梳状信号发生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99 | 氩气高频电刀 | 4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0 | 功率吸收钳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1 | 磁场环天线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2 | 可见光光谱发生仪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03 | 高频电外科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4 | 蓝光辐照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5 | 激光功率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6 | 激光功率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7 | 红外辐照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8 | 气体压力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09 | 交互式生物医学万用信号源(含三个赠送工装)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10 | 除颤能量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11 | 血压计标准装置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12 | 除颤/起搏器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13 | 两线阻抗稳定网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14 | 四线阻抗稳定网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15 | 八线阻抗稳定网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16 | 功率吸收钳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17 | 辅助吸收钳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18 | 发光强度标准灯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19 | 紫外标准灯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0 | 流量控制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1 | 高频电刀分析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2 | 辐照度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3 | 激光功率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4 | 激光功率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5 | 压力指示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0.01级 |
| 126 | 激光功率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7 | 耦合去耦网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28 | 生理信号模拟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29 | 除颤器外接负载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0 | 眼轴长模拟眼试块(3块)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测试 | |
| 131 | 流量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2 | 除颤效应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3 | 微型光谱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4 | 手持式温湿度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湿度不确定度小于2 |
| 135 | 介入式电流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6 | 偏光应力仪(含标准块)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7 | 质量流量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8 | 激光波长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39 | 辐照度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0 | 辐照度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1 | 氮气气体减压阀(带流量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2 | 电气安全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3 | 便携式高含量氧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4 | 除颤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5 | 梳状信号发生器(科研转检测)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6 | 总光通量白炽灯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7 | 功率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8 | 能量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49 | 能量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0 | 能量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1 | 功率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2 | 高频电刀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3 | 高压差分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4 | 光纤光谱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5 | 光纤光谱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6 | 生理信号模拟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7 | 谐波闪烁测试仪标准发生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58 | 气压表(压力记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M4 |
| 159 | 测温仪(含铂电阻)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二等铂电阻 |
| 160 | 磁场强度测试系统(科研转检测)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61 | 成像式亮度色度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62 | 光辐射安全测试系统—近红外光谱仪-光纤光谱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63 | 抗扰度综合测试仪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64 | 柱状光纤激光功率试系统—光色参数测试系统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65 | 流量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66 | 精密压力指示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0.01级 |
| 167 | 气压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M4 |
| 168 | 流量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69 | 宽波光谱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0 | 高精度多路测温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含5根热电阻 |
| 171 | 带通滤光片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2 | 流量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3 | 高频电刀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4 | 激光功率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5 | 激光功率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6 | 激光功率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7 | 观片灯箱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78 | 数字万用表(高阻抗电压表 )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79 | 高阻抗电压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180 | 除颤效应检测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1 | 静电放电抗扰度主机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2 | 放电网络150pF&2000Ω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3 | 放电网络330pF&2000Ω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4 | 放电网络330pF&330Ω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5 | 放电网络150pF&330Ω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6 | 激光功率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7 | 激光功率/能量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8 | 高压差分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89 | 宽波光谱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90 | 流量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91 | 流量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92 | 流量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93 | 气体质量流量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94 | 电外科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95 | 手持式温湿度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湿度不确定度小于2 |
| 196 | 手持式温湿度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湿度不确定度小于2 |
| 197 | 手持式温湿度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湿度不确定度小于2 |
| 198 | 交互式信号发生器(生命体征模拟器科研转检测)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199 | CT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0 | RF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1 | 亮度/照度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2 | 散漏射线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3 | 散漏射线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4 | 气体混合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5 | 超纯水系统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6 | 高频电介质强度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7 | 高频高压绝缘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08 | 高频测试电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09 | 高频电压电流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10 | 高频电压电流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11 | 便携式射线检测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12 | ICC感性耦合钳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13 | 助听器性能检测系统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14 | 分光辐射亮度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15 | 微波漏能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16 | X射线多功能质量检测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17 | 流量控制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18 | 氧浓度分析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19 | 多功能光度计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20 | 高亮度等离子光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21 | 近红外光谱仪(激光光谱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22 | 剂量面积乘积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23 | 内窥镜测量装置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仅一个探头亮度参数 |
| 224 | 医用缝合线线径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25 | 氧气浓度分析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26 | 核酸荧光定量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27 | 氧浓度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28 | 大电流接地电阻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29 | 标准镜片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测试 | |
| 230 | 鼻氧管气流阻力测试装置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1 | 微波漏能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2 | 柱状光纤激光功率测试系统—辐照度测试系统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3 | 高压差分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4 | 高压差分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5 | 瞬间多通道测光系统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36 | 邵氏硬度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7 | 风量罩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8 | 微波漏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39 | 测温仪(含铂电阻)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二等铂电阻 |
| 240 | 心电电极电性能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41 | 血压监护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42 | X射线光射野检测尺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43 | 扫描电子显微镜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44 | 数据采集分析系统温度模块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45 | 扫描电子显微镜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46 | 光斑分析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47 | 辐射光谱分析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48 | 透反辐照度综合测量系统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49 | 光谱光度辐射度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50 | 红外体温计校准装置测温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51 | 红外体温计校准装置铂电温度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二等铂电阻 |
| 252 | 梳状信号源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53 | 梳状信号源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54 | 工频磁场干扰模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2个线圈 |
| 255 | 磁场线圈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56 | 自动调压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57 | 三相电源故障模拟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58 | 三相自动调压器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59 | 高频电刀分析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0 | 常规剂量检测探头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1 | 激光功率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2 | 激光功率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3 | 激光功率计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4 | 蓝光辐照度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5 | 蓝光辐照度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66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
| 267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
| 268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
| 269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
| 270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
| 271 | 砝码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 | E2 |
| 272 | 高压差分探头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73 | 固体材料动态弹性模量测试仪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74 | 全自动压汞仪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75 | 24色卡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76 | 光电传感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77 | 光电传感器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78 | 心脑电图心电监护检定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79 | 数字PCR系统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0 | 功率计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1 | 功率计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2 | 宽光谱光斑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83 | 可调平板光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4 | 可调平板光源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5 | 监护仪氧气分析模块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86 | 医用缝合线线径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87 |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 | 2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8 | 分光光度计 | 3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89 | 功率放大器 | 4 | 现场 | 检定/校准 | |
| 290 | 24格灰阶片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1 | 灰阶测试片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2 | 灰阶测试片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3 | 灰阶测试片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4 | 质量流量计 | 3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5 | 紫外可见近红外光谱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6 | 中红外脉冲光谱分析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7 | 大尺寸光斑测试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
| 298 | 光束轮廓仪 | 2 | 现场或送检 | 检定/校准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设备)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序号 | 评分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 1 | 报价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0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10 | 客观分 |
| 2 | 商务资信 | 对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份以来具有的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每个得 0.5分,最高1分;(业绩证明材料必须为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1 | 客观分 |
| 3 | 商务资信 | 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合格的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和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附件,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至少包含长度、热学、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化学,提供证明材料的得2分,内容缺失或不提供的均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 4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服务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5,4,3,2,1,0) | 5 | 主观分 |
| 5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关键点、难点的情况分析与解决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 6 | 技术 | 服务方案和服务承诺 | / | / |
| 6.1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完成期限保障措施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观分 |
| 6.2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现场计量校准服务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5,4,3,2,1,0) | 5 | 观分 |
| 6.3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计量校准证书/报告提供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观分 |
| 7 | 技术 | 代送部分量值溯源方案(代送项目需汇总总数量)进行评分:评分分值:0台得10分,每增加1台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客观分 |
| 8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程序和步骤、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进度计划安排等)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 9 | 技术 | 服务质量保障 | / | / |
| 9.1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 9.2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采购人合理要求修改证书的措施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 10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检测清单外设备的服务及价格优惠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5,4,3,2,1,0) | 5 | 主观分 |
| 11 | 技术 | 实验室情况: | / | / |
| 11.1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计量校准设备配备情况(提供设备的品牌,型号,具体性能参数、数量及性能说明)进行评分。(评分分值:5,4,3,2,1,0) | 5 | 主观分 |
| 11.2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实验室质量控制(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分。(评分分值:5,4,3,2,1,0) | 5 | 主观分 |
| 12 | 技术 | 应急保障方案 | / | / |
| 12.1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针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的应急措施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 12.2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突发情况设备紧急计量校准服务方案及保障能力措施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 13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项目保密措施及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4,3,2,1,0) | 4 | 主观分 |
| 14 | 技术 | 项目负责人 | / | / |
| 14.1 | 技术 | 具有本项目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提供技术职称证书,否则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 14.2 | 技术 | 具有二级注册计量师得1分,具有一级注册计量师得2分,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 14.3 | 技术 |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同类项目经验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分值:2,1,0.5,0) | 2 | 主观分 |
| 15 | 技术 | 团队成员(除项目负责人): | / | / |
| 15.1 | 技术 | 每名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每名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得0.5分,最多得5分;提供技术职称证书,不提供不得分。 | 5 | 客观分 |
| 15.2 | 技术 | 每名二级注册计量师得0.5分、每名一级注册计量师得1分,本项最多得7分,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7 | 客观分 |
| 15.3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人员岗位设置、分工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 15.4 | 技术 | 对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人员稳定措施及方案进行评分。(评分分值:3,2,1,0) | 3 | 主观分 |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5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各标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
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产品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4.2.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4.2.6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2.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2.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2.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商务、技术响应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4.2.11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4.2.12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IP地址或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4.2.13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2.14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4.2.15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区划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区划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仅供参考)
(最终签订合同以甲方确认为准)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乙方(中标供应商):
经对采购项目通过方式采购,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和要求:
1.技术服务要求
1.1乙方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5,IDT)、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等标准提供溯源服务,包括检定(含强制检定)、校准、检测、测试、比对等形式。
1.2乙方提供的证书的信息需齐全,包含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符合规程或规范要求的结论。
2.服务人员要求
2.1有专门的对接甲方的服务人员。
2.2提供校准服务的技术人员需具备专业的校准技能及相应资质,并具备解决现场校准疑难问题的资源。
3服务实施要求
3.1服务完成期限
3.1.1现场服务部分自乙方收到待检仪器清单、明确溯源要求起,完成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1.2无法实施现场服务部分自乙方收到待检仪器、明确溯源要求起,完成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乙方需对设备、附件的完好性负责;
3.2乙方需为相关计量仪器校准工作提供特定的夹具、工装及相应图纸资料;
3.3乙方提供校准的标准器需符合甲方计量仪器的精度等级要求,并且在校准有效期内;
3.4乙方需按甲方的溯源要求开展计量校准,如非按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时,其方法需经甲方确认认可后方可开展计量校准;
3.5证书、报告的要求
3.5.1乙方出具所有证书格式需符合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并经甲方的认可;
3.5.2乙方提供的证书的信息需齐全,填写规范,符合甲方的溯源要求,按国家检定规程校准的部分需对结果给出判定以供甲方参考;
3.5.3证书、报告需在服务完成期限内发放至甲方;
3.5.4乙方需提供合理要求的证书修改服务;
4其它要求
4.1所有校准服务费用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仪器检测费、调试费、现场服务费、人员差旅费、运输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4.2乙方协助甲方按管理要求对甲方交付的服务进行验收;
4.3乙方应对检测结果及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商业资料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双方约定,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二、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和合同金额
1.履行时间:
以下两个条件,任一条件达到,服务期限终止:
(1)*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2)合同金额用完
2.履行地点: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
3.本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三、转包或分包
1.检定项目属于核心工作,不允许分包;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完成;
四、付款方式
按照最终按实际发生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具体单价详见附件;如有新增仪器设备,则按临时应急检测清单外设备的服务及价格优惠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作为结算单价;因需求变更,导致单价变更的情况,需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结算。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首付款收款凭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甲方每3月与乙方按实际发生的服务内容进行核对;预付款金额用完之后,乙方每3月提供前3月完成情况的对账资料供甲方验收,甲方验收确认乙方服务内容真实无误、无违约行为后,按实结算。乙方提供甲方验收所需的资料及发票。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或者存在其他逾期履行行为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或者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未抵扣的预付款全额退还。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提供上门服务等方式的,应指派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计量人员,并且承诺对计量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乙方或乙方计量人员没有资质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承担了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损失的,甲方均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赔偿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5若乙方现场、取送、代送服务过程中导致设备、附件的完好性受损时,乙方应负责尽快修复,如无法修复则乙方需按照设备、附件的现有价值进行赔偿。
6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等,甲方均有权从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中优先予以扣除。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为终局。
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等非实质性条款修改或补充的,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各项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相关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谈判纪要及承诺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双方确认,除非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签章处列明的双方联系方式为双方互相寄送通知的有效送达方式。一方如变更其联系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其应承担未及时通知的不利后果,按通知变更前的联系方式做出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双方同意,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可以将上述地址作为送达仲裁文书的确认地址。
| 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 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地址: | 地址: |
| 邮编: | 邮编: |
| 电话: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 签约地点:杭州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报价明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 总价 | 小写:大写: | ||||
| 临时应急检测清单外设备的服务及价格优惠方案 | |||||
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5)分包意向协议…………………………………………………………………(页码)
一、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我方参与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二、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投标函………………………………………………………………………(页码)(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页码)
(4)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6)投标标的清单………………………………………………………………(页码)(7)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一、投标函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1.1承诺函;
2.1.2联合协议(如果有);
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2.2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2.2.4符合性审查资料;
2.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6投标标的清单;
2.2.7商务技术偏离表;
2.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如果有)。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投标文件中的资料。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承诺将通过政采云平台开展质疑、投诉等活动,并确认接收平台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我方认可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文书到达政采云平台日期为送达日期,本公司保证政采云平台账号真实有效。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所在单位:),以我方名义处理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手机:,所在单位:),以我方名义处理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 正面: 反面: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 2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 3 | 其他实质性要求1: | 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 4 | 其他实质性要求2: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
|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注:1.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2.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必须明确响应。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五、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
| 1 | XXX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 2 | XXX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 …… | 见投标文件第页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六、投标标的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备注(如果有) |
| 1 | ||||||
| 2 | ||||||
| ……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七、代送仪器汇总清单(本表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代送设备名称 | 数量 |
| 1 | ||
| 2 | ||
| …… | ||
| 代送设备总数量 | ||
| 代送设备总数量占清单内总台数的比例 | % |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九、现场服务的仪器汇总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现场服务的仪器名称 | 数量 |
| 1 | ||
| 2 | ||
| …… | ||
| 现场服务的仪器总数量 | ||
| 现场服务的仪器总数量占清单内总台数的比例 | % |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十、商务技术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 1 | |||
| 2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1.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2.本表格所反映的偏离情况与“符合性审查资料”、“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不一致的,以“符合性审查资料”、“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为准。
3.投标人须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非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十一、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如果有)………………………………………(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单价 | 合计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 | 投标总价 | 小写:大写: | |||
| 服务期 | |||||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供应商承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视作无效承诺,不得因无效承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得将其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者合同签订条件;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予以公示。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如果有)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附件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单位的_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我方(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年月日
附: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5: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6: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XX工作内容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2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年月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的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仪器设备计量校准服务3采购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