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1-07
发布于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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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标段(包)名称 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性质 正常

招标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资项目代码:2506-44*开通会员可解锁*-729218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E4419********001001

招标编号:ZMFZMA********

投资项目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工程(标段)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樟木头镇

资金来源:集体经济组织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村集体资金

投资金额:********元

招标范围及规模: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549.33平方米,其中改造建筑面积约11050.91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约1498.42平方米。改造工程为:2号行政楼,建筑面积约1410.91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18.78米,最大跨度为10.2米;3号综合实验楼,建筑面积约1304.04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8.45米,最大跨度为5.51米;4号教学楼,建筑面积约4980.32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20.05米,最大跨度为9米;5号学生宿舍楼,建筑面积约3313.63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16.05米,最大跨度为8.08米;6号门卫室,建筑面积约42.01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4米,最大跨度为5.44米。新建1号食堂,建筑面积约1498.42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9.95米,最大跨度为8.7米,结构为框架结构。

招标内容: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土石方工程;2、砌筑工程;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4、门窗工程;5、金属结构工程;6、屋面及防水工程;7、保温、隔热、防腐工程;8、楼地面装饰工程;9、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10、油漆、涂料、裱糊工程;11、拆除工程;12、其他装饰工程;13、电气工程;14、电梯工程;15、给排水工程;16、消防工程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并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最高投标限价:********.24元

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单位: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能力要求: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且登记的注册建造师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3、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B”类证)。4、二级或以上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8:3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关联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30

开标地点:开标室(11)

发布公告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法人: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樟木头镇

工期(交货期):187日历天

招标人: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

招标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办公大楼

招标人联系人:赖彩文

招标人联系电话:********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企业数字证书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中路恒泰大厦202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黎玉青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东莞市樟木头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号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无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附件:

附件名称 上传日期
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图(2).zip *开通会员可解锁*14:31:58
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docx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5:19
施工合同-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pdf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7:12
最高投标限价.pdf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7:54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封面.pdf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5:33
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pdf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1:09
(定稿)招标文件-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pdf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1:09
评标程序附表.pdf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1:09
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电子版v1.0.zbs *开通会员可解锁*15:43:01
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图(1).zip *开通会员可解锁*14:29:32

第十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招标人:

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商务评审部分索引表

序号 评标项目 满分 自评分 页码索引
合计

商务标目录

一、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时采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商务部分评审资料

七、联合体协议书(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十、投标人认为应补充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或说明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投标文件的组成”的要求,根据实际内容编写本目录。

一、投标邀请书

投标文件中附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扫描件(PDF格式)。投标人应扫描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原件。【邀请招标时采用】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并进行电子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均提交并由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兹授权我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为本次招标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以我方名义履行工程质量管理与义务,对该工程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其法律后果由授权方承担。

委托期限:年月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项目负责人:

(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并进行电子签章。

四、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投标人参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项目的投标。就本次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组织、不参与任何串通投标或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行为;

(二)本公司及参与投标的从业人员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不存在招标公告第3.3.5项规定的不接受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提交的“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表”及其附带的证明材料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投标人及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情形。

(三)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填报的信息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属于《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制参与本工程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一日,已登录交易系统核实所填报数据真实有效。如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一致。

(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招标人确认可兼任的除外):

1、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2、在参与本工程投标时,同时参与其他正处于开标、评标阶段的投标项目;

3、已取得其他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身份或已有签订工程合同等其他导致不能正常受理本工程业务的情形。

(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六)我方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情形,若经贵方查出,立即取消我方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我公司如中标本项目,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各项条款规定,保证不违法转包、不非法分包。

(八)我公司如有质疑或投诉,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流程提出。参与现场投标时遵守投标会现场纪律,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履约性负责,如有违诺,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在接受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同意暂停我公司在东莞市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项目负责人:(电子签章)

技术负责人:(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进行企业数字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扫描件、满足资质要求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均可)扫描件或者电子证书打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可)的扫描件或者电子证书打印件,否则将视为不满足要求。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参加投标时,则联合体各方均须分别填写此表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二)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类型
3 工程所在地
4 工程规模
5 资质要求
6 施工合同价或结算价(万元)
7 项目负责人姓名
8 建设单位 名称
9 地址
10 邮政编码
11 联系人
12 联系电话

备注:1、填报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表》备注。

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9项要求投标人须提交同类工程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的,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填报符合要求的相关业绩信息,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表”备注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如所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反映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9项规定的业绩要求,其投标将被否决。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三)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表

序号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拟在本合同任职
资格证号(注册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1、《(三)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表》中填报的人员,均需填写本表。按表中要求填定各项内容,如无相关内容填写“无”。

2、本表填报的人员须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二《项目班子人员组成表》备注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及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另外,宜对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内容的,审查和评审时将不予认定。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六、商务部分评审资料

(1)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内的要求及第五章“定标办法”的定标因素逐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有)。

(2)企业实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作强制性要求,由投标人对照第五章“定标办法”的定标因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体参加投标时,可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提交);

(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如有,附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格式自定)

备注:上述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辅助说明材料,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使用牵头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七、联合体协议书

甲公司(全称):

……公司(全称):

丁公司(全称):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联合体各方当事人现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1.(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公司名称)、(丁公司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对内部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2.1联合体由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

2.2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当事人按内部工作范围具体实施;

2.3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同时按照内部工作范围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4联合体各方当事人的内部工作范围划分如下:

2.4.1(甲公司名称)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

2.4.2(……公司名称)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

:

2.4.4(丁公司名称)承担合同工程工作内容:

2.5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工程的其他约定:

2.6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分摊,或由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具体协商确定。

2.7联合体牵头人须在投标文件上按其要求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无需联合体共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本协议书签署后,联合体牵头人应将本协议书及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施工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并随施工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本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正本一式二份,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一份;副本一式份,联合体各方当事人各执份。

甲公司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丁公司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说明:须由联合体各方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填报和签署时,需由填报人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电子签章;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时,需由填报人使用个人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电子签章,并由投标人和委托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在投标文件的填报工程量清单委托协议书上共同电子签章。

填报人姓名(电子签章) 填报人公司名称(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证书名称 注册证号或证书编号 备注

填报工程量清单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甲方):

受委托人名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填报(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

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有关资料作为填报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乙方安排符合以下要求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填报工程量清单:

1、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为乙方在职人员。

填报人姓名:,证书名称:,注册证号(或证书编号):。

甲方:(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乙方:(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使用招标人提供的“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等)PDF电子版,投标人将“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PDF电子版原稿完整打印,在打印件上填报报价等内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不能出现缺项、缺页),所填报的报价等内容要求手写,再将其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并按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不接受投标人自己另行编制的“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注明可复印填写的表格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复印后,作为“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一部分在其上填报内容。

十、投标人认为应补充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或说明

(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扫描件(仅投标人的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与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时提供);

(2)其他辅助说明资料(如有,附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第二部分投标函

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招标编号为招标编号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招标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报价信封中的投标值作为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含安全生产措施单列费)按上述招标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达到招标公告第2.11、2.12款的要求。

4、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依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你方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

5、我方承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我方愿意接受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项目负责人:(电子签章)

技术负责人:(电子签章)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注:1、本投标函篇幅超过壹页的,须每页加盖投标人公司法人公章;本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手写、涂改无效。)

说明: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进行企业数字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技术部分封面必须使用随本招标文件一同发出的封面(封面以PDF格式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出),其他内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宜包含的内容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附表2-1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技术部分的编制还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9项规定。

如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5已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投标人应根据危大工程清单,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公示表格

一、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公示用)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1 投标人
2 项目负责人姓名
3 工程名称
4 工程类型
5 工程所在地
6 工程规模
7 资质要求
8 施工合同价或结算价(万元)
9 建设单位名称

填写要求:

1.投标人栏目据实填写。

2.本表其余栏目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五节“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填报内容一致。

3.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二、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表(公示用)

投标人:
序号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填写要求:

1.“投标人”名称据实填写。

2.本表其余栏目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五节“资格审查资料”中的“拟投入本项目的班子人员组成表”填报内容一致。

3.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三、投标人企业类似业绩表格(公示用)

投标人:
商务部分评审企业类似业绩公示表
序号 业绩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订的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填写要求:

1.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内采取“企业类似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时,应填写并提交本表。

2.“投标人”名称据实填写。

3.本表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六节“商务部分评审资料”中对应证明材料内容一致。

4.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四、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表格(公示用)

项目负责人:
商务部分评审投标人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表
序号 业绩项目名称 任职岗位 合同金额(万元) 竣工(完工)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填写要求:

1.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内采取项目负责人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时,应填写并提交本表。

2.“项目负责人”名称据实填写。

3.本表应与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第六节“商务部分评审资料”中对应证明材料内容一致。

4.须由投标人使用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第五部分报价信封格式

本部分由投标人在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编制并生成。报价信封的编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由投标人按格式要求进行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

标准施工合同

2009年版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樟木头镇

发包人: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

承包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

3阅读、理解与接受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施工设计图纸

6通讯联络

7工程分包

8现场查勘

9招标错失的修正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2事故处理

13交通运输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5专利技术

16联合的责任

17保障

18财产

二、合同主体

19发包人

20承包人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2发包人代表

23监理工程师

24造价工程师

25承包人代表

26指定分包人

27承包人劳务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工程担保

29发包人风险

30承包人风险

31不可抗力

32保险

四、工期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4开工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6工期和工期延误

37加快进度

38竣工日期

39提前竣工

40误期赔偿

五、质量与安全

41质量与安全管理

42质量标准

43工程质量创优

44工程的照管

45安全文明施工

46测量放线

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2工程质量检查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55工程试车

56工程变更

57竣工验收条件

58竣工验收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六、造价

60资金计划和安排

61工程量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63暂列金额

64计日工

65暂估价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7优质优价奖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2工程变更事件

73工程量偏差事件

74费用索赔事件

75现场签证事件

76物价涨落事件

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8支付事项

79预付款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1进度款

82竣工结算

83结算款

84质量保证金

85最终清算款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86合同争议

87合同解除

88合同解除的支付

89合同终止

八、其他

90缴纳税费

91保密要求

92廉政建设

93禁止转让

94合同份数

95合同备案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5、施工设计图纸

6、通讯联络

7、工程分包

13、交通运输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9、发包人

20、承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23、监理工程师

24、造价工程师

25、承包人代表

26、指定分包人

28、工程担保

31、不可抗力

32、保险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4、开工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8、竣工日期

42、质量目标

45、安全文明施工

46、测量放线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5、工程试车

56、工程变更

58、竣工验收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63、暂列金额

65、暂估价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7、工程优质费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72、工程变更事件

73、工程量偏差事件

75、现场签证事件

76、物价涨落事件

78、支付事项

79、预付款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1、进度款

82、竣工结算

84、质量保证金

85、最终清算付款

86、合同争议

91、保密要求

94、合同份数

96.补充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股份经济联合社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

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樟木头镇。

工程规模: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549.33平方

米,其中改造建筑面积约11050.91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约1498.42平方米。改造工程为:2号行

政楼,建筑面积约1410.91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18.78米,最大跨度为10.2米;3号综合实验

楼,建筑面积约1304.04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8.45米,最大跨度为5.51米;4号教学楼,建

筑面积约4980.32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20.05米,最大跨度为9米;5号学生宿舍楼,建筑面

积约3313.63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16.05米,最大跨度为8.08米;6号门卫室,建筑面积约42.01

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为4米,最大跨度为5.44米。新建1号食堂,建筑面积约1498.42平方米。

最大建筑高度为9.95米,最大跨度为8.7米,结构为框架结构。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工程立项: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506-44*开通会员可解锁*-72

9218;规划批准文件号:东府集建总字第********号字〔19,97〕第19********91号。

资金来源:村集体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1、土石方工程;2、砌筑工程;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4、门窗工程;5、金

属结构工程;6、屋面及防水工程;7、保温、隔热、防腐工程;8、楼地面装饰工程;9、墙、柱面

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10、油漆、涂料、裱糊工程;11、拆除工程;12、其他装饰工程;13、电

气工程;14、电梯工程;15、给排水工程;16、消防工程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按招标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并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7天。拟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施工,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

日竣工完成。(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实际

开工时间推定。)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其中包含:
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单列部分的:
安全生产措施单列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

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

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东莞市樟木头镇。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工人工资专户
电子邮箱: 工人工资专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

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

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

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

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

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

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

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

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

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

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

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

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

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

包人。

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

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

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

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

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28天的日期。

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

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

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

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

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

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

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

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

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

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

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

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

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

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

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

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

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

组成及优

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先顺序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

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

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监理或造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价工程师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作出解释

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

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与接受

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款的限制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

适用法律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

适用标准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

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

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

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的提供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款规定处理。

5.2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

承包人提供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配合施工的

图纸,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

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

图纸的修改

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

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

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

图纸错漏的

改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

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

图纸的使用

与退还,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

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通讯联络

6.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讯形式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

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

到后方能生效。

6.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

发送通讯

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

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

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

地址的,视为送达。

7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7.2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

分包工程的批准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

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

签订分包

合同,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

与支付,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

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

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分包工程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

款责任和

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义务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同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终止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

发包人提供资

料的责任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

承包人现场

查勘,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

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

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式完备性和义

务,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

确性和修正的

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完备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性和义务

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0.2

承包人报价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的限制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

10.3

算术性错误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

的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

文物化石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等物品保

护,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

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

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地下障碍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

物处置

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

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

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事故处理

12.1

发生事故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的通知

发包人

12.2

事故的处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

事故争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认定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场外设施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

的约定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3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场外交通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

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3.4

超大件和超重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

件的运输

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

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

道路和桥梁的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损坏责任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3.6

水路和航空运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

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

机等。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1

专项批准事件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

的签认

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

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

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

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

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14.2

专项批准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

签认人的要求

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

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

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15专利技术

15.1

侵犯专利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

技术责任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

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

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5.2

专利技术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

的使用

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15.3

版权和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

识产权

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联合的责任

16.1

共同的和各自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

的责任

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

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6.2

联合体文件签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

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

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7保障

17.1

合同双方相互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

保障

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

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17.2

承包人对发包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

人的保障

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财产

18.1

用于工程材料、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工程设备和施工

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

设备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

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8.2

发包人财产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

及其使用

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

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

工程完工为止。

18.3

承包人财产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

及其使用

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

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

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9发包人

19.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9.2

发包人工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

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

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19.3

发包人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

施工场地

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

发包人支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

付款项

项。

19.5

发包人组织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

竣工验收

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19.6

发包人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

材料和工程

和工程设备。

设备要求

19.7

发包人未尽义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务的责任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承包人

20.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0.2

承包人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

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

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

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

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

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费用;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

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

承包人实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

施工作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

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20.4

承包人实施施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

工组织设计和

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

工作安排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

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20.5

承包人为发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

人的人员提供

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配合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

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6

承包人避免施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工损害他人利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7

承包人未尽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义务的责任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

场管理人

员任命和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更换,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

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

(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

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

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

应的义务。

21.2

承包人代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

表任命和

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

更换

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

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

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

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3

监理工程师、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代

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

表任命和撤回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1.4

承包人代表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

授权人选任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

命和撤回

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

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

效。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对其

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

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

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

发包人代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

表职权

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

予认可。

23监理工程师

23.1

发包人对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

监理工程

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师授权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3.2

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

师职权

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

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

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3.3

监理工程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

师职权限

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

地;

(4)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3.4

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

师指令

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

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

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

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3.5

承包人执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

行监理工

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

程师指令

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

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3.6

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

师职权委

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

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

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

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3.7

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

师未尽义

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务或失误

的责任,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4造价工程师

24.1

发包人对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

造价工程

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

师授权

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4.2

造价工程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

师职权

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

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

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

24.3

造价工程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

师职权限

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4

造价工程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

师指令

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

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

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

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

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4.5

承包人执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

行造价工

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

程师指令

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

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24.6

造价工程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

师职权委

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

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

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

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

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4.7

造价工程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

师未尽义

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务或失误

的责任,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对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

其代表授

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25.2

承包人代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

表职权

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

应予认可。

25.3

承包人代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

表临时任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

命人职权

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

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

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

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5.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

承包人代表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

采取措施及

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

双方责任

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

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6指定分包人

26.1

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人工作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

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

的分包人。

26.2

承包人对指定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

分包人的接受

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26.3

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款结算与支付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

26.4

承包人对指定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

分包工程的义

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7承包人劳务

27.1

承包人提交施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

工机构安排报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

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27.2

承包人人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

员的雇佣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

人员。

27.3

承包人对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雇员应做

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的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

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

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

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

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

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人特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

殊时间施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工的批准

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

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

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

工程师同意。

27.5

承包人向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

雇员支付

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

劳务工资

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

延。

27.6

承包人向工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

地派遣雇员

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的要求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7.7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

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27.8

承包人对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

雇员的保

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

全。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工程担保

28.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

承包人提供履

约担保,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

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期限和退

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8.3

向发包人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

支付索赔

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

款项

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28.4

发包人提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

供支付担

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5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

期限和退

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

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8.6

向承包人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

支付索赔

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

款项

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

支付索赔款额。

28.7

双方延长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

担保期限

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

金额。

28.8

约定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

事项

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9发包人风险

29.1

发包人承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担风险

29.2

发包人风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

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

程中费用的增加。

30承包人风险

30.1

承包人承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担风险

30.2

承包人风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

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

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

因素

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

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1.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

处理程序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

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

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

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

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3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

引起费用

整合同价款:

的承担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

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

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4

不可抗力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

引起工期

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

的处理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1.5

延迟履约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

发生不可

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抗力的责

31.6

避免和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

少不可抗

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

力的损失

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32保险

32.1

发包人办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

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32.2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3

双方提供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

保险单和

保险凭证。

凭证

32.4

未按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

投保的补

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

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

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支付。

32.5

发生保险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

事故双方

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

应尽的责

任,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32.6

工程变更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

被保险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应尽的责

任,担。

32.7

保险赔偿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

金的用途

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32.8

约定投保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

事项

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提交工程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

进度计划

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

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

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

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

工程进度计划。

33.2

工程进度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

的监督和

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

33.3

提交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

进度报告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

和修订进

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度计划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3.4

实际进度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

与进度计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

划不符时

的处理,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

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

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开工

34.1

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34.2

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

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

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

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

止。

34.3

承包人未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按时开工

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

的处理程

序和责任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34.4

发包人推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

迟开工的

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处理程序

和责任,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

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1

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

的指令

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

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

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

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

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35.2

复工的要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

求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

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

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

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

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35.3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

暂停施工

持续56天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

以上的复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工要求,(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

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

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

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

35.4

发包人、承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

包人原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和不可抗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力因素造

承担:

成暂停施

工的责任(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

35.5

发包人不按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

规定支付工

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

程款造成暂

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

停施工的责

任,款规定处理。

35.6

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

结束后的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处理

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

36工期和工期延误

36.1

工程计算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

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

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

工期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

的要求

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36.3

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

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

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

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

提交工期

顺延报告

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

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36.5

工期顺延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

持续发生

的要求,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

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

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

期的权利。

36.7

工期顺延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

的核实与

确定,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

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

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

数。

36.8

承包人误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

期的赔偿

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

偿费。

37加快进度

37.1

承包人原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

因加快进

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度的要求

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

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

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

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

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7.2

发包人原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

因加快进

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

度的要求

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

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

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

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8竣工日期

38.1

约定计划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

38.2

实际竣工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发包人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

日期的确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

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

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

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

工日期。

38.3

延迟竣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责任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

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39提前竣工

39.1

提前竣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

的要求

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

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39.2

提前竣工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

天数的计其公式为:

算,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

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0误期赔偿

40.1

误期的赔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

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

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0.2

实际延误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天数的计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

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五、质量与安全

41质量与安全管理

41.1

履行职责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

义务

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41.2

质量与安全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

的监管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1.3

管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

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

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4

承包人对质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

量与安全负

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2质量标准

42.1

约定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

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

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42.2

承包人保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证工程质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量的职责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

约定的标准;

(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2.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

质量保证

体系,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

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

工程质量

有争议的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

处理,任划分分别承担。

43工程质量创优

43.1

发包人鼓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

励质量创

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43.2

承包人争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

取质量创

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44工程的照管

44.1

工程照管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

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

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

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

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

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

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44.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

照管期间

承包人造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成损失的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责任

45安全文明施工

45.1

安全文明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

施工的要

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80条规定

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

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5.2

发包人责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3

承包人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

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

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

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

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

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5.4

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的审查与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

整改

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

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

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

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5.5

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

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

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6

施工场地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

的环保、卫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

生要求

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

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

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

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46测量放线

46.1

测设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

控制网

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2

施工控制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网(点)管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理与使用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

此支付任何费用。

46.3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

承包人测

量放线的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

责任,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46.4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

测量放线

误差的处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

理,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

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6.5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

保护基准

点或线等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

标志,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7.1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发出钻孔和勘

探性开挖工作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

指令,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47.2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

钻孔和勘探性

开挖工作的费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约定供应

的材料和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

工程设备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

划和地点等内容。

48.2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交

货日期的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

要求,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3

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

应材料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48.4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供应材

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

的责任,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5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承包人保管

发包人供应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

的材料和工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程设备

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8.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

供应材料和

工程设备与应责任:

约定不符时(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发包人的责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

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

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

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

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

工程名称:

程【建安部分】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小写):

********.53

贰仟肆佰捌拾肆万零肆佰捌拾壹

大手啉琲

元伍角叁分

B11211300006039

亚太动业工程003

琳有限公

编制

(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盖章)

民共和国一级注册造价

付俊超

H

审核B1*开通会员可解锁*0

(签字及盖章)

亚太勤业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编制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编制说明

1.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

2.建设单位:东莞市樟木头樟洋经济联合社

一、编制依据

1.根据深圳市现代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

工程”设计(日期2025.9)图纸进行编制;

2.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

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

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

计算规范》(GB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24)、《市政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24)、及《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24)》。

4.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取费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2018)》的通知。

5.人工费执行《关于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的通知》东建价〔2022〕1号,本市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为1.07(相应定额人工综合单价为117.7元/工日),

机上人工执行2018施工机具台班费用定额人工单价为246.1元/工日;主要材料价格参考2025年

9月《东莞市主要建筑材料综合价格参考信息》和*开通会员可解锁*东莞建筑材料信息参考价;信息

价缺项材料参考市场询价;

6.增值税税率按税前造价的9%计取。

二、本预算包含内容

1.预算范围:1、2、3号、4号、5号、6号楼的装饰装修、门窗、室外园建等;电气工程、

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防排烟及通风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室外电气工程。1#楼食堂新建

工程(土建+安装)1号楼食堂传菜电梯及回收电梯;

三、本预算不包含内容

1.不包含厨房设备工程;

2.不包含室内外水电拆除内容;

3.不包含1号楼整栋拆除工程;

4.不包含空调工程

四、其它说明

1.混凝土和砂浆按预拌考虑;

2.运距暂按10KM,结算时按实际计算;

3.其它图纸不明地方暂时按常规计算。

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

建安部分】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1页共2页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95
1.1 土建工程 ********.56
1.1.1 1号食堂新建土建 ********.89
1.1.2 2号行政楼改造工程 ********.44
1.1.3 2号行政楼加固工程 354424.32
1.1.4 3号综合实验楼改造工程 808062.79
1.1.5 3号综合实验楼加固工程 91619.44
1.1.6 4号教学楼改造工程 ********.95
1.1.7 4号教学楼加固工程 372925.41
1.1.8 5号学生宿舍楼改造工程 ********.16
1.1.9 5号学生宿舍楼加固工程 603323.87
1.1.10 6号门卫室改造工程 139909.49
1.1.11 6号门卫室加固工程 21824.3
1.1.12 室内精装修工程 494281
1.1.13 室外工程 ********.5
1.2 安装工程 ********.39
1.2.1 1号食堂-电梯工程 132704.72
1.2.2 1号食堂-电气工程 796379.46
1.2.3 1号食堂一消防工程 153821
1.2.4 1号食堂-给排水工程 160630.8
1.2.5 1号食堂-通风、防排烟工程 10320.56
1.2.6 2号行政楼-电气工程 222146.44
1.2.7 2号行政楼-消防工程 48132.47
1.2.8 2号行政楼-给排水工程 40640.89|
1.2.9 2号行政楼-通风、防排烟工程 3685.29
1.2.10 3号综合实验楼-电气工程 177209.12
1.2.11 3号综合实验楼一消防工程 41411.4
1.2.12 3号综合实验楼-给排水工程 58685.41
1.2.13 3号综合实验楼-通风、防排烟工程 2686.94
1.2.14 4号教学楼-电气工程 870741.8
1.2.15 4号教学楼一消防工程 201660.19
1.2.16 4号教学楼-给排水工程 253609.29
1.2.17 4号教学楼-通风、防排烟工程 11172.26|
1.2.18 5号学生宿舍楼-电气工程 467836.83
1.2.19 5号学生宿舍楼-消防工程 191236.18
1.2.20 5号学生宿舍楼-给排水工程 686224.65
1.2.21 5号学生宿舍楼-通风、防排烟工程 32462.74

注:1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已含税价格,在计算增值税计算基础时不应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2本表宜用于按合同标的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工程汇总计算,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等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工程可按本

表汇总计算:

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级改造工程【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升

建安部分】

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2页共2页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元)
1.2.22 6号门卫室-电气工程 28461.43
1.2.23 6号门卫室-消防工程 58471.49
1.2.24 6号门卫室-给排水工程 1083.78
1.2.25 室外总图-电气工程 351839.77
1.2.26 室外总图-给排水工程 680534.82
1.2.27 室外总图-消防水工程 44542.66
2 措施项目费 ********.99
2.1 安全生产措施费 866770.82
3 其他项目费 508228.66
3.1 其中:暂列金额
3.2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其中:计日工
3.4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3.5 其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5 税前工程造价 ********.6
6 增值税 ********.93
7 合计 ********.53

注:1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已含税价格,在计算增值税计算基础时不应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2本表宜用于按合同标的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工程汇总计算,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等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对象的工程可按本

表汇总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

区)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1页共328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土建工程 ********.56
1号食堂新建土建 ********.89
整个项目 ********.89
拆除工程 1967.57
101 ******** 原1号楼整体拆除 拆除1.原1号楼整体2.拆除建筑面积1069.33m23.运距:综合考虑4.含残值:残理值由中标单位处 m2 1069.33 1.84 1967.57
土石方工程 26015.72
95 ******** 挖基坑土方 1.土类别:一、2.开挖深度:2m二类土内 m3 534 8.41 4490.94
96 ******** 挖沟槽土方 1.土类别:一、二类土内2.开挖深度:2m m3 154.31 8.3 1280.77
97 ******** 回填方 1.材料品种:土方 m3 493.19 20.54 10130.12
98 |******** 余方弃置 1.土石类别:一2.运距:综合二类王考虑 m3 195.13 36.04 7032.49
99 ******** 褥垫层 1.材料种类及配比:100厚级配砂石+7%水泥 m3 8.1 380.42 3081.4
砌筑工程 123872.39
本页小计 |27983.29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

区)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2页共328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93 ******** 砌块墙 1.砌块品种、规格、强度等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墙体类型:外墙3.墙体厚度:200mm4.砂浆强度等级:Ma5.0专用砂浆 m3 142.77 506.59 72325.85
94 |******** 砌块墙 1.砌块品种、规格、强度等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墙体类型:内墙3.墙体厚度:200mm4.砂浆强度等级:Ma5.0专用砂浆 m3 104.47 493.41 51546.5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主工程 ********.49
52 ******** 楼地面垫层 1.厚度:100厚2.材料品种、强度要求、配比:C15混凝土 m3 104.11 92.73 9654.12
53 ******** 独立基础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99.11 534.72 52996.1
54 ******** 设备基础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8.1 534.72 4331.23
55 ******** 设备基础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P8 m3 0.69 592.29 408.68
本页小计 191262.5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

区)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3页共328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56 |******** 钢筋混凝土柱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24.08 656.54 15809.48
57 ******** 钢筋混凝土柱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5 m3 25.25 671.93 16966.23
58 ******** 构造柱 1.混凝土种类: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m3 12.5 723.9 9048.75
59 ******** 钢筋混凝土梁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52.48 527.33 27674.28
60 1******** 钢筋混凝土梁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155.4 545.53 84775.36
61 ******** 圈梁 1.混凝土种类: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m3 5.54 618.84 3428.37
62 ******** 其他板 1.混凝土种类: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m3 0.88 700.02 616.02
63 ******** 实心楼板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147.63 545.85 80583.84
64 ******** 其他板一栏板 1.混凝土种类: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1.87 705.63 1319.53
本页小计 |240221.8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

区)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4页共328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65 ******** 钢筋混凝土墙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35.39 574.55 20333.32
66 ******** 楼梯 1.混凝土种类:泵送商品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m3 31.76 608.01 19310.4
67 ******** 现浇混凝土基础及联系梁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现浇构件钢筋三级钢12~16 t 3.441 4025.75 13852.61
68 ******** 现浇混凝土柱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现浇构件钢筋三级钢以上16~25+三级钢箍筋 t 12.777 4507.25 57589.13
69 1******** 现浇混凝土梁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现浇构件钢筋三级钢以上16~25+三级钢箍筋 t 39.181 4430.75 173601.22
70 ******** 现浇混凝土墙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现浇构件钢筋三级钢以上16~25 t 0.138 4076.1 562.5
71 ******** 现浇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现浇构件钢筋三级钢以上16~25 t 12.375 4025.75 49818.66
72 ******** 现浇混凝土楼梯钢筋 1.钢筋种类、规格:现浇构件钢筋三级钢以上16~25+三级钢箍筋 t 1.745 4219.95 7363.81
73 ******** 构钢筋现浇混凝土二次结 1.钢筋种类、规格:现浇构件钢筋三级钢16~25+三级钢箍筋 t 3.889 4086.56 15892.63
本页小计 358324.28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

区)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5页共328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74 ******** 钢筋机械连接 1.种类:18以内直螺纹连接 41 12.8 524.8
75 ******** 钢筋机械连接 1.种类:25以内直螺纹连接 115 14.59 1677.85
76 ******** 钢筋机械连接 1.种类:32以内套管挤压 164 20.59 3376.76
77 ******** 基础模板 1.基础类型:独立基础 m2 257.06 54.5 14009.77
78 |******** 垫层模板 1.垫层模板 m2 103.71 33.91 3516.81
79 ******** 柱面模板 1.模板形式:周长1.8m内,高度3.6m内 m2 235.63 59.25 13961.08
80 ******** 柱面模板 1.模板形式:周长1.8m内,高度4.6m内 m2 369.84 63.94 23647.57
81 1******** 柱面模板 1.模板形式:周长1.8m外,高度3.6m内 m2 2.8 65.14 182.39
82 ******** 柱面模板 1.模板形式:周长1.8m外,高度4.6m内 m2 32.24 69.83 2251.32
83 |******** 梁模板 1.模板形式:基础梁模板 m2 519.58 62.89 32676.39
84 ******** 梁模板 1.模板形式:高度4.6m内,宽度25cm内 m2 1136.58 77.37 87937.19
85 ******** 梁模板 1.模板形式:高度4.6m内,宽度25cm外 m2 200.82 84.18 16905.03
86 ******** 梁模板 1.模板形式:高度3.6m内,宽度25cm内 m2 40.23 68.94 2773.46
87 1******** 圈梁模板 m2 51.35 53.27 2735.41
88 ******** 其他板模板 1.构件名称:雨棚模板 m2 7.61 78.24 595.41
89 ******** 楼板、屋面板、坡道板模板 1.模板形式:高度4.6m内 m2 1230.39 74.65 91848.61
90 ******** 其他板模板 1.构件名称:栏板模板 m2 30.49 70.54 2150.76
91 |******** 墙面模板 m2 471.9 46.18 21792.34
92 ******** 楼梯模板 m2 134.79 195.61 26366.27
本页小计 |348929.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

区)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6页共328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门窗工程 123872.58
34 ******** 金属(塑钢)窗 1.窗洞口尺寸:ZJC6922:5750*22002.框、扇材质及规格:90系列1.8厚断热铝合金框推拉窗3.玻璃品种、厚度:6mm透明玻璃4.五金种类、规格:含配套五金配件等 1 4602.48 4602.48
35 ******** 金属(塑钢)门 1.门洞口尺寸:M1022:1000*22002.框、扇材质:0.6+0.8成品镀锌钢板门3.五金种类、规格:含拉手等 8 1103.44 8827.52
36 1******** 金属(塑钢)门 1.门洞口尺寸:M1222:1200*22002.框、扇材质:0.6+0.8成品镀锌钢板门3.五金种类、规格:含拉手等 1 896.78 896.78
37 ******** 金属(塑钢)门 1.门洞口尺寸:M1522:1500*22002.框、扇材质:0.6+0.8成品镀锌钢板门3.五金种类、规格:含拉手等 4 1120.97 4483.88
本页小计 18810.6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标段:东莞市樟木头中学(樟洋校区)

区)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升级改造工程【建安部分】第7页共328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38********钢质防火门1.门洞口尺寸:FM甲1022:1000*22002.框、扇材质:钢质甲级双扇防火门3.五金种类、规格:含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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