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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CQS25C01862_13********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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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 CQS25C01862 采购执行编号: 1708-BC2500461938AF
项目名称: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540,000.00元
最高限价:54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 包内容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单位 | 服务要求 |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 | 540,000.00元 | 1 | 项 | 包括考生入场和考试登录人脸识别、考试过程管控、考后异常处理、数据统计和上报等所需一切技术支撑。合同履行期间内,因用户需求变更导致项目软件修改,供应商应按项目的实际情况无偿提供履行服务。 |
最高限价总计:540,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签订合同后,供应商为用户三年(2026-2028年)的考试提供技术服务,应用系统开发(包括测试)应在签订合同日到第一个服务周期开始的时间内完成,后期技术服务至2028年最后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止。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服务承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3: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五、评审信息
磋商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
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教育社会考试服务中心
采购经办人:伍鹏
采购人电话:********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吴荐 彭晓玲
代理机构电话:********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荐 彭晓玲
项目联系人电话:********
九、附件
附件下载: 磋商文件-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CQS25C01862)(1110发布稿).doc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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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号:CQS25C01862
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500461938AF
磋商项目名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
采购人:重庆市教育社会考试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篇采购邀请书-3-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3-
二、资金来源-3-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3-
四、磋商有关说明-3-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
六、其它有关规定-4-
七、联系方式-5-
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6-
※一、项目情况-6-
※二、服务期限-6-
※三、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及标准-6-
四、服务需求-6-
※五、项目实施要求-9-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11-
※一、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及验收方式-11-
※二、团队要求-11-
※三、报价要求-11-
※四、付款方式-11-
※五、知识产权-11-
※六、其他商务要求-11-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3-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13-
二、评审标准-15-
三、无效响应-16-
四、采购终止-17-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8-
一、磋商费用-18-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8-
三、磋商要求-18-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19-
五、成交通知-19-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19-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21-
八、交易服务费-21-
九、签订合同-21-
十、项目验收-22-
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22-
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23-
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4-
一、经济部分-25-
二、服务部分27
三、商务部分28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29
1.第一篇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教育社会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1.1.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 项目名称(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 | 最高限价(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 | 1项 | 54 | 1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54万元。技术服务费根据当年考生人数和服务单价决定,不得超过本项目的预算金额,最后以实际中标价为准(考生预估人数参见“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
1.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服务承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供应商出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供应商提供其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供应商提供其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1.4.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五)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
(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14:00
(七)磋商开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14:00
(八)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1.5.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6.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7.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教育社会考试服务中心
联系人:伍鹏
电话:********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吴荐彭晓玲
电话:********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2.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
说明:“※”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标注的服务需求为非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
2.1.※一、项目情况
本项目服务对象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该考试在重庆市60余个考点开考,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分考场按批次进行。每年考生预估数量为18万,上半年服务开始时间在3月份,下半年服务开始时间在9月份。
2.2.※二、服务期限
供应商在签订合同起提供3年考试的完整服务周期的技术支持。一个服务周期是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以下简称NCRE)当次考试前一周到考试结束后一周为止,一般一年两个服务周期。如遇考试延期的情况,服务时间也顺延。
2.3.※三、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及标准
本项目需要一套软件协助考点和重庆市教育社会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考中心)工作人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服务范围
包括考生入场和考试登录人脸识别、考试过程管控、考后异常处理、数据统计和上报等所需一切技术支撑。合同履行期间内,因用户需求变更导致项目软件修改,供应商应按项目的实际情况无偿提供履行服务。
(二)服务要求: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服务需求”执行。
(三)技术保障要求:
(1)供应商必须提供人脸识别技术对参加NCRE考试的考生进行入场身份识别。
(2)供应商应对接国家NCRE考试系统,以便考生进行人脸识别登录和对考生进行考试过程的管控;
(3)供应商须在考前准备阶段(考前两周),协助社考中心做好考务技术培训,并为技术力量薄弱的考点提供现场技术支持,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4)考试期间,供应商应该至少安排1名技术人员提供驻社考中心现场技术支持,保证及时响应。
(四)保密要求:供应商必须了解本项目合同规定的保密要求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即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报名数据、照片、人脸特征等信息为敏感信息,技术服务公司需签署相关保密协议,保证数据安全。
(五)服务标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篇“验收方式”执行。
2.4.四、服务需求
(一)总体需求
※NCRE在重庆市60多个考点开考,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形式。每个考场按批次进行,考生进场和考试过程中,需要使用新技术手段辅助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识别和考试过程的管控,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身份证识别的准确率,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开展相关软件的研发工作,辅助完成NCRE的考试考生入场和考试过程的管理工作。
※1.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考生入场进行身份识别。
※2.对接国家NCRE考试系统,完成考生人脸识别自动登录NCRE考试系统。
※3.考试过程中和考后考生行为的识别和管控(分析考生考试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异常并在管理机上报警)。
※4.为工作人员提供数据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
(二)NCRE的功能需求
※软件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必须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流程和功能。
▲1.对考生入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1)考生刷身份证(身份证阅证器各考点自备)自动比对(与现场摄像头采集图像比对),比对时间小于2秒,5秒未比对成功时,提示“审核不通过”,并弹出人工审核界面,供考务人员现场审核。
(2)系统人脸比对产生结果时,要有界面显示提示和简短的声音提示。
(3)系统人脸比对时,只比对现场照片与身份证照片;在考生未携带身份证,携带其他合规证件时应走人工通道(非二代身份证比对通道),人工通道比对现场照片与准考证照片。
(4)系统需要保存人脸比对时的,证件照片、准考证照片、现场抓拍照片,现场照片须为比对时相似度最高的一张。现场采集照片命名时应当区分自动比对成功照片,人工强制通过照片,人工通道(非二代身份证比对通道)照片。入场时抓拍的人像用作考试登录时的合法验证。
(5)系统需提供参数设置功能,即:人脸比对相似度阈值设置、验证参数配置。
▲2.通过人脸识别控制考生自动登录NCRE考试系统
考生到考位上入座后,系统通过考试机的摄像头抓取考生照片,与考生入场检录时抓拍的照片进行匹配,根据匹配的照片获取对应的考生信息,然后自动登录NCRE考试系统开始考试。当人脸识别失败时通知管理机,按考务要求由人工进行身份验证和登录。
▲3.考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和行为进行监测
(1)每隔一定时间对考生人脸进行比对,对考生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时发送信息和行为照片到管理机,由工作人员进行识别和干预。
(2)考试过程中,对考试机的网络连接情况进行侦测,防止考试机、管理机和服务器接入互联网。
▲4.考后的处理
(1)考后对考生的身份核检(针对考生考后补交身份证的情况)。
(2)每一个场次结束后生成二维码,通过社考手机APP扫码上报考试情况(如考试情况,缺考人数,异常情况信息等)到社考服务平台。
▲5.系统管理功能
(1)系统支持单机检录和服务器联网检录模式,并分配相应的登录账号。
(2)系统支持考务数据导入、身份识别入场检录数据上报功能。
(3)系统具有相应的数据处理功能。如对导入的考务数据进行严格的逻辑检查等。
(4)系统具备完善的实时统计功能。如考生数据统计、全体及分考场检录进度统计、全体及分考场缺考统计、考试异常登录监控、异常行为统计等。
▲6.省级机构管理功能
(1)系统提供省级机构合并各考点导出数据的功能。
(2)省级机构可查看各考点人脸比对详细数据。
(3)省级机构可统计全市人脸比对情况及各考点人脸比对情况。
※7.硬件设备及系统兼容要求
(1)需兼容Windows7及以上系统电脑设备。
(2)需兼容市面主流品牌高清摄像头。
(3)需兼容市面上具有二代身份证数据及照片读取能力的主流品牌身份证阅读机。
※8.照片要求
(1)照片存储路径及命名规则
人脸识别检录系统共涉及三类照片,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现场照片。同一考生的三类照片必须准确对应。存储路径及命名规则如下:
①准考证照片:省代码\\考点代码\\考生报名号或身份证号码.JPG。
②身份证照片:省代码\\考点代码\\考生报名号_批次号_1或身份证号码.JPG。
③自动通道现场照片:省代码\\考点代码\\考生报名号_批次号_2或身份证号码.JPG。
④人工通道现场照片:省代码\\考点代码\\考生报名号_批次号_3或身份证号码.JPG。
注:如考生报考多个科目(最多3科),考生会参加多个批次的考试,则会出现多次人脸识别检录入场的情况。
(2)现场照片质量要求
①采集的现场照片图像像素最小为240×180(高×宽),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
②文件大小要求:20KB-200KB。
※9.考后数据上报要求
(1)数据上报内容
①检录结果数据库。
②照片数据。包括考生现场照片、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
(2)上报数据具体要求
①应能够支持导入考点库、考场库、考生库、图像库相关批次等数据。提供数据接口供下级服务器按考点编号或考区编号下载本区域内所有考生身份数据库;
②应能够对导入系统的考生数据进行打包,为身份认证终端下载做准备,平台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保证数据安全。
③应能够查看考生认证数据情况。可导出Excel报表,可导出DBF数据库和认证照片。导出报告。支持考务需求的各类报表打印、批量打印等。
※10.技术保障要求
(1)技术服务公司在考前准备阶段(考前一周),应当协助省考试机构做好考务技术培训,并为技术力量薄弱的考点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2)考前测试新开考点的网络和设备使用情况,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3)考试期间,技术服务公司应该安排至少1名技术人员提供驻省现场技术支持,保证及时响应。
※11.数据保密要求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报名数据、照片等信息为敏感信息,为保证本服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供应商应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保密资质证书或所使用的身份认证系统软件具有网络安全服务认证证书等级保护测评服务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测试报告。
※12.所属权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所有权、专利权等归投标人所有,关于考生的所有信息归采购人所有。
2.5.※五、项目实施要求
1.调查用户需求
以上所述需求内容仅供参考,有些数据虽未提供,但未尽事宜之资料,供应商可以向用户索取。为推进项目的进行,供应商应与用户沟通,派人驻现场详细调研用户需求,撰写详细的用户需求文档,必要时供应商应到我市各考点实地调研。
2.开发应用系统
供应商根据双方确定的需求可以开展应用系统的开发,在应用系统迭代开发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政策的变化导致用户需求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供应商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和人员驻现场开发。
3.系统测试和部署
供应商应提供包含应用测试、系统联调、安装部署、运行维护等全部服务工作。新开发的系统和系统每次的迭代升级都必须要有详细且严格的测试,供应商必须制定测试方案,设计测试用例,使用测试工具,召集各考区、各考点,甚至考生参与测试,测试工作应系统正式使用前一个月内完成,市教育考试院可以协助和配合供应商完成。
4.系统使用培训
供应商应提供系统使用手册,并免费培训用户,提高用户操作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5.技术支持和售后维护
提供业务(如报名、考试等)期间的技术支持服务、售后维护服务等。建立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在系统运行中定期检测,做到考试全程跟踪,遇到节假日期间安排技术人员值班,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和指导,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
系统运行期间,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在线升级功能,维护系统正常的运行。
6.做好数据备份:供应商按用户指定存储空间定期做好备份工作,当次服务结束应将最新备份数据提交给用户。
7.供应商服务应即时解决用户在业务期间系统使用问题、数据问题以及服务程序错误问题,使考试能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应做好计划与安排,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9.供应商应加强本项目资料的保密管控,必须针对本项目建立项目纸质、声音、影像、图像、电子等各种形态资料及其载体的保密管控措施,记录资料由生成到销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使用日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10.供应商应加强本项目在用户工作场所使用设备,特别是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便携设备使用的保密管理。接入系统网络内使用的设备,必须遵守系统关于终端安全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等要求。
3.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3.1.※一、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合同履行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供应商为用户三年(2026-2028年)的考试提供技术服务,应用系统开发(包括测试)应在签订合同日到第一个服务周期开始的时间内完成,后期技术服务至2028年最后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止。
(二)服务地点:重庆市教育社会考试服务中心。
(三)验收方式:项目完成后,由供应商负责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接到供应商正式申请后,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3.2.※二、团队要求
1.供应商须为本项目的应急响应服务配备团队人员若干,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划片区派驻技术人员到现场服务。要求项目初期运行时供应商必须提供覆盖考区数30%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服务,后期视情况减少现场服务人数,改为远程服务。社考中心至少派一人到现场驻点服务。目前NCRE最大开考考区数为21个。
2.供应商需提供团队人员名单及投标人为团队人员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来任一月缴纳社保的明细(复印件)。
3.3.※三、报价要求
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人工费、服务费、税费等等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采购人不再追加额外费用。
3.4.※四、付款方式
(一)本项目的费用包括三年的服务费用,费用按一个服务周期结算一次,完整的一个服务周期一般是半年。
(二)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供应商提交服务报告,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供验收报告、发票、结算清单、采购合同等材料,向采购人申请付款。
(三)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申请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当次服务全额费用。
(四)三年期服务总价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总价。
3.5.※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6.※六、其他商务要求
采购人在每个服务周期结束后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合同中约定),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
供应商应与采购人须签订使用考试有关数据的保密协议,协议格式和内容由采购人提供,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
4.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4.1.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 |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
| 响应方案 |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响应 |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 |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
4.2.二、评审标准
|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1 | 磋商报价(15%) | 15 |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
| 2 | 服务(54%) | 18 | 1.起评分:有效投标人的起评分为18分。2.扣分条款:响应文件的应答有一条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中带“▲”号标注的部分(共6条),从起评分中扣除3分,扣完为止。 | |
| 28 | 投标人应提供涉及以下内容的具体方案,格式自拟,内容须客观准确描述,每个子方案满分7分,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内容不存在瑕疵得7分;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5分;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3分;内容存在3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方案得0分。(一)实施方案1.结合重庆市NCRE情况和可提供的软硬件服务制定完整的业务工作流程,提供NCRE人脸识别入场、考试登录和考试过程行为管控需求分析方案;2.提供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用的方案;3.提供针对NCRE考生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数据的传输、存储和上报的方案;4.提供项目运维过程中的应急预案;5.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安排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6.项目理解及综合分析程度符合采购人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需要;(二)安全保障方案7.数据采集安全方案,确保数据安全;8.网络和系统安全方案,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三)技术保障方案9.针对本项目制定售后、培训及技术支持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方式、维护响应时间、承诺维护的服务年限的情况等;(四)设备保障方案10.针对本项目制定设备支撑保障方案。方案包含但不限于符合该考试的设备配备、型号、技术参数、数量、易用性、先进性、安装调试、技术保障情况等。 | 1.提供方案,格式自定。2.本项内容中所称的“瑕疵”为以下任一种情形,方案中任有一处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一处瑕疵:①内容浅显、片面或缺少关键分析点;②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内容存在逻辑漏洞; ③存在常识性错误或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④方案中所采取措施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⑤方案中提出的措施举措不利于本项目目标的实现;⑥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实现采购目标。 | ||
| 5 | 投标人承诺具有满足教育部考试院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技术工作所需的软件系统及相关硬件设备需求,满足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承诺,格式自定。 | ||
| 3 | 投标人承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中标后能够提供本地化服务,满足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承诺,格式自定。 | ||
| 3 | 商务部分(31%) | 7 | 1.项目负责人(4分)具备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4分;2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3分)至少有1人具备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级和专业不限,得3分。 | 提供:1.项目成员名单;2.证书复印件;3.供应商为持证人员在2025年任一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中标后人员名单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更改。) |
| 9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产品或模块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得3分,否则不得分。 | 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 ||
| 15 | 供应商应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实施经验,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含)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每提供一份得3分,本项最高得15分,没有的不得分。 | 提供合同关键页(封面、签字盖章页和能体现项目标的的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4.3.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4.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5.1.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5.3.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不接受。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5.4.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5.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5.6.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5.7.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采购类型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 100-200 | 1.1% | 0.8% | 0.7% |
| 200-500 | 1.08% | 0.78% | 0.69% |
| 500-1000 | 0.76% | 0.43% | 0.52% |
| 1000-5000 | 0.45% | 0.23% | 0.32% |
| 5000-10000 | 0.23% | 0.09% | 0.18% |
| 10000-100000 | 0.045% | 0.045% | 0.045% |
| ********以上 | 0.009% | 0.009% | 0.009% |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200-100)万元×0.8%=0.8万元
(500-200)×0.78%=2.34万元
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户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里店支行
账号:31********74780
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提供服务的均为微型企业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
5.8.八、交易服务费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5.9.九、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5.10.十、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5.11.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6.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 磋商项目名称 | 数量 | 综合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 一、服务要求 | ||||||
| 二、考核方式 | ||||||
| 三、付款方式: | ||||||
| 四、履约保证金: | ||||||
| 五、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 六、其他约定事项: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4.其他: | ||||||
| 需方:地址:联系电话:授权代表: | 供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授权代表:(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 备注: | ||||||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7.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三)其他服务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商务资料(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7.1.一、经济部分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传真:
网址:邮编:
联系人:
年月日
(二)明细报价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 序号 | 名称 | 相关信息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 1 | |||||
| 2 | |||||
| 3 | |||||
| …… | |||||
| 总计 | |||||
注:1.供应商根据自己的价格构成情况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年月日
7.2.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 序号 | 项目服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三)其他服务资料(格式自定)
7.3.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 序号 | 项目商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商务资料(格式自定)
7.4.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重庆市教育社会考试服务中心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脸识别软件技术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0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0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盖章):
日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