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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本级 | 房屋修缮
项目概况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 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 (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_、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SZB-2025-1415
项目名称: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学15楼三至六层改造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60日历天
本项目( 是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符合要求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项目属性为工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对应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1)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三类人员”B类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 /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00至12:00:00 ,下午 12:00:00至23:59:59 (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 ***********
方式: (1)线上获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采购文件)。本次采购不提供纸质版采购文件。(2)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获得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3)采购公告所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 ***********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_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_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 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 。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以书面形式_次性提出。(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的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_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_合同项下的磋商。(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6)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7)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_致。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浙江农林大学
地 址: 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郑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 朱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7楼1706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章柔婧、曹剑斌、陈敏娇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
质疑联系人: 桑国坚
质疑联系方式: ********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传真:
联系人:朱老师、王老师、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
政策咨询:何_平、冯华,********、********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天谷CA ********。
附件信息: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稿).docx
407.0K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稿).docx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 项目编号: | HSZB-2025-1415 |
| 项目名称: |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
| 采购单位: | 浙江农林大学 |
| 代理机构: | 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磋商须知7
前附表7
一、总则14
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2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25
四、磋商响应文件27
五、磋商响应32
六、开标33
七、评审34
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36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6
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37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38
第三章评审办法39
一、总则39
二、评审程序39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44
四、其他评审事项规定47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49
第五章合同56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9
一、资格文件部分格式88
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格式98
三、报价文件部分格式113
第七章附件139
电子交易须知
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获得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登记、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
2、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应安装“电子交易客户端”软件,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将被电子交易平台拒收。“电子交易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版块获取。
3、供应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交易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电子交易平台。
4、“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还可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并加盖公章。
5、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如无法按时解密的,如供应商提交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则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以“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参与评审,“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常运行情况下,“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无法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供应商未按规定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未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仅提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6、供应商在参加电子交易过程中,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帮助文档”版面获取《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或致电平台********获取相关服务支持。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SZB-2025-1415
项目名称: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数量:1
单位:项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含暂列金35933.18元)
简要规格描述:学15楼三至六层改造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
备注:不允许进口
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符合要求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项目属性为工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对应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三类人员”B类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项目允许符合以下规定的联合体参加投标:
①联合体各方均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并且符合本项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条规定;
②提交有效的联合投标(响应)协议书,明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5.本项目允许分包,要求如下:
①分包承担主体均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并且符合本项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条规定;
②提交有效的分包意向协议。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网址):***********
3.方式:(1)线上获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采购文件)。本次采购不提供纸质版采购文件。(2)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获得线上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权限。(3)采购公告所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4.售价(元):0
5.采购公告所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递交(上传)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北京时间)
2.递交地点(网址):***********
五、响应文件开启
1.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0(北京时间)
2.地点(网址):***********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和*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的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6)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7)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农林大学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郑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朱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7楼1706室
项目联系人(询问):章柔婧、曹剑斌、陈敏娇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桑国坚
质疑联系方式:********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549号城建综合大楼11楼
传真:/
联系人:朱老师、王老师、匡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天谷CA********。
第二章磋商须知
前附表
|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 |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
| 2 | 项目编号 | HSZB-2025-1415 |
| 3 | 采购内容及需求 |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清单及图纸。工期:60日历天;供应商磋商时可填报不大于60日历天的最短合理工期,成交后,该磋商工期将作为合同工期。 |
| 4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元(含暂列金35933.18元),报价如超过最高限价或未列明暂列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
| 5 | 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6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浙江农林大学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 |
| 7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章柔婧、曹剑斌、陈敏娇联系电话:********、183********电子邮箱:********@qq.com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7楼1706室 |
| 8 | 公告媒体 | 浙江政府采购网(***********) |
| 9 | 交易方式 | 电子交易 |
| 10 | 电子交易平台 | 政府采购云平台(***********) |
| 1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本次采购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2)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3)本次采购标的为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建筑业;标准: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6)本次采购的工程要求全部由中小企业承建;(7)承接的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包括联合体内的中小企业和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的,供应商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9)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供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 12 | 采购方式 | 公告形式邀请(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后登记确定) |
| 13 | 转包 |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
| 14 | 分包 | 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要求:垃圾清运。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 15 | 样品 | 不要求 |
| 16 | 演示 | 不要求 |
| 17 | 现场勘查 | 自行踏勘集中踏勘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意外导致伤亡等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 |
| 18 | 采购文件澄清 |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前后矛盾等内容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5天前以书面(纸质)形式要求采购单位作出澄清。 |
| 19 | 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 | 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 |
| 20 | 磋商响应文件组成 |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商务技术、报价等内容组成。 |
| 21 | 磋商报价 | 1.本项目应以人民币报价;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以及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报价等相关表格。对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3.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现行标准、技术规范和省、市的相关计价规定,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要求和采购人所提供工程量清单以及现场踏勘了解所得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4.不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 |
| 22 |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2)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2、“电子备份响应文件”:(1)“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2)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是否编制“电子备份响应文件”。(3)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 |
| 22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 | 采用电子签章 |
| 23 | 磋商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递交 |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递交:在线上传递交。(1)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响应无效。(2)“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2、“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和递交:(1)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是否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2)“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存入U盘(一份)。(3)“电子备份响应文件” 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邮寄或送达方式递交:(4)“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响应单位名称等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没有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至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5)收件人:章柔婧 电话:********,收件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7楼1706室 |
| 24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址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响应文件递交地点:(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递交。(2)“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7楼1706室) |
| 25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1、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2、地点(网址):详见磋商公告响应文件开启后,供应商在线参加磋商。 |
| 26 | 开启(解密)响应文件 | 1、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磋商,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磋商;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3、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4、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如供应商按规定递交了合格的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则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以“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参与评审,“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常运行情况下,“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无法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如供应商未按规定递交“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仅递交了“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无效。 |
| 27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28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90天 |
| 29 | 进口 | 不允许 |
| 30 | 节能产品 |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材料(设备),本工程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使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材料(设备)。 |
| 31 | 环境标志产品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32 | 代理服务费 | 1、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价作为基数,依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的70%进行计算(不足3000元时按3000元)。该费用在投标文件中不单列,由投标人在投标总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供应商应当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并在响应文件中出具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2、代理服务费支付:① 代理服务费缴纳形式:汇票/支票/电汇/现金② 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账 号:9516********33、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单位名称、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行名称、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 |
| 33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1、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5%2、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以电汇、汇票、支票形式或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递交,项目验收结束后无息退还。 |
| 3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详见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商务要求” |
| 35 | 质量保证金 | 合同金额的1.5%,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有关规定退还。 |
| 36 | 施工用水电费 | 施工水电费在结算审定款中根据定额价格直接扣除。 |
| 37 | 预付款担保 | 详见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商务要求” |
| 38 | 重要提醒 | (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对照磋商须知条款阅读本表,如本表与须知内容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应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响应,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不符客观事实的“响应”或者“应标”,情节严重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参照“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 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的规定,供应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真实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产品彩页(或说明书)等材料的查询网站或原件,以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核查资料真实性。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采购人保留追溯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损失由供应商承担。(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或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投标响应无效;(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加粗及加下划线的条款着重提请各供应商注意,请各供应商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漏读、错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5)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终报价为准,单价同比例下浮(暂列金不下浮)。 |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þ强制采购节能采购。产品: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小便器、蹲便器、水嘴□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产品: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产品: □无 |
一、总则
1.1、实施依据及适用范围
1.1.1实施依据: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22]3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
1.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HSZB-2025-1415)的采购、响应、磋商、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项目基本信息
1.2.1项目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2项目编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3采购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4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5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6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7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8交易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9电子交易平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10工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类型
1.3.1采购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2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1.4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合格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4.2合格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5定义
1.5.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甲方”(本项目的采购人是指“浙江农林大学”);
1.5.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浙江豪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5.3“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1.5.4“磋商响应供应商”(或磋商供应商或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5“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1.5.6“磋商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响应;
1.5.7“成交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单位,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乙方”;
1.5.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1.5.9“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5.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5.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单位;
1.5.12“项目”:是指磋商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
1.5.13“书面形式”:是指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信函、传真、电子扫描件等;
1.5.14“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期限规定的证件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
1.5.15“制造商”:是指拥有投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
1.5.16“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是指本文件;
1.5.1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5.18“实质性条款(或要求)”:是指本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标注“▲”号的技术或商务条款(或要求),供应商磋商响应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且不得出现负偏离,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1.5.19“活页装订”:是指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就随时可以拆卸替换复原或翻阅时容易自行脱落的装订方式。
1.5.20“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
1.5.21“细微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
1.6投标委托
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全权代表其处理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事项,但其授权代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授权(等同未提供)。
1.7.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或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
(2)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响应的,在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予以说明备注,并在资格文件中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未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的联合体无效;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等级;
(4)联合体各方之间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指定本项目主办人,并将《联合投标协议书》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须由主办人完成,并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进行说明;
(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
(6)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联合体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主办人按规定进行签章;
(8)采购代理服务费可由主办人一方缴纳,也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缴纳(具体缴纳金额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明确)。
1.8进口产品磋商响应
1.8.1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8.2《磋商须知前附表》未标明允许进口产品磋商的合同项(标项)一律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国外品牌产品”不等于“进口产品”。
1.9磋商费用
1.9.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响应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1.9.2合同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本次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10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1.10.1语言文字:除专业术语、签名、盖章、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与本次采购工作有关的所有材料、来往函电语言均应使用中文,专业术语、名称应附有中文注释。仅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材料视同未提供。
1.10.2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1.11现场勘查
1.11.1现场勘查时间、地点、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统一现场勘查的,采购人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放现场场地以便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此外其他任何时间采购人不再统一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特殊情形除外);
1.11.3供应商应自行前往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勘查,因参加现场勘查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4现场勘查过程中,供应商应注意勘查安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5采购人在现场勘查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2标前答疑会
1.12.1标前答疑会时间、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2前附表规定召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组织机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标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2.3供应商应在答疑会时间的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组织机构,以便采购组织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
1.12.4不召开标前答疑会或标前答疑会完成后的其他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将按本章第3.2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第3.3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
1.13关联供应商投标限制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
1.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
1.13.2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均作无效处理: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1.13.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作无效处理。
1.13.4(综合评分法、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适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磋商响应供应商计算,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磋商响应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同时,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时,商务技术分最高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最后报价、商务技术分均相同时,由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其他同品牌磋商响应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1.13.5(综合评分法、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适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响应时,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照第1.13.4款处理;本项目核心产品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4特殊供应商投标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述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1.15转包、分包
1.15.1转包:不允许;
1.15.2分包: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5.3《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声明允许分包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包。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16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
1.16.1询问: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就某一事项向采购组织机构发出“询问”,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规定不予答复的内容除外。
1.16.2质疑: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16.2.1上述所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6.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16.2.3供应商认可采购组织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重新评审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再提出异议;
1.16.2.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件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即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诉求成立的必要材料);
1.16.3投诉:供应商对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1.17其他说明
1.17.1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磋商响应供应商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时,属于磋商响应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
1.17.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磋商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结果无效,并须依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给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17.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7.4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为建议性要求或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磋商,但所投产品应当具有相等或更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档次,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7.5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所响应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响应。
1.17.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1.17.7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7.8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1.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2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1.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1.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1.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1.7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备注:(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果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1.8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备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9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2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相关规定
2.2.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2.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 品目清单序号 | 产品名称(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 |
| 1 | A020101计算机设备 | ★A********台式计算机;★A********便携式计算机;★A********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2 | A020106输入输出设备 | ★A********激光打印机;★A********针式打印机;★A********液晶显示器。 |
| 6 | A020523制冷空调设备 | ★A********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A********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A********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 |
| 9 | ★A020609镇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 10 | A020618生活用电器 | ★A********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A********热水器:★电热水器。 |
| 11 | A020619照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 12 | ★A020910电视设备 | A********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 13 | ★A020911视频设备 | 监视器。 |
| 15 | ★A060805便器 | 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 |
| 16 | ★A060806 水嘴 | 水嘴。 |
2.2.3本次采购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上述证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2.2.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2.2.5本次采购对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优先采购,详见第七章评分标准中有关节能、环保评分内容。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2.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
2.2.7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为准,详见第八章附件(如遇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3.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
第五章合同;
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附件(如有);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如有,另册)。
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
3.2.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清单、图纸中有前后不一致或不清楚或有误的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3.2.3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递交的《疑问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通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并以传真或邮件(原文扫描件)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有约束力;当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澄清、修改的内容就同一事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影响到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3.4供应商收到采购组织机构发出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向采购组织机构递交书面回执;
3.3.5供应商对收到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同时在书面回执中加注说明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疑问内容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3.3.6任何口头形式的答复、说明均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1.16.2款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四、磋商响应文件
4.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
4.1.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
4.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4.2.1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以下统称“磋商响应文件”)。
4.2.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资格文件》组成内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1-1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
▲(1)资格承诺函(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2)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制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1-2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提示和说明: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的工程,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承接的工程,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1-3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证明材料:(格式见第六章)
▲1-4联合投标协议书(仅联合体适用)(格式见第六章)
▲1-5有效的《分包意向协议》(仅分包适用)(格式见第六章)
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内容
▲2-1关于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2-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公司员工签署及参加磋商响应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此授权书);
2-4磋商响应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证明材料;
2-5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2-6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2-7商务技术偏离表;
2-8施工组织设计;
2-9技术(服务)方案;
2-10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组成内容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3)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
注:以上目录是编制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
4.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4.3.1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实行电子交易(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4.3.2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第4.2.2款规定的内容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4.3.3本文件《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
4.3.4本章节第4.2.2款内容中约定可以提供扫描件(或复制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许可材料、荣誉证书、产品注册登记材料、产品检测材料、验收材料等)。
4.3.5本章节第4.2.2款内容中标注“▲”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4.3.6《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
4.3.7《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负责。
4.3.8磋商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第4.2.2款“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4.4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
4.4.1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4.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按《第三章磋商须知》规定和《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应签章而未签章的材料视为未提供。请各供应商详细查阅本章节第4.3款“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
4.5磋商报价
4.5.1磋商报价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相关报价格式填写;
4.5.2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5.3《磋商响应文件》针对每个标项每一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磋商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4.5.5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保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作任何落标解释。
4.5.6▲本次磋商报价为含税人民币价。
4.5.7磋商报价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4.5.8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4.5.9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技术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上述要求凡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采购人不单独列项支付;
4.5.10凡在磋商报价中涉及到规费、税金、企业管理费、措施费等国家、省、市强制性要求的费用,若磋商响应供应商报价不足或未报价,则视作优惠,一旦成交,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该费用。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单价同比例调整(暂列金不调整)。
4.5.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4.5.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4.5.13除非本磋商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4.5.14本项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的要求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计量并提供的,供应商在提疑截止时间前同样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按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及项目中不合理或缺漏项部分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采购人将以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形式书面给以解答和修订。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提供的图纸(如有)、联系函即作为本工程报价的依据,各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任何偏离工程量清单的响应报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5.15供应商采购过程中对采购人提供的最终工程量清单未提出异议的,须在磋商单价及磋商总价中充分考虑固定总价合同可能存在的工程量与图纸(如有)不一致的风险。
4.5.16供应商须在磋商总价中考虑人、材、机可能的价格变化。
4.6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4.6.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4.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磋商响应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
4.6.3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4.6.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4.6.5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强行撤回(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按采购预算金额的5%对其进行追偿(追偿金额不足伍万的按伍万计),以弥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损失,同时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7备份磋商响应文件
4.7.1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3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存储、份数、密封包装、标识、递交与接收
(1)存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密封包装、标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密封包装或标识或盖章的视为未递交。
(4)递交与接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视为未递交。
4.7.4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使用与失效
合格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在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拆封、使用,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不再拆封、使用。“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5“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不属于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
五、磋商响应
5.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5.1.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2投标地点
5.2.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3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
5.3.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4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5.4.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已传输递交的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重新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5.4.2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5.5磋商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
5.5.1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5.5.2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不是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
5.6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
5.6.1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若某个标项成功解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的视为成功解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不再进行开标,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六、开标
6.1磋商时间、地点
6.1.1磋商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磋商组织与邀请
6.2.1磋商准备:本项目磋商现场活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落实,磋商过程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记录,磋商现场由采购组织机构人员主持。
6.2.2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6.2.3磋商响应文件开启顺序: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6.2.4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6.3开标流程(两阶段)
6.3.1开标流程:
(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按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公布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情况(磋商响应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名单等信息);
(4)开启标书信息(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标书信息开启后,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商务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
(5)商务技术磋商、评审结束后,公布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及经商务技术评审的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名单。
(6)开启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磋商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7)经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及磋商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终报价加盖签章并上传。
(8)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
(9)采购代理机构公布各有效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及最后报价情况,制作开标记录表,供应商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
(10)评审结束后,公布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6.3.2特殊情况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
(2)磋商过程中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材料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若因“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予以确认。
七、评审
7.1评审工作的组织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7.2磋商小组的组建
7.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2.2评审专家从省级或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
7.3磋商小组的职责
7.3.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4评审原则
7.4.1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7.4.2评审工作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事先已列明的内容进行(如现场方案讲解、演示、样品等)。
7.5评审意见的争议处理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6评委纪律
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供应商接触,不得出现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7.7评审方法和标准
7.7.1评审方法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7.2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7.3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详细评审方法和标准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
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
8.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
8.1.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
8.1.2采购人及采购组织机构不对评审结果做任何解释。
8.2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签发
8.2.1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8.2.2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9.2.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8.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
磋商响应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1.16.2款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9.1.1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成交供应商;
9.1.2收取标准或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1.3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确定后7日内,一次性缴纳;
9.1.4缴纳形式:电汇、转账、支票、汇票(不接受现金),由成交供应商账户转出;
9.1.5特别说明:
(1)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报价时应将采购代理服务费计入磋商总价(单独列项或列入综合单价内,未计入的视为已包含);
(2)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将作为采购人合同付款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成交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和投标承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9.1.6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放弃成交的,已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追偿后支付。
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
10.1签订合同
10.1.1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1.2成交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0.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10.1.4原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
10.2.1履约担保递交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应递交而未递交履约担保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10.2.2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成交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按以下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1)采购人已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了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向采购人支付等额违约金;
(2)采购人还未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10.2.3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约定履约完毕后退还(具体退还方式以合同签订时约定为准)。
10.3合同款支付方式等
10.3.1合同款支付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3.2质量保证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3.3施工用水电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4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11.1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11.1.1中小企业融资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重要提醒
11.2.1磋商重要提醒: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3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
1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的评审。
一、总则
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磋商小组将对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商务技术、最终报价情况由各成员独立记名打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递交了有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成交候选资格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评审小组推荐得分排列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资信、商务及技术分=评审小组所有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供应商评审综合得分=价格分+资信、商务及技术分
二、评审程序
2.1评审前
组织磋商小组签到、核对评委身份,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成员阅读磋商文件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了解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磋商有关事项等。
2.2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符合性审查
2.2.1开标(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与事实不符,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磋商响应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磋商小组将对其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无效投标),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
(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2.2对符合资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3《商务技术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磋商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2)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方案的;
(3)仅提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须知》或《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
(5)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
(6)磋商响应文件标注的响应或偏离情况与事实不符,或提供了虚假材料的;
(7)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
(10)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2.4《报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2)未在政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
(3)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或者磋商报价涵盖的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5)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拒绝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错误修正原则进行修正的;
(6)磋商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7)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8)磋商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磋商文件提供的清单不一致的;
(9)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清单要求列明暂列金额的;
(10)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取费低于清单编制说明中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11)磋商报价中的规费、税金、措施费等国家、省、市强制性要求的费用报价不足或未报价的;
(1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须知》或《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
(13)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
(14)磋商小组认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投标人报价低于项目标项预算50%的,且未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5)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6)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3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澄清、说明或补正
2.3.1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方式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响应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30分钟。
2.3.2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的方式提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3评审过程中如有商务技术、报价磋商的,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汇总所有变动情况及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方式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须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响应供应商响应回复时间为30分钟。
2.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方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6按磋商程序规定开始并完成磋商。
2.3.7所有磋商结束后,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时间,并告知相关供应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30分钟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上传最后报价(须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3.7上述询标、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进行的,将采用书面(含邮件)形式进行。
2.4磋商响应文件的错误修正
2.4.1《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磋商响应文件》中投标函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备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本章节第2.3.2款的规定经磋商响应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2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4.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提供正、副本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5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价、评分
2.5.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价与评分。评标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将独立对每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得分。
2.5.2对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汇总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畸高、畸低(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情形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当场改正或书面说明理由,拒不改正又不作书面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2.6修改评审结果
2.6.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6.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2.7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供应商排名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磋商小组根据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商务技术分与最后报价得分之和)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序。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
(1)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低的优先原则确定排名;
(2)综合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商务技术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
(3)综合得分、最后报价和商务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记名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名。
2.7.2根据最终得分排序,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2.8起草、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起草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加注电子签章),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重新评审
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将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
(一)商务技术部分(70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细则 | 分值 |
| 1 | 业绩 | 供应商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装修改造)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及对应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为准]:每提供1份业绩证明材料得0.5分,最高得1分。 | 1 |
| 2 | 拟派项目经理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同类项目(装修改造)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及对应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为准,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可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作为补充]得0.5分。注:同一业绩如已在第1项评分项(供应商业绩)中计分,则不可在本项中重复计分。 | 0.5 | |
| 3 | 体系认证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1.5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1.5 |
| 4 | 节能、环保 | 用于本项目的材料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已列入强制要求的除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0.5分,环境标志产0.5分,本项累计最高得2分。(根据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进行评分,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2 |
| 5 | 项目实施 | 总体概述-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总体设想和方案:根据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以及对本项目的针对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6 | 总体概述-施工阶段划分:根据施工划分的合理性,与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的符合程度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2分或1.5分或1分或0.5分或0分) | 2 | |
| 7 | 施工方案重难点分析:根据分析方案完善、合理、针对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8 | 施工重难点对应控制措施:根据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2分或1.5分或1分或0.5分或0分) | 2 | |
| 9 | 针对本项目特点需采取的专门施工技术:根据方案完善程度、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10 | 项目需采取的专门施工组织措施:根据方案完善程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2分或1.5分或1分或0.5分或0分) | 2 | |
| 11 | 施工各阶段进度计划: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对本项目的针对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12 | 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根据网络图表达的清晰程度、内容完善度以及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2分或1.5分或1分或0.5分或0分) | 2 | |
| 13 | 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及材料各阶段的投入安排:根据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整体考虑的全面性,对采购项目实施的有利程度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14 | 施工材料设备选型情况;根据选用的施工材料对项目需求的满足程度,拟投入设备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对项目实施的有利程度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4分或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4 | |
| 15 | 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及处理方案:根据方案的全面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对本项目的针对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16 | 保障措施 | 施工各阶段进度及质量保证措施:根据方案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4分或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4 |
| 17 | 施工用材料、半成品、外购件等质量保证措施:根据措施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18 | 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措施:根据措施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19 | 实施过程中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措施:根据措施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4分或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4 | |
| 20 | 服从采购人协调和统一管理及配合措施:根据措施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21 | 对成品保护、工程完工后的精细保洁方案及保证措施:根据措施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 22 | 项目班组 | 项目经理职称。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类高级职称的得3分。(提供有效的职称证书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 | 3 |
| 23 | 项目经理承诺到位率。项目经理承诺无在建项目,且到位率达到85%的得1分;达到90%的,得2分;达到95%及以上的,得3分。(提供盖章的承诺书,不提供不得分。) | 3 | |
| 24 | 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配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或造价师),配置齐全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3 | |
| 25 | 售后服务 | 工程保修期、维护响应时间:根据工程保修期承诺情况以及保修期内维护响应时间的及时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 26 | 服务方式、特别承诺: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售后服务相关承诺对项目实施的有利程度、可行度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3分或2分或1分或0分) | 3 |
备注:商务技术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磋商小组人数)
(二)报价分(30分)
最后报价的合理性:分析最后报价是否合理,最后报价范围是否完整,有否重大错漏项。磋商报价分计算方法: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有效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30分(即价格权值为30%)。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报价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100
重要提示: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型、微型、监狱及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评审价格不予扣除;
(2)投标人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投标人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等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投标人报价低于项目标项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四、其他评审事项规定
4.1串通投标的认定
4.1.1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被视为串通投标的:
(1)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互相混装。
4.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上述串通投标情形的,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2磋商响应供应商违法等重大事项的处理
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且将《磋商响应文件》、《询标记录》等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1)未如实提供债权债务、重大违法记录、利害关系等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2)不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3)其他严重干扰招投标秩序的行为的。
4.3评审中合格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若某个标项的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4.4废标适用情形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5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将重新采购。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
2.基本情况:
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学15楼四至六层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内容包含教学楼墙地顶改造、电气、弱电、给排水等工程。
3.现场条件
(1)已具备施工条件,但施工不能影响正常的工作。
(2)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和了解,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应充分考虑影响本次报价的因素、预计实施过程中各种不利因素,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考虑并包含在磋商报价中。成交后,供应商不得再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等的要求,若有此类要求,采购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踏勘的责任和风险,踏勘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量清单等已明确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另附)。
(2)可能出现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根据招标人明确指令需在招标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招标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
5.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工期要求:60日历天。
供应商须确保按期完工,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列出详细的工期进度计划。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更短的工期。
▲7.人员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三类人员”有效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具有任命文件;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三类人员”有效B类证书,且不得有在建项目;拟派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有效C类证书。
二、工程管理原则
1.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成交供应商一律不得转包,成交供应商如擅自转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承包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除扣罚履约担保外,并应另向采购人支付该项目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2.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的监理人员的管理;
3.在响应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拟派项目经理到位率不得少于80%。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技术负责人,直至采购人满意为止。如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上述标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成交供应商应遵照执行。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施工要求
5.1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达到各项拟定的设计指标;
5.2免费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采购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5.3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5.4施工时注意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所承包工程承担生产安全责任,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专业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施工,在施工中造成的一切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财产损失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负。施工前成交供应商须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5.5施工过程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高噪声施工设备的维修管理,减少设备非正常的噪声,施工车辆的运行路线和时间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区和噪声敏感时段,按采购人管理要求尽量减少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干扰;
5.6施工现场应做到“落手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废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7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实际施工过程中采购人将严格检查验收进场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质保书,如发现实样与质保书不符,应立即取样进行复查,对不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及规范进行选材,所有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材料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质量认证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及组织施工实施;
5.8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成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凡由此而损及采购人利益时,采购人将向成交供应商索赔。
三、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1.成交供应商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磋商供应商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本条款的执行,发包方有权对此监督检查。
2.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应有详细的施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组织及配备专职负责人的说明和承诺,以确保安全生产。
3.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4.成交供应商在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材料和成品的保护,因失窃失火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均由磋商供应商负责。凡由此而损及发包方利益的,成交供应商应负责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施工现场做好标准化布置,醒目位置悬挂工程告示牌;施工人员统一着装、统一编号,工作装或马甲上醒目标识单位名称、人员编号;施工现场边界设置统一样式的施工安全隔栏、安全警示牌,清洁美观、无破损、整齐划一,醒目位置悬挂工程告示牌注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7.成交供应商在校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意识形态、宗教管理教育工作等相关规定。
四、材料要求
1.材料选择:
本项目涉及的设备和材料,各磋商供应商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设备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质量认证,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如有其它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也必须满足。如有材料检验检测则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材料检验检测费用,相关费用在响应报价中综合考虑,今后不得调整。
2.材料的质量要求:
(1)在免费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业主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2)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按建发〔2000〕185号文件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程序进行。凡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材料供应要求:
(1)本项目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确认后方能采购、进场、加工、安装。否则一律不予承认,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2)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投标承诺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由成交供应商采购的设备材料,当成交供应商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采购人保留更换的权利,高于投标价的不调整,低于投标价的按实调整。
4.主要材料推荐品牌(或厂家):
1、涂料:华润、多乐士、三棵树或同档次及以上
2、腻子:德高、圣戈班伟伯、立邦或同档次及以上
3、石膏板、防水石膏板、轻钢龙骨:可耐福、圣戈班杰科、龙牌或同档次及以上
4、墙、地砖:诺贝尔、马可波罗、冠军或同档次及以上
5、地毯:海马、华腾、山花或同档次及以上
6、阻燃板:兔宝宝E0级、千年舟E0级、莫干山E0级或同档次及以上
7、防水涂料:东方雨虹、宏源、科顺或同档次及以上
8、成品木门:TATA木门、美心、欧派或同档次及以上
9、门窗玻璃原片:信义、耀皮玻璃、南玻或同档次及以上
10、门窗五金配件及锁具:雅洁、汇泰龙、坚朗或同档次及以上
11、铝合金型材:中铝、凤铝、兴发或同档次及以上
12、钢材、钢筋:沙钢、马钢、永钢或同档次及以上
13、水泥:三狮、南方水泥、尖峰或同档次及以上
14、商品混凝土:明天、交拓、恒力或同档次及以上
15、商品砂浆:天翔、杭州晨宇、浙江中煤或同档次及以上
16、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宁波徽宁、天柱、浙江中晖或同档次及以上
17、砖块:临安同鑫、杭州圣超、富阳日鑫或同档次及以上
18、人造石材:富美家、杜邦、环球或同档次及以上
19、结构胶、耐候胶、防火密封胶、石材AB胶:杭州之江(金鼠)、广东白云、思蓝德或同档次及以上
20、铝扣板:友邦、奥普、法狮龙或同档次及以上
21、金属面油漆:兰陵、浙江波磊、优艺雅或同档次及以上
22、不锈钢(钢板/型材):太钢集团、鞍钢集团、酒钢集团或同档次及以上
23、实木地板:大自然、莫干山、久盛或同档次及以上
24、地胶板:丽杰、洁弗乐、保丽或同档次及以上
25、开关插座、感应开关、触摸延时开关:西蒙、西门子、施耐德或同档次及以上
26、灯具:飞利浦、三雄极光、欧普或同档次及以上
27、电线、电缆:浙江万马、浙江元通、杭州中策或同档次及以上
28、桥架、线槽:江苏昱正、温州优智、浙江辉博或同档次及以上
29、PVC电线管及线盒:中财、公元、伟星或同档次及以上
30、元器件(配电箱元器件):ABB、西门子、施耐德或同档次及以上
31、PPR给水、u-pvc排水管:伟星、中财、公元或同档次及以上
32、给水阀门:上海冠龙、铜都、埃美柯或同档次及以上
33、卫生洁具、龙头及五金:TOTO、科勒、汉斯格雅或同档次及以上
34、机柜:图腾、波顿、杜尔瑞克或同档次及以上
35、单模光模块:思科、华为、华三或同档次及以上
36、光纤、网线:赛格、一舟、天诚或同档次及以上
注:1.建议磋商供应商在上述推荐品牌(或厂家)中选其中一个品牌(或厂家)并报价。若在此表推荐品牌(或厂家)之外选择,应在表格中填写选用品牌(或厂家),品牌(或厂家)档次须高于或等于推荐品牌(或厂家)。
2.若磋商供应商未明确品牌(或厂家),或经参建各方认定选用品牌(或厂家)低于推荐品牌(或厂家)档次,或磋商供应商选用品牌(或厂家)在施工过程中停产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上述推荐品牌(或厂家)中选取并供货,价格不作调整。
3.磋商供应商应选择该品牌(或厂家)的中档以上型号并满足招标人技术要求,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
4.请在响应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中列明主要施工材料选用的品牌。
5.电量计量器需能够接入学校原计量系统正常使用。弱电部分需与学校现有品牌(H3C)兼容。
五、报价说明
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投标报价为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磋商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磋商供应商自身的综合实力,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本省颁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本工程所在地地区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进行报价。
2.磋商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磋商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磋商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内容、数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4.施工水电费在结算审核时根据定额价格直接扣除。
5.如有材料检验检测,则检验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磋商供应商承担相应材料检验检测费用,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今后不得调整。
6.工程施工造成的其它设施、设备等的破损须修复原状,费用自行考虑报价。
7.本项目周边无搭设临时设施场地,项目施工人员住宿、办公用房及材料仓库等临时设施由磋商供应商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在措施费中考虑,费用包干,不报或漏报视作优惠。
8.竞争性磋商包含两次报价,初始报价为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后,磋商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可以与初始报价一致,也可在初始报价基础上给予优惠,如选择优惠,则项目竣工结算时,最终结算价根据承诺优惠率同比例调整,调整范围包括合同部分及新增联系单部分。
9、暂列金额按35933.18元(不含税)计入;
10、其他要求详见清单编制说明。
▲11、强制采购节能采购。产品: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小便器、蹲便器、水嘴。(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六、质保期要求
质保期:2年(防水防漏5年)
七、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要求
1.供应商在施工时需针对高校特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噪音控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2.供应商在施工时需严格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的安全管理,如防火、防盗等;
3.供应商需在竣工后及时供给水、电,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4.供应商在校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疫情防控、意识形态、宗教管理教育工作等相关规定。
5.本项目成交后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变更设计;如变更设计,则按调整后图纸施工、结算。
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需针对本项目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施工组织总体设想和方案、施工阶段的划分、施工方案的重难点分析、对应的控制措施、对施工区域特殊环境下的施工措施、对应的组织措施方案、施工各阶段的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及材料各阶段的投入安排、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处理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包括施工各阶段进度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用材料、半成品、外购件等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措施、服从采购人协调和统一管理及配合措施、特殊服务承诺、对成品保护、精细保洁等的方案及保证措施)、项目班组情况(包括项目经理资质、经验、项目经理承诺到位率、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配置、资质、经验等内容)、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保修期、维护响应时间、服务方式、特别承诺)等内容。
7.项目完工后,采购人将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如完工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供应商需进行空气治理,直至检测合格为止,相关治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完工后,供应商需精细保洁后移交给用户单位使用,保洁范围包含吊顶、墙面、地面、门窗、灯具、开关插座面板及卫生间洁具等所有室内外施工区域,高标准交付。
9.工程移交前,供应商需编制修缮工程使用说明书,明确各房间装修或改造情况、使用注意事项、主要设施设备品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及范围等内容。
八、本章未尽内容详见清单和“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的规定,供应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真实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所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产品彩页(或说明书)等材料的查询网站或原件,以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核查资料真实性。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采购人保留追溯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和时间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章合同
(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签订合同时删除此行)
项目编号:
确认书编号:
甲方(需方):浙江农林大学
乙方(供方):
采购代理机构(鉴证方):浙江豪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豪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浙江农林大学委托竞争性磋商,经过采购,确定为承包单位。经协商双方就本采购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浙江农林大学(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3工程地点:浙江农林大学
1.4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1.5承包内容:
1.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9.1成交通知书;
9.2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9.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4专用合同条款;
9.5通用合同条款;
9.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7变更文件;
9.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9响应文件;
9.10其他合同文件。
10.本协议书一式玖份,甲方柒份,乙方壹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浙江农林大学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签字)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地址:
邮编:311300邮编:
电话:********电话:
户名:浙江农林大学户名:
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行号:1********)开户银行:
账号:33********018761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3********70
(注:所有发票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鉴证方:浙江豪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鉴证日期: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其中其中其中其中备注备注@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管理费@continue@@continue@(1)(2)(3)(4)(5)(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降水施工排水地下、地下设施或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模板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