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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招标公告 | ||||||||||
项目概况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5001747 2.项目名称: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 3.项目预算:********.65元 4.最高限价:********.65元 5.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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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SZDL2025001747-A]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pdf 附件2: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3:技术规范书图纸.zip 附件4:[SZDL2025001747-A]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docx 附件5:[SZDL2025001747-A]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szczf
深圳交易集团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SHENZHENZHONGZHENGTENDERINGCO.,LTD.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
扩容改造)
货物类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DL2025001747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
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
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
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
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SZDL2025001747
项目名称: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
包号:A
项目类型:货物类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人民币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投标人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未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未提供两套及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未超过相应预算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 |
| 4 | 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
| 4 |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
| 5 | 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且无缺漏项目 |
| 6 | 投标文件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或数量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 |
| 7 |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
| 8 | 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并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完整) |
| 9 | 投标文件不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没有被公开的情形 |
| 10 | 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或使用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情形 |
| 11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存在“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情形 |
| 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别说明:
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
无效处理。
2、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
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
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 1 | 价格 | 30 | ||
| 2 | 技术 | 47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 1 | 技术规格偏离情况 | 27 | (一)评分内容: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为评审依据,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每有1项▲参数负偏离的扣4.5分,其它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最低0分。如投标人对某一项技术参数(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二)评分依据: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证明材料与偏离表填写内容不一致,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的,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处理。证明材料涉及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如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载明的检测事项超出该机构的检测范围,则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处理。特别提醒: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偏离情况等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 |
| 2 | 技术保障措施 | 10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技术保障措施,包含以下内容:(1)技术方案;(2)产品生产规范;(3)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二)评分标准:方案包含以上三项内容得30分;包含以上二项内容得20分;包含以上一项内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1.评审为优:技术方案内容全面、具体,产品生产规范、 | |
| 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高的,加70分;2.评审为良: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产品生产规范、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较高的,加50分;3.评审为中:技术方案内容不够全面,产品生产规范、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一般的,加20分;4.评审为差:技术方案内容不全面,产品生产规范、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可行性低的,不加分。 | ||||
| 3 | 售后服务方案 | 10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机构及维护人员配置;(2)故障响应时间;(3)技术培训及备品备件支持计划。(二)评分标准:方案包含以上三项内容得30分;包含以上二项内容得20分;包含以上一项内容得1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响应情况进一步评审:1.评审为优:售后服务机构及维护人员配置完善(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维护人员配具体置情况),故障响应时间(具体说明响应时间的具体节点)、技术培训及备品备件支持计划科学合理的,加70分;2.评审为良:售后服务机构及维护人员配置较完善(投标文件中简单说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维护人员配置情况),故障响应(简单介绍响应时间节点)、技术培训及备品备件支持计划较合理的,加50分;3.评审为中:售后服务机构及维护人员配置不够完善,故障响应、技术培训及备品备件支持计划不够合理的,加20分;4.评审为差:售后服务机构及维护人员配置不完善,故障响应、技术培训及备品备件支持计划不合理的,不加分。 | |
| 3 | 商务 | 18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 1 | 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 2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要求的得100分,每偏离一项扣20分,最低0分。注:如投标人对某一项商务条款(以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 | |
| 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 | ||||
| 2 | 投标人体系认证情况 | 4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0分;投标人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5分;投标人通过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5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如认证证书注明年审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年审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如未注明年审要求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2.提供证书官网或权威机构【如: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需显示证书状态为有效)。相关证书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的,投标人需提供颁发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实有效且为合法机构颁发;3.证书由行业协会颁发的,需提供该行业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址:***********)查询的已合法登记且状态正常截图,否则不予认可,视为无效证书;4.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以申请认证或未达到认证申请试运行期限的,提供情况说明,亦视为满足评分要求;5.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扫描件,如涉及网站截图或照片等证明材料,需提供清晰图片。对于未提供证明文件,未提供查询记录且无其他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判断的,均作不得分处理。 | |
| 3 | 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10 | (一)评分内容:*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项目得10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货物清单、采购人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和签字盖章页)且各项信息不得有任何遮挡;2.以上证明文件均提供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 |
| 4 | 服务网点 | 2 | (一)评分内容: |
|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提供本地服务网点的,得100分。(二)评分依据: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的不得分。 | ||||
| 4 | 其他 | 5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 1 | 诚信评审 | 5 |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100分。(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 |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 是否评标定标分离 | 非评定分离 |
| 定标方法 | / |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 2 |
二、报价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
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
投标处理。
三、关于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一)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价格评审优惠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
策。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符合政
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请在10%-20%范围内选择)
后参与评审。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项
的评审优惠。
(3)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可给予投标人/%(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以上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于同时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政策。
(5)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狱企业或者代
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需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四、绿色采购
(1)投标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
范围内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根据
该投标产品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按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一览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广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3〕
49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单位严格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
《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办库〔2022〕35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
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
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
绿色运输、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采
购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借助市场化手段,
通过实施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提供有力
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说明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举措。订单融资具体流程
及试点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服务承诺可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政府采
购订单融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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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第五章附件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标要求
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
件格式、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12-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5001747
2.项目名称: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
3.预算金额:********.65元
4.最高限价:********.65元
5.采购需求: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 备注 |
| 详见《货物清单明细》 | 1 | 批 | 详见招标文件 | 无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政府采
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本项目不
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本项目投
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
内的情况(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
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
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
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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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
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
表》相关信息,《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为不公开内容);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信息公示”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
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代理机构
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或转包;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
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
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
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中正招标
有限公司公开开标。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09:30(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
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实验学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六路
联系方式: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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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工
电话:********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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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 序号 | 内容 | 规定 |
| 1 |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中“项目基本情况”部分的相关内容 |
| 2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3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 4 | 代理服务费 | 按深财购[2018]27号文件规定的代理费用参考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具体如下:☑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依据,费用下浮20%。□以预算金额(支付上限)作为计算依据,费用下浮0%,收取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元。 |
| 5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不超过10%)。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深财购〔2021〕31号),政府采购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则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货物清单
(一)货物总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
| 1 |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 | 1 | 批 | 拒绝进口 | ********.65 |
(二)货物清单明细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 1 | 高压柜设备 | 1 | 套 | 具体配置详见下文“四、具体技术要求”,拒绝进口 |
| 2 | 变压器设备 | 1 | 套 | 具体配置详见下文“四、具体技术要求”,拒绝进口 |
| 3 | 低压柜设备 | 1 | 具体配置详见下文“四、具体技术要求”,拒绝进口 | |
| 4 | 模块化预制舱及附属设备 | 1 | 具体配置详见下文“四、具体技术要求”,核心产品,拒绝进口 | |
| 5 | 预制舱配电房模型 | 10 | 具体配置详见下文“四、具体技术要求”,拒绝进口 |
备注:
1、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模块化预制舱及附属设备。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均为
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为相同品牌的,
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在此种情况下,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
分相同的由报价相对最低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及报价均相同的由技术评分相对
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以上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
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货物清单中任意一项产品的投标报价超过其预算金额或最高
限价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2、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
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
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
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
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
〔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
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
投标处理。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
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
5、本项目需求中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投
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需求中
要求的标准。
6、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截图等)并注明证明材
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
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如果投标人提供了相应的
证明材料,则按照上述对应情形处理;投标人提供多份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信息相互冲突的,
以不利于投标人的那份证明材料作为判断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响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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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标供应商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
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
投标供应商须严格核实所提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除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
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报告编号、出具机构等基础信息外,还应尽可能通过检测报
告出具机构的官网、邮箱、电话等可靠途径查询所提交检测报告具体内容的真实性(不可轻
信检测报告上载明的网址、电话、二维码等),并留存核实过程证据备查,避免因未尽核实
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伪造、变造的虚假检测报告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8、对于定制类产品,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明确注明“定制”,否则该产
品技术参数按负偏离处理。
9、加注▲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要求,如不满足将按评标信息进行扣分。
10、加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
无效。
三、实质性条款
| 序号 | 具体内容 |
| 1 | 满足本项目所有标★的条款要求(涉及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
四、具体技术要求
说明:1、技术参数中涉及固定数值的,投标响应内容与该参数中的数值不等同者,均视为
负偏离(例如:变焦:1.5倍,投标响应为:变焦:1.2倍或1.6倍或1.2倍-1.5倍等情形,
与招标要求不等同的,均视为负偏离)。
2、技术参数中涉及的数值设置下限值或上限值要求的,投标响应内容存在不满足数值要求
可能情形的均视为负偏离(例如:变焦:≥1.5倍,投标响应为:变焦:≥1.2倍或1.2倍
-1.5倍等情形,存在低于1.5倍的可能的,均视为负偏离;如投标响应为变焦≥1.6倍,视
为正偏离)。
3、涉及区间的技术参数,除特别注明以外,所投产品范围涵盖对应的区间即认定为满足该
项技术要求。例:区间要求为5-20ML,所投产品范围最小值≤5ML,范围最大值≥20ML,即
为满足该项技术要求。
注:如技术参数中关于数值未作说明的,按上述规定认定负偏离情形;如技术参数中关于
数值作出说明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技术参数中的具体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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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
| 1 | 高压柜设备 | 1.1成套10kV高压环网柜包含1面进线柜、1面PT柜、1面计量柜、1面变压器出线柜 |
| 1.2成套10kV高压环网柜采用SF6全绝缘断路器自动化成套柜,结构型式为全金属全绝缘封闭式,颜色RAL7035 | ||
| 1.3系统标称电压10kV,额定电压12kV,额定电流630A,额定频率50Hz | ||
| 1.4额定短路开断电流25kA,额定短路关合电流63kA,额定峰值耐受电流63k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有效值)(时间)25(2)kA(s) | ||
| 1.5断路器三相分、合闸不同期性≤2ms | ||
| 1.6断路器额定短路开断电流次数≥30次 | ||
| 1.7断路器机械寿命≥10000次,隔离开关机械寿命≥3000次,接地刀闸机械寿命≥3000次 | ||
| 1.8接地刀闸电寿命短路关合能力5次(具有5次关合操作的短路关合能力) | ||
| 1.9接地开关2s短时耐受电流25kA | ||
| 1.10额定绝缘水平1min工频耐受电压(有效值):隔离断口48kV,开关断口42kV,相间、相对地42kV | ||
| 1.11额定绝缘水平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隔离断口85kV,开关断口75kV,相间、相对地75kV | ||
| 1.12操作机构电动弹簧,开关合闸时间≤80ms,开关分闸时间≤50ms,操作电压DC48V | ||
| 1.13高压柜采用单气箱形式,气箱及带电部分防护等级IP67,柜体防护等级IP4X | ||
| 1.14SF6气体含水量<150ppm(μL/L),SF6气体年泄漏率≤0.05% | ||
| 1.15外绝缘件爬电比距(气箱内、电缆头搭接除外)20mm/kV(按2级及以上设防,按12kV计算) | ||
| 1.16母线PT,VV接线,一次侧电压10kV,二次侧电压100V和220V,测量绕组0.5级30VA,电源绕组500VA。计量柜PT,一次侧电压10kV,二次侧电压0.1kV,精度0.2级 | ||
| 1.17断路器柜主回路电流互感器变比150/5,精度0.5级和5P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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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零序电流互感器变比150/5,精度5P20级。计量柜主回路电流互感器变比150/5,精度0.2S级 | ||
| 1.18以上参数为设备关键参数要求,其他未列明参数,同时应满足项目图纸及设备单独技术规范书内技术要求。此表中技术要求与技术规范书中技术要求冲突时,以此表中技术要求为准。 | ||
| 2 | 变压器设备 | 2.1变压器规格为SCB14-1000kVA,高压(无励磁调压)10±2x25%kV,低压0.4kV,联结组标号D,yn11 |
| 2.2绝缘等级H级,额定电流下绕组平均温升125K(带外壳) | ||
| 2.3空载损耗1.205kW,负载损耗7.885kW,短路阻抗Uk=6% | ||
| 2.4以上参数为设备关键参数要求,其他未列明参数,同时应满足项目图纸及设备单独技术规范书内技术要求。此表中技术要求与技术规范书中技术要求冲突时,以此表书中技术要求为准。 | ||
| 3 | 低压柜设备 | 3.1成套低压柜包含1面低压进线柜(主母线电流2000A)、1面低压无功补偿柜(300kvar)、3面低压出线柜(出线回路数满足电气系统图要求)、1面负控柜(柜内配置满足电气系统图要求)。低压进线柜内预留300kW柴发设备电缆接入条件。 |
| 3.2低压出线柜每个出线回路预留安装监测设备位置 | ||
| 3.3系统额定绝缘电压AC690V,主回路额定/最高工作电压AC400V,系统额定频率50HZ,主母线额定工作电流2000A | ||
| 3.4柜体形式GCK柜,颜色RAL7035,防护等级IP3X | ||
| 3.5无功补偿容量按照变压器容量1000kVA的30%配置,即300Kvar | ||
| 3.6进线柜框架断路器额定电流2000A,极数4P,额定工频耐压(5s)(有效值)2200V,额定短路开断电流(有效值)Ics≥65k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1s)(有效值)≥65kA | ||
| 3.7进线柜框架断路器保护配置带有液晶面板,配置4段保护,短路短延时脱扣值为3Ir,短路瞬时脱扣值为8Ir,整定电流电子式连续可调(Ir=0.4In~1.0In) | ||
| 3.8进线柜框架断路器操作电源AC220V,机械寿命≥10000次,柜框架断路器安装型式为抽屉式 | ||
| 3.9出线柜塑壳断路器额定电流以系统图为准,极数3极,额定工频耐压(5s)(有效值)1890V,额定短路开断电流(有效值)Ics≥25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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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出线柜塑壳断路器配置3段保护,短路瞬时脱扣值为10Ir,出线塑壳断路器采用动作可调式开关,整定范围(Ir=0.4In~1.0In) | ||
| 3.11机械寿命≥15000次,出线柜塑壳断路器安装形式为固定式 | ||
| 3.12电流互感器进线测量0.5级,出线回路测量0.5级,无功补偿采样0.5级,无功补偿柜测量0.5级 | ||
| 3.13以上参数为设备关键参数要求,其他未列明参数,同时应满足项目图纸及设备单独技术规范书内技术要求。此表中技术要求与技术规范书中技术要求冲突时,以此表中技术要求为准。 | ||
| 4 | 模块化预制舱及附属设备 | 4.1本期配套供货的高低压柜、变压器集成安装于预制舱内,变压器单独隔室放置高低压柜共室放置,舱内电气设备前后预留操作检修通道。预制舱内预留远期增加6面高压柜放置空间(单独隔室放置),预留远期增加系统控制柜、光储设备柜安装位置。 |
| 4.2高低压柜电气设备配件:包含高压柜到变压器高压侧交流线缆(含辅材),以及变压器低压侧到低压进线柜连接铜排或线缆(含辅材)。电缆规格满足电气系统图参数要求。 | ||
| 4.3预制舱舱体整体(不含外装饰部分)尺寸为长*宽*高=9300*6400*3400(mm),投标方提供预制舱方案布置图。 | ||
| ▲4.4预制舱内高低压柜设备布置,前后距离需满足设备运维检修使用需求:变压器四边预留安全空间至少700mm,高压柜柜前至少1500mm、柜后至少500mm、柜体侧边至少800mm,低压柜柜前至少1500mm、柜后至少800mm、柜体侧边至少800mm。远期增加高压柜柜前至少1100mm、柜后至少500mm、柜体侧边至少有一边距离不小于800mm。 | ||
| ▲4.5预制舱防腐工艺:预制舱应采用多道防腐工艺,包括前处理、锌层、中间层、面层等多重处理工艺(前处理需保证钢板表面足够的粗糙度),漆层总厚度≥320μm,保证舱体在C5环境下20年或以上不锈蚀,定期维护的情况下50年或以上不锈蚀,外墙漆5年或以上不褪色。 | ||
| ▲4.6舱体外壳金属材料耐盐雾时间:不低于672h。 | ||
| ▲4.7舱体外壳金属材料交变湿热试验温度、时间:+55℃(±2℃),不低于144h。 | ||
| 4.8舱体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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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舱体耐火极限:有防火要求的舱体壁板、防火密封胶采用外部喷涂防火涂料或增加防火材料等措施保证内部或者外部着火时的最低性能水平为耐火3小时或以上,3小时内舱体外壳具有完整性及防火性;投标时提供:(1)提供国家认可并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送检单位需是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检测报告内容需体现满足参数要求);(2)提供检测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如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升级、维修情况时,投标人可提供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官网、邮箱、电话等途径,并提供真实性核实过程证明材料;(3)提供由投标人出具检测报告不超出机构检测范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超出该机构检测范围不予得分)” | ||
| ▲4.10舱体外壳防护等级:整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通风结构处高于IP44),具备防尘、防潮、防凝露的效果;投标时提供:(1)提供国家认可并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送检单位需是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检测报告内容需体现满足参数要求);(2)提供检测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如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升级、维修情况时,投标人可提供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官网、邮箱、电话等途径,并提供真实性核实过程证明材料;(3)提供由投标人出具检测报告不超出机构检测范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超出该机构检测范围不予得分)” | ||
| 4.11舱体壁板外层钢板厚度:不小于2mm,不允许使用彩钢板等金属材料拼装式舱体或GRC、金邦板等非金属舱体。 | ||
| ▲4.12抗震性能:不低于8度。在设防烈度的地震动作用(0.25g)下,框架结构能够处于安全状态,不会发生损坏,能够正常使用;在罕遇烈度的地震动作用(0.5g)下,框架结构能够处于安全状态,不会发生损坏,能够正常使用。投标时提供:(1)提供国家认可并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送检单位需是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检测报告内容需体现满足参数要求);(2)提供检测报告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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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如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升级、维修情况时,投标人可提供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官网、邮箱、电话等途径,并提供真实性核实过程证明材料;(3)提供由投标人出具检测报告不超出机构检测范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超出该机构检测范围不予得分)” | ||
| ▲4.13环评要求:预制舱外噪声标准:昼间噪声限值不得高于55dB(A),夜间噪声限值不得高于45dB(A)。预制舱外电场强度≤4kV/m,预制舱外磁场强度≤100μT。投标时提供:(1)提供国家认可并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送检单位需是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检测报告内容需体现满足参数要求);(2)提供检测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如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升级、维修情况时,投标人可提供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官网、邮箱、电话等途径,并提供真实性核实过程证明材料;(3)提供由投标人出具检测报告不超出机构检测范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超出该机构检测范围不予得分)” | ||
| 4.14预制舱设计最大风压:160N/mm2,预制舱设计最大雪压160N/mm2。 | ||
| 4.15预制舱适用环境条件:C4或以上环境。 | ||
| ▲4.16预制舱内环境控制:预制舱在持续16小时的-40℃外部环境下,在持续16小时的+55℃外部环境下,舱体内平均温度能够维持在-5℃~+40℃。 | ||
| ▲4.17(1)预制舱外观整体设计:科技风设计风格。针对学校场景,结合电力设备及电力知识做科普示范设计,具体设计方案样式不低于技术规范书中提供的参考示意效果图。投标阶段需提供至少2套深化设计后的外观效果图方案(不能与技术规范书中提供的参考示意效果图雷同)。(2)预制舱外观包含内容:预制舱长度方向立面作为主展示面,配置玻璃幕墙(从舱外能够看到舱内),在其他三个面通过外挂装饰件和彩绘形式(二者都需 |
-23-
| 要具备)进行统一设计,保证整体协调美观性。(3)预制舱外挂装饰件要求:对舱体顶部四边、底座四边、舱体四个立角进行外挂装饰件设计,进行包裹覆盖。其他立面需设计有一定覆盖面积的外挂装饰件,凸显立体造型。外挂装饰件选用铝单板,内配有固定龙骨,保证整体安装稳定性。(4)预制舱外彩绘要求:无法设计外挂装饰件位置,通过喷涂方式进行定制化彩绘,彩绘图案具有立体呈现效果,能够与立体外挂装饰件协调美观。(5)预制舱外灯光要求:在舱体顶部四边、底座四边、舱体四个立角,以及必要文字部分进行亮化灯带设计,亮化灯带选用户外灯带,可调色,单一颜色呈现,可设定不同亮化模式,配置有时间控制器和遥控器,可通过设定时间定时开启关闭,或通过遥控器手动进行开启关闭。 | ||
| 4.18预制舱玻璃幕墙要求:预制舱主视面玻璃幕墙(含边框)长度不小于5500mm,高度与舱体立面等高(除去外挂装饰件),厚度不小于3公分,双层夹胶玻璃结构,防火甲级,具备防爆功能。 | ||
| 4.19(1)预制舱内饰整体设计:舱内整体采用科技风风格。设备与舱体采用一体化集成设计,柜体、吊顶与舱体进行高度集成,柜体顶部与吊顶之间无间隙,浑然一体,整体配色与设备协调统一,整体内景平整、美观;封板应美观、易拆装;吊顶采用集成式吊顶,照明、烟感等传感器需内嵌式安装。(2)预制舱内饰材料要求:选用防火、防潮、耐腐蚀的材质,选用铝扣板或矿棉板,以满足配电房的安全要求。内饰结构设计应合理,充分考虑到维修和更换设备便利性。吊顶表面应平整,无凹凸不平的现象。(3)预制舱内饰灯光要求:配电房内的灯光布局应充分考虑工作面的照明需求,确保各操作区域光线均匀,无暗区,柜前柜后吊顶都需要布置照明灯带。每套照明灯带中主灯带选择至少10cm宽LED灯带模组,副灯带选择至少3cm宽LED灯带模组,与吊顶内嵌齐平安装。舱内立面氛围灯带选择至少2cm宽LED灯带模组。 | ||
| ▲4.20全息投影屏系统设计:在舱内靠近玻璃幕墙位置悬挂吊装,屏幕整体尺寸≥2500*1500mm(宽*高),最大厚度尺寸≤70mm,点间距P3.91mm,整体分辨率≥640*384点,亮度≥4000nits(白灯),控制方式支持同异步。需提供全息投影屏选型具体参数表及方案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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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1)预制舱内环控系统配置应包含空调散热系统、风机散热系统、消防逃生系统、环境控制系统、LED照明系统、消防报警系统。(2)空调散热系统应采用分体式壁挂空调,单台空调功率不低于1.5P,配置数量由厂家深化设计【投标阶段需提供舱内设备热量及空调配置数量计算书】。(3)风机散热系统应在舱体配置嵌入式散热风机,设备选型及配置数量由厂家深化设计【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舱内设备热量及风机配置数量计算书扫描件】。(4)消防逃生系统应在进出人舱门位置配置推拉式逃生门锁,按需配置干粉灭火器、紧急出口指示牌。(5)环境控制系统采用自动温控系统,并加装工业型加热装置,具备长时间加热功能,不得采用民用电暖气或暖风机,以保证舱体内的运行环境的稳定性。(6)LED照明系统应在预制舱检修走廊两端分别设置事故照明,并在全站停电的情况下能够自动启动。(7)在舱内配置消防报警系统,应包含消防主机及配套传感器、指示灯,并能够接入学校消防系统。 | ||
| 4.22以上参数为设备关键参数要求,其他未列明参数,同时应满足项目图纸及设备单独技术规范书内技术要求。此表中技术要求与技术规范书中技术要求冲突时,以此表中技术要求为准。 | ||
| 5 | 预制舱配电房模型 | ▲5.1(1)投标阶段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预制舱配电房2款立体模型或教具的设计图纸和实物图片。(2)供货阶段随预制舱供货配套提供10套预制舱配电房模型,供后期学校教学使用。(3)模型比例不小于1:100,工艺采用CNC精雕,二维、三维雕刻ABS树脂、亚克力等板材。光敏树脂3D打印等模型配件。组装拼接,分色组装上色等工艺。 |
五、商务要求
| 序号 | 目录 | 招标商务要求 |
|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 ||
| 1 | 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 | 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 |
| 2 | 质保期 | ★质保期不少于1年,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3 | 其他 | 投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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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商务要求 | ||
| 1 | 关于交货 | ★1.1交货期:签订合同后40天(日历日)内交货。 |
| 1.2交货地点:深圳实验学校 | ||
| 1.3投标人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 ||
| 2 | ★关于验收 | 2.1中标人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中标人提供产品保修文件。 |
| 2.2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报告: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b、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c、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 | ||
| 3 | ★关于违约 | 3.1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需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
| 3.2中标人逾期交货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 ||
| 3.3中标人所交付产品、工程或服务不符合其投标承诺的,或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 ||
| 4 | ★付款方式 |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货到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尾款。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 |
| 5 | 报价要求 | 投标报价必须是完成该项目的一切费用总和,包含设备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保险费、技术培训费、售后服务费、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等全部费用。 |
六、其他
1、技术保障措施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技术保障措施,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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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方案;
(2)产品生产规范;
(3)生产及供货进度计划。
2、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针对项目情况,在投标文件详细说明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1)售后服务机构及维护人员配置;
(2)故障响应时间;
(3)技术培训及备品备件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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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
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编制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部分)和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举例如下图:
文件(F)编辑(T)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X)
口
| 导入文档 | 导出文档编辑文档导出原始文档 | |
| 一 | ||
| 打开 | 关闭另存打印手写验证全屏注释左旋右旋书签切换 | |
| 三 | ||
| 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 ||
| 内容格式自定 | ||
|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 ||
口生成投标文件
页码:of1280%
1of1
就绪当前状态: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
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重要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
格式自定)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不公开部分)(1)投标函
(2)资格响应文件
(3)投标人情况介绍
(4)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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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7)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8)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9)分项报价表
(10)技术规格偏离表
(11)商务条款偏离表
(12)技术保障措施
(13)售后服务方案
(14)投标人体系认证情况
(15)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16)服务网点
(1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
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报价”外,
其他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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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
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方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
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
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
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
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
同。
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6.我单位承诺在收到代理服务费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逾
期将视为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投标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资格响应文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其它资格证明材料(如有,按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供)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0-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
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
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情况;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我单位承诺非联合体投标,不非法转包或分包,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
知识产权。
5.我单位承诺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
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串通
投标情形:
(1)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2)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
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
与编制的;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6)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7)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
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
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
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
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
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
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
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单位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自愿接受政府采
购主管部门将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信息公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期一年,
一切不利后果我单位均自愿承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人情况介绍
注:供应商如实提供情况介绍,格式自拟。
-31-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
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库〔2020〕46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
统字〔2017〕213号)
(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
3、请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
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
(1)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详见采购人信息,非采购代理机
构);
(2)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3)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的具体名称(具
体详见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如涉及多项标的,投标人需逐项进行响应);
(4)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文件规定的本项目所属行业
(详见其它关键信息);
(5)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货物
类)或承接企业(服务或工程类)上一年度数据,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
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
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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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
(7)如为联合体响应或以分包形式响应的,需分别填写每家中小企业的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信息;
(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承接/承建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文件要求的行
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
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
(9)声明函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
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文中“企业名称”
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
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
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中小企
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企业名称(公章)”只需填写投标(响应)
供应商名称】;
(10)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
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
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
企业声明函》。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
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
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3-
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
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备注: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
可不填报。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财
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所属行业应当
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
5、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视同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
文件。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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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财库〔2014〕68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
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
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
不进行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
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
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一览表
| 序号 | 投标产品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投标产品报价 | 属于优先采购清单的类别 | 备注 | ||
| 数量 | 投标单价(元) | 投标合计报价(元) | |||||
| 1 | |||||||
| 2 | |||||||
注:1.对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
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投标
产品,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以及相应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显著标识投标产品
所处位置。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提供的证书若存在不齐全、已过有效期或其他未被
-35-
评标委员会接受的瑕疵将不予认可。投标产品若不属于上述清单或目录范围内,则无需填写
该表。
2.“投标产品报价”栏中须准确填报该投标产品的投标单价、数量及投标合计报价;投标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应与“分项报价表”一致,如不一致,以“分项报价表”为准。
3.“属于优先采购清单的类别”栏中填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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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
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
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
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一、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
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
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
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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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存在法律风险,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我单位应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如主管部
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
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
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我单位对投标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
任;使用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我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
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记入供应商诚信
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
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
单位负责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需由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仅需加盖牵头人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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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且在有效期
限内。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单位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
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七、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 我 | (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 | |
| 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 |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 | ||
| 件内容我均承认。 | |||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 |||
| 代理人: |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
| 授权委托日期: | 年 | 月日 |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且在有效期限内。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供应商名称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
-39-
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
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八、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 序号 | 采购人要求内容 | 投标人响应情况 |
| 1 | 满足本项目所有标★的条款要求(涉及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
注:1.“采购人要求内容”为“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的不可负偏
离的实质性条款,即“实质性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为
准。
4.标★的条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将证明材料附在本表后,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
与响应情况不相符的,按负偏离处理。
九、分项报价表
(一)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制造厂商 | 原产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合价 | 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 | 是否为进口产品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总计(即投标总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
注:1.请根据“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二、货物清单”中的“(二)货物清单明细”
填写;本表格式不得修改。
2.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
-40-
之和;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否
则将导致无效投标。
3.单价、合价和投标总价为包干价,即三者均应包含设备的价款、包装、运输、装卸、
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保险、税费、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
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
4.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项目报价表的投标总价一致。
5.“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实际生产加工地,非品牌所在地;“制造商”是指产品品牌
厂商,同一品牌国内外均有制造商的,应填写国内制造商;产品代工制造的,应填写接受委
托生产制造的制造商等。
6.投标人必须对照进口产品的规定明确其投标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
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
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
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
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
关规定为准。
7.如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投标供应商无需填写规格/型号等信息,但必
须注明“定制”,否则该产品技术参数按负偏离处理。[单一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中的核心产品,必须填写品牌信息。]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
无效投标处理。
(二)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不包括在总报价内)
注:格式参照《(一)分项报价表》表格,但须提供相应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
单价等详细信息
(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 | 投标技术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要求 | 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技术 | 投标技术 | 偏离情况 |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
备注:
1.“招标技术要求”一栏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具体技术要求”的内容填写。
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并应对照招标技术要求一一对应
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具体技术要求”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
明资料,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
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
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十一、商务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商务条款 | 投标商务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 ||||
备注:
1.“招标商务条款”一栏逐项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五、商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商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商务响应的内容。
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商务条款的证明资料名
称,并注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
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
-42-
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十二、技术保障措施(格式自定)
十三、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十四、投标人体系认证情况
十五、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十六、服务网点
十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
-43-
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重要说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以
下合同内容进行删改或补充。
| 需方(甲方): | 签约地点: |
供方(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供方使用产品名称 | 备注 | |
| 1 | 高压柜设备 | ||||||||
| 2 | 变压器设备 | ||||||||
| 3 | 低压柜设备 | ||||||||
| 4 | 模块化预制舱及附属设备 | ||||||||
| 5 | 预制舱配电房模型 | 10 | |||||||
| 合计 | |||||||||
| 大写 | 人民币:元整(含13%增值税) | ||||||||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协议。
第三条质保期限:设备自验收通过之日期一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设备的包装标准按供方出厂标准配置,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运输方式:汽运,运费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交货期限:签订合同后40天(日历日)内交货。若需方在本合同或
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出现付款逾期、技术方案变更、购货数量增加等情形的,交
货期根据需方付款情况、供方产线排产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交货:
1.交货地点:深圳实验学校,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
-44-
2.需方保证交货地点具备17.5米以上大型载重车辆可到达的通行条件;设
备运输到需方指定现场后的卸货费用由需方承担,就位、保管、二次转运费等
费用由需方承担。货到现场时,需方应当场签收设备发货单、装箱清单及回执,
并在签收文件上注明签收日期、签收人姓名及职务。需方工作人员及授权人员的
签收视为需方行为。
3.如需方暂时无法接收设备的:
(1)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方,说明原因和预计要货时间,供方可暂不发
货并代为免费保管15日。
(2)需方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供方的,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设备
往返运费以及设备运回时发生的全部风险(人损和货损)。且供方首次发货之日
后的第60日或依照合同第六条确定的发货日后的第60日(以先到达的为准),
即视为设备已交付,并以此起算合同约定的货到现场验收款、安装调试款、送电
款、质保金等全部合同款项的付款时间,设备的全部风险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转移
给需方。
(3)需方逾期要货时间超过15日的,需方按照300元/天的标准支付滞留
设备的仓储费,需方付清仓储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后双方另行协商发货时间。
如需方超过180天仍未要求发货的,视为需方违约,供方有权追究需方的违约责
任,或解除合同、要求需方赔偿由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价
的20%违约金、仓储费、设备贬值损失等,供方有权处置滞留设备,处置所得优
先用于抵偿需方应付款项,不足部分需方仍应补足)。
4.如供方多交货物,需方应在收货后3日内通知供方。需方选择接收多交部
分的,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支付价款;需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妥善保管,
由供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验收标准、期限:
1.验收标准以第二条质量标准为依据,需方在货到5日内验收完毕,如有异
议,需在收到设备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如需发
货前进行验收的,验收地点为供方工厂。需方逾期未进行验收或提出异议的,视
-45-
为验收合格。验收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
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5日内,需方需向供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的证明,如
需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供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的证明,则视为安
装调试验收合格。
3.设备未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需方不得投入运行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均由需方自行承担。如未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即投入运行使用的,则视
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1.支付方式:电汇。
2.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货到指定地点
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尾款。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支付
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用、
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等所有费用。
2.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0.03%/日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任何
一笔款项逾期超过30天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需方返还设备及承担合同
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供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供方有权拒绝提
供相应服务。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
同,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赔偿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差额。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约定:
1、供方为需方提供设备的指导安装、指导调试服务。
-46-
2、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因需方人为原因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造成的设备
故障、元件损坏,由需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供方可协助维修但应收取材料费和
服务工时费。
3、保修期过后,供方仍可为需方提供有偿的售后服务,所涉及的材料及工
时费由需方另行承担。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条款:
1.供方提供设备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
2.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设备,合同终止后,
许可自动终止。
3.需方不得对供方设备进行反向工程、拆解或以任何方式试图获取供方技术
秘密。
4.若违反本条款需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及由此造成供方的一切
损失,供方同时保留追究需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
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设备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
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
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
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
露义务。双方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
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意一方不得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2.如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要暂停订单、取消订单、减少部分订单,应当于
-47-
拟实施行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同时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如需方未按前述要求及时通知供方的,应承担因通知延迟导致供
方扩大的损失。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方因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供方有
权就不足部分向需方主张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
成品的采购成本和制造成本,投标、产品设计、管理等为实施合同所产生的合理
的成本(按照采购成本的5.5%计算),自支付采购成本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
算的资金占用成本,因需方暂停取消行为导致供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通知:
1.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的单位地址生
效。以“查无此人”或其他理由拒收文书的,仍视为送达完成。
2.本合同中双方写明的住所地址为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更应
在变更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变更一方在此明确:本合同
中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文书均视为送达有效。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须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手写补充及修改无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8-
需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供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49-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 采购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 | ||||
| 中标金额 | 合同履约时间 | 自至 | |||
| 履约情况评价 | 总体评价 | □优□良中□差 | |||
| 分项评价 | 质量方面 | ||||
| 价格方面 | |||||
| 服务方面 | |||||
| 时间方面 | |||||
| 环境保护 | |||||
| 其他 | 评价内容为:评价等级为:□优□良□中□差 | ||||
| 具体情况说明 | |||||
| 采购人意见(公章) | 日期:年月日 | ||||
说明:
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
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50-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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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40000 | 300≤X<********≤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80000Z≥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Z<5000 | Y<300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40000 | 20≤X<********≤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200≤Y<3000 | X<20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30000 | 100≤X<********≤Y<30000 | 20≤X<100100≤Y<1000 | X<20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100≤Y<2000 | X<20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0Y≥100000 | 100≤X<********≤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X<10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50≤Y<1000 | X<10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200000Z≥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Z<5000 | Y<100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5000 | 300≤X<********≤Y<5000 | 100≤X<300500≤Y<1000 | X<100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300Z≥120000 | 100≤X<********≤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X<10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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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1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4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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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8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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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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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
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
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
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
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
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
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
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
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深 圳 市 中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SHENZHEN ZHONGZHENG TENDERING CO.,LTD.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
货物类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DL2025001747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能源管理设备(小学部配电房扩容改造)
招标文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