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湘江路小学、周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附属工程1标段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湘江路小学、周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附属工程 | ||
| 项目编号: | ZKGC-2025-1110-0673 | 交易分类: | 房屋建筑工程 |
| 监督部门: | 周口市住建局 | 监督部门联系人: | 建筑市场管理科 |
| 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 ******** |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 | 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东段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湘江路小学、周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附属工程 已 由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以周发改城市【 2020】312号文、周发改城市【2020】474号文、周示范发改【2023】74号文、周示范发改审批【2025】39号 文 、周示范发改【 2024 】 25 号文, 项目代码: 2020-41*开通会员可解锁*-029006、2020-41*开通会员可解锁*-060306、2310-41*开通会员可解锁*-827322、2509-41*开通会员可解锁*-470150、2304-41*开通会员可解锁*-889822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资金来 自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 、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境内;
2.2 建设规模: 新建湘江路小学项目 :项目占地面积 27718.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017.43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楼、食堂、连廊、门卫、配电房等。同时购置必备的教学设备,配套建设运动场地、道路、广场、绿化、给排水、配电、国旗台、消防等附属设施; 市政部分 :共 17段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地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湘江路(人和路-腾飞路)、东六路 (腾飞路-黄山路)、规划一路(恒山路一黄山路)、汇丰路(武盛大道-高铁大道)、秦岭路(纬十六路-环湖北路)、太行山路(文昌大道-环湖北路)、纬十六路(峨眉山路-太行山路)、纬十七路(武盛大道-太行山路)、峨眉山路(纬十六路-环湖北路)、东三路 (建设大道-东六路)、 新一路(桂江路-滨河北路)、新二路(桂江路-滨河北路)、新三路(桂江路-滨河北路)、秦岭路(纬一路-建设大道)、秦岭路(建设大道-松花江路)、峨眉山路(建设大道-松花江路)、峨眉山路(松花江路-平安路) ;
2.3总投资:本次招标总投资约27399.46万元。
2.4计划工期:360日历天。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1标段: 本项目施工 ;
2标段: 本项目 监理;
2.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7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
1标段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一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 壹级 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中的 2 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3.4投标人必须申请注册加入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诚信库后,才能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上电子招投标活动。
3.5信誉要求: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 负责人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3. 5 .1被列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3. 5 . 2 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大违法税收失信主体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后有效)。
3.6投标人在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或“注册人员不足”状态的,省外企业需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7投标人未 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的 ( 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 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后有效 ) ;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企业诚信库注册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自主注册,按网站公告通知有关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并上传有关原件扫描件至诚信库,不需携带原件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投标人应对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其上传的信息将全部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2办理CA数字证书
投标人完成企业诚信库注册后,必须办理 CA数字证书方可在网上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数字证书办理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CA办理所需资料》。
4.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投标人凭 CA数字证书登陆会员系统后,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操作程序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投标人操作手册)。招标文件(*.zkzf)下载后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打开(该工具软件可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或在招标文件领取页面下载)。
4.4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
2025年 11 月 11 日 08时00分至2025年 11 月 17 日 17时 30 分。请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交易系统业务菜单内该项目是否有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或控制价文件,(如有)请直接下载,不再另行通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 12 月 4 日 9 时 30 分 。
5.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zktf格式)。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4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七 开标室 。
本项目采用 “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投标人 CA数字证书登录会员系统,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逾期解密或者没有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活动导致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远程解密方式,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下载中心”《远程在线解密操作手册》。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7.其他注意事项
7.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 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内容,必须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中已登记的信息中选取。未在诚信库中登记的上述内容,不得作为评标(或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主体诚信库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更新,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
7.2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接受社会监督。因入库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无效、错误或信息处于编辑中、待验证状态等对交易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信息提供主体自行负责。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联 系 人:郭先生
电 话: ********
代理机构 : 周口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周口市中州路中段
联 系 人:田先生
联系方式: 193********
监督部门:周口市住建局
监督电话: ********
附件:
1标段施工招标文件.doc
招标公告.pdf
议、投投诉登录入口
开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湘江路小学、周
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附属工程
1标段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周口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
第一章招标公告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9
1.总则19
2.招标文件21
3.投标文件22
4.投标24
5.开标25
6.评标26
7.合同授予2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7
9.纪律和监督2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2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30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31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32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33
附表六:确认通知34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3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7
评标办法前附表37
附件44
1.评标方法49
2.评审标准49
3.评标程序49
附件A:51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56
否决投标条件5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0
说明62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62
(一)合同协议书62
(二)通用合同条款62
(三)专用合同条款62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63
目录64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84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85
7.8暂停施工93
12.4.1付款周期107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08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111
1.1词语定义127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8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28
1.7联络128
1.10交通运输128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28
1.10.3场内交通129
1.11知识产权129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129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29
2.2发包人代表129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29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130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31
5.1质量要求132
5.3隐蔽工程检查132
7.9提前竣工的奖励134
8.6样品134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4
9.4现场工艺试验134
10.4变更估价135
10.7暂估价135
13.6竣工退场138
14.2竣工结算审核139
15.3质量保证金139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39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39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40
16.1发包人违约140
16.2承包人违约140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41
18.3其他保险141
20.3争议评审141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41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142
20.4仲裁或诉讼142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47
二、质量保修期147
三、缺陷责任期147
四、质量保修责任147
五、保修费用148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55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55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155
四、代偿的安排155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55
六、免责条款156
七、争议解决156
八、保函的生效156
11-1:材料暂估价表15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61
1、工程量清单说明161
2、投标报价说明161
3、其他说明164
第六章图纸168
1.图纸目录169
2.图纸17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7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74
目录17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7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79
二、授权委托书180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81
四、投标保证金18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83
六、施工组织设计184
七、项目管理机构193
八、拟分包计划表197
九、资格审查资料198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07
第一卷
1.1.第一章招标公告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湘江路小学、周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附属工程
1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湘江路小学、周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附属工程已由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以周发改城市【2020】312号文、周发改城市【2020】474号文、周示范发改【2023】74号文、周示范发改审批【2025】39号文、周示范发改【2024】25号文,项目代码:2020-41*开通会员可解锁*-029006、2020-41*开通会员可解锁*-060306、2310-41*开通会员可解锁*-827322、2509-41*开通会员可解锁*-470150、2304-41*开通会员可解锁*-889822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境内;
2.2建设规模:新建湘江路小学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7718.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017.43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楼、食堂、连廊、门卫、配电房等。同时购置必备的教学设备,配套建设运动场地、道路、广场、绿化、给排水、配电、国旗台、消防等附属设施;市政部分:共17段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地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湘江路(人和路-腾飞路)、东六路(腾飞路-黄山路)、规划一路(恒山路一黄山路)、汇丰路(武盛大道-高铁大道)、秦岭路(纬十六路-环湖北路)、太行山路(文昌大道-环湖北路)、纬十六路(峨眉山路-太行山路)、纬十七路(武盛大道-太行山路)、峨眉山路(纬十六路-环湖北路)、东三路(建设大道-东六路)、新一路(桂江路-滨河北路)、新二路(桂江路-滨河北路)、新三路(桂江路-滨河北路)、秦岭路(纬一路-建设大道)、秦岭路(建设大道-松花江路)、峨眉山路(建设大道-松花江路)、峨眉山路(松花江路-平安路);
2.3总投资:本次招标总投资约27399.46万元。
2.4计划工期:360日历天。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1标段:本项目施工;
2标段:本项目监理;
2.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7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
1标段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一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标段投标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一项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中的2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3.4投标人必须申请注册加入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诚信库后,才能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上电子招投标活动。
3.5信誉要求: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3.5.1被列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3.5.2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税收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后有效)。
3.6投标人在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或“注册人员不足”状态的,省外企业需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7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后有效);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企业诚信库注册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登陆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自主注册,按网站公告通知有关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并上传有关原件扫描件至诚信库,不需携带原件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投标人应对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其上传的信息将全部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2办理CA数字证书
投标人完成企业诚信库注册后,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在网上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数字证书办理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CA办理所需资料》。
4.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陆会员系统后,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操作程序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投标人操作手册)。招标文件(*.zkzf)下载后需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打开(该工具软件可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或在招标文件领取页面下载)。
4.4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8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30分。请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交易系统业务菜单内该项目是否有新的答疑澄清文件或控制价文件,(如有)请直接下载,不再另行通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
5.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zktf格式)。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5.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4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七开标室。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登录会员系统,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逾期解密或者没有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活动导致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远程解密方式,请参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远程在线解密操作手册》。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7.其他注意事项
7.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内容,必须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库中已登记的信息中选取。未在诚信库中登记的上述内容,不得作为评标(或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主体诚信库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新,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
7.2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接受社会监督。因入库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无效、错误或信息处于编辑中、待验证状态等对交易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信息提供主体自行负责。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
代理机构:周口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周口市中州路中段
联系人:田先生
联系方式:193********
监督部门:周口市住建局
监督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地 址: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联 系 人:郭先生电 话:********电子邮件:/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周口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周口市中州路中段联 系 人:田先生联系方式:193********电子邮件:********@126.com |
| 1.1.4 | 项目名称 |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湘江路小学、周边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附属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境内; |
| 1.1.6 | 建设规模 | 新建湘江路小学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7718.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017.43平方米,其中:教学楼7536.38平方米,实验楼2416.56平方米,综合楼1744.06平方米,食堂1559.04平方米,连廊538.25平方米,门卫51.23平方米,配电房171.91平方米。同时购置必备的教学设备,配套建设运动场地、道路、广场、绿化、给排水、配电、国旗台、消防等附属设施。建安费约4314.14万元;市政部分:共17段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及地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湘江路(人和路-腾飞路)道路长265米,红线宽30米、东六路 (腾飞路-黄山路)道路长1582米,红线宽20米、规划一路(恒山路一黄山路)道路长480米,红线宽20米、汇丰路(武盛大道-高铁大道)道路长654米,红线宽30米、秦岭路(纬十六路-环湖北路)道路长712米,红线宽25米、太行山路(文昌大道-环湖北路)道路长970米,红线宽40米、纬十六路(峨眉山路-太行山路)道路长525米,红线宽25米、纬十七路(武盛大道-太行山路)道路长819米,红线宽30米、峨眉山路(纬十六路-环湖北路)道路长765米,红线宽35米、东三路 (建设大道-东六路)道路长500米,红线宽15米、 新一路(桂江路-滨河北路)道路长300米,红线宽30米、新二路(桂江路-滨河北路)道路长355米,红线宽30米、新三路(桂江路-滨河北路)道路长414米,红线宽30米、秦岭路(纬一路-建设大道)道路长474米,红线宽25米、秦岭路(建设大道-松花江路)道路长737米,红线宽25米、峨眉山路(建设大道-松花江路)道路长737米,红线宽40米、峨眉山路(松花江路-平安路)道路长616米,红线宽40米。建安费约23085.32万元。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3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达到合格工程;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同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5:00至17:00点踏勘集中地点:周口市中州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北角(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充分进行现场踏勘,了解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后进行报价。经招标人证实投标人确实已到现场勘察,并开具勘察现场证明函。投标人将勘察现场证明函原件扫描件放在投标文件中,并做出真实性承诺,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勘察现场,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应携带踏勘人员应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澄清文件(如有)、招标控制价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见投标人须知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拾万元整(大写)(小写)800000.00元账户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铁路支行户 名: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 号:17****************账户二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周口中心支行户 名: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 号:4116********01114328账户三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户 名: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 号:8881********注: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允许转账、电子投标保函两种方式。(1)转账:投标企业需严格按所投项目标段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账号交纳保证金,确认相关信息无误;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入指定账户;企业基本账户必须与企业诚信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完全一致;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开标时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银行数据为准;系统未显示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交纳均视为未缴纳保证金,不能参加开标活动。(2)电子投标保函:投标企业必须首先确认本企业诚信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企业可以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保函申请”功能中自主办理电子保函业务。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 5 年,指2020年 11 月 1 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位置,都应加盖投标人CA印章和法定代表人CA印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加盖其CA印章或上传其手写签名。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除加盖投标人CA印章外,应由投标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若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还应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由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中编制人和复核人签字盖章不作要求。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zkzf格式,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上传)2.中标人在中标后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4 份,U盘投标文件 1 份(WPS版电子文档)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退还安排: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投标截止;(2)公布投标人并查询投标保证金;(3)解密投标文件;(4)唱标;(5)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取各投标人的企业信用、项目经理信用、企业既往项目人员在岗情况;(6)生成开标记录;(7)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2 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5人,共 7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经济专家一般应不少于1人;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8号)执行.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3家,具体如下: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3.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10名中标候选人。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等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 | □否☑是,具体要求:按照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流程操作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词语定义 |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一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各一个及以上。 |
| 10.1.2 | 本招标项目参与各方信息(如代建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 | / |
| 10.1.3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且在行政处罚期内。 |
| 10.2 招标控制价 | ||
| 招标控制价 | □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控制价文件领取”菜单,公布的内容包括: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其配套的清单与计价表。 | |
| 10.3 “暗标”评审 |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 |
| 10.4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
| 10.5知识产权 |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 10.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 10.7同义词语 |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 10.8监督 |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 10.9解释权 |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0.1 | 投标人可在开标时间之后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投标人应在解密时间内插入CA锁,输入密码进行解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 30 分钟内未解密的(系统默认为30分钟,招标人可酌情适当延长),退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 10.10.2 | 1.评标过程采取“同标不同室,同室不同标”的方式进行分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轨迹应可溯可查,本项目通过全省远程调度系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2.本招标标段根据《周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另行通知,因中标候选人联系方式不正确或者无人接听导致未能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3.评定分离特别规定1)定标办法:(1)本项目定标方法采用集体议事法。(2)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2)定标依据: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周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3)定标因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依据投标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参考以下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一)投标报价;(二)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等级;(三)企业资质;(四)类似工程业绩;(五)企业荣誉;(六)招标人对企业及项目班组(团队)的认可;(七)有关标后服务;(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九)有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规行为。。4)定标时间及地点:定标时间: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案;定标地点:定标会议应当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时间及具体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通知。5)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招标人单位成员不低于成员总数的2/3,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6)定标过程:定标过程包括中标候选人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一)中标候选人核查内容和方式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核查方式:采用核验原件与网络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须提供备查的原件,按照招标人要求在规定递交截止时间内递交至招标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如未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资料原件的,视为放弃其中标候选人的定标资格。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注:中标候选人提供原件应密封完好并附目录清单。核查内容:原件核查内容: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文件中项目团队所有人员的社保信息、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业绩等投标文件中附带所有相关资料扫描件的原件。网络查询内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被列入“黑名单”;通过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被标注为“资质异常”或“注册人员不足”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定标会中标候选人答辩要求:无需答辩。本次核查不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定标会议流程(一)定标委员会组长介绍与会人员情况;(二)行政监督部门宣读定标纪律要求;(三)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组长或代表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五)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六)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人员);(七)定标委员会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及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八)形成定标报告。7)监督人员监督人员由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派,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8)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9)定标后结果处置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由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密封保存,保管期限自归档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5年。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a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b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c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强化合同约束,对不按合同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进行警告或终止合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招标人在竣工验收10日内对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撰写履约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明确“好、中、差”等级。评价结果为“中”以下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再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差”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履约评价报告同步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名单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4.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 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合同付款约定:在通过各阶段质量、安全、进度综合评估的前提下,湘江路小学:所有建筑物主体封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10%,项目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市政工程:已上报计量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完成计量的10%;已上报计量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支付至完成计量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计量的75%。审计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及时、全面提供施工资料,否则不得以审计结论不客观为由,另行诉讼并通过鉴定改变审计金额。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规的发票,如不提供发票或发票不合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6.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发包人要求7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担保,并将履约担保凭证递交至发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配合承包方办理履约保函解除手续 。如承包人不按时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将重新确定承包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否则按无效标处理。7.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近三年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产,没有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情况,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情况。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组织机构管理所有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提供本单位缴纳的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9.因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造成的后果自负。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有异议(质疑)的,均需登陆系统提出,在开标结束之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过程中通过文字提问给主持人提问,主持人回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视同承认开标记录。10.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工程实施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按时发放,如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上访事件,自愿接受招标人处罚并移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本项目不违法分包、转包,一经发现自愿接受招标人处罚并移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11.(1)系统自动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填写含税投标总报价。本项目投标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如果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内容为准。(2)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周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周发改公管办【2025】260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2.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需本公司员工携带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签章)、劳务合同及公司缴纳社保(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清单和缴费凭证需网上能查到)原件递交,留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受理。13.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如中标后,将确保所有参与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保持一致,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计划到岗履职,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计划到岗履职,甲方有权进行警告或终止合同,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中标人无条件承担。未经招标人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或更换名单内任何人员。如若实际情况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一致,一经查实将上报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14.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一 、正常情况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1.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次工作日,系统自动提交除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退还信息。2.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次工作日,系统自动提交除中标人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退还信息。3.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合同在线签订的。如果招标人在线签订交易合同,中标人合同在线签章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提交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退还信息。(2)合同线下签订的。如果招标人已线下签订纸质合同的,招标人将纸质合同上传至交易系统,由中标人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提交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的退还信息。二 、特殊情况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1.未进入开标程序、未进入评标程序或进入评标程序但未产生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提交“招标异常”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原路径自动退回。2.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因故废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提交“招标异常”后,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原路径自动退回。3.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在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时一并自动退回。4.投标人交错投标保证金账号的,其款项在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时一并自动退回。5.因投标人的名称、开户行等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会导致系统无法完成自动退款时,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变更材料,申请人工退款。15.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招标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代理服务费按照豫招协【2023】002号文《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中的标准计取。 |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开标前1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周口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人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澄清后,即视为投标人收到。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上传到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人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修改的招标文件后,即视为投标人收到。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3.4.3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书面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不适用本项规定的时限)。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本项目实行网上远程开标无须到现场提交投标文件。
4.1.2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详见“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
4.1.3未按本章第4.1.2项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4.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KTF格式)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因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3.4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5.2.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解密交易方式。投标人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投标人CA数字证书登录会员系统,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需在解密开始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当投标人过多时,解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5.2.3在投标文件解密过程中,因投标人原因(如投标人准备不到位、电脑网络问题等),造成无法及时解密的,将被退回投标文件。远程解密方式,请查阅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中心—不见面开标远程在线解密会员端操作手册。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2)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投标保证金 | 项目经理 | 质量目标 | 工期 | …… | 备注 |
| 招标控制价 |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电子交易系统推送或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方法一: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方法二: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并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投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 |||||||
| 人员要求 | 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为本单位缴纳(已退休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担任以上职务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一致(离职、死亡的除外)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不存在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区域或行业投标资格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情形 | ||||||||
| 不存在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情形 | ||||||||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投标联合体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备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投标总价 | 等于各单项工程报价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 |||||||
| 单项工程费 | 等于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 |||||||
| 单位工程费 | 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 |||||||
|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总价 | 等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量单位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 | 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 |||||||
| 材料单价 | 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单价与材料表中材料单价一致 | |||||||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符合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 | |||||||
| 其他措施费(费率类)项目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其他项目费 | 等于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总承包服务费),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 |||||||
| 暂列金额 | 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一致 | |||||||
| 暂估价 | 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一致(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计日工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一致(计日工按照8小时工作制 ) | |||||||
| 总承包服务费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 规费 | 符合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 | |||||||
| 税金 | 符合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 | |||||||
|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 | 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相同或不一致 |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投标总报价 | 低于(含等于)招标控制价 | |||||||
|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 ☑不采用□采用,在招标控制价 %(含 %)- %之外的,视为不响应 | |||||||
| 备注:1.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一般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或理由。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20分 | ||||||
| 投标报价:45分 | ||||||||
| 综合标:35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在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1.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 ||||||
| 2.措施费(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清单单价、材料费基准价计算方法均采用如下:详见附件。 |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总分20分) | 评分因素 | 参考评分标准 | |||||
| 主要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施 | 3 |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合理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科学合理的建议。(0-3) |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5 |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经济安全、合理先进、切实可行。(0-1.5)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5 | 1. 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0-0.5)2. 安全技术方案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措施科学合理、可行。(0-0.5)3. 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0-0.5) | ||||||
|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 1.5 |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科学规范,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 )的规定。(0-1.5) | ||||||
| 工期保证措施 | 1.5 |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0-1.5) | ||||||
|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措施 | 1.5 |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PC构件运输、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0-0.5)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0-0.5)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0-0.5) | ||||||
|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 1 |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0-1) | ||||||
|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 1 |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材料堆放有序。(0-1) | ||||||
| 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 2 | 1.智能建造、2.节能减排、3.绿色施工、4.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符合工程情况,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经济适用性;每一项(0-0.5)。 | ||||||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 2.5 | 采用1.新工艺、2.新技术、3.新设备(含工器具、智能设备等)、4.新材料等满足实现设计要求,符合施工需要和相应技术标准等规定,经济适用;每一项(0-0.5)。 | ||||||
| 应用BIM技术优化施工工序、资源配置及数字化管理,措施得当,有效提高施工效率。(0-0.5) | ||||||||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 1.5 |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合理,满足管理需要。(0-1.5) | ||||||
| 风险管理措施 | 1.5 |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0-1.5) | ||||||
| 1.各档次的标准设定如下:优:内容详实,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良:内容完整,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一般: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基本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差:内容不完整,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2.各分项内容如缺项,相应项目得分为0。 | ||||||||
| 2.2.4(2) | 投标报价(总分45分) | (1)投标报价(满分30分) |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30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的比例从满分( 30 分)中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的比例从满分( 30 分)中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注:不足1%的按比例扣分。 | |||||
|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满分5分) |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②各项清单偏差率在95%(不含95%)~ 103%(含103%)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1.0;清单偏差率在93%(含93%)~95%(含95%)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0.5;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③汇总所有分部分项清单的得分。 | |||||||
| (3)投标报价材料单价(满分5分) |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②各项材料偏差率在95%(不含95%)~ 103%(含103%)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1;清单偏差率在93%(含93%)~95%(含95%)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0.5;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③汇总所有材料的得分。注:招标文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表。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项不参与材料单价基准价计算。 | |||||||
| (4)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满分5分) |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②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与基准价相等的得基础分(3分);低于基准价的,按每低于基准价1%加0.1分的比例从基础分( 3分)的基础上加分,最高加至5分为止;高于基准价的,按每高于基准价1%扣0.1分的比例从基础分( 3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注:不足1%的按比例扣分。 | |||||||
| 2.2.4(3) | 综合标(总分35分) | 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 企业业绩 | 企业业绩:*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业绩需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中标公示网站截图、③合同协议书、④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0≤得分≤2 | ||||||
| 企业既往项目人员在岗情况 | 企业项目经理实名 制平均考勤率 | 平均考勤率≥80% | 4分 | |||||
| 80%>平均考勤率≥30% | 8×(平均考勤率-30%) | |||||||
| 平均考勤率<30% | 0 | |||||||
| 企业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均考勤率 | 平均考勤率≥80% | 4分 | ||||||
| 80%>平均考勤率≥30% | 8×(平均考勤率-30%) | |||||||
| 平均考勤率<30% | 0 | |||||||
| 企业信用 | □采用☑不采用方法一:有效投标人的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其中最高值为LMAX,投标人的企业信用得分Li=15×Ln/LMAX | 0-15 | ||||||
| □采用☑不采用方法二:某有效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 投标人的企业信用得分Li=6+(Ln-80)/10 | ||||||||
| ☑采用□不采用方法三:某有效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 所有有效投标人Ln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L0,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偏差率为Lm=100×Ln/L0Lm≥150%,Li=15分120%≤Lm<150%,Li=12分90%≤Lm<120%,Li=9分60%≤Lm<90%,Li=6分Lm<60%,Li=3分 | ||||||||
| 拟派项目经理信用 | 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市场个人信用评价分值为W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W1、W2……Wn),其中最高值为WMAX,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得分:Wi=5×Wn/WMAX | 0-5 | ||||||
| 优惠承诺(满分3分) | 优惠承诺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优惠合理,详实可行,得0-3分。缺项为0分 | 0-3 | ||||||
| 履职尽责承诺(满分2分) | 1)承诺不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保证措施可行的,得0-1分; (2)投标人需承诺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未被列入尚在执行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承诺如若中标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并且措施可行的,得0-1分;缺项为0分 | 0-2 | ||||||
附件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有关定义:
| 有效投标报价 | Xi, i为1到N的整数值 |
| 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 | N |
|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µ |
| 求和 | ∑ |
| 有效投标报价的标准差 | σ |
| 变异系数 | Z |
|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 | MAX |
|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小值(下限) | MIN |
| 确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调整系数 | K |
| 参与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去掉最高最低值的数量 | M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J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基准价 | Jf |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准价 | Js |
| 材料单价的基准价 | Jc |
2.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数据(X1,X2,X3……Xn),其平均值为µ,
1N1台
;其标准差为σ,2MY
;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为变异系数,记为Z,Z=(σ/µ)×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确定为:MAX=µ+3×K×σ,最小值(下限)为:MIN=µ-2×K×σ;在此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K值的取值为:
| 序号 | Z范围 | K值 | 序号 | Z范围 | K值 |
| 1 | Z>10% | 0.1 | 4 | 6%≥Z>4% | 0.25 |
| 2 | 10%≥Z>8% | 0.15 | 5 | 4%≥Z>2% | 0.3 |
| 3 | 8%≥Z>6% | 0.2 | 6 | 2%≥Z>0% | 0.35 |
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规则见下表。
| 有效投标报价在MAX、MIN范围内(含MAX、MIN值)的个数 | 投标报价基准价J的计算方法 |
| 个数<3 |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不受MAX、MIN范围的限制)的算术平均值 |
| 3≤个数≤6 |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 个数>6 | 在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M个最高报价和M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M为有效投标报价在MAX、MIN范围内的个数÷4后向下取整的整数值 |
上述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税金。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准价、材料单价基准价是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算术平均值。
| 基准价分类 | 基准价计算方法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Jf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准价Js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均值 |
| 材料单价基准价Jc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
(二)评审计分
1.有关定义:
| 商务标总得分 | F |
|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 FA |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 FB |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审得分 | FC |
| 材料单价评审得分 | FD |
| 偏差率 | αFA |
| 最低价偏差率 | βFA |
2.商务标得分等于下列4项得分之和。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审得分 |
| 1 | 投标报价评审 | 30 | 30≥FA≥0 |
| 2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 | 5 | 5≥FB≥0 |
| 3 |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审 | 5 | 5≥FC≥0 |
| 4 | 材料单价评审 | 5 | 5≥FD≥0 |
| 合计 | 45 | F=FA+FB+FC+FD | |
3.投标报价的评审,共计30分。
偏差率=(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计分规则见下表。
| 序号 | 偏差率 | 满足条件 | 计分FA |
| 综合评估法 | |||
| 1 | αFA=0 | FA=满分 | FA=30 |
| 2 | αFA<0 | 偏差率αFA每减少1%时,在满分30分上减扣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A=30-|αFA|×100×1 |
| 3 | αFA>0 | 偏差率αFA每增加1%时,在满分30分上减扣2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A=30-|αFA|×100×2 |
注:表中的|αFA|为取绝对值函数。FA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 计分 |
| P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数总数,R为计分系数 | |
| 综合评估法 | |
|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E | FB1=5×E×R1/P,其中计分系数R1=1.0 |
|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H | FB2=5×H×R2/P,其中计分系数R2=0.5 |
| 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 FB3=0 |
| 上述合计FB=FB1+FB2+FB3,FB的最高分为5分 | |
注:FB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偏差率αFC=(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报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100%
| 序号 | 偏差率αFC | 满足条件 | 计分FC |
| 综合评估法 | |||
| 1 | αFC=O | FC=基础分 | FC=3 |
| 2 | αFC<0 | 偏差率αFC每减少1 %时,在基础分上加0.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 FC=3+|αFC|×100×0.1 |
| 3 | αFC>0 | 偏差率αFC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 减扣0.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 FC=3-|αFC|×100×0.1 |
| FC最高分为5分 | |||
注:表中的|αFC|用为取绝对值函数。FC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6.材料单价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 投标报价材料单价 | 计分FD |
| Pd为工程量清单材料表中的材料总数 | |
| 综合评估法 | |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Md | FD1=5×Md×Rd1/Pd,其中计分系数Rd1=1 |
|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Nd | FD2=5×Nd×Rd2/Pd,其中计分系数Rd2=0.5 |
| 低于材料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材料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 FD3=0 |
| 上述合计FD=FD1+FD2+FD3,FD最高分为5分 | |
注:招标文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表。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项不参与材料单价基准价计算。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3.2.3投标人得分=A+B+C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在评标结束前,投标人未对评委的质疑进行书面澄清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电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的操作手册。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应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
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不可竞争费不符合相关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5.2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判断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本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投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充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综合标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4)汇总评分结果。
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A4.3综合标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综合标评审和评分,综合标的得分记录为B。
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偏差率”。
A4.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
A4.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6汇总评分结果
A4.6.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6.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A5.1.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签章)。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办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代替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无。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的情形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否决投标项 | |
| 1.1 | 投标总价 | 不等于各单项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 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 |||
| 1.2 | 单项工程费 | 不等于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 1.3 | 单位工程费 | 不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 2 | 2.1 |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总价 | 不等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2.2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 2.3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 2.4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 2.5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量单位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 2.6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不一致的 | |
| 2.7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 | 不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 2.8 | 材料单价 | 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单价与材料表中材料单价不一致的 | |
| 3 | 3.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 3.2 | 其他措施费(费率类)项目 | 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 |
| 4 | 4.1 | 其他项目费 | 不等于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总承包服务费)且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影响评标的 |
| 4.2 | 暂列金额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 | |
| 4.3 | 暂估价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不一致的(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 |
| 4.4 | 计日工 |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不一致的(计日工按照8小时工作制) | |
| 4.5 | 总承包服务费 |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 5 | 规费 |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
| 6 | 税金 | 与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 | |
| 7 |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 | 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相同或一致的 | |
| 8 | 8.1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未加盖投标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
| 8.2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的 | ||
| 8.3 |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的 | ||
| 8.4 |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 8.5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的 | ||
| 8.6 | 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 ||
| 8.7 | 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的。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 ||
| 8.8 |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一致(离职、死亡的除外)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同意的 | ||
| 8.9 | 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格要求的 | ||
| 8.10 |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 ||
| 8.11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 ||
| 8.12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的 | ||
| 8.13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
| 8.14 | 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 ||
| 8.15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 |
| 8.16 | 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的 | ||
| 8.17 |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区域或行业投标资格的 | ||
| 8.18 |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 ||
| 8.19 |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 ||
| 8.20 | 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 8.21 | 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 8.22 |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 ||
| 8.23 | 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 ||
| 8.24 |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 ||
| 8.25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 | ||
| 8.26 |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的 | ||
| 8.27 | 对投标项目工期承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的 | ||
| 8.28 | 对投标项目的质量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 ||
| 8.29 | 技术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
| 8.30 |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影响评标的 | ||
| 8.31 | 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
B2.否决投标说明
B2.1评标委员会应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判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1.1.1
1.1.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1.2.1.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1.1.2.2.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1.2.3.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1.1.2.4.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1.1.2.5.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1.1.2.6.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1.2.7.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1.1.2.8.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1.1.2.9.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1.1.2.10.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11.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1.1.2.12.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1.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3.1.1.一般约定
1.1.3.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1.2.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1.3.1.3.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1.3.1.4.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1.3.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1.3.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1.3.1.7.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3.1.8.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1.3.1.9.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1.10.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3.1.11.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1.12.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1.1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1.1.3.2.2.发包人
1.1.3.2.1.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1.3.2.2.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1.1.3.2.3.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1.1.3.2.4.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5.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2.6.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1.3.2.7.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1.3.2.8.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1.1.3.3.3.承包人
1.1.3.3.1.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1.3.3.2.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