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5-10-21
发布于
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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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ZHYD【2025】ZC-064

项目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兵团展览展示推介活动采购,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包 1,布展:*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布展、前期准备工作,活动时间:11月5日至11月10日。产业推介会:活动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4:00 ,下午 14: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地点: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 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 (符合国密标准) 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 ***********)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 的 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 兵团 政府采购网( *********** )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 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 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接:***********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4. 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新疆兵团商务局

地 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16楼1628办公室

项目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B座809室

项目联系人: 畅容焓、陈洁

项目联系方式: 136********、********

附件信息:

4.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10.20).pdf

384.0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新疆兵团商务局
行政区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公告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22:30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4:00下午:14: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预算金额 ¥156.25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畅容焓、陈洁
项目联系电话 136********、********
采购单位 新疆兵团商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16楼1628办公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B座809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

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HYD【2025】ZC-064

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

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二、供应商须知................................................-9-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35-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40-

一、评审方法.................................................-40-

二、评审程序.................................................-40-

三、评审其他要求.............................................-45-

四、评审标准.................................................-46-

第五章合同草案...............................................-53-

第一部分合同书..............................................-53-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57-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61-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62-

资格证明文件.................................................-63-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64-

二、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67-

三、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69-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71-

五、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84-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85-

报价文件.....................................................-86-

一、报价一览表...........................................-87-

二、分项报价表...........................................-88-

商务技术文件.................................................-89-

一、响应函...............................................-90-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92-

三、授权委托书...........................................-93-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94-

五、实质性响应一览表【本表须与第四章的一致】.............-95-

六、商务响应偏离表.......................................-96-

七、业绩证明文件.........................................-97-

八、拟派项目团队.........................................-98-

九、技术响应偏离表.......................................-99-

十、技术方案............................................-100-

十一、其他文件..........................................-101-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的

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HYD【2025】ZC-064

2.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

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56.25万元

5.最高限价:156.25万元

6.采购需求: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兵团展览展示推介活动采购,详见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7.合同服务履行期限:布展:*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布展、前期准备工作,

活动时间:11月5日至11月10日;产业推介会:活动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

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北京时间)。

2.地点: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

-1-

3.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获取电子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

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

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购-开评标管理-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如政采云平台信息内容更新,按最新内容自行修改】

1、本项目实行网上响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

(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

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兵团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

商,可访问兵团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操作指南-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或点击链

接:***********

CZ0bD526ZE+CHX5isJvt0w==&utm=site.site-PC-4840.633-pc-websitegroup-se

condlevelpage-front.1.2e96d52081d811eebbd67dd2372c0b9a自行进行申领。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

(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兵团政府采购网(***********

.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

-2-

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

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4.其他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的信用行为:在资格审查阶段经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

中之一。如有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中易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B

座809室

联系方式:1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畅容焓、陈洁

电话:13****************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

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标记“☑”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2.5 服务内容 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兵团展览展示推介活动采购,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9.1 现场考察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
9.5 答疑会 √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
12.1 询问 1.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电话咨询。2.时间要求: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5.1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17.1 磋商保证金 1.金额:√免收□预算金额的%。□定额收取:人民币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4.收取账号:5.退还时间:注意事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17.1 磋商保证金 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22.1 实物样品 磋商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递交时间:,递交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6.其他要求(如有):。
23.1 演示 √不进行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现场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人,演示现场提供。
25.2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不见面开标默认解密时长:20分钟。注: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
29.1 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 磋商轮次:√本项目共进行1轮磋商(不含最后报价)。本项目不事先确定磋商轮次,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供应商。磋商顺序:/。
29.2 推荐成交候选供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家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29.2 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3家
30.1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 履约保证金 1.金额:√免收□合同价的%□定额收取:人民币元2.支付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汇、转账、网银、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3.收取单位:4.收取账号:5.退还时间:注意事项:1.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2.以担保函、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34.5 合同分包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3.其他要求:_____。
35.1 质疑 递交方式:纸质版盖章质疑函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接收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136********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B座809室
38.1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1.收费对象:成交人支付2.收费标准:以成交人的中标金额为基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文计取,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3.收取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4.收取方式:电汇,由成交人一次性支付或由招标代理直接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38.1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41.1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不接受接受
42.2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42.9 标的所属行业(参照后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包号标的名称所属行业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第1包览会兵团展览展示推介其他未列明行业活动采购
43.5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所响应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响应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给予评审优惠
47.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1.有融资需求的成交人在获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详见兵团政府采购网。2.“政采贷”融资指引: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成交人签署政府采购成交合同后,登录“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兵团政采贷融资服务平台”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48.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最高限价:156.25万元。其中布展部分最高限价:82.8万元;推介会部分最高限价:73.45万元。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1.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则“近三年”是指*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8-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

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基本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5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

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2.6.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本

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6.2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发布的方式依法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

件。

2.6.3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7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

3.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

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4.供应商资格要求

-9-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

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

部分提交,该协议书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

为响应无效。

4.2.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

到联合体磋商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4.2.6联合体成交的,采购合同应由联合体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及加

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并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但若该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

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

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2.7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须事先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磋商的全部相关规定。

4.2.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5.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10-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

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竞争性磋商项目保密义

务,不得将因本次竞争性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

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

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竞争性

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6.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竞争性

磋商的有关人员披露。

6.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7.语言文字

7.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

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

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

商自行负责。

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

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

决策负责。

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

9.6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未参加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

响响应文件编制、磋商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10.电子标说明

10.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云平台(网址:***********)。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

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注册供应商账号。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

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潜在供

应商领取文件须提前完成注册、CA证书和电子签章申领和绑定、下载“投标客

户端”。因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

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入驻登记”—“立即登记”进行自助注册

绑定。

10.2供应商将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

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

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供应商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下

载专区”—“电子招投标客户端下载”下载相关客户端,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

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

10.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

传完成。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10.4供应商在磋商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及浏览器,磋商时请使用制作加密

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响应文件解密时间详“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5如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网址:

***********)”电子交易规则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10.6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响应可能会发生的各

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可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

商公告”的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人员。

10.7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磋商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递交响应文件

-12-

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

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政采

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

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

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五章合同草案

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1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询问方式和时间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2.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

澄清与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

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

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

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

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

12.5对于没有提出疑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12.6“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政府采购云平台发

布的公告。

12.7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

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

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

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

目响应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磋商报价

14.1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

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且均不得超过“第

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预算金额,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

视为无效文件。

14.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

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

14.3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

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

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该报价应被视为已包含但不限于本次

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

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

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4.4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

-14-

全部相关费用。

14.5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分项报价表规定的内容填写服务单价以及其他事项。

供应商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

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

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

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

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报价中。

14.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4.7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

件。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任何有

选择的或可调整的磋商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被拒绝。

14.8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响应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

而变动。

14.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10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

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4.11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

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5.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

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内

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5.3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

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

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5.4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不得要求或被

-15-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

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16.响应文件的编制

16.1响应文件应在“投标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

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可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6.2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按照“投标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

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

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6.3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

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16.4响应文件须严格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

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

“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

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6.5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

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

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

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

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

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

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将可能导致

响应无效。

16.6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6.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

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

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8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6-

16.8.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制

作时,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响应文件目

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16.8.2电子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磋商文件及

响应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

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其响应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要

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7.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

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未按磋

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文件有效

期。

17.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

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支付原件扫描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

成部分与响应文件一起上传。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者票

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7.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

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经供应商

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

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17-

还。

17.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自收到

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7终止磋商的项目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

录名单:

17.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8.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8.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的;

17.8.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8.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9如开启时供应商对本单位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供应商应在开

启结束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

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17.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

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缴纳磋商保证金,在线完成保函的申请、审核、开票、

出函等环节,供应商企业注意区分办理保函类型,并确认响应文件有效期,如采

用政采云电子保函,可登录“兵团政府采购网”—顶部通栏“信用融资”或者

“兵团政府采购网”首页“政采贷|电子保函”快捷模块查看:

直达链接(电子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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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支撑热线:95763

18.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

-18-

书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

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

进行解密。

18.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

-bingtuan.gov.cn/)的”政采云登录入口”登录后,将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

jmbs后缀格式)上传到对应项目的指定位置,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

料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5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加密并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

投、无法解密、传输错误等问题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无法正常开启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8.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启方式,无需提供电子响应文件U盘。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供应商应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

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政采

云平台(项目采购—投标文件上传)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

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0.拒收

20.1超过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

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供应商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

-19-

前,可在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将修

改好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兵团政府采购电子

交易云平台的指定位置。

22.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自行联

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

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五)响应文件开启

24.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25.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端”,通过“投标

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

作。

(2)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的“政采云远程开标

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

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

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兵团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云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

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

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0-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启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

当及时处理。

25.5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六)资格审查

26.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6.1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

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6.2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6.3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审查错误

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6.4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审。

(七)项目评审

27.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27.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

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投标客户

端”,通过“投标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

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28.磋商小组

2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

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

项目的评审。

-21-

2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磋商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磋商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磋商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磋商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9.评审

29.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

据。本项目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在评审报告

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29.3开启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

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

露。

2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审

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29.5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29.5.1电子开启、评审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

常评审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启的暂停开启。已在系统内开启、评审的立即停

止。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9.5.2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均无法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

-22-

可在开启现场直接导入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未加密的电子

响应文件进行开启、评审。

29.6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9.6.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

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

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

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八)成交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成交结果公告

3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成

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1.2成交人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2.成交通知书

32.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3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磋商

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

-23-

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

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

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

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3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

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4.5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采购人允许采用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

成交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

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4.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7采购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备案公示。

(十)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

-24-

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

35.3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

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

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5.6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投诉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将

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

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5.7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36.质疑答复

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

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

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2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

以组织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5-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包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6.3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投诉

37.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7.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

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

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7.4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财政部门制定的范本。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8.收取方式和标准

38.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

-26-

理服务费。

(十二)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9.无效响应

39.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

无效响应处理。

40.终止采购活动

4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

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

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

家)。

40.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

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4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

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

需求”。

41.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41.3若采购需求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产品可履

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27-

41.4若采购需求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产品为进口

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5〕309号)等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2.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

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需享受

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公告中明确项目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要求文件,供应商参与磋商

须按本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作为资格证明文件。

42.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

42.3.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

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42.3.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企业;

-28-

42.3.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

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

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

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7.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7.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42.7.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7.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7.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42.7.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

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

-29-

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

请”。

42.9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10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

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和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

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的规定。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

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如

涉及)。

43.5供应商所报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产

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报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

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响应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评审优惠,未提供认证证书

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

-30-

采购品目清单、创新产品范围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相关规定

在评审时给予优惠,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

准”。

44.正版软件

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

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

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

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

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

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

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

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

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本项目中如涉及网络关键设备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国

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2023年第2号《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

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投标(响应)设备或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由

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二是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

-31-

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网络安全要求的条款。

45.2本项目中如涉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电信设备

进网许可证、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等市场准入类资质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人、中标(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

市场准入类资质要求的条款。

46.采购需求标准

4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

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

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3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采购需求”。

46.4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

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6.5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

-32-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

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6.6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

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7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

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

采购需求”。

46.8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

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

〔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

购需求”。

46.9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

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46.10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

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

-33-

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4〕113

号),本项目如涉及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

求”。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7.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五)其他

4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8.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9.适用法律

4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9.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50.解释权

50.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34-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

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的有关要求。

2.当采购项目涉及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政

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标的: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兵团展览展示推介活动采购

二、采购内容

(一)兵团形象展位搭建布展

1.参展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0日

2.布展时间要求:*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布展、前期准备工作;活动时间:

11月5日至11月10日。11月10之前完成撤展及项目验收等所有后续工作。

2.参展地点:国家会展中心(上海)

3、主要工作安排

展位情况:兵团形象展位区位于国家会展中心(上海)8米层国家级步行街

展示专区F7(详见附件1),展位面积207平方米(9米×22米)。

展馆主题与展示内容:主题以“开放兵团合作共赢”为主题,独立搭建形

象展馆,凸显兵团开放合作的姿态与决心。

战略定位聚焦:紧密围绕党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重点锚定打造亚

欧黄金通道与向西开放桥头堡这一目标,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展示。

领域优势展示:全面呈现兵团在现代农业创新高地、绿色能源战略基地、对

外开放前沿阵地、宜业宜游生态福地等关键领域的独特优势。通过实物展示、多

媒体演示、互动体验等多种形式,让观众深入了解兵团在各领域的发展成果与潜

力。

特色产业与品牌展示:聚焦兵团新材料、绿色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新能

源、棉花和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特色服务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兵团十大工

业消费名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重点展示各产业在集群化、高端化、智能化

-35-

发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通过案例分析、数据对比、模型演示等方式,突出产

业发展的创新性与竞争力。预计参展企业数量在40家左右,各参展企业需精心

准备展示内容,确保能够充分展现自身特色与优势。

开放平台实践案例展示:特别突出兵团依托国家级开发区、兵团自贸区块、

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在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对外投资等领域取得的典

型实践案例。采用实景化、具象化的展陈设计,如设置模拟场景、播放实际案例

视频等,全面传递兵团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诚邀全球投资者共享发展机遇的坚定

决心与务实态度。

人员费用承担:为提升兵团展位人气,营造热烈、活跃的展区氛围,充分展

现兵团文化底蕴和艺术风采,特安排3至5名专业演绎人员。中标方将承担这

些专业演绎人员从乌鲁木齐至上海的差旅费,以及在11月4日至9日期间的食

宿费用。

搭建工作要求:一是安全第一。严格按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组委会的安全

要求进行展位搭建工作。搭建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展位结构稳固,避

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搭建过程中,施工人员需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遵守施工

现场的安全规定。二是有序推进。制定详细的搭建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

任务与时间节点。合理安排施工人员与设备,确保搭建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

搭建过程中,要保持与展会组委会、场馆管理方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出现的问

题。三是顺利完成。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与施工标准进行搭建,确保展位的整体效

果符合预期。在搭建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调试,确保各项展示设备正常

运行,展陈内容准确无误。四是平稳运行。在展会期间,要安排专人负责展位的

维护与管理,及时处理展位出现的问题,确保展位始终处于良好地运行状态。同

时,要积极配合展会组委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共同维护展会的秩序与形象。

4、特装搭建商标准

a.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

区,简称“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

法人组织证明。

b.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具体参照“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6-

附件1

展位图

ZHONGYIDA国家级步行街展示专区F7

(北馆)

3信2熊

4熊1馆

西登录厅东登录厅

207m²

5馆8馆

6焦78

南登录厅

城市“会客厅专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专区

(二)产业推介会国家级步行街展示专区中国旅游展示专区

中华老字号展示专区人文舞台

2、活动地点:上海市魅力友城展示专区

c.在往届进口博览会期间出现过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可参与自带特装施工服

务商审核。

(1)在进博会现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中易达

(2)未通过进博会主(承)办单位考核的;北登录厅

R

(3)主动申请放弃签订进博会特装施工合同。

D

1、活动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4:00时(北京时间)北N

3、规模:200-300人。协助邀请上海市领导及相关部门代表,兵团领导及

兵团相关师市、兵地融合发展草湖项目区同志、企业代表,跨国企业中国区高管、

商协会代表,长三角地区企业和商协会代表;有关媒体记者。

4、相关要求

(1)按照“集约、实效、节俭”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布展、整体

宣传。整体形象造型突出“开放、大气、特色、明亮”,运用声光电等现代展

览手段,增强宣传展示效果和视觉冲击力,体现兵团开拓进取、开放发展、奋

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2)会场地址在上海市市区内,交通便利,选址须获得采购人认可。会场

-37-

要求不少于1000平米,包含贵宾室,会场搭建要求提供与会场大小相适应的LED

屏。

(3)提供激光雕刻开场视频,机器人签约服务、为了满足机器人签约要搭

建合适的舞台环境。

(4)会场外廊图片展的搭建(兵团总体概况及十四个师市简介)、签到背

景板制作、资料翻译及现场翻译、请柬、礼品盒、投资指南等宣传品制作;会场

桌签及背签、签约台、国旗等制作。

(5)协助邀请境外嘉宾于线上线下参加兵团主题活动,配备专业翻译人员,

并做好参会嘉宾的翻译、会见等服务保障工作。

(6)提供活动主持及礼仪服务。

(7)会场整体设计、背景设计;舞台搭建;租用灯光、音响等设备;

(8)租用同传间及设备并进行中英、中俄同声传译服务;租用线上平台及

设备。

(9)媒体宣传及摄影摄像,云相册、剪辑、全程录像等服务。

(10)领导推介PPT的制作及翻译、领导致辞的起草。

(11)车辆保障:考斯特1辆2天,大巴车2辆2天,商务车3辆5天

(12)嘉宾接待:做好参会嘉宾展会期间接送机、住宿、参展参会等后勤保

障服务。供应商须提供接待方案。

(13)各类设计要体现兵团特色,兼顾商务会议惯例;会场布置要求整齐、

简洁、大气。

5、其他要求:

(1)中标方需按照采购方要求的标准于11月06日前,完成会场搭建,并

确保各类服务保障人员到岗,备用设备到位。

(2)根据采购单位需求完成采购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布展:*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布展、前期准备工作,

活动时间:11月5日至11月10日;产业推介会:活动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2.付款条件:合同签订付款50%,合同结束后按实际发生支付。合同履行

期限: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38-

★3.验收办法: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考核,

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39-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

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

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

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

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

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响应文件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0-

(三)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第一轮磋商

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集中与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

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

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

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

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

附身份证明。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2.多轮磋商

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

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2.2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

2.3本项目磋商轮次及磋商顺序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最后报价

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

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

-4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

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

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

磋商。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

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退出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可予以退还。

4.商务技术评审

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

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报价评审

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

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

5.1.1供应商应根据答疑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

证明材料,磋商小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对此报价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佐证此

报价的服务质量和具有诚信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

5.1.2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及附加、销售费用、

-42-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1.3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

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1.4供应商也可以有预见性地准备好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

料并加盖公章。

5.2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

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按照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的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

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6)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

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43-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

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计分办法及复核

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

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

载: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

的算术平均值。

6.4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

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

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

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

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

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

-44-

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7.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

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

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响应无效的情形

8.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

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8.2磋商小组应当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

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8.3供应商不得误导、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

9.停止评审的情形

9.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

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

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

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其他要求

【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增加上述内容中未包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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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1-2 供应商信用承诺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2-1 供应商信用承诺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兵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2-2 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记录的使用原则: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1 中小企业政策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允许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书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书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1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体协议书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1-3项规定。3、本表序号3-2及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工作所需的特定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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