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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云]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XJZY(ZC)2025-047-2
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135000,5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激光光子平台手具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135000 单位: 把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激光光子平台手具(包括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等,为交钥匙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全自动血培养仪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550000 单位: 台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全自动血培养仪(包括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等,为交钥匙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2】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产品授权委托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4:00 ,下午 14: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新疆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翔晟CA服务热线********;新疆CA服务热线********。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 (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交易方式,采用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方式; (2)各投标人在投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投标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上传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的投标人,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 (3)投标人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 (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5)投标人在投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审”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投标文件电子标书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审”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无效。解密与加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个 CA。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地 址: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4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写字楼402室
联系方式: 1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鹏飞
电 话: 189********
附件信息: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docx
197.4K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XJZY(ZC)2025-047-2
采购人(盖章):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张雅军
电话:********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4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孙鹏飞
电话:189********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
心写字楼402室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31
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51
第五章评标办法60
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73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86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93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95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前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ZY(ZC)2025-047-2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标项1:13.5万元、标项2:55万元
最高限价:标项1:13.5万元、标项2:55万元
采购需求:标项1:激光光子平台手具、标项2:全自动血培养仪(以上标项均包括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等,为交钥匙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产品授权委托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
方式:投标人登录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
售价: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交易方式,采用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方式;
(2)各投标人在投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投标人,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上传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意向参与的投标人,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
(3)投标人在完成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查看,如遇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
(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5)投标人在投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登录政采云平台,在“项目采购-开标评审”功能中,使用制作加密投标文件电子标书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内,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审”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响应无效。解密与加密投标文件须使用同一个CA。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4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写字楼402室
联系人:孙鹏飞
电话:18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
| 1 | 采购人 | 名 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地 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4号联系人:张雅军电 话:******** |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写字楼402室联系人:孙鹏飞电 话:189******** | ||
| 3 | 项目名称 | 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 ||
| 4 | 项目编号 | XJZY(ZC)2025-047-2 | ||
| 5 | 资金来源、最高限价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报价包括所投货物相关人工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培训等所有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用,中标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最高限价:标项1:13.5万元、标项2:55万元 | ||
| 6 | 采购需求 | 标项1:激光光子平台手具、标项2:全自动血培养仪(以上标项均包括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等,为交钥匙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 ||
| 7 | 供货期、质量标准 | 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供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标准。 | ||
| 8 | 质保期 | 详见“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未明确的,质保期至少为2年。 | ||
| 设备使用年限 | 设备设计使用年限≥8年(标项1除外) | |||
| 9 | 供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10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价格给予10%的扣除优惠。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产品授权委托书。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1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标项1:1350元、标项2:5500元一、投标保证金缴纳:1.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电汇、网银、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备注项目名称,如字数超限,可简写;3.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单位名称: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05922480开户行名称: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北路支行行号:4********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递交至采购代理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详见总则第15.5条。 三、备注:1、投标人无需前往代理公司换取收据,仅需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即可;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 ||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 12.1 | 进口 | 允许进口 | ||
| 13 | 分包 | 不允许 | ||
| 14 | 投标文件份数、上传截止时间、地点 |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1份,无正副本区别,仅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政采云系统上传即可)。(2)中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签章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一副胶装成册(用于档案资料编制),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保持一致。(2)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1点00分(北京时间)(3)投标文件上传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人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4)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jmbs”格式)”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②“备份投标文件(“.bfbs”格式)”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投标人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 | ||
| 15 | 重要说明 | 1、电子招投标情况说明:(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2)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采购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短信验证码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采购文件。(4)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6)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开标前需投标人用CA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签到,在30分钟解密时间内输入CA证书PIN码解密投标文件。在30分钟解密时间内未进行解密的投标人将导致投标无效。(解密时间开始时政采云平台将以短信形式向投标人在政采云平台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请投标人及时关注。)(7)投标人报价CA签字确认:报价文件开启后将开启签字时段,投标人须在20分钟内用CA证书对报价进行签字确认。(8)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投标人”。(9)投标人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如遇技术问题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温馨提醒:投标人应提前上传,以便在上传时遇到技术问题,有充足的时间请教平台的技术人员。 | ||
| 16 | 投标报价 | (1)报价包括所投货物相关人工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培训等所有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用的总价。(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 ||
| 17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无论投标人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投标人现场踏勘发生的费用自理。 | ||
| 18 | 投标答疑会 | 不召开。 | ||
| 19 | 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 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银行资信证明或上一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提供任一项即可,自然人无需提供)。新成立企业仅需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银行资信证明即可。新成立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申领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 | ||
| 20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天 | ||
| 2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按相关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 2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 23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 ||
| 24 | 履约保证金 | / | ||
| 25 | 付款方式 | 单项设备成交总额小于50万元(含),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支付90%,设备正常运行二年后,提供设备保养单等相关资料支付10%;单项设备成交总额大于50万元,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支付60%,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提供设备保养单等相关资料支付30%,设备正常运行二年后,提供设备保养单等相关资料支付10%。最终付款方式以签订合同为主。 | ||
| 26 | 核心产品 | / | ||
| 2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所规定标准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足5000元的标项,按5000元支付。 | ||
| 28 | 其他 | (1)本次招标如有变更、澄清或其他通知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2)重要说明:①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人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投标人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②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3)投标人使用相同IP地址的,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将进一步核实,查实后按串通投标处理。 |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项目。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是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投标人”指下载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的投标人。
3.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
(3)下载了招标文件并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报价、招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项目采购需求
(5)评标办法
(6)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7.1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联合体投标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
12.知识产权
12.1投标人应保正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2.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2.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2.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的,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明细表
三、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专职维修工程师简介
七、拟配备人员简介
八、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商务、技术需求偏离表
十、技术方案
十一、政府采购政策
十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14.投标文件格式
14.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4.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和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5.3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5.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投标人不接受按投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投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条。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16.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招标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签署
17.1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
18.投标文件的加密和上传
18.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交易方式,采用电子加密投标文件(“.jmbs”格式)上传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招投标人客户端”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电子交易平台,成功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
18.2中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签章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一副(用于档案资料编制),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图纸、横道图等必须使用A3幅面印制的应折叠成A4幅面,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胶装成册并编码,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9.2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上传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补充或撤回。
19.3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用小写金额和大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五、开标和中标
20.开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活动,邀请下载招标文件并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投标人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0.2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0.3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到,开标会议开始,公布投标人名单。
20.4开启“投标文件解密”环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解密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
20.5投标文件解密完毕,公布投标报价,开启报价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开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21.评标程序
2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1.2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3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4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形式: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20分钟。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的方式提交,并加盖公章或电子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上述询标、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进行的,将采用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请投标人保正办理投标事宜人员电话畅通、网络在线。如未及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
(4)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经评标委员会商议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以在线询标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或公章。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21.5评标委员会需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书面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书面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21.6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7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8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2.中标通知书
22.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中标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3.签订合同
23.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3.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彩色扫描件)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4.合同分包(如有)
24.1若本项目允许分包的,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人履行分包项目的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24.2招标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招标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招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招标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招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26.履约保证金
26.1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7.2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中标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27.履行合同
27.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正合同的顺利完成。
2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8.验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实际使用人、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验收。
七、投标纪律要求
29.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八、合同价款支付
30.申请支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质疑和投诉
31.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
31.2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1.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联系部门: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孙鹏飞、189********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写字楼402室
31.5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1.6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7投诉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
质疑投标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采购人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投标人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投标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被授权人”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投标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被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封面示例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标项:
投标人名称(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制时间: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明细表
三、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专职维修工程师简介
七、拟配备人员简介
八、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九、商务、技术需求偏离表
十、技术方案
十一、政府采购政策
十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备注:投标人应按以上目录顺序编排投标文件,并标注相应页码)。
一、投标函
__________(采购人):
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标项)”项目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投标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报价包括所投货物相关人工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培训等所有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用,中标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天。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供货期为:。供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并达到采购人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标准。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缴纳人民币元(大写:)的投标保证金,并承诺如发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5.5条的任何情况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4、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5、我方愿意提供采购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正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报价明细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合计 | 小写: 元大写: | |||||||
备注:
1.货物名称和数量等应按照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内容填写。
2.投标人填报价格合计应与投标函载明价格一致,若不一致,以投标函载明价格为准;以单价金额计算的金额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包括所投货物相关人工费、保险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培训等所有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用,中标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身份证明书
(一)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的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签署上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权利的投标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四、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_______(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标项)”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被授权人无权转让本授权,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注册资金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职务 | ||||
| 经济类型 | 授权代表 | 职务 | ||||
| 成立时间 | 电话 | |||||
| 单位简介及 机构情况 | ||||||
| 本公司所属行业 | ||||||
| 内部管理制 度情况 | ||||||
| 单位概况 | 职工总数 | 人 | 生产工人 人 | |||
| 技术人员 人 | ||||||
| 流动资金 | 万元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万元 | ||
| 银行贷款 | 万元 | |||||
| 固定资产 | 原值 万元 | 资金性质 | 生产性 | 万元 | ||
| 净值 万元 | 非生产性 | 万元 | ||||
| 企业财务状况 | 收入总额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负债总额 | ||
| 2024 年 | ||||||
| 2023 年 | ||||||
| 2022 年 | ||||||
| 生产/经营地点 | ||||||
| 关联单位 | 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 |||||
|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 ||||||
备注:
1、投标人为法人时,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非法人时,格式自拟。
六、专职维修工程师简介
专职维修工程师简历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工作年限 | ||||
| 相关证书 | |||||
后附专职维修工程师身份证、相关职业或执业或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7、拟配备人员简介
| 序号 | 姓名 | 拟担任本项目职务/岗位 | 常住地 | 相关证书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书号 | 专业 | ||||
拟配备人员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人员简历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工作年限 | ||||
| 相关证书 | |||||
拟配备人员每人填一张简历,后附人员的身份证、相关职业或执业或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八、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用户反馈用户反馈备注:
1、本表后附相关符合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标准内容。
九、商务、技术需求偏离表
(一)商务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主要商务条款 | 是否响应 | 偏离说明 |
| 1 | 完全理解并接受对合格投标人、合格的货物质量和服务要求; | ||
| 2 | 完全理解并接受对投标人的各项须知、规约要求和责任义务; | ||
| 3 | 同意接受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所列述的各项条款; | ||
| 4 | 同意按本项目要求缴付相关款项; | ||
| 5 | 可提供货物供货来源证明或供货渠道与品质的合法性证明; | ||
| 6 | 投标有效期; | ||
| 7 | 投标内容均涵盖招标要求及一切费用和伴随服务; | ||
| 8 | 同意接受本项目供货期、质保期或相关进度安排要求; | ||
| 9 | 同意接受本项目的验收要求及验收标准; | ||
| 10 | 同意采购人以任何形式对我方的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验证; | ||
| 11 | 同意接受本项目付款的各项要求。 |
备注:
1、对于上述要求,如投标人完全响应,则请在“是否响应”栏内打“√”,对打“×”视为偏离,请在“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
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本响应表,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发现有虚假填写本响应表的,则将可能被视为存在两个投标方案,评标委员会将按本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表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技术需求偏离表
| 招标文件的要求 | 投标文件的响应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要求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页码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备注:
(1)供应商应对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逐项填写,在“技术需求偏离表”中的“偏离情况”中注明“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不得虚假响应。
(2)投标人需提供与产品技术参数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或鉴定证书或制造商产品彩页或制造商官网截图或制造商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产品说明书或彩色实物照片等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清楚或不准确,不予认可。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十、技术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制技术方案,格式自拟,但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售后服务体系;
(2)培训方案;
(3)配送及安装验收方案;
(4)质量保正措施;
(5)零配件保障;
(6)应急服务响应与处理方案;
十一、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特别说明
(1)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只须填写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名称及相关信息。
(2)本项目为工业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标人须明确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属于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只能填一项),未明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无效处理。
(3)本项目含多个标的,须逐一明确每个标的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情况。所有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的,方可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若有一个标的为非小微企业制造,不可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相关中小企业政策,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1、附件2及附件3。
(5)不符合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的,可不填写本《中小企业声明函》。
(6)《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企业名称(盖章)”为投标人名称及盖章,非制造商名称及盖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示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的(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XXX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XXX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5.(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XXX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投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备注:须提供证明材料(能反映出企业残疾人的占比等情况的材料及残疾人证等)。
十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二)其他
投标人应当仔细核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响应无效”、“拒收”和评审标准等条款内容,提供投标人认为应当附加的其他内容,以充分证明其投标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为评审提供充分依据。
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激光光子平台手具(允许进口)
采购预算:13.5万元(数量:1)
主要技术指标:
1.主机性质:激光工作站形式,可配置多种光子和激光功能,方便进行功能升级增配。
2.设备外部结构:激光谐振腔(发生装置)外置式,激光和光子手具与主机部分旋钮式连接,保证各激光光子元件的独立性,具有维修成本低的特点。3.设备光子手具具有自动脉冲调节技术,无需手动调节每个子脉冲的脉冲宽度和延迟时间。4.用于解决各种色斑和肤色不均,晒斑、雀斑、老年斑等;祛除细小皱纹、肤色暗、提亮肤色等),改善皮肤质地(光老化、毛孔粗大、皱纹等)。5.治疗手具:5.1波长:550nm-650nm(治疗波长范围不能大于100nm)5.2能量:1-14J/cm²(色素病治疗手具最高能量不能大于14J/cm²)5.3脉宽:10ms,12ms,15ms三档智能调节,非递进式调节5.4频率:0.5,3Hz5.5冷却:四档可调
5.6光斑:3cm²5.7操作模式定点和滑动可选,滑动模式最大能量不超过4J/cm2
全自动血培养仪(允许进口)
采购预算:55万元(数量:1)
主要技术指标:
1.适用于血液和其他无菌体液中细菌、真菌、分枝杆菌的培养和检测;
2.检测原理:通过检测细菌新陈代谢所消耗的O2,产生的CO2、N2、H2等所致瓶内压力变化,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气压变化、温度变化,提供实时生长曲线图及气压变化图、温度变化图;
3.阳性快速报告:普通血培养阳性最快2-4小时,结核分枝杆菌阳性最快3-4天;
4.培养瓶容量:≥96个,可根据需要在原仪器上通过增加培养抽屉位置扩增容量;
5.所有培养位置可任意放置需氧、厌氧瓶,无限制瓶种类,每个培养位置均有检测感应器,独立对每个培养瓶进行监测;
6.独立控制需氧瓶的振摇;
*7.标准血培养瓶允许血量范围,0.1-10mL,最低可低至0.1mL,并得到FDA认可,主要适用于儿童和新生儿;
*8.培养基体积及成分:≥80mL/瓶,可以确保样本与肉汤1:9的稀释比例,无需利用吸附剂或中和剂,既可以消除抗菌药物干扰,还可以降低吞噬细胞、补体、溶菌酶、免疫球蛋白等的抑菌作用,同时避免活性炭等吸附剂干扰涂片染色视野,适用于阳性血培养直接质谱鉴定。
9.标准血培养瓶中只有营养基质,不含荧光剂标记物、PH指示剂等,阳性菌液可直接抽取进行下一步的鉴定和药敏等检测;
10.培养瓶要求:必须为高强度耐高温高压抗摔聚合碳纤材质培养瓶,保证安全性,培养瓶储存条件:室温保存,效期≥12个月。
11.结核瓶适用于血液、脑脊液和经过处理的呼吸道标本、尿液、体液和组织标本等所有标本种类;
12.采用触摸屏操作,Windows图形界面,操作软件:对血液、体液和结核杆菌检测均通用;可以LIS联网,并承担费用;
13.仪器配备条码扫描器,具有条码识别系统;
14.数据录入及管理:内置条码扫描设备,支持条码扫描、手工输入或信息系统数据导入;内置数据管理系统;支持对数据进行存储、备份、查询和统计分析;支持自定义组合查询方式;
15、结果提示:对阴、阳性结果自动检测和提示;能通过连接信息化系统提供远距离可视化,以及声音、图形等相关报警信号提示;支持手工输入结果;
16、报警功能:提供温度失控、系统故障、误操作、错置瓶位等报警;具有声音、显色报警功能。
二、配置
配备条码扫描器
第五章评标办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
1.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投标人;
(4)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应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7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人书面解释说明。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①以投标截止时间点投标人未列入“信用中国” <***********> 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 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现场查询为准。②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银行资信证明或上一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任一项即可,自然人无需提供)。新成立企业仅需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银行资信证明即可。新成立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申领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注:审计报告应“赋码备案”。“赋码”是指审计报告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须提供:①相关设备设施购置发票或单据或承诺函(提供任一项即可);②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提供任一项即可)。 |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须提供:①近6个月内连续3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自然人无需提供;②近6个月内连续3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自然人无需提供)。 |
| 5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须提供:承诺函(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处理)。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须提供:承诺函(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处理)。 |
| 7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须提供:承诺函(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处理)。 |
| 8 | 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还需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产品授权委托书。 | 须提供:合格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
| 注:如果资格性审查有一项未通过上述审查标准,评审委员会将认定整个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无效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 ||
3.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审 查 标 准 |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 |
| 2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 3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 4 | 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包括投标总报价及分项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有附加条件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
| 5 | 供货期、质保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6 | 投标文件不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注:如果符合性审查中有一项未通过上述审查标准,评审委员会将认定整个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无效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 |
3.2.1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3.3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3.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3.5.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开标日期和地点;
(2)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
4.评标细则及标准
4.1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4.2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商务、价格、技术服务、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投标文件规范性等。
4.3除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比较打分。
4.4评标细则及标准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5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下述评分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标,投标人评标得分等于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评审因素权重表
| 序号 | 1 | 2 | 3 |
| 评审因素 | 投标报价 | 技术、商务部分 | 合计 |
| 权重 | 30% | 70% | 100% |
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标准(70分)
| 评审项目 | 分值 | 内 容 |
| 业绩 | 5分 | 投标人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已完成的销售业绩,最多提供5个,须同时提供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网上中标公示截图含网址加盖公章,(此同时提供以上有效证明的按1份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分为5分,无法辨识或未提供不计分。) |
| 培训计划 | 4分 | 基于各设备采购需求中的培训要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及方案,根据计划及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每存在一处缺陷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前后内容不一致、存在凭空编造、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区域错误、方案内容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等任意一种情形。) |
| 售后服务体系 | 8分 | 具有专职维修工程师,保证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故障排除(2分);附专业人员认证资格证书、人员社保、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2分);附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 设有常驻专业维修工程师以提供技术服务支持(2分);附专业人员认证资格证书、人员社保、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 设有备件仓库保证常规配件供应(2分);附库存等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 故障处理 | 4分 | 故障处理方案:由投标人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方案,根据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每存在一处缺陷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前后内容不一致、存在凭空编造、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区域错误、方案内容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等任意一种情形。) |
| 技术参数响应 | 35分 | 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35分;重要技术参数(标记为*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3分;普通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2分,扣完为止,最高得35分。注:技术参数响应指标以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或中文白皮书或官网截图或性能参数说明书为准(须加盖公章),若投标文件中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以上支持资料应答的,视为不响应该条技术参数要求。 |
| 产品性能质量及安全可靠性 | 5分 | 所投产品性能稳定,提供有效销售业绩中的产品中未出现不良使用记录,运行良好,故障率小,返修率低,得5分。附客户评价、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可操作、可维护性 | 4分 | 以利于临床工作需要为前提,根据设备配置符合程度综合评判:所投产品①配置齐全,②便于用户临床使用,③操作简便,④便于维护。满足项目所需得4分,每有一处缺陷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前后内容不一致、存在凭空编造、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区域错误、方案内容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等任意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的运行成本 | 2分 | 根据产品的维修维护成本、配套耗材价格(投标人需提供备品备件价目表,配套耗材价目表等;未提供此项不得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所提供产品备品备件价目表,配套耗材项目齐全且维修维护成本低得1分,项目不全或产品的维修维护成本高得0.5分,未提供不得分。承诺质保期后的维修仍然按照备品备件件表内价格收取费用(提供承诺函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供货、安装、调试方案 | 2分 | 供货、安装、调试及应急保证方案计划详细有针对性、供货进度保证措施合理且切实可行,产品安装、调试的技术保证措施完善,方案整体满足项目需求得2分;方案计划每存在一处缺陷或不合理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缺陷是指:前后内容不一致、存在凭空编造、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区域错误、方案内容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等任意一种情形。) |
| 质保期 | 1分 | 质保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年,加1分。 |
报价部分评审标准(30分)
| 序号 | 评标项目 | 评分标准 |
| 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项目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投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 政府采购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政府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招标文件载明的行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须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
| 福利企业 |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自拟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 | |
| 特别说明 |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3)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优惠。 |
4.5.1投标人总分=报价部分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5.终止招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6.定标
6.1.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6.2.定标程序
6.2.1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至采购人。
6.2.3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6.2.4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5采购人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7.2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人提供的商务、价格、技术服务、业绩、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投标文件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标意见,参与起草评标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7.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招标项目情况,不得泄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情况。
7.4发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干预评标、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投标人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5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7.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1应邀按时参加评标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8.2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标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招标项目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8.3评标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
8.4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以最终签订为准)
委托方(甲方):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联系人:张雅军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4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甲方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确定乙方为成交投标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附件“合同条款”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中所列的物资供货事项。
第2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主要供货内容:。
上述供货内容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由合同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条物资质量标准:。
第四条物资供货时间:。
第五条物资供货地点:。
第六条物资收货单位:。
第七条乙方应按以下进度完成委托事项,提交工作成果: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将货物全部送达交货地点,如不能将合同货物按时全部送达交货地点。交货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二)上述合同总额为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交付地点,完成全部货物供应,按合同约定经甲方以及甲方指定接收单位验收合格发生全部费用支出。包括货款、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保险费、第三方质量检测费等全部技术和售后服务费用支出,如无其他书面约定,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税务发票,甲方向乙方按照约定比例预付%合同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剩余%货款,由甲方代表、乙方和收货单位三方对乙方交付货物(物资)书面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税务发票,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付清。
(四)乙方在本项目招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合同签订前)以银行保函向采购人(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中需明确,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代理人直接向银行发函,担保银行见函即付。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余两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乙方如不能将合同货物按时全部送达交货地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货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回。
乙方交付货物如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尚未接收的,甲方及收货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重新发货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逾期责任。甲方及收货方已经验收收货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保正责任,包括赔偿因此给甲方以及相关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一方违约,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守约方损失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为主张合法权益发生诉讼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支出。
第十条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包括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系各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提前3日书面告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联系方式或各方工商登记备案的地址、邮箱等任一联系方式给另一方发出相关文书(包括诉讼、仲裁各阶段相关法律文书)的,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或退回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派人专程递送的,签收日视为送达;以邮箱、彩信、短信及其他方式发出的,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双方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捌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合同复印件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交新疆中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
合同条款
根据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下半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中标结果,依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单位和中标金额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供货物资的技术标准、供货价格和交货验收、售后服务、质量保修责任等。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标的内容
1.甲方从乙方采购的物品内容(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货物名称 | 商标或品牌 | 规格及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 | 总金额 | 交货时间 |
2.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整)。
3.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金额及运输、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质量检测等费用,是在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培训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
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本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属于本合同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的招标文件和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2、供货一览表;3、采购项目采购需求;4、投标承诺;5、服务承诺;6、中标通知书;7、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3条交货
1.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交货移交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即便若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
3.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乙双方收货单位负责验收并入库,货物清点及验收时甲乙双方应派人员参加,乙方如不能参加验收,应认可甲方作出的验收结论。
4.货物运抵现场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货日期。
5.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地点前一天通知甲方收货单位收货验收。
6.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交货日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个日历日。
8.运输方式:乙方自定。
9.交货地点:。
第四条包装和标识
(一)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二)包装及标识:
(三)提供以上货物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录、产能、厂址、法人及联系人、通讯联络方式等信息。
(四)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卸车前管理不善,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检验标准、方式和结果认定
(一)检验标准:(以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为准)
(二)检验方式:入库检验,包括入库外观检验和入库质量检验。
1.入库外观检验:在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收货单位进行入库外观检验,即对货物进行数量清点和产品外包装等外观检验。收货单位在乙方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外观检验工作。对于外观检验判定不合标准的物资,收货单位应视情责令乙方全部修理或调换。待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将物资入库。
2.入库质量检验:在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式进行质量检测。对于抽检判定不符合标准的物资,甲方有权视情责令乙方全部修理或调换。如果经修理、调换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甲方将拒绝支付合同货款。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或者货物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经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合同货款,同时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入库检验的其他约定
(1)对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的乙方,收货单位应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逾期交货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物资入库检验程序。
(2)物资检验合格并全部入库后,收货单位填写并出具入库验收单,乙方凭入库验收单和其他必要材料文件到甲方领取合同余款。
1甲方组织的专业检验机构在例行行业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检验、服务、维修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乙方对合同货物的免费质量保修期为入库验收合格后年,年内第一次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免费维修,并提供终身成本维修维护。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合同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合同保修期,应适用其保修期。
2.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
3.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4.对于合同货物的其他售后服务内容:(以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及乙方投标响应内容为准)。
第七条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
2.乙方不得将合同分包给他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2.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及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及或提供服务、补足及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或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已支付的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4.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
5.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6.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7.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他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他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及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8.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采购人、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联系方式
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发至合同中注明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本合同中注明的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详见合同争议的解决内容。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监督和管理
1.合同订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先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送其备案;
2.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正、履约保正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
财政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1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1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1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1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