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佳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的申请报告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谈
发布时间:
2025-10-08
发布于
青海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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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2025年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的申请报告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佳泰竞谈(货物)2025-019

项目名称: 2025年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的申请报告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2025年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的申请报告 数量: 500 预算金额(元):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 吨 简要规格描述: 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按采购人要求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交货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天上午 00:00至12:00 ,下午 12:00至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 青海佳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内容以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同时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2、本项目线上进行,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开标;如非系统原因造成无法解密的或非系统原因加密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或没办理CA锁而造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加密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线上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 3、线上电子化开评标系统操作及办理CA锁等相关事宜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95763; 4、线上CA:PC咨询网址(可及时反馈问题截图,让客服快速定位问题):*********** 5、本次采购为全流程电子化,解密时长为30分钟。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

地 址: 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

联系方式: 1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青海佳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北禅路38号

联系方式: 1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许先生

电 话: 199********

附件信息:

2025-019竞争性谈判文件.docx

187.0K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的申请报告

政府采购编号:青海佳泰竞谈(货物)2025-019

采购人: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佳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谈判须知前附表1

第二部分谈判须知6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7

第四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19

第五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41

第一部分谈判须知前附表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的申请报告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佳泰竞谈(货物)2025-019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额度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招标控制价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个包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经信用中国(*********** ) 、 中国政府采购网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 消谈判资格。(提供“信用中国 ”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谈判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前5天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取消谈判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否接收联合体形式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 不允许
公告发布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
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上午:00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采用北京时间 24 小时制)下午:12 时 00 分至 23 时 59 分(采用北京时间 24 小时制)
获取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 文件(进入“项目采购 ”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文件售价 0 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文件发售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采 购 人: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联 系 人:更求先生联系电话:197********联系地址: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佳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199********联系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北禅路38号
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1.1款的规定,响应文件按资格审查部分和有 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部分编制,以上两部分响应文件建立 在一个文件中,文件名设定为“***单位***项目响应文件 ”,与数据文件一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上。2.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且目录索引定位到内容。3、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4、上传的响应文件不得超过100M。
5、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因目录格式 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 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响应无效。
答疑澄清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确定答疑澄清时间,答疑或澄清在政采云平 台进行,供应商可在政采云平台上的“澄清 ”界面了解答疑澄清等 信息。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 评审时须在线了解响应文件开启信息,掌握答疑时间,需由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谈判商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 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或政采云平台上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谈判保证金 1.金额:壹万元整(10000.00 元)2.收款单位:青海佳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开户银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4.收款账号:82********930(开户行号:4********)5.交付方式:谈判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无效。【注】供应商在缴纳响应保证金时,务必在“用途栏 ”中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7.其他注意事项(详见谈判文件)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谈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应在政采云平台上提交,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成交供 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提交响应文件纸质版一正两副。提交的纸质版响应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一致。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时30分(采用北京时间24小时制)
开启时间及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时30分(采用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 24 小时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30 分钟内完成远程解密响应文件。2.谈判地点:在政采云平台(***********)进行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或逾期未完成 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
发布媒介 青海政府采购网
政策功能 对于提供节能、环保标志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 制采购。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10%的价格扣除。
代理服务费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金额:7500.00元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执行。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收取单位:青海佳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代理服务费账号:82********930(开户行号:4********)
其他规定 1、本次谈判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2、若供应商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 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 CA ********。3、供应商解密和谈判报价时必须由 e 签宝注册人办理,谈判报价时
须在固定电脑设备前登陆等待解密和谈判报价。
监管部门及电话 监督单位:玉树市财政局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前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箱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4.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的组成

5.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谈判须知前附表

(2)谈判须知

(3)采购需求

(4)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5)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5.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谈

判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5.3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谈判须知

前附表】。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

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谈判文件的询问或质疑

7.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

7.3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

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三、响应文件

8.一般要求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任何对谈判

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翻译的

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则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3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4响应文件应采用政采云平台的电子文件形式。

8.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填写,不得改变响应文件格式,否

则按无效标处理。

9.报价要求

9.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分项报价表”逐一报价;

9.2在首次报价表、分项报价表、最后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要求的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装卸费、安装费、

运输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

(3)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采购项目实施内容所应包括的

所有价格。

9.3供应商的每次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按无效标处理。采购项目预算见

【谈判须知前附表】。

9.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9.5谈判报价为总价。供应商须按要求填写谈判总报价及最后分项报价表,最后报价不

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9.6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0.谈判保证金

10.1供应商应按文件的规定,在谈判保证金缴费截止时间前提交不少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支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视

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不予接受。谈判保证金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

缴费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09:30时前(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

间为准)

10.2谈判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除外。

(2)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

的谈判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资格审查部分

11.1.2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部分

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1.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竞谈文件要求提交的最终报价是响应文件的

有效组成部分。

12.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谈判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

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3.2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文件格式,分别填写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服务或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齐全上传扫描件

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盖单位电子章。

13.3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若有修改错漏处,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3.4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的最终报价,须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

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3.5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3.6响应文件的其他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14.谈判小组

14.1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名(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

取。

14.2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

立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谈判文件;

(2)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4.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4.4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5.响应文件审查

15.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

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5.2在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不符合谈判文件第一部分谈判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2)未按第11.1.1款“资格审查部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4)谈判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5)谈判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的;

(6)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响应文件不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8)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谈判处理的其他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谈判程序

16.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

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16.2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

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6.3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表内的报价为首次报价,根据技术、服务等满足谈判文件要

求的情况,供应商可进行二次报价。

16.4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

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谈判处理。

16.5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

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7.澄清

17.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

17.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8.退出谈判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按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9.最终报价

19.1谈判结束后,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最后报价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9.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3最后报价的评审

(1)最后报价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扣除。

19.4最后报价如果高于其响应文件中的首次报价的,以最后报价为准。

19.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得公开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9.6若最后报价时出现最低价相同的情形,谈判小组应召集报价相同的供应商进行再

次报价(或直接提出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自主选择)。

20.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谈判小组应当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0.2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0.3采购人书面授权谈判小组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1.重新评审

21.1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

织重新评审。

2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

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2.谈判终止

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

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串通情形认定及处理

23.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对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

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

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4.成交信息的公布与通知

24.1代理机构应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4.2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5)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24.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采购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

不得放弃。

25.授予合同

25.1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25.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

25.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6.履约保证金

26.1履约保证金: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6.2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

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7.验收

27.1自检合格后,向采购人提交自检验收报告,采购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

具验收证书。

27.2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3%的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

七、询问与质疑

28.对采购过程、结果的询问及质疑

2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8.2参与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质疑。

28.3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八、政府采购政策

29.政府采购政策

29.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23〕9号)的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

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9.2价格评审优惠:

(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按相关规定给予10%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9.3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

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9.4响应文件符合本章前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且所提供资料必须

真实可信。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9.5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

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竞争。

九、其他规定

30.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

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31.其他规定

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十、响应说明

1.1供应商必须对谈判文件采购一览表中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

少报。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2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在响应产品“技术要求”栏中列出所响应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如果与谈判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中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谈判文件“技术参数”内容的,按无效响应处

理。

1.3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合同总价应为供应商为进行服务工作需开支的一切费用保险费,采购需求要求的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装卸费、安装费、运输

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否则采购单位将视投标总价中

已包括所有费用。

本项目所属行业:批发业

其他要求:

1、参与单位应事先现场考察或咨询。此成交价格为煤炭运送到采购单位供热站现场

的价格(含二次倒运费用)。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无论煤炭价格涨落、天气变化等一切因素,均不影响本次成交价格;

3、煤款拨款方式:合同约定

4、煤炭质量应符合本次采购要求,因成交方煤炭质量不达标造成采购方锅炉无法正常运转,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所剩余保证金及煤款不退还。凡因煤炭各项指标不达标而产生的一切相关部门罚款等费用由成交方承担;(每次供货时需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

具的当次煤炭的检验报告)

5、其他未尽事宜以合同为准;

6、交货期:按采购人要求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交货

7、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煤炭采购技术要求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沫煤 500 煤炭热量(大卡/千克):6000 大卡以上;水分(Mad)%≤3灰分(%) ≤10;挥发分(%)≥30;全硫(%)≤0.6;

注:须提供2025年检测报告

第四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十二、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审查部分

1、响应函(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3)

4、供应商承诺函(见附件4)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见附件5)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见附件6)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见附件7)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附件8)

9、谈判保证金证明(见附件9)

(二)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部分

1、谈判首次报价表(见附件10)

2、分项报价表(见附件11)

3、技术规格响应表(见附件12)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附件13)

5、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格式自定)

6、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见附件14)

8、谈判最后报价表(见附件15)

9、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定)

十三、谈判响应文件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谈判响应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附件1:响应函

响应函

致:(代理机构名称)

我们收到(项目名称及编号)谈判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

应商名称、地址)提交谈判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

完全理解并接受。

2、若在响应文件发出后,我方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或成交后不签约的,谈判

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日内有效。如果我方在投标有

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签约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4、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

定的评标办法。

5、与本次竞争性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

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

项目的谈判、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

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授权期限不得少于响应文件有效期。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职务: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供应商承诺函

致:(代理机构名称)

关于贵方年月日(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谈判,提供采购一览表中要求的所有产品,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

的。同时,我代表(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成交,我方将按照谈判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质量、

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更换或补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除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优质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

方完全接受。

6、若成交,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代理机构名称)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与同场

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参加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响应,不虚列

业绩。

3、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

见、结果。

4、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

以次充好。

5、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

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

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1、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2、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等。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及会计师年审记录。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提供近半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行政机关出具无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栏中的信用信息,时间为公告发布后。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9:谈判保证金证明

谈判保证金证明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为(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递交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已于年月日以转账方式汇入

你方账户。

附保证金交款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汇入至我方账户(同递交保证金账户)。若因提供内容不全、错误等原因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

全部责任和损失。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谈判响应文件

(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部分)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

附件10:谈判首次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

谈判首次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首次报价 交货期 备注
大写:
小写:
优惠承诺及其他: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响应文件报价为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装卸费、安装费、运输

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交货期”是指产品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1: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

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及单位 单价 合计 备注
1
2
3
4
其他承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总价 大写: 小写: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2:技术规格响应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 偏离
序号 名称 技术参数、指标及配置 名称 技术参数、指标及配置
1
2

1、本表应按照采购分项报价表中“产品名称”及采购一览表中产品序号的指标逐

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审环节发现该项与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谈判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相应处

理。

3、谈判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应以谈判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谈判要求,对超出或不满足谈判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

如果只注明“+”、“-”或未填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3:产品相关资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产品相关资料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响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能

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为保证本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提供相

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附件14: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加盖供应

商单位公章。

2.中小企业声明函

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均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标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4.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5:最后报价表

1.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单位:人民币(元)

(本表在谈判结束后单独填写并提交)

最初报价 小写:大写:
最终报价 小写:大写:
调整因素
交货期
最终确定的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 (优惠条件)

此表不需要编制在响应文件中,最终报价开启时进行线上填报(政采云平台相

应表格与本表不一致的按政采云平台格式填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2.最终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及单位 单价 合计 备注
1
2
3
4
其他承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总价 大写: 小写: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五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冬季采购煤的申请报告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佳泰竞谈(货物)2025-019

采购合同编号:QHJT-2025-019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盖章)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项目(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谈判文件;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元

包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装卸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按采购人要求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交货

交货地点:玉树市新寨中心寄宿制学校;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

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

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

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

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即人民币(大写):元。剩余%为质保金,即人民币(大写):元。待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进行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

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甲方有权扣除质保

金(或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甲方有权拒收。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

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

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

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天内达成进一

情况亦视为不可

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

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同备案部门:

负责人: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年月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

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

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

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

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

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

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

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

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

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

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

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

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

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

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

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

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

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

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

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

以保密协议为准。

7.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

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

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

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

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

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

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

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

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

坏均由乙方负责。

9.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

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

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

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

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而引起甲方人员延

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

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

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

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

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

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

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

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

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

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谈判文件中另有约定的

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提交。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

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

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

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

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

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

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

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

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

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

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

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

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

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

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

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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