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公告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总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
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甲方:庐江县优博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城东新区东方水岸写字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为国有资产运营提质增效,保障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和供给水平,就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委托运营资产
1、甲方授权乙方运营资产范围: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建成的运营资产(以下简称“运营资产”)。
2、乙方投资的软装、屠宰设备、冷链设备和开办物资等,不计入工程决算费用、不纳入运营资产,投资费用及管护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共计20年。
第三条:合作模式
1、甲方将庐江县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及批零中心项目运营权以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
2、运营期内,必须由乙方以全资的形式在庐江县注册登记新公司(运营公司),并按照甲方要求开立对公银行账户,负责项目运营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权进行转让、分让。
3、委托运营期限内,为了便于监管项目营收资金流水,甲方要求乙方将该项目所有营收流水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参照合同条款第六条内容),甲方于转入后7日内(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将所有营收金额直接转入运营公司指定账户,转入及转出资金接受甲乙双方财务审核、监管。上述资金流转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四条:委托运营管理费用及缴纳时限
1、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乙方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本项目运营合作期限20年,第1、2年为成交价,每年由乙方缴纳
万元(大写: 万元)运营费给甲方,后续从第3年开始,每5年运营费按照一定幅度百分比进行上涨,第3-7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1、2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8-12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3-7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13-17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8-12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18-20年,每年的运营费在第13-17年的基础上递增10%。
2、缴纳时限:本项目运营费按年度交纳(本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市场培育期为6个月,培育期内免运营费),运营期间,运营方自负盈亏。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第1年的运营费,此后每年的运营时间到期前30日历天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运营费,先支付后使用。
第五条:合作保障
1、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乙方须于项目建设期内对办公及批零中心宿舍进行装饰装修(软装),并同步采购、安装、调试屠宰设备及冷链设备,预算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乙方在中标后(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将预算金额的70%(1*开通会员可解锁*万元)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采购屠宰设备和冷链设备,逾期未打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所有设备须满足一条主线和三条辅线的生产运营,且必须满足《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第710号公告)要求。
备注: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及采购的屠宰设备、冷链设备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在项目建设期内竣工验收投产前,乙方须保证每天至少提供300头白条猪肉(须由生猪屠宰GMP企业提供热鲜肉),以满足庐江本地市场需求,同步需满足当地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3、乙方在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须以现金形式缴纳100万元白条猪肉供应保证金,若乙方无法保证庐江市场猪肉供给,或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竣工验收投产之日前)违约,则庐江县优博食品有限公司有权扣除100万白条猪肉供应保证金。
4、乙方在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前,须向甲方缴纳¥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运营保证金,运营保证金期限为整个委托运营管理周期。运营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如采用银行保函,须为乙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须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具体形式由甲方决定,用于保障项目运营费用支付、质量及安全责任等。
5、运营期满且无违约行为,甲方无息退还运营保证金。
第六条: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以上银行信息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对委托运营资产的运营服务质量、制度管理、决策管理、协调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1.2甲方有权审批项目运营中的所有方案和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与运营管理活动。
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乙方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失。
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运营管理工作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甲方有权邀请相关单位对运营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运营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和考评,对不能满足甲方运营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1.7甲方应保证委托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8乙方需要申报相关项目、办理相关证照,根据有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甲方相关资料时,甲方应予以协助。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享有运营资产经营权,享受经营带来的收益,承担经营带来的亏损。
2.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本委托运营管理协议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2.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4运营期间,所有屠宰设备、冷链设备及环保设备的运维、开发、保养、升级由乙方负责;且乙方所有的产值需通过甲方的账户,保证每年的资金流水不少于4亿元。
2.5乙方作为运营资产的实际使用人,对运营期间项目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资产维护、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等全部涉法纠纷及诉讼。
2.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运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察等工作,完成甲方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承担逾期未整改的违约责任。
2.7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支付劳动报酬,自行解决管理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纳税等保险及劳保、工资、福利、食宿、员工上下班交通问题。
2.8乙方负责项目经营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环境管理,保持区域内整洁美观,设施完善,保障区域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和物品安全。
2.9在运营期内,所有项目范围内的维修保养以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乙方负责,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约,甲方有权全额索赔1000万的见索即付运营保函,且投入的所有生产设备(包括且不限于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等),全部归甲方所有。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共同同意。因解除本协议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运营费用,且逾期超过15日,视作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合作协议终止。
3、乙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民事纠纷等问题,且没有妥善解决造成甲方权益受到损害,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4、乙方擅自从事有损甲方利益活动的、擅自改造运营资产的、擅自出租、转包或转让经营权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视作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运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合作期限内,因乙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品牌受损的,视作乙方违约,除了扣除运营保证金或启动保函索赔手续外,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按照甲方选任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1、若在运营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如无法恢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或考虑终止合同。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第十条:退出机制
1、协议期满或协商提前解除的,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归甲方所有,乙方投入的可移动资产(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等),自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自行搬离。搬离过程中对甲方资产造成损害的,乙方负有赔偿责任。逾期未搬离,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视作放弃所有权利。
2、乙方解除协议的,根据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终止。资产处置参照第十条第1项资产搬离内容执行。并且乙方须配合完成退出时的财务、法务等相关审查工作。
3、因乙方违约,协议终止,除扣除运营保证金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包括且不限于屠宰设备、冷链设备、环保设备等)归甲方所有,并配合甲方对乙方的财务、法务等相关审查工作。
4、因甲方违约,协议终止,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金额以具体协商为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采购文件、本合同条款相违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JAVA系统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