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经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废车辆处置
发布时间:
2026-01-20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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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报废车辆处置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徽华兴估报字[2025]第100号《评估报告书》。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开通会员可解锁*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资产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资产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自交易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乙方须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运输完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标的车辆转让交接后禁止上路行驶及其他用途。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乙方须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必备资料。

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甲方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确定)。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0.5%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0.5%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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