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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云川为民服务中心裙楼1层部分区域(103室)租赁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103室)内部情况(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信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租赁房屋位置:租赁房屋位于滨湖新区云谷路与四川路交口东北角云川为民服务中心一楼103室。
2、 租赁房屋面积:本次租赁房屋为项目一楼103室(游泳馆)区域建筑面积为810.08㎡;其中包含103-1室建筑面积617.30㎡、103-2室建筑面积78.67㎡、103-3室建筑面积114.11㎡;
3、 租赁房屋用途:游泳培训/游泳赛事/游泳卡销售/游泳票销售/游泳用品零售/饮品零售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开展原定业态之外的经营。在承租期限内,如乙方开展合作经营,需提前将拟合作经营的业态、合作单位情况、合作模式等信息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不得擅自开展。乙方不得将出租标的物整体对外合作或转租(如有政府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房屋功能,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运营房屋及设施:包含约25×13m泳池(具体尺寸以实际交付尺寸为准)、淋浴间、更衣室等范围内设施;
采用“租金”方式:
1、租金:
第1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第2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第3个合同年租金为 元;
先支付后使用,以6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租金起算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首期租金须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须在当期开始前15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缴应付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的1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需与项目所属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服从现场管理,合同期内物业费用由乙方与项目物业单位结算。
4、水、电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缴纳,空调费、公共能耗费(商户分摊的公共能耗费=租赁面积/楼层面积*楼层公区能耗费(楼层能耗费用-楼层各户室能耗费用))。按照测绘面积分摊情况执行,每月10日前结算上个月的相关费用,乙方将相关费用缴纳至甲方账户,由甲方代收代缴。
1、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起算时间以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为准。租赁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且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可按原合同续签一年(续约考核打分表详见合同附件1),合同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3年。
2、本合同租赁期内委托方给予乙方累计1 个月免租期。免租期起算时间以我公司出具《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之日起计算,免租期内,除租金外,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空调费(如有)、房屋维护费等其他费用仍由乙方全额承担。
1、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前三个月租金(不含免租期),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历天内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全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2、 双方完成房屋及设施设备移交后,甲方根据合同履约情况通知乙方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及原因,并于30个日历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续签合同,本次履约保证金可直接延续作为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将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账 户: ,
账 号: ,
开户行: 。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1、房屋运营期内房屋用途不变,房屋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政策规范相关要求,房屋应有免费时段对公众开放。
2、乙方须保证游泳馆正常运营开放(因维修、保养、放水等日常维护期以及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出售的游泳卡、培训课程等到期时间不能超过合同到期时间,且最长期限不超过366日历天,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不得对外销售季卡、半年卡、年卡及其他长期游泳消费卡。
3、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须自行办理政策规定的所有手续,包含但不限于游泳馆高危证等。乙方须遵守甲方各项制度,配合甲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乙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教育,要求乙方整改,若乙方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或)甲方规定的整改期内未按整改要求通过整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无偿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就房屋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时,应严格审查第三方经营资质,并收取第三方履约保证金,如因第三方发生侵权、违约等事件,乙方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应负责协调、退费、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乙方应组建专业项目团队负责房屋运营,指派专职且具有相当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本项目运营负责人,其必须具有5年以上游泳房屋运营管理经验。
6、房屋应当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要求,配置不低于规范要求的专业运营团队,包含但不限于配置在场的救生人员(应持有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游泳救生员证书)以及值班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等。
7、游泳馆应配置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游泳教练,且应具有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高级游泳教练员证书、中级游泳教练员证书(或职业方向为游泳的四级社会指导员证书)、初级游泳教练员证书(或职业方向为游泳的五级社会指导员证书)。
8、房屋环境布置及所有经营性活动应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有损政府及甲方形象的活动。
9、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房屋整体运营管理,并予以配合,且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0、乙方应保证全部运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所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甲方移交的房屋及乙方新增、改造、装修的房屋)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引起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行政机关的处罚。否则,乙方应负责自行解释和处理相关纠纷,就甲方因此而遭受到的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违约指控、索赔、处罚和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罚款等),乙方应向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乙方本项责任在本合同未生效、到期终止或解除后依然有效。
11、乙方应在房屋开放前向甲方提交运营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房屋如开展规模超过50人的大型活动,应提前向甲方上报活动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监督执行情况,正式开业前乙方需确保相关证件齐全。
12、乙方在运营期间应当协调好房屋与其他体育空间、公共区域的关系,不得影响、损害其他体育空间、公共区域的功能和用途,遵守甲方对房屋运营管理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甲方出具的《进场通知函》载明的进场时间办理房屋移交,并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单》移交房屋。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房屋范围仅包括招标公告列示的标的物,租赁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乙方使用标的物必须符合出租标的物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等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如需)、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确保合规经营并配齐经营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如乙方未按要求办理或配备的,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在运营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按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水电费、燃气费(若有)、空调费等所有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如收取预付费应符合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的相关管理办法,收取预付资金期限不得超过366日历天且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预付资金统一缴纳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甲方每月一次性返还乙方上月新增预付款总额的70%,并按照上月预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30%进行消费结算直至预付资金结清。如上月发生预付制消费产品退费情况,则优先从存管资金中退还该产品的存管余额,不足部分从当月返还的实际消费结算中直接抵扣。同时,因消费者退费产生的违约费(如有)计为违约收入,在返还前直接扣除。合同终止前45日为移交准备期,乙方所收取的所有预付费用应在此期间清算完成。如因乙方收取预付费,造成客户无法兑现和投诉,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进行兑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运营管理期间,乙方以任意方式逾期支付相关费用,或未遵循约定将所有经营性收入纳入平台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必要的惩罚和追责措施。
1、房屋租赁期间,如乙方因经营需要需对出租标的物进行改造(如供水、供电改造、供电容量增容、排水改造等)或在出租范围内添置设施设备的,须提前将改造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内容及添置的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标的物结构安全。实施前,乙方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期间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
2、改造期间发生的改造费用、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费、维修维护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甲方所出租的房屋范围严格以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房屋交付时以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范围之外的区域不允许改造。
4、在房屋、经营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接受甲方及甲方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整改施工问题及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
1、乙方应高度重视房屋运营安全管理,科学制定并严格履行房屋安全保障方案,全权承担一切游泳馆及附属淋浴间、卫生间、设备间等房屋安全生产责任。本项目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惩罚和追责的权利。
2、乙方应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按规定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标准,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应注意房屋及游泳池各构件的变化,如发现突发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房屋安全性,并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加强安全防控风险把控,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
5、乙方在运营期间如开展超50人的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符合需求规模的安全人员,避免重大安全事故。
6、乙方应建立系统完善的保险制度,并提交甲方同意后负责实施:
(1)乙方应在整个运营管理期内足额投保,包含但不限于房屋财产一切险、公共安全责任保险、人身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和机械损坏险等,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保险期限覆盖委托运营管理全部期限。
(2)乙方应在投保或续保上述险种后,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或复印件,证明已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了报单和批单,并证明已支付保单项下应予支付的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保单中的任何实质性变更,乙方均须向甲方提供新保单或实质性修改的保单复印件。
(3)本项目范围内发生任何保险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乙方应负责联系保险理赔事宜或由乙方先行垫付赔偿金,若从保险公司获得(或不能获得)的保险金不足以(或不能)赔付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4)如乙方拒不赔偿,甲方有权按泳客索赔金额(经甲方核实金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在7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如不能按时补齐,甲方有权单方面无偿终止合作,并无偿收回游泳馆、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和经营权。
1、运营期间,乙方应制定详实的资产安全方案,对甲方移交资产清单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做好场馆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付费用修复或更换,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甲方。确保运营期间场馆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功能使用的完好性。
2、如场馆主体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乙方责任导致的场馆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乙方应予配合。非甲方责任导致的场馆损坏、丢失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并承担向甲方损失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划分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如协商不一致,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参与责任划分鉴定。
3、乙方不得将运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
4、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游泳场馆交付前的设备验收工作,对验收成果负责,验收情况将作为场馆交付及期满移交后的重要依据。
5、乙方使用云川为民服务中心的知识产权、场馆冠名、广告投放等无形资产,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甲方或其他标志权利人充分许可。乙方开发云川为民服务中心的无形资产所形成新的无形资产归甲方所有。
6、在合同期内,乙方运营活动应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场馆经营活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若因乙方原因产生知识产权争议,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1、运营期间内,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对乙方解除或续签运营管理合同的重要依据。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建议,乙方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2、考核内容:场馆开放情况、运营能力考核、安全管理考核、公益活动执行、合作履行情况等。考核方案和标准参考合同附件1,具体以合同签订后甲方下发的考核文件为准。
3、考核时间:考核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之日起每累计1个合同年度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对乙方上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1、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合法真实的等额发票、收款票据。
2、甲方应按时按期返还乙方营业款。
3、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证照,不提供任何承诺。
4、甲方可协助乙方对项目赛事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提升房屋知名度。
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相关消防、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6、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租赁范围之外的区域工程建设。
7、甲方有该房屋优先使用权,当甲方及甲方组织需要使用云川游泳馆时,甲方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乙方需预留房屋并给予费用优惠(具体费用优惠双方洽谈)。
8、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在质保期时间内因非人为原因(含乙方原因)导致损坏,由乙方提报至甲方,甲方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因人为原因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自行维修;不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由乙方承担。
1、 乙方作为项目唯一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营业款返还。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人员费用、维护费、房屋险、人员意外险、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等。
4、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知识产权、房屋冠名、广告投放等无形资产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应事先取得甲方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人的充分许可。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
5、乙方需配置收银电子系统,用于预付款、房屋使用费、课程消耗费等各类收入的台账管理。甲方享有该系统的监管及查看权限,可对乙方运营期间的营收数据、预付款使用及课程消耗情况进行监管。
6、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合同附件2)。
7、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如有停业需求,应提前3个日历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8、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积极做好合作期限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1、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合作方、客户以及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2、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房屋运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租赁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房屋整体运营管理,并予以配合,且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4、房屋环境布置及所有经营性活动应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有损政府及甲方形象的活动,房屋环境及卫生保障由乙方自行负责。
15、乙方应保证全部运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所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甲方移交的房屋及乙方新增、改造、装修的房屋)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引起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行政机关的处罚。否则,乙方应负责自行解释和处理相关纠纷,就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违约指控、索赔、处罚和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罚款等),乙方应向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乙方本项责任在本合同未生效、到期终止或解除后依然有效。
16、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若有注册营业执照应将注册在标的房屋上的营业执照地址迁出。
17、乙方在合同期内接受甲方考核。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年租金总额的20%,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全部损失。
(三)租赁期内,因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或用地性质改变,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且无法通过整改消除的群体性投诉(非甲方和乙方的原因)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需配合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不做其他赔偿并提前三十个日历天通知乙方,给予乙方三十个日历天搬迁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算租金)。合同解除时,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装饰等由乙方自行搬离,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且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历天的。
3、欠缴各项费用(不包含租金)达壹万元整(¥1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抵债等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8、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9、其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经营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改造部分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5个日历天内退出房屋并归还进场时甲方移交的设施设备。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应缴纳日租金且按2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在乙方退出房屋之前房屋安全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交还房屋时确保其主体、附属设施及设备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若发现相应损毁情况,乙方需要负责维修好后再移交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费用评估,按照最终评估费用向乙方进行违约追偿。乙方自行添置的可移动物品由其收回,但所有固定于房屋、不可分离的设施,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甲方。
3、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交还房屋前将归属于乙方的所有物品清理完毕,房屋交还后,乙方不得以物品遗失为由要求甲方赔偿。
4、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5个日历天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存在未结清费用的情况,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在房屋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6、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1、承租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如有政府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乙方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乙方名称必须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租,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收回房屋、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年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包含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 元时,乙方应及时一次性追加保证金至人民币 元。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营业款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如下:
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双方完成房屋及设施设备移交后,甲方根据合同履约情况通知乙方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及原因,并于30个日历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合同附件 1.续约考核打分表
2.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3.廉政协议书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1)9分:每年开放天数≥300天或每天开放时间>10小时;
(2)7分:每年开放天数234-300天或每天开放时间在8-10小时;
(3)5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每年开放天数<234天或每天开放时间<8小时。
(1)9分:全年无市民投诉现象;
(2)7分:全年投诉量不高于10例;
(3)5分:全年投诉量大于10例。
(1)6分:执教经验≥4年的教练占比不低于50%;
(2)5分:执教经验≥2年的教练占比不低于50%;
(3)3分:执教经验≥2年的教练占比低于50%;
(1)6分: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高,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体系制度齐全、有效、执行情况好;
(2)5分: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较高,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体系制度较齐全、执行情况较好;
(3)3分: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一般,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体系制度不齐全、执行情况一般
(1)10分:维保工作良好进行,运营期间对与体育经营有关的设施能及时修复、更换,保障功能正常使用,维修更换有记录可追踪;
(2)8分:维保工作基本进行,运营期间对与体育经营有关的设施能定期维修、更换,基本保障功能正常使用;
(3)6分:维保工作未有效进行,运营期间对与体育经营有关的设施不能及时维修、更换,功能无法正常使用。
(1)10分:功能分区科学、客流控制合理、安全警示标识齐全、房屋内外导示功能清晰、无障碍设置完善、动线组织顺畅;
(2)8分:功能分区较科学、客流控制较合理、安全警示标识较齐全、房屋内外导示功能较清晰、无障碍设置较完善、动线组织较顺畅;
(3)6分:功能分区科学性一般、客流控制合理性一般、安全警示标识齐全性一般,馆内外导示功能清晰性、无障碍设置完善性一般、动线组织一般;
(1)12分:风险控制意识强,相关的责任保险齐全、提供意外险购买服务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齐全合理,应急预案完善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及演练;
(2)8分:风险控制意识较强,相关的责任保险较齐全、提供意外险购买服务、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较齐全合理,应急预案较为完善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及演练;
(3)6分:风险控制意识一般,相关的责任保险不齐全、未提供意外险购买服务、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般,应急预案一般,未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及演练;
(1)6分:针对特定人群,优惠力度大;
(2)4分:针对特定人群,优惠力度较大;
(3)3分:未针对特定人群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1)6分:组织开展不少于3场数量的公益类活动或赛事。
(2)4分:公益类活动或赛事组织场次低于1-2场。
(3)3分:公益性活动或赛事组织场次严重数量不足。
(1)6分:积极承办政府各类公益活动、公益课程及体育赛事,并提供良好保障,优先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需求。
(2)4分:基本执行政府各类公益活动、公益课程及体育赛事,基本满足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需求。
(3)3分:未能承接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公益课程,未满足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需求。
(1)10分: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按时支付基本合作费等各项费用的;
(2)8分:基本按照协议要求支付基本合作费等各项费用,但存在延误等现象等;
(3)6分:支付基本合作费等各项费用时存在拖欠、漏付、少付现象的。
(1)10分:严格遵循合作原则,严格遵守云川为民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管理规范;
(2)8分:基本遵循合作原则,较好遵守云川为民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管理规范;
(3)6分:遵守云川为民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管理规范一般的。
合同附件2 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为强化安全经营意识,明确安全责任,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维护健康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单位就安全经营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证照,合法经营。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经营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安全经营秩序和运行机制,强化安全经营意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3.加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以教育、检查、分析、除患等多种方式,全面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经营场所内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从安全大局出发,督促和要求员工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不断增强危机处理能力。
4.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承诺为所属区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经营的物业,在正式经营前,将依法向消防安全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中的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并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场所内严禁实施私搭乱接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等行为。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及带病作业;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未经消防、电力部门允许,不实施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电力线路等存在消防隐患的行为,以防火灾。服从安全生产、消防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对房屋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5.坚决实现“四无一杜绝”:无重大火灾、无安全事故、无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及无重大资产损害事故,杜绝恶性人为责任事故并有效控制意外突发事件。
6.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建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经营活动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协议。双方有相互监督、遵纪守法、履行协议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条 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回扣、佣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及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资助旅游和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对乙方无理刁难或设卡。
第三条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不得为获取自身利益而向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金礼券、礼卡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与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就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私下交易;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协议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和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当要求,可及时据实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 对违反本协议者,根据其后果和违纪程度,可以做出以下处理: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终止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