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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合肥充电·充电综合体(始宿交口)配套服务用房公开招租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广告位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四:地上一层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图中标注面积的部分为出租范围,共9间)
图五:地下一层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图中标注面积的部分为出租范围,共4间)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合肥充电·充电综合体(始宿交口)配套服务用房租赁
(二)项目地址:合肥市经开区始信路与宿松路交口东北角,建筑的常用名称为:合肥充电·充电综合体(始宿交口)。
(三)租赁范围:
1.租赁房屋(含房内门、窗、水、电、灯具、消防等设施和餐饮外隔油池,房屋外墙体不在内)
房屋总面积1442㎡。其中,地上一层配套服务用房9间,计832㎡(148㎡1间、47㎡2间、18㎡1间、217㎡1间、150㎡1间、128㎡1间、45㎡1间、32㎡1间);地下一层配套服务用房4间,计610㎡(100㎡1间、130㎡1间、280㎡1间、100㎡1间),共计1442㎡。
2.墙体广告位
墙体广告位共计两处,位于始信路入口墙面正上方,尺寸约5.2mx6.7m。
(四)用途为综合服务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和广告位必须符合上述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和广告位用于其他用途。
1.一楼用途
(1)可用于办公、储物间、资料室、工作室等。
(2)可用于配套补给,如休息阅读点(不提供住宿)、零售百货、食堂、车辆保养维修、洗车等。
(3)可用于服务网点,如车辆租售签约登记点、法律咨询与援助、保险服务指引、安全教育与心理疏导、劳动争议调解及基础医疗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讲座、创业辅导与会议交流等网点。
(4)可用于便民暖心暖“新”系列服务网点,如临时休息阅读点(不提供住宿)、文化娱乐、非营利性体育竞技(如乒乓球)、节日慰问、困难帮扶等活动网点,增强群体归属感。
2.负一楼用途
(1)可用于办公、工作室等。
(2)可用于休息阅读点(不提供住宿)。
(3)可用于服务网点,如法律咨询与援助、保险服务指引、安全教育与心理疏导、劳动争议调解及基础医疗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讲座、创业辅导与会议交流等网点。
(4)可用于便民暖心暖“新”系列服务网点,如临时休息阅读点(不提供住宿)、文化娱乐、非营利性体育竞技(如乒乓球)、节日慰问、困难帮扶等活动网点,增强群体归属感。
3.其他要求
(1)不得从事黄赌毒、产生烟尘、粉尘、油烟、油漆、化工废料、恶臭、噪声、刺激性气味等违反法律法规及影响周边环境的业态,如教培、网吧、KTV、电玩、殡仪、棋牌室、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等污染、扰民的经营项目及对停车场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业态。
广告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广告管理规范。按照相关政府单位备案要求制作,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性质的内容。
(2)乙方使用上述房屋和广告位如需获得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督、城管等部门许可的,须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且乙方须在承租范围内经营,不得占道占地经营,如需使用公共区域等附属场地经营,需要经过我方及相关政府单位的审核批准。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首次租期为3年。乙方若有意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可续租合同,续租期限为2年,续签合同按年度一年一签,租金递增条款继续适用,租赁期满如双方未达成续租合意,本合同自动终止。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六个月成交租金之和,共计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账 号:34*开通会员可解锁*10089563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宁国南路支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的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物业费等款项,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一)房屋及广告位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含税)( 元)。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2 %。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半年为一期,按期支付。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甲方缴付首期租金费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60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按期支付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合同续签,续签合同租金金额按照本合同最后一期租金标准(租金递增条款继续适用)。
(二)房屋物业管理费
房屋物业管理费按2元/㎡/月标准收取,总面积1442㎡,计34608元/年(¥叁万肆仟陆佰零捌元/年)。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乙方按期支付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水电费
水费按4.2元/立方米/月标准收取,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按期支付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费按照1.0元/度标准进行收取,采用预付式缴费,双方每月对电费进行统计确认,定期对实际使用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结束后,结余预交电费无息退还。
(四)中央空调使用费
乙方需向甲方申请开通(申请时间按月申请,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按照18元/平方米/月收取乙方制冷制暖费,不再单独收取中央空调电费。采用预付式缴费,先缴费后使用。乙方支付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空调占用费
空调占用费按照1000元/年/台标准收取(占用不足一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设备损耗及氟利昂添加、空调设备维护、安装、移机等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归还时需完好无损且可正常使用。双方每年终结算,乙方支付后,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装修押金
乙方需在装修前在甲方办理备案,装修押金为5000元/户,由乙方支付,甲方开具收据。待甲方验收无问题可无息退还。
(七)通讯网络费
乙方自行开通办理自用通信网络,网络及通讯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垃圾、隔油池等各类清运费
乙方应落实门楼卫生三包责任,因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大件垃圾须在施工完成后3日内全部清运出充电综合体,日常生活垃圾按甲方及环卫部门要求每日清理,确保现场环境卫生达标,符合合肥市市容环卫相关管理标准。
乙方经营餐饮业态的,须在餐饮操作区域加装符合国家及合肥市环保标准的油水分离器,并与抽油烟机、隔油池形成完整油污处理体系;抽油烟机及管道每季度至少清理1次、餐饮厨余垃圾和废油每日清运、餐厅门口隔油池定期清理,确保抽油烟机及管道无油污堆积、隔油池无堵塞满溢、油水分离器正常运行、厨余垃圾无露天堆放,符合食品经营及市容环卫相关规范。
乙方应承担以上费用,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加装油水分离器,或未按约定频率/标准开展清理、维护工作,甲方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须在24小时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加装、清理或维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九)场地租赁费
乙方如需在充电综合体公共区域举办促销等活动,可书面向甲方申请,具体费用双方根据活动规模及性质另行协商并单独签订协议。相关活动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报备手续,并将审批或报备手续材料、活动方案向甲方备案。乙方对其组织的活动负全面责任,应严格遵守双方签署的相关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活动现场安全。
(十)停车月票及免费时段
乙方可与我司单独签署停车月票协议,同时,乙方员工亦可单独办理个人月票。月票价格参考充电综合体备案价格或每年公示价格。为了方便乙方开展接待及洗车等业务,乙方可享有3小时免费访客停车时限和1小时洗车免费停车时限(仅限油车)。
(十一)乙方将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账 号:34*开通会员可解锁*10089563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宁国南路支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双方约定房屋和广告位交付时间,甲方按要求将房屋和广告位交付给乙方。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时间保持不变。
3.乙方在接收房屋和广告位时应对房屋和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和广告位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和广告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1.合同终止且双方不再续签或乙方未中标,乙方必须在合同期届满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和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日起,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置场地内乙方及其商户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2.乙方交还房屋和广告位时应保证房屋和广告位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搬离,保持建筑的完好状态,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和广告位的装修、装潢、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等部分,甲方有权利视情况决定是否拆除或无偿拥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有其他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4.乙方应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尚未缴清的款项,同时一并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未结清部分由甲方自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应付款项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予以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差额部分。
5.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以本项目为主体办理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燃气、有线/无线电视、保险、维修维保服务等),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在10日内完成注销、终止或移交,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6.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补足差额赔偿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赔。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如逾期交还房屋和广告位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计算的日租金1.3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如乙方逾期30天仍未将场地返还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签订《现场交接清单》,视为甲方收回房屋和广告位。
1.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对房屋和广告位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如需要),方可实施,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和广告位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和广告位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和广告位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和广告位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经营场地的装修范围须与委托运营场地的范围以及管理界面保持一致。
3.乙方应在装修前向甲方提供装修、装潢、改造施工方案进行备案,并同时向甲方交纳装修押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若乙方拒绝调整,甲方有权向乙方开具《整改通知单》,甲方的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期间乙方需进行装修、装潢、改造施工的,参照执行。
4.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及相关政府单位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5.在房屋和广告位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将施工材料存放于经营范围之外的区域,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和广告位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结束后不得遗弃施工垃圾、废弃物等在现场。
6.乙方装修需不得破坏场地现有外立面,乙方门头须根据现场情况将设计方案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备案后实施;空调室外机应放置规范,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
7.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8.装修完毕后,如需向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的,乙方须报相关单位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批复,相关批复文件报甲方备案,甲方验收合格后将无息退还乙方装修押金。
9.运营期内,房屋和广告位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屋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告牌、人行道)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和广告位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和广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和广告位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灭、损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房屋和广告位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和广告位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物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物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保留随时进入乙方经营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若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相关检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
8.在合同期届满前6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委托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经营单位展示该租赁物以及对租赁物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9.涉及不在上述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经营事项,乙方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应确保正式营业前,办妥必要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法定手续,保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须对经营场地的安全管理、消防检查等事项实行台账管理,并定时组织经营人员开展安全、消防培训,甲方不定期检查。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和广告位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充电综合体的对外统一形象和良好声誉。
6.乙方不得从事黄赌毒、产生烟尘、粉尘、油烟、油漆、化工废料、恶臭、噪声、刺激性气味等违反法律法规及影响周边环境的业态,如教培、网吧、KTV、电玩、殡仪、棋牌室、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等污染、扰民的经营项目及对停车场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业态。
7.广告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广告管理规范。按照相关政府单位及甲方的备案要求制作,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性质的内容。
8.乙方自行负责场地内装修、经营安全、保安、消防、卫生、应急用电等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其管理行为进行抽查。
9.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和广告位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严禁乙方存放会产生噪音油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物品。
10.乙方负责房屋和广告位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经营需要增加的设施设备,须报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采购,并由乙方负责设施设备的维保管理。
11.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广告位及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和广告位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2.运营期内,全部场地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13.在合同期内,乙方对自身经营安全负全责,自行负责购买与经营相关的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乙方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15.若乙方经营导致甲方承担或被追究责任的,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已承担的经济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16.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17.乙方承诺其具体经营或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范围之内。
18.乙方在装修和合同期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装修管理办法及商业日常管理办法,确保没有安全隐患。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及安全检查工作,对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任一部门对场地内公共设备用房的管理。
19.运营期内该房屋和广告位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20.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1.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和广告位公开招租竞标等)。
(一)通过公开招租竞标的租赁房屋和广告位,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和广告位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和广告位:
1.甲方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制规定、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或单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合同约定,仅限于给乙方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给予相关联第三方政策落实等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在项目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漏水、触电、失窃及遭受破坏的,其他超过甲方管辖范围内(如停电、限电、停水等)或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害,甲方不向乙方及其任何关联方承担任何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运营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6.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审批、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和广告位,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和广告位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一个月租金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和广告位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和广告位二次结构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7.利用房屋和广告位从事违法活动的;
8.利用房屋和广告位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9.因对该处房产的经营或使用不当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广告位,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
3.如因该房屋和广告位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后给予乙方补偿。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个月租金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房屋和广告位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和广告位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元。
(2)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租金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租金元。
(4)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四个月租金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和广告位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6.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
乙方接收房屋和广告位后,该租赁房屋、广告位、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房屋和广告位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和广告位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送达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和广告位、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和广告位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和广告位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和广告位用途的;
3.擅自将房屋和广告位转租于其他人运营;
4.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现状交付。乙方在竞标前已现场勘查房屋和广告位现状,成交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和广告位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和广告位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