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大米加工车间内机械设备、成品粮油仓库、冷库、业务用房、车辆等资产租赁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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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3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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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大米加工车间内机械设备、成品粮油仓库、冷库、业务用房、车辆等资产租赁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四: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五:设备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六:车辆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为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接受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出租事宜。本合同所指租赁,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河路以北、辉山路以东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园区内。成品粮油仓库1066㎡、冷库840㎡、业务用房356㎡。用于大米加工及相关业务。解放牌白色冷链车2辆(皖AN02K1、皖AN80Q7),用于日常运输。总价值1222.7万元,包含大米加工主机部分、风网部分、料仓、非标部分、色选、打包设备、辅助等设备,具体以甲乙双方现场交接清单为依据,按照租赁物现状进行交接。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进行现场踏勘,确认使用租赁的房屋符合房屋(含成品粮油仓库、冷库、业务用房等)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使用要求;大米加工车间内所有机械设备、冷链车辆均符合使用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6年整。其中:自 日起至 日止为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一)首年租金为成交价人民币: 元(¥: 元)。递增情况:租第一、二、三年租金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首年免租金装修期为1个月(3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二)乙方应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平路支行,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6201970)。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六个月租金(含免租金装修期,实际支付5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元整(¥: 元),以后每期租金均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

1.甲方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出租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机械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车辆正常使用,乙方进场前,甲乙双方按照租赁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现场交接清单清点,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甲方将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钥匙移交给乙方使用。

4.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因乙方自行装修改动部分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解决。

5.车辆及大米加工车间内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故障,全部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完好;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返还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金。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年检手续由乙方负责,保险费用、车船税、违章罚款等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因为乙方不及时年检、足额缴纳保险费、罚款和税费等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发生的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大米加工车间机械设备和冷链车辆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3.乙方交还大米加工车间机械设备及冷链车辆时应保证机械设备及冷链车辆本身处于完好状态,各项功能性能正常,外观无明显破损。冷链车辆无违章违法记录未消除,且未脱保。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机械设备和冷链车辆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自行添加设施导致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管道改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线路改造须符合供电、供水管理规范要求消防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上述安装和改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大米加工机械设备和冷链车辆供乙方租赁期间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房屋附属设备、大米加工车间内机械设备及车辆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有关纠纷、违法行为等,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机械设备及车辆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保证并协调乙方租赁期间所需的水电、热力、通讯等基本供应,协调经营过程中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如因供水公司、电力公司、网络运营商等停水、停电、断网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8.甲方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光伏发电、工业用电、农业用电,乙方所承担的电费包含以下3项内容:(1)按照抄表员实际抄表数字产生的电费;(2)容(需)量电费、力调电费,由园区实际入驻企业均摊;(3)光伏总发电量减去上网电量为园区实际使用光伏电量,实际使用光伏电量单价按照0.3844元/千瓦时计算,如后期电网公司对单价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项电费由园区实际入驻企业均摊。)、燃气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维修费、厂家上门费、物业管理费、门卫费(由园区实际入驻企业均摊)、保洁费(由园区实际入驻企业均摊)、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油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保卫、消防、保洁、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租赁期内,乙方须承担为两辆解放牌白色厢式冷链运输车购买商业险及交强险的所有费用,每辆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300万(必须向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不得通过互保公司等方式购买保险),具体缴费方式须由乙方自行向甲方咨询。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5.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墙体隔断、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6.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7.租赁期内,乙方车辆及人员出入厂区,须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机械设备、车辆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物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0.乙方对在经营过程中获悉的甲方或者国家重要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甲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机械设备、车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未经甲方同意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合计达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租赁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导致甲方被起诉并被强制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车辆有关的租赁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00元)。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成交首年的六个月租金之和(¥: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成交首年的六个月租金之和(¥: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缴纳其他费用的,除须补交租金费用外,每迟付一天,每天应按首年年租金总数额的万分之三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机械设备、车辆及钥匙等,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交车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每天还应按首年年租金总数额的万分之三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7.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租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乙方接收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后,该处租赁房屋及车辆、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仅为房屋、机械设备及车辆租赁关系,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对乙方租用甲方房屋、机械设备和车辆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不限于食品及原料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加工安全、消防安全、动火安全、用电安全、作业安全、车辆安全等)概不负责,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乙方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人员、财产、租金、物品等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因本项目具有军民两用属性,为尽早实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和“军民共用、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建设目标,乙方租赁上述业务用房和车辆,须同样遵守“听党指挥、军队优先”等有关应急保障原则,紧急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调配。

3.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需改变房屋及机械设备布局,必须提前7日书面向甲方报备,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在租赁期间导致房屋、机械设备及车辆配套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保洁、门卫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

6.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的,守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为实现债权或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8号)。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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