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撮镇镇木秀路与撮东路交口新龙家园一期1幢商业207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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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17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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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交易公告 澄清公告 候选人公示 成交结果公示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项目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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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撮镇镇木秀路与撮东路交口新龙家园一期1幢商业207户租赁公告

标的所在建筑物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商业用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 本合同租赁的商业用房业态类别为(单选):

☑ 小型商业(安置小区门面房等) □ 园区配套商业(产业园区内商铺) □ 写字楼/办公用房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房屋的产权方为合肥东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已取得有效运营授权。

1.3 房屋用途为商业经营(含餐饮、零售、服务、办公等),乙方严禁违规超标排放油烟、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物,餐饮业态须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严禁从事重型机械加工等易产生扰民影响的生产经营项目,严禁在房屋内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开展存在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扰民的经营项目;如需变更业态或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4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已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房屋现状及周边环境,同意按现状接收。

2.1

2.2 免租期(可勾选):

☑ 无免租期 □ 有免租期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3 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仍需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装修押金等费用。

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相当于租金。

3.2 装修押金(可勾选):

☑ 无装修押金 □ 有装修押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装修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3.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情形、扣减程序及补足机制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条款。

4.1

4.2 支付周期(单选):

☑ 按年支付 □ 按半年支付 □ 按季度支付 □ 按月支付

4.3 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先付后用。以后每期租金应于上一支付周期届满前7日内支付。

4.4 租金递增(可勾选):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每________年递增________% □ 其他递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4.5 乙方应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提供发票主体信息为:

4.6 合同期内甲方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5.1 物业管理费:

5.2 水电费(可勾选):

☑ 分户计量:乙方直接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 □ 总表分摊:按租赁面积比例分摊,由甲方代收代缴

5.3 其他费用(燃气、网络、有线电视、卫生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应按相关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及时缴纳上述费用。逾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双方应共同验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签署《租赁房屋现场交接验收单》,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6.3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收房屋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7.1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含第7个工作日)无条件将房屋按交付时原貌移交甲方。

7.2 乙方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乙方装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装修后不可移动的部分按原貌移交甲方,甲方不予补偿。

7.3 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8.1 乙方应在开业前办妥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许可证及环评、消防等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备案。

8.2 乙方经营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8.3 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私自占用、张贴广告或悬挂标识;促销活动应符合管理要求。

8.4 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大型活动、政府接待期间对营业时间、经营秩序的统一调整。

9.1 乙方装修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9.2 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的施工安全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3 乙方对房屋内消防设施负有配备、维护责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10.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按期收取租金并出具票据。

10.2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负责主体结构的日常维修、维护。

10.3 甲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的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10.4 房屋产权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甲方出售房屋,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1.1 乙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网络、物业等各项费用。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转让、承包、分包、借用或互换使用。

11.3 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费用。

11.4 乙方负责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并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11.5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地址迁移并向甲方备案。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实际承租时间结算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城市建设需要,租赁房屋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

(3)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2.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逾期超过30日的;

(2)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修复或改正的;

(3)擅自转租、转借、分租或转让的;

(4)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5)因乙方原因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的;

(6)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60日的(不可抗力除外);

(2)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60日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 【租金逾期】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未交金额的0.4‰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据第十二条解除合同。

13.2 【乙方单方解约】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当期3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 【擅自转租】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分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当期3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自转租之日起按日租金标准的200%支付违约金,直至恢复原状。

13.4 【擅自改变用途/装修】乙方若违反1.3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限期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按日租金标准的200%支付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成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5 【重大损害】乙方对甲方、其他租户或顾客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当期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13.6 【协商变更通道】乙方因经营实际困难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期支付租金的,应在逾期后15日内主动与甲方书面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变更缴租方式协议后,可减免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但甲方不承担对其他违约行为的豁免或对追责权利的放弃。

13.7 【甲方违约】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应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3.8 【维权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的,乙方应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合理费用。

13.9 【违约金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14.1 乙方需要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9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于期满前30日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14.2 乙方逾期未搬离并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遗留物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_3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_1份,相关报备部门留存1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1 双方在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7.2 本合同首部载明的乙方送达地址为乙方确认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因乙方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乙方已充分知晓租赁房屋系国有资产,本合同条款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如因国资监管要求需进行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乙方应予以配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项目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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