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停车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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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11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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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停车场租赁项目公告

附件1:

甲方(出租方):合肥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G123KK7T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停车场租赁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1.1租赁标的位置:甲方将其合法享有管理权并有权对外出租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上派镇站前路与三岗路交口 (以下简称“停车场”)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用途:乙方承租停车场的用途为 停车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停放危险品车辆、报废车辆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或用途。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 日起至 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办理续租或终止事宜。租赁期间,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相关约定执行。

3.1租赁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承租人承租期间履约情况良好,可续租。

4.1租金标准:双方确认,停车场土地面积 m² ,合计年租金为 元/年(大写: 元整)。

4.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按 年度方式 向甲方支付租金,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支付模式,租金自乙方实际进场停放车辆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进场当日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共同签署进场确认单,作为租金起算的依据)。

4.3支付时限:乙方须在场地移交之前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至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逾期支付的,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合肥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肥西支行

账户名称:合肥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开通会员可解锁*03149009

4.4票据要求:租金支付采用“先款后票”模式,甲方应在乙方租金支付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与当期应付租金金额一致)。

4.5税费承担: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包含的税费外,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5.1水电及网络费用:租赁期间,停车场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网络使用费等相关杂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中,水费按 元/吨、电费按 元/度的标准,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水电计量表读数进行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共同核对上月计量表读数并签署确认单),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电费用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2其他费用: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停车场所产生的,且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等),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按时足额向甲方或相关责任单位支付。

5.3费用逾期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本条约定的任何费用,均视为乙方违约,应参照本合同第十条10.1款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6.1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本合同签订之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整)作为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6.2保证金没收情形:租赁期限内,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解除合同、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按约定腾退场地等),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

6.3保证金退还: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清全部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按约定腾退场地并恢复原状、无其他违约行为等)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存在未结清费用、场地损坏未修复等情形,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扣除后如有剩余,甲方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7.1交付状态:双方一致同意,停车场按租赁前的既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地面、结构、现有设备设施、管网线路等)进行交付。甲方应在交付当日与乙方共同签署《停车场交付确认单》,明确停车场的现状、设备设施清单等内容,该确认单作为停车场交付及后续腾退验收的依据之一。

7.2后续改造与费用承担:停车场交付后,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商品车停放的消防、安全要求,增设水电接口、网络设备,进行地面改造、场地打围等),需对停车场进行改造或增设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方案及相关审批文件(如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改造、增设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改造、增设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不得损害停车场主体结构及甲方原有设施设备权益)。

7.3腾退要求: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车辆、自有物品及设施设备的清理撤离,腾退停车场,并将停车场恢复至租赁交付时的现状(自然损耗除外,乙方增设的可拆除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拆除后应修复场地损坏部分)。

7.4逾期腾退责任:乙方逾期腾退停车场的,逾期期间,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清理场地内的乙方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出租的租金损失、场地占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8.1交付义务:甲方应于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停车场交付给乙方使用,并确保交付时停车场的主体结构安全、现有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自然损耗除外)。

8.2维护维修义务:租赁期间,针对停车场交付现状对应的地面、主体结构、原有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统、消防主管道、水电主接口等),甲方负有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的义务,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停车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费用收取权利: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8.4监督检查权利:甲方有权对停车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治安、交通、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停车场内的交通秩序、泊车状态、保洁情况、广告标识设置、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乙方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甲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5协助义务:乙方在合法经营过程中,遇到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处罚、阻碍等事宜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但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8.6资质及资料提供义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或有权对外出租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甲方公章),确保甲方对停车场享有合法的出租权,若因甲方出租权瑕疵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7基础保障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常使用的水电接口,确保停车场与市政道路相连通,能够满足大型货车的进出需求;确保停车场内及周边不存在危险源、污染源,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会发生积水现象;确保无任何第三方非法阻碍乙方正常使用停车场,保障乙方的合法使用权。

8.8监控查看配合义务:乙方因正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纠纷、安全事故调查等),提出查看停车场内监控视频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监控查看的条件,不得无故拒绝。

8.9其他义务: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提前收回停车场(本合同约定的除外情形除外)。

9.1支付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不得逾期支付或拖欠。

9.2用途遵守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危险品、从事非法交易、违规搭建等)。

9.3合同解除权利: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若因乙方自身原因确需提前解除,应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剩余未履行租期总租金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在此前提下,双方合同于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含违约金)之日解除。

9.4合规经营义务: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安全、妨害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得利用停车场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不得将停车场用于非法融资等违法活动。

9.5设施设备维护义务: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增设、改造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维护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6配合检查义务: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整改要求,应按时完成整改,不得拒绝、拖延。

9.7其他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停车场管理的规定,维护停车场内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卫生,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运营;不得损坏停车场的主体结构、原有设备设施及场地,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10.1乙方逾期支付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及其他任何应付费用的,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若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结清全部应付费用及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2 乙方根本违约责任: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场地修复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1)擅自改变停车场租赁用途,经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2)擅自转租停车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停车场进行重大改造或损坏停车场主体结构的;

(4)利用停车场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5)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30日,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

10.3 甲方根本违约责任: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停车场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赔偿因甲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临时场地租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停车场,逾期超过15日的;

(2)提供的停车场存在出租权瑕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1)由于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设施故障),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的;

(2)由于市政及其相关行业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燃气、交通、城管等部门)的原因,造成电网跳闸、电流不稳定、管道堵塞、道路封闭等,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

(3)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停车场公共设施受损,进而引发火灾、漏水、漏电等事故,导致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

(4)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战争、政府征收/征用等)以及其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财产蒙受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5)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故意、过失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6)由于政府及其他单位在停车场周边或场内进行施工、维修等作业,造成乙方权益受损的(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除外);

(7)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停车场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

12.1 不可抗力定义: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海啸、战争、瘟疫、政府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变更等。

12.2 不可抗力通知与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告、气象部门证明、地震监测报告等)。

12.3 不可抗力后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结算、场地腾退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2.4 政府征收/征用处理: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停车场因政府征收、征用、拆迁等行政行为(以下统称“征收行为”)被依法征收的,本合同自甲方收到政府征收部门书面征收通知之日起自动终止。甲方应在收到征收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征收事宜书面通知乙方。

12.5 腾退与恢复原状义务: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征收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完成全部车辆、自有物品及设施设备的清理撤离,腾退停车场,并将停车场恢复至租赁交付时的现状(自然损耗除外,乙方增设的可拆除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拆除后应修复场地损坏部分)。

12.6 逾期腾退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条12.5款约定的期限完成腾退并恢复原状交付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清理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政府部门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13.1 补充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3.2 合同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后方可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合同条款。

13.3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维权费用承担:因解决本合同争议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的律师费,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败诉方均应承担胜诉方已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必要的维权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13.5 司法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甲乙双方地址、联系电话,均作为双方的司法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电话,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送达延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缺席判决、视为送达等)由该方自行承担。

13.6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7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签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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