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招租(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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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4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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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社区原办公楼房屋招租公告(三次)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1.租赁物名称:

2.租赁物面积:

3.租赁物的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租期 年。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首年租金:¥ 元(大写: )。

(二)租金□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其他:

租金分期按季度支付,每 个月支付一次,每季度租金 元,先支付后使用租赁物。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租金调整模式: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年租金按照/调整。

(五)租金使用:□现金 □银行汇款 □其他: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五、租赁物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的房屋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租赁物,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六、租赁物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5日内无条件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每逾期归还一日的,乙方按照最近一期的日租金向甲方支付每日的占有使用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物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租赁物。

七、租赁物的装修改造及维修

(一)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装修或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而解除、终止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二)乙方在装修、改造等过程中应确保不会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在租赁物装修、改造、加固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消防等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应保障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经营租赁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租赁物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租赁物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除外。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期和占有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确保标的租赁物不漏水和不渗水、无消防安全隐患。因租赁物漏水、渗水及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物;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物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出租物;

5.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

6.甲方对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租赁物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7.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物和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物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9.甲方应保证租赁物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法依规利用承租物开展合法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实际履约过程中,上述费用由第三方合肥市分路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代收代付。乙方需保证应在缴费合理期限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第三方物业公司。如未按期缴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本合同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承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不得将承租物对外抵押担保、转租,不得以合作的名义变相转租;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租赁期内,承租物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不得阻挠。涉及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7.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租赁物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8.乙方负责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租赁房屋对应的水表进户后的水管(含室内、室外段)、对应的电表进户后的电线(含室内、室外段)、燃气管道等在日常使用中承担注意、检查、维修等责任。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租赁物、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物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10.租赁期内,租赁物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予以协助。

11.租赁期内,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需服从管理,并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借租赁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九、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具体约定如下: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并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各项费用达 15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租赁物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租赁物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租赁物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装饰部分评估后进行补偿。评估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租赁物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租赁物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经营承租物,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5日内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

十、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产生诉讼的,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等)都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出租物,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出租物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六)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大写)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七)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九)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于30日内清空搬离该房屋,租金结算至乙方净房交付甲方为止,否则需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十)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双方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信息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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