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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翔园二期F地块SY1-SY5幢房屋招租公告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位置图和现状图(仅供参考)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模版)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房屋坐落于,面积为9641.98㎡,租赁用途:。
一、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甲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乙方办理相关证照。
二、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租期为6年,期限为,免费用装修期时间自。(本合同前6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如本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六年租赁期内乙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举例说明:如乙方租赁三年后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的免费用装修期调整为3个月,乙方需补交3个月费用装修期内的租金,以此类推。)
本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可以续签四年。即:本次租赁期限及续签期限共计不超过10年;续签合同的费用及续签方式需根据相关方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确定。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一、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第4年起,租金在前3年年度租赁费的基础上上涨5%,以此类推。合同总金额为(¥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首期租金为前6个月租金总额,此后乙方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应缴纳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为。(举例说明:如需缴纳7月1日至9月30日的第三季度租赁费,则该季度租赁费应在5月31日之前缴纳,以此类推。如逾期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房租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赁费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应于租金等相关费用缴清后5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所有需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五、上述租金含物业费及水电费,乙方需按照1元/㎡/月的标准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缴纳物业费及水电费,同时按照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要求,保证租赁标的整体租赁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甲方不承担其他延期交房责任。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乙方不得以租赁房屋招租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或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之前进场,则本合同签订日视同为房屋移交日。
五、乙方参与竞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现场进行实地探勘,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1、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方可视为乙方退场。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租赁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租赁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除外。房屋存在的屋顶、墙面、地面等渗漏水由乙方自费负责维修。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缴纳。
8、甲方系新站高新区国资公司,如因融资需要将本合同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租赁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租赁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租赁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0、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11、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同时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不对合同解除后期待性利益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益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租赁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改变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正常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同意在新站高新区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库中选定相关机构负责评估损失后予以补偿。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赁费的10%。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使用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乙方不维修复原的,甲方可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报酬、材料费用、人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赁费的10%。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除须补交租赁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赁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赁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本房产每日使用费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租赁,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租赁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下列关于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告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公告;②甲方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2、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3、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受让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5、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赁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赁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8、鉴于目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等均处于大建设期,如租赁房屋周边区域存在市政建设的,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减免租赁费、延长租赁期的请求。如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10、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招商的,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招商合同进行备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期限。
11、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本合同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公告,租赁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附件1: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合肥新站城市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催告函、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如下约定:
1、各方确认的地址信息:
二、根据第1条的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i)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关的上述地址或被拒收时视为已送达;(ii)如果经传真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传输至上述传真号码并获得传真成功传送的报告时视为已送达;(iii)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进入上述电子邮件系统时视为已送达。(IV)本协议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三、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和电子邮件的双重通知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附件2:
: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作为承租人承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鉴于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参加竞标并最终中标承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公司(简称“承租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区路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委托方的租金(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每期租金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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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该公司作为意向承租人参与竞标贵公司的房产,本人(单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如公司参加竞标并最终中标贵公司的房产经营权,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公司(简称“承租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区路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委托方的租金(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单位)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每期租金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提供担保责任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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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该公司作为意向承租人参与竞标贵公司的房产,本单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经股东会议决议如下:
如公司最终中标贵公司的房屋租赁,本单位自愿作为担保人为公司(简称“承租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区路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委托方的租金(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单位)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以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为准。
股东签名:
单位盖章
附件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现由合肥新站城市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站城运公司”)与承租经营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按下列条款遵照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承租经营户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搞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搞好经营场所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内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承租经营户应服从安全生产及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中房合肥公司的监督,认真落实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和中房合肥公司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消防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和中房合肥公司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三、承租经营户负责人为安全、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及消防岗位职责,布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安全、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承租经营户结合自身实际及安全、消防的要求对新进员工或已进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再培训,安排好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内容等,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及评价,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明确培训目的,把握培训时机,讲究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标语、座谈、报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五、承租经营户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履行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的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不断增强危机处理能力、降低损耗、控制局面、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六、承租经营户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加强设备设施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制定重要设备设施大、中修维护计划并付诸实施。应协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卫生大检查,重点要注意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救护消防车道是否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易燃物品垃圾清运是否及时等。
七、承租经营户要成立检查组,对经营场所内非经营性大功率用电器具乱拉乱接电现象及办公区域使用非工作性电器设备等予以必要的取缔、处罚或通报,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承租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内每天进行安全、消防例行检查,认真做好每日巡防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认真做好每月检查记录,自觉做好安全、消防自查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随时接受中房合肥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及时上报,不留隐患。营业时间结束时承租经营户应安排人员清场巡查再离场。
九、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本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时间为一年,若该责任期内人员发生变动则新到相应岗位负责人自然替补。《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新站城运公司备存,一份由承租经营户备存并落实。
委托方:承租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