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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产业园(东区)制冷设备转让公告(二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致通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皖致通评报字(2025)0402号《评估报告书》。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开通会员可解锁*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提交履约保证金,待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完成后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15日内,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清运工作,乙方不得在甲方场地内对标的进行零星拆解。清运完成后,乙方须将标的现场清扫干净。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能原地持续使用,需拆除后异地安装使用,乙方须承担拆除冷却塔以及全部转让设备的装卸、运输等工作,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清场费、安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1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100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