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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宏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等5处建筑物及附属物残值转让公告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签订本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为:肥西宏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合肥鹏润金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肥西新华书刊印刷厂、合肥市兴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立建机(合肥)有限公司建筑物、附属物残值转让项目。现已审计完毕,无抵押、无租赁且没有纠纷,残余价值转让,具体以安徽德信安(咨)2026字第6-008号评估意见书所附资产清单为准,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1、自资产交接之日起60日内将标的物拆除并清运完毕,现场须清理干净;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转让标的整体拆除转让。转让标的交付数量、类型以安徽德信安(咨)2026字第6-008号评估报告中登记确认表项目为准,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重型设备及变压器、配电柜(宏祥机械:变压器1台;鹏润金属:除尘设备3台、清理机1台、航车6台、变压器3台;新华书刊:变压器1台;兴奇塑料:航车1台,变压器2台;永立建机:航车19台、起重机1台,变压器2台,配电柜6台)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转让标的交付后,乙方执行拆除工作前须做好对变压器、配电柜的保护措施,并负责将其余设备完整拆除搬运至甲方指定的地方存放(上派工业聚集区范围内),拆除及搬移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设备损坏的,乙方须按市价赔偿。
3、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场进行拆除、搬运,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为保证厂区拆除及时完成,遇到交叉施工作业或因标定内容不全有争议的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协调和决定。
4、乙方未在规定之日完工,每逾期一日,甲方将扣除违约金10000元,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主张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5、受让方拆除工作必须达到转让方的验收标准,若没有达到,则受让方负责按转让方的整改意见对工程进行返工,直到达到转让方标准为止。标的物涉及的厂房已断水断电。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拆除、运输(含装卸)、场地清理、回填、平整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在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乙方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若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未及时报告或处置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还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7、乙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有义务维护拆迁范围内的现场环境秩序、安全及现场看护等义务,直至通过甲方验收结束签署书面验收文件为止。在此期间,拆迁范围内如出现倾倒垃圾等不合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消除,费用自行承担;拆迁范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甲方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进场施工前),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具体参见《安徽德信安(咨)2026字第6-008号》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
(二)乙方须自行承担转让标的拆除、运输等一切安全责任,相关拆运费用及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自本合同签订起,甲方向乙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转让标的现场移交乙方管理。
(四)自移交之日起,乙方负责转让标的看管、保卫责任并承担转让标的遗失、灭失等风险。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2个工作日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中任意一条,则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在责任风险解除后结算,甲方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如乙方违反转让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应当由乙方支付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由甲方承担,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乙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责令停工整顿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3、乙方拒绝甲方任务安排的;
4、乙方出现的其他违约情况。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政府行为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已拆除的转让标的全部、及时返还甲方。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拆除、清运等费用,甲方扣除乙方全部转让价款外,并可另安排施工方进场施工,所需拆除、清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肥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转让方):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
乙方(受让方):
为确保肥西宏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合肥鹏润金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肥西新华书刊印刷厂、合肥市兴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立建机(合肥)有限公司建筑物、附属物残值转让项目拆除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减少施工对周边大气、噪声、土壤及水资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环保责任。
第一条 工程基本信息
1.本次拆除标的为:肥西宏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合肥鹏润金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肥西新华书刊印刷厂、合肥市兴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立建机(合肥)有限公司建筑物、附属物残值。具体以安徽德信安(咨)2026字第6-008号评估意见书上所附资产清单为准。
2.约定施工工期:自进场施工之日起60个自然日完成。
第二条 甲方环保责任
1.向乙方提供工程周边环境敏感点信息(如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明确环保管控特殊要求。
2.对乙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免除乙方的环保主体责任。
3.协调乙方与周边居民、社区的环保沟通工作,协助处理施工引发的环保投诉。
第三条 乙方环保责任
乙方为施工期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及国家、地方现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需严格落实以下措施,并承担施工期间全部环保法律责任。
(一)大气污染防治
1.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造成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当地环保部门规定限值的扬尘污染。
2. 破碎、切割等工序需同步喷水降尘,严禁无降尘措施作业。
3. 施工垃圾、渣土需及时清运,暂存时需覆盖防尘网(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清运车辆需密闭加盖,严禁沿途遗撒。
(二)噪声污染防治
1. 严格控制施工时间:昼间(6:00-22:00)施工噪声不超过70dB(A),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因特殊工艺需夜间施工的,需提前3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获批后向周边居民公示方可施工。
2. 选用低噪声设备(如静音破碎锤、低噪声切割机),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如加装减振垫、隔声罩)。
(三)固废与水污染防治
1.施工垃圾分类存放(可回收材料、不可回收渣土、危险废物分开堆放),危险废物(如废油漆桶、废电线、含油抹布)需单独收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留存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乙方需在危险废物处置后 15 日内,将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处置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2. 施工废水(如喷淋废水、冲洗废水)需经沉淀池(不低于三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周边水体;生活污水需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随地排放。
(四)土壤保护
1.拆除过程中避免机械碾压周边绿地、农田,对裸露土壤及时覆盖防尘网或种植临时植被。
2.若拆除区域存在污染土壤风险(如原建筑为化工、印染类用途),乙方需在施工前对拆除区域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提交甲方备案;若检测发现污染,需提前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经甲方及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落实本协议第三条环保措施,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乙方需在2日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1000元/次扣除乙方施工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2.若因乙方环保措施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如扬尘超标被环保部门处罚、噪声扰民引发居民索赔),乙方需需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承担全部罚款、赔偿费用;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告知导致损失扩大的,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若乙方被环保部门处罚三次及以上,或单次处罚金额超过 5 万元,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施工合同。
第五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且环保验收合格后自动终止。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为在肥西宏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合肥鹏润金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肥西新华书刊印刷厂、合肥市兴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立建机(合肥)有限公司建筑物、附属物拆除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保障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转让方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督乙方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设备检查记录应由承包人保存完整。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对于使用不合格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个人或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停工整顿等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三、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后果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五、合同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