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合力叉车、A111前保雾灯左右盖板模具等废旧物资转让
发布时间:
2025-11-04
发布于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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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合力叉车、A111前保雾灯左右盖板模具等废旧物资转让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4546号《资产评估报告》。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以下简称“转让单价”)转让给乙方。

按照预估标的重量计算,本项目暂定转让价款(=转让单价*资产预估重量880.81吨)为:人民币 元(¥ 元,以下简称“暂定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开通会员可解锁*82)一次性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移交。

标的移交后,由双方根据实际移交量核算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补差款在清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如需乙方补差价款但乙方逾期未及时补缴的,甲方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对应价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玖万伍仟元整(¥95000元,收款单位: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政务区支行;账号:55*开通会员可解锁*0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退还。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转让标的全部清运完毕。

(四)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按照13%的税率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7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玖万伍仟元(¥95000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7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玖万伍仟元(¥95000元)。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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