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务集团2025年度废旧物资处置
发布时间:
2025-09-05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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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务集团2025年度废旧物资处置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项目名称:合肥水务集团2025年度废旧物资处置;项目编号:2025BFFCJ00478。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安徽给排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批废旧物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水泵、阀门、管材、废旧水表、水质检测设备、办公设备等,本次标的资产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25】第050008号、同致信德评报字【2025】第050009号、同致信德评报字【2025】第050010号、同致信德评报字【2025】第050011号、同致信德评报字【2025】第050012号《资产评估报告》。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一)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300000元 (大写:叁拾万元整),收受人为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合肥淮河路支行账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22100556)交纳履约保证金,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完成后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则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转账,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一)转让价格(含税):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开通会员可解锁*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本次转让标的以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范围为限;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

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及资产转让价款开票结算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成交价款含税,税率暂定按13%计,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乙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以甲方实际存放地点为准,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进入标的现场进行处置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

(三)标的处置过程中,乙方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甲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甲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标的转移完毕,乙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甲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乙方应对拆卸、清运、残料处置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乙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清运标的资产的过程中,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清运时不得破坏移交现场摆放的一切资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对本次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乙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合肥水务集团2025年度废旧物资处置项目公告(项目编号:)要求执行。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履约保证金的0.5%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若乙方超过60个日历天未处置完毕,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0.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完成时限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乙方不得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标的交付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标的计量单位和数量以评估报告为准,乙方不得以标的存在重量、体积、面积、材质等差异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如出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次转让标的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乙方不得以标的存在老化、旧损、破损或转让标的存在未拆解或因锈蚀、老化、破损导致难拆解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如出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本次转让标的存放地点较多且分散(包含合肥市、巢湖市、肥西县等地),乙方须自行考虑相关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等成本,须在规定服务期内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不得以处置成本高、人员不足等为理由延长标的移交时间或要求经济赔偿等。如出现延期,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0.5%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要求经济赔偿,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进场工作。如出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遇特殊情况,标的交接时间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甲方有紧急时限需要,乙方须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产交接。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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