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2026年上半年单季水稻种植承包项目
发布时间:
2026-03-11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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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土地流转合同》

项目名称: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2026年上半年单季水稻种植承包项目

项目编号:

甲方(委托方):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会议室

签订日期:

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发布出让公告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招标文件。

1.2.1项目名称: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2026年上半年单季水稻种植承包项目

1.2.2项目内容: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CZHX-QT-12#、CZHX-QT-14#弃渣场2000亩单季水稻种植

1.2.3 土地规划用途:仅限种植单季水稻,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基础设施。

本合同承包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承包价款不含任何与种植产品及收益相关的费用,乙方需自负生产经营风险。

分项价格:

1.4.1 付款方式:乙方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成交价30%的履约保证金,此款项兼具履约担保与部分承包费预缴性质,支付后不予退还。水稻收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确认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结算。乙方需付清的最终承包费尾款计算公式为:

(实际面积 × 合同单价)- 届时实际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最终价款计算的面积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1.4.2 发票开具方式:不低于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1 承包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1.5.2 承包地点:引江济淮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

1.5.3 承包方式:引江济淮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2026年单季水稻种植承包。

1.6.1 迟延履行违约金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如该最高额违约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则乙方应予补足;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6.2 项目特别约定

(1)该项目无任何水稻种植补贴。弃渣场只能用于种植2026年单季水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空置。

(2)承包期间,承包土地的管理、种植、生产及销售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参与任何收益分配。因市场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存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组织人员进场种植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另行处以5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独立于本合同其他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另行全部赔偿。

(4)乙方必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水稻收割并清理场地,不得影响后续红花草种植。

1.6.3 根本违约解除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乙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给予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甲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4 救济权利

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一般违约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甲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甲方免责

如果出现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招标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 土壤地力监测与保持

(1)乙方须在水稻种植前与收割后,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部承包土地进行土壤地力监测。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土壤有机质、pH值、碱解氮、有效磷、速效钾。

(2)乙方应于每次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原件各一份,供甲方备案。

(3)乙方应通过合理耕作维持土壤肥力,确保收割后土壤主要肥力指标数值不低于种植前检测水平。

(4)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进行最终结算时,若收割后检测结果显示任意一项主要肥力指标低于种植前水平,视为乙方未履行地力保持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总价10%(即履约保证金的三分之一) 作为地力补偿金,该款项不予退还,专项用于土壤改良或补偿因地力下降造成的损失。扣除该地力补偿金后,剩余履约保证金(即合同总价的20%)仍按本合同1.4.1条的约定在最终结算时抵扣承包费尾款。

1.6.8 无人机航拍记录

乙方须在水稻种植前和收割前,使用无人机对全部种植区域进行航拍,并向甲方提供清晰、完整的正射影像图等航飞成果,用于记录地块现场、作物长势及种植面积范围。航拍成果应在拍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备案。

1.6.9 擅自改变用途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擅自改变种植用途(如种植非水稻作物、挖塘、建房、倾倒废弃物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即合同总价30%),同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10 土地使用特别约定

(1)乙方仅可将承包土地用于水稻种植及相关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2)承包期间,乙方须保持土地及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倾倒垃圾、废弃物或造成污染。

(3)承包期内,土地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4)承包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乙方只能获得青苗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归甲方所有。

(5)乙方需自行解决和协调水稻种植过程中各方矛盾,包括但不限于弃渣场沟渠、涵洞、田埂、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水稻种植要求,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直至符合水稻种植要求。甲方一律不予协调以上相关各方矛盾。

(6)该地块为引江济淮12#、14#弃渣场复垦用地,土壤肥力、养分、耕作条件等乙方已自行到现场踏勘了解,自愿承担弃渣场第二次种植水稻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1.6.11 土地的归还

(1)乙方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水稻收割及场地清理。

(2)承包期满或合同终止后10日内,乙方应将土地交还甲方,交还时须满足:

  (a)清除农作物残留及废弃物;

  (b)恢复土地平整,不留施工痕迹;

  (c)保持土地无污染和无环境安全隐患。

(3)承包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 庐江县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份。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招标文件、公告中的所有条款和要求,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现状,自愿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履约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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