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柏堰中心杨林路垃圾站设备转让
发布时间:
2026-01-29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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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柏堰中心杨林路垃圾站设备转让公告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中瀚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瀚评报字[2025]第2071号和中瀚评报字[2025]第2072号《资产评估报告》。

(一) 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 为完成本合同所述资产转让事宜,甲方给予乙方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一)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三) 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转让资产的状况、价值等情况。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一) 在甲方收悉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二) 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交付。交付日前甲乙双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核对转让标的情况,甲乙双方对标的情况盖章或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交付,确认文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盖章或签字确认后即视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交付完成后发生的转让标的资产的缺失、损毁等情况与甲方无关。确认文件签署后乙方应当在 10 天内将转让标的运离交接时所在的甲方房屋。

(三) 自甲方完成交付义务后,乙方即成为转让标的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四) 运输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不包含在转让价款内。。

(一) 拆除、搬运转让标的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三) 资产转让公告作为本合同组成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违约金。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留存1份。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资产处置清单.pdf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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