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经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20台报废车处置
发布时间:
2026-03-11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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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20台报废车处置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立公鉴评报字[2026]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开通会员可解锁*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并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行驶证、登记证书、牌照等)交接手续。

(三)乙方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委托甲方进行报废车辆的拖移,具体拖移费用、双方责任等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四)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须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资产进行报废拆解处置,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转让资产的报废拆解注销工作,车辆回收后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入户地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现场作业的全部安全管理责任。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等方面的现场监督,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④乙方须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标的信息,同时在标的回收后30日内向甲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已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五)标的资产须在甲方监督下现场进行交接及装车,乙方负责保护好标的存放现场附近建筑设施、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为已报废设施,不具备再次使用价值,回收处置时乙方须主动拆除或喷涂遮盖与甲方有关的标识。标的资产一经转让,因该批次资产再次流入市场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意外、安全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暂定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偿。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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