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配套楼负一层食堂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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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26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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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配套楼负一层食堂租赁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出租方(甲方):合肥高新投资促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551280

承租方(乙方):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甲方有权以出租方名义与承租方签订协议并行使经产权方授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受托管理的房屋事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 坐落位置: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位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 建筑面积:XX平方米,乙方已对房屋该等建筑面积实地核查确认并无异议。

(三) 房屋用途:商业配套(食堂),不得兼用于其他功能,乙方确认对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上述范围。乙方应严格按照其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品质的服务,保证其经营收益的合法性。

第二条

(一)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含)起至【】年【】月【】日(含)止。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自行承担,其中【】年【】月【】日(含)起至【】年【】月【】日(含)为优惠期,租金从【】年【】月【】日起计算,优惠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不予免除,乙方应自行承担。

(二) 乙方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日前1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XX产业园配套项目入驻协议》。在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指同等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前提是,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未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且与甲方不存在未决争议。

第三条

(一) 租金:租金计算方式:每月租金=租金单价×建筑面积。租赁期限内,租金单价为XX元/月/平方米,即每月租金为XX元(大写:XXX),租金计算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计算方式:当月租金=租金单价×建筑面积/30×实际租赁天数。

(二) 各方一致确认,租赁期限内,租金单价不变。租赁期限届满,甲方调整租金标准且乙方接受调整后租金价格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续租事宜签订新协议;如乙方不接受调整后租金价格的,则自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三) 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交制,乙方应于【】年【】月【】日(含)前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对应租赁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除首期租金外,乙方按照季度方式付款,于当期租金起算日之前完成支付。乙方支付完毕租金后,甲方向其开具相应票据。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水、供电措施。除应足额补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逾期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二每日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所有逾期未支付的款项。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暂停园区提供的所有优惠包括但不限于优惠停车、会议室、接驳车等。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足额补交实际租赁期间所有享受的租金优惠(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期等)。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除需足额补缴上述费用和第三条第(三)款违约金外,乙方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本协议于甲方解除通知载明日期终止,乙方应于协议解除当日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完成房屋返还,逾期未返还的,按本协议第七条执行。

(四) 乙方应于支付首期租金时一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租赁保证金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在甲方处尚有房屋租赁保证金余额的,该等保证金直接转化为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在该等保证金余额范围内乙方无需另行支付,如房屋租赁保证金余额超出乙方应缴纳的租赁保证金金额的,在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甲方无息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余额超出部分。非经甲方同意,租赁保证金不得被视为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若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减相应金额以抵付乙方欠付款项之同等金额。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保证金的足额,甲方如扣除乙方租赁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扣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乙方逾期补足租赁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以未补足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二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本协议终止、乙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向甲方交还房屋且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 若乙方在经营期内与消费者、员工等存在纠纷,确属于乙方过错被投诉至甲方或市长热线、信访局、政法办等政府部门或被国家、省、市、区媒体或网络自媒体曝光并对甲方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代为进行支付。

(六) 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的水费、电费以及其他乙方使用社会公共设施产生的费用(如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担的水费、电费包括但不限于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以及正常的水损、电损等。

(七) 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另行签订物业管理规约,并向物业管理单位缴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其他变更,乙方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执行。

(八)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其收款账户,除甲方另行书面通知外,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支付的租金、租赁保证金、违约金(如有)等费用均应支付至如下指定账户:

1.租金、违约金(如有)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xxx

开户行:xxx

账 号:xxxxxxx

2.租赁保证金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合肥高新投资促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长江西路支行

账 号:7667 0188 0004 49601

如乙方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以出租方名义向乙方追讨租金和相应违约金。

第二部分

第四条

(一) 乙方支付完毕首期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物业管理规约后,甲方于租赁期限起始日期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或未签订物业管理规约导致甲方延期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起止日期不变,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二) 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房屋的结构、设计、性能、状况、相关设施、周边环境和相邻关系等,符合其租用条件和要求。乙方同意按照房屋的现状来接收房屋,并对房屋的现状及其周边状况不再提出任何异议且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以任何理由拒不接收房屋或拒不配合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房屋已经于甲方通知的交房日期当日完成交付。

(三) 该房屋现有装修、设备等以交付时确认的状况为准。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无偿交于甲方。

第三部分

第五条

(一) 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需要按照园区物业服务单位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审核同意并签订装修协议;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应同步获得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装修工作。

(二) 乙方选定的装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乙方装修不应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能,不能对相邻各方产生不利影响,基于乙方的装修行为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若乙方装修工作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检查不合格的(包括但不限于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违反已批准的方案及图纸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无责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 房屋装修完成后,如按照相关规定需对房屋履行审批报验手续的,乙方应负责组织完成审批报验手续,并在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办理法定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使用房屋。

(五)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1) (如需)乙方应做好燃气报装、房屋油烟排放工作,由此引起排烟及排油不畅由乙方自行负责,因油烟引起管道堵塞由乙方负责疏通,空调由乙方自行安装,室外机按园区统一要求放置;

(2) (如需)甲方提供的水为市政用水,乙方如需对供水进行改造,甲方将全力配合,改造升级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水压不足为由,拒绝缴纳租金。超出设计最大用电负荷的部分,由乙方报用电增容方案至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在获得批准后由乙方自行增容,增容费用(含设计、施工及维保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生产经营如需燃气,符合施工条件的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一切费用(含报装、施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如需)乙方应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

(一) 甲方维修范围

租赁期限内,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以下维护、维修工作:

1.公共区域所有装饰装修内容(含建筑主体结构)的日常维护及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维修;

2.室内供配电、消防设施等因规划设计不满足现行规范的改造维修;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室内渗漏水、墙体脱落。若该等损坏是由于第三方侵权导致,甲乙双方有权要求侵权方维修、赔偿。

(二) 乙方维修范围

1.租赁期限内,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列明部分的正常维护、维修,范围以外的其他房屋维护、维修工作应由乙方自行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

2.乙方对自行改造的室内装修物(包括现状接收时经双方确认的既有装修物)承担完全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或有),维修范围包括:

(1)因乙方装修行为直接导致的室内设施损坏;

(2)因乙方操作不当或保养不当导致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列明部分内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

(3)装修物自然损耗产生的维护需求。

(三) 租赁期限内,甲方或其授权人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房屋进行安保、巡逻、维修、安全生产检查之目的进入房屋,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或其授权人可以派工作人员立刻进入房屋内处理相关事件,无需乙方同意,但应向乙方告知。

第四部分

第七条

(一) 本协议到期终止若不续租,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办理退房手续,结清租金,清空该房屋内乙方自行购置的资产及相关物品,乙方须按入驻时房屋交付标准予以恢复(甲方同意无需恢复的除外),如乙方未恢复造成甲方拆除、恢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补齐;如经甲方同意以现状交还的,甲方对装饰、装修部分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因乙方原因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由乙方在退房前修复完好,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乙方拒不修复的,甲方有权代乙方修复,费用由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补齐;无法修复的由乙方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乙方需结清房租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后,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

(二) 乙方应于租赁期限最后一日之前(含当日)完成所有退房手续并将房屋交还甲方,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水、供电措施,同时,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选择:

1.自行清退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因甲方自行清退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费用,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承担该等费用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行使该项权利的,乙方所有留存于房屋内的物资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2.要求乙方限期交还房屋,并要求乙方支付按如下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单价×建筑面积/30×逾期交还天数。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费用,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承担该等费用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交还的房屋未经甲方验收通过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因乙方整改导致逾期交还房屋的,应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

第八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外,甲方还负有如下义务:

(一)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 甲方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外,乙方还负有如下义务:

(一) 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期间,需积极配合甲方经济数据统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等)。

(二) 乙方需按照甲方批准同意的规划业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甲方有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项目经营业态、目标和性质对乙方进行监督,提出建议。乙方如需对经营业态的内容和种类进行调整,应报甲方确认。若上级主管或行业部门对本项目检查发现问题,乙方须按期完成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规事项或屡次被查处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三) 乙方日常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园区的管理规定,在房屋显眼位置公示乙方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

(四) 乙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要求、位置安装门头或店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或店招牌方案报甲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方可执行,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于合同终止后予以拆除。如因门头或店招牌导致的任何违反相关广告、安全及消防规范等或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五) 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维护房屋所在园区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乙方须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六) 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期间,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和甲方规定,自行购置和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自用消防设施设备。乙方不得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 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环评要求、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以及环保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妥善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及生活垃圾,按照环卫部门及物业要求进行干湿分装、及时归集和清运处理,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八) 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园区相关制度规定,配合甲方根据该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九)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六)、(七)款之约定,或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关于消防规范、环保规定、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管理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如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水、供电措施。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损失金额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损失金额。

除本协议其他约定外,乙方连续三次违反本条约定或在限期内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乙方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部分

第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不续租的,本协议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完成房屋返还,乙方完成房屋返还的,甲方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乙方已经预交、尚未使用的租金。

第十一条

(一) 租赁期限内,乙方出现如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本协议于甲方解除通知载明日期终止,乙方应于协议解除当日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完成房屋返还,逾期未返还的,按本协议第七条执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第三方使用;

3. 在房屋内从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4.不遵守甲方关于园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甲方、园区内其他企业造成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租赁期限内,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乙方存在欠缴的房屋租金的,乙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拒绝同意,乙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第三条第(三)款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2.乙方未欠缴房屋租金的,本协议于经甲方同意的乙方解除通知载明的日期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完成房屋返还,乙方完成房屋返还的,甲方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已经预交、尚未使用的租金。但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退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

(三) 租赁期限内,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乙方要求缩减协议约定房源面积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的,本协议自本协议项下租赁房屋返还之日终止,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且乙方需支付缩减面积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因调整协议房源面积增加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改造、恢复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相对方遭受损失的,除应按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协议相对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失赔偿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其因主张权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之签署、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一)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书面通知对方的,各方应将书面通知送达以下地址,书面通知到达该指定地址,即视为通知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且该通知内容已被对方知晓,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二) 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一)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应当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60日内,向其他方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同时详细阐述无法履行、或者需全部或部分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具体理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执行的影响程度,就是否终止本协议、豁免部分义务的履行、或者全部或部分延迟履行等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决定延迟履行,租赁期限可相应顺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各方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二) 如遇政府命令或者行为,以及为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本协议可以被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履行,各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行约定外,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变更、调整本协议任何条款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XX产业园配套项目入驻协议》签署页。)

甲方(签章):合肥高新投资促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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