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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玲珑大厦B座10层房屋租赁项目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20 年 月 日
合肥市包河区农业农村局
20 年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1、租赁物名称: 。
2、租赁物数量: 面积 ㎡ 。
3、租赁物状态: 现状交付 。
4、租赁物的用途: 。
甲乙双方租赁期限自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已将租赁物交付给了乙方。
1、第一年至第三年的每年年租金: 元(大写: 元整)。
2、租金分期支付,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赁物。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租金 元(大写: 元整),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
3、租金调整模式:第四年、第五年的年租金在第三年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即为 元(大写: 元整)。
4、租金使用:☑现金 ☑银行汇款 □其他: / 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及租金等乙方应承当的费用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足。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租赁物,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每逾期归还一日的,乙方按照最近一期的日租金的1.2倍向甲方支付每日的占有使用费。
2、乙方交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合同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物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物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租赁物。
1、租赁物使用期间,乙方对租赁物(包含乙方使用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空地等,下面所称的租赁物没有特别说明,则均包含本括号中的内容)进行装修、装潢、改造或加固的,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装潢或加固时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和加固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物的装修、装潢、改造和加固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租赁物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施工和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施工和使用租赁物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装修、改造等过程中应确保不会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而解除、终止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租赁物装修、改造、加固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消防等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租赁物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消防等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经营租赁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租赁物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租赁物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10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合同期和占有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维护。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物;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物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出租物;
5、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
6、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7、甲方对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租赁物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8、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物和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物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0、甲方应保证租赁物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法依规利用承租物开展合法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本合同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承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它物,不得将承租物对外抵押担保、转租,不得以合作的名义变相转租;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租赁物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7、乙方负责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租赁物、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物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9、租赁期内,租赁物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予以协助。
10、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租赁物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借租赁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具体约定如下: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并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各项费用达 15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租赁物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部分或全部转租、出借、转让该租赁物,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5、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租金及各项费用结算至乙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甲方之日;甲方对于乙方的装修和改造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的,则就补偿款部分,甲、乙双方分别按照已使用租期和剩余租期与总租期之间的比例各自享有。
1、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租赁物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租赁物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产生诉讼的,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都由违约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出租物,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出租的出租物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4、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元)。
5、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6、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1000元作为违约金。
7、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9、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10、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1、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出租物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双方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信息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由甲方执 四 份,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各执 一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大市场安全整治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安〔202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1.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发生率为0;
2.事故隐患上报率100%,责任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3.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100%;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率100%;
6.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100%;
7.应急预案编制率、定期演练率100%。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认真做好记录,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本单位全员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建立企业动态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5.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逐一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务必要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风险管控到位;
6.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直至消除隐患;
7.制定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严格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的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 (甲方)和企业(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甲 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