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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房产所在位置和现场(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委托运营合同
项目单位(甲方):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服务人(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 ”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水湖镇农贸市场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长丰路交口东南侧,总建筑面积约 ㎡。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房屋用途为农贸市场。
2.乙方运营房产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期限共 年,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 1 款交接时间为准), 年 月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 个月(含在运营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运营费装修期间,仅免运营费,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3.1 水湖镇农贸市场首年运营费用(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递增情况:第1年、第2年、第3年的运营费用为中标价,第4年、第5年、第6年的运营费用在第1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3%,第7年、第8年、第9年的运营费用在第4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3%,第10年的运营费用在第7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3%。
运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运营费价格。
3.2 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 20 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第一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二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三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四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五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六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运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4.2 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4.3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房产交付
5.1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向乙方交付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5.2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甲方交付房屋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乙方在投标异议期内对房屋现状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以未探勘现场、不了解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等提出任何异议),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交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乙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5 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第六条:运营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6.1 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运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时,乙方须向甲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线。乙方须遵守合肥市及长丰县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3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乙方须向甲方承诺改造或升级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符合国家、行业等部门的使用规范,符合验收标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4 在运营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运营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运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6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运营房产收回
7.1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7.2 乙方交还运营房产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乙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对运营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4 乙方应结清运营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7.5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退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甲方收回房屋。
7.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运营房产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8.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8.3 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8.5 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9.2 乙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 5 个月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并正式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于甲方书面考核结果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支付 5 个月的首年运营费用作为违约金。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9.3 乙方如需对运营房产进行水电增容,为运营房产制定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将改造方案、设计方案报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9.4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5 运营期内,运营房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9.6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
9.7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8 乙方负责运营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9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0 运营期内,全部运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9.11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乙方招商引入的业态必须符合项目业态要求,且业态、商业布局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乙方应确保第三方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要求和需承担的义务,并应对第三方的违法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1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积极维护运营房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9.13 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标识标牌、灯箱,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同意及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整体环境。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 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解除权、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0.4.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4.2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0.4.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0.5.1 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30 日的;
10.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违反不得经营范围约定的;
10.5.3 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10.5.4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10.5.5 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5.6 逾期 3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10.5.7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10.5.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10.5.9 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 )的;
10.5.10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
10.5.11 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甲方同意或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乙方未报或未经甲方或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实施的。
10.5.12 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3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 )。
1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 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4 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首年运营费用总额的 0.5%)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 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约定
13.1 运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甲方在运营期满 30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3.2 运营期限届满后或乙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 甲方按房屋实际交付时的现状移交,乙方确认已对运营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4.2 运营期内,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须做好本项目及周边范围内的消防、治安管理、诚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车辆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检测室日常检测、文明创建等工作,并与商户(或经营户)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4.3 如乙方逾期支付运营管理费用,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4 如因乙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4.5 乙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经发现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交还运营房产。
14.6 本次运营房产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4.7 乙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责任由乙方承担。
14.8 乙方须配合运营房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乙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14.9 乙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14.10 乙方负责与原运营单位对接、移交、接管、费用结算工作,并承接项目现有经营户(目前农贸市场现有商铺经营户共计76户),原运营单位与现有经营户合同的相关条款(即租金、合约期限等合同要素均保持不变)到期前乙方转签合同时不得改变。为保证农贸市场稳定运营,现有经营户与原运营单位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保障原经营户享有一年的过渡经营期并重新签订合同,同时确保菜市场不停业、能持续为周边百姓提供服务。
14.11 乙方负责项目软硬件提升设计与施工,并自行承担费用。菜市场内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运营期内乙方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自行负责维修、维护、更换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14.12 乙方负责摊位(商铺)经营户招商和品牌店招商引进工作。
14.13 乙方须配合城西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圈党支部建设、管理、评先创优等工作。
14.14 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各级部门交办的城市管理检查工作。
14.15 乙方须做好本项目范围内经营户的管理工作,服从甲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14.16 乙方须做好本项目及周边范围内的评先创优和文明创建等工作。
14.17 乙方须做好本项目的智慧市场、示范性市场等创建工作,市场内的设施维修等相关工作。
14.18 如遇自然灾害天气、特大事件(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乙方应全员上岗,成立应急队伍,服从甲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如遇到需协助抢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14.19 乙方承担管理人员、软硬件提升设计安装、公共能耗、公众责任险、材料、办公、管理、各类设备设施维护、宽带网络等一切市场运营管理费用。
14.20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肥市、甲方制定的菜市场或农贸市场考核制度、标准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菜市场有关运营管理要求执行,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
14.21 运营期内,甲方按照《水湖镇农贸市场(菜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考核方案》等文件对乙方运营管理进行考核。详见合同附件。
14.22 乙方须配合服从属地及行业部门监督考核。
14.23 合同期内,乙方对标的房屋及运营业态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乙方接收标的房屋后,该处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合同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24 运营期内,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14.25 合同期满后,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如乙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合同可续签4年,续签的运营费用标准(含递增幅度)同原合同保持一致。
14.26 乙方开业前,甲方有权并将根据《水湖镇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对本项目平面布局及结构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给排水、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开业,如检查发现问题,须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4.27 运营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28 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证不出现欠付装修工人工资情况发生。若出现装修工人讨薪事件,乙方应立即负责解决;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妥善解决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29 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运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 。
本合同一式 7 份,其中甲方执 4 份,乙方执 2 份,相关部门留存 1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