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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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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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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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本招标答疑公告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澄清说明,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回复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Y-1HZB2510003

项目名称:杭燃集团应急指挥中心大屏更新项目

首次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疑问回复

1、疑问1:第一项第29页 第7条我方完全认同产品需具备阻燃性能的核心要求。但限定必须提供GB/T 5169.16-2017单一标准的测试报告,可能带来以下问题:标准体系多样:国内外众多优秀厂家采用权威报告体系多样,非统一限定标准测试。限制公平竞争:此要求可能使已持有等效国际标准报告的高品质供应商被迫额外测试,形成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不利于充分竞争和优中选优。 建议修改为:“阻燃性能:可提供国内外权威标准之一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此修改聚焦安全性能实质,更具包容性,能吸引更广泛优质供应商,确保采购效益。望采纳。

答:该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疑问2:第二项第29页 第12条我方完全认同产品需具备防碰撞的核心要求。但限定必须:按 GB/T20138-2023《电器设备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IK 代码)》机械碰撞测试满足 IK10 标准。可能带来以下问题: 标准体系多样:国内外众多优秀厂家采杭州探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权威报告体系多样,非统一限定标准测试。限制公平竞争:此要求可能使已持有等效国际标准报告的高品质供应商被迫额外测试,形成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不利于充分竞争和优中选优。建议修改为:“防碰撞性能:可提供国内外权威标准之一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

答:该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疑问3:第三项第29页 第13条 我方完全认同产品需具备防静电的核心要求。但限定必须:按 GB/T17626.2-201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实验》试验等级3级,试验性能判据为 A。可能带来以下问题:标准体系多样:国内外众多优秀厂家采用权威报告体系多样,非统一限定标准测试。 限制公平竞争:此要求可能使已持有等效国际标准报告的高品质供应商被迫额外测试,形成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不利于充分竞争和优中选优。建议修改为:“防静电性能:可提供国内外权威标准之一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此修改聚焦安全性能实质,更具包容性,能吸引更广泛优质供应商,确保采购效益。望采纳。

答:该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疑问4: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及技术要求"的"三、采购清单"中"1ED大屏"的部分相关技术参数描述明显指向特定品牌。"COB封装:RGB晶片全倒装技术,采用巨量转移固晶工艺,不得OEM代工。(提供COB技术原厂生产证明或可溯源证明)"。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调研,LED行业已形成"芯片-封装-模组"专业化分工,强制要求"原厂生产"将排除绝大多数具备系统集成能力的厂商。三星电子的MicroLED显示屏、苹果的MiniLED背光模组均由多家供应商代工,仍保持顶级品质,证明国际顶级品牌接受专业分工模式,而招标文件中的这项技术参数并非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是某产品厂商为了控标而设置,存在严重的倾向性,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倾向性。现有参数设定缺乏合理性,且与行业实际供应链模式不符,以特定技术或性能来设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提供原厂或可溯源证明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请删除该不合理条款,同时提供满足三家以上招标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者投标人。

答:取消不得OEM代工要求。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及技术要求-设备参数及功能要求:“LED屏体”中第1条第2点要求修改为:“COB封装:RGB晶片全倒装技术,采用巨量转移固晶工艺。”

5、疑问5: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及技术要求"的"三、采购清单"中"1ED大屏"的部分相关技术参数描述明显指向特定品牌。"电源具备PFC,电源品牌和LED显示屏为同一集团品牌(提供同一品牌证明和提供电源CCC证书复印件)"。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调研,电源与显示屏的兼容性取决于技术参数匹配度,而非品牌归属,专业电源厂商的产品经过市场长期验证,往往比显示屏厂商的自有电源更具可靠性。且电源产品质量取决于电源本身的技术指标(如 PFC功能、效率、稳定性等),CCC认证已能确保基本安全性能,品牌关联性并不能提升产品质量。招标文件中这项技术参数并非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以上参数导致目前同时具备优质显示屏和电源生产能力的厂商极少,该要求将排除90%以上的专业显示屏供应商,存在严重的偏向性,有失公正,请删除该不合理条款,同时提供满足三家以上招标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者投标人。

答:取消同品牌要求,仅作为大屏附属设备由厂家配套。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及技术要求-设备参数及功能要求:“LED屏体”中第17条要求修改为:“电源具备PFC,需提供电源CCC证书复印件”。

6、疑问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价标准"的"5详细评审"中"质保期要求本项目LED大屏为核心设备,须提供5年原厂质保,提供原厂授权质保函。投标单位每延保一年得一分,本项最高得4分,提供相关承诺函"的部分相关评分描述。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经调研,LED显示屏作为电子设备,其核心部件(如LED灯珠、驱动IC等)存在自然老化过程。目前行业通用的5年质保已能覆盖主要故障高发期,更长年限的质保不能实质性提升产品质量,反而会导致厂商采用过度保守设计(如降低亮度等参数),据调查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评分标准并非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以上要求没有其他厂家可以完全达到满分,所以我可认为本次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设定实为对特定品牌量身定制,存在严重的偏向性,有失公正,同时将质保年限作为重要评分因素,且设置过高要求,涉嫌变相限制竞争,请修改该不合理条款,同时提供设定该特殊要求的必要性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答:本项作为得分项,仅为确保大屏长期稳定运行而设置,不存在为某个品牌量身定制。

7、疑问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1(4)"招标文件中打▲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的按无效标处理。"但部分▲条款属于非关键性的商务或服务要求。要求招标人澄清,将实质性条款(▲)严格限定在直接影响项目基本功能、安全、核心性能的法定资质、关键技术参数及合同根本性要求上,对于属于"重要参数扣分项(★)"或一般性偏离的条款,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非关键性、非核心的技术或服务要求设定为"一票否决"的实质性条款,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经核实,▲符号的条款均为关键商务或服务要求。对于属于"重要参数扣分项(★)"或一般性偏离的条款,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8、疑问8:第三章用户需求“LED大屏"备注▲“大屏及所有附属设备均由大屏厂家配套,并提供厂家授权书及质保函"。此要求强制大屏厂家必须提供全部附属设备。要求修改为"大屏核心设备(屏体、发送盒)须为同一品牌并提供原厂质保,其他配套设备可与大屏品牌不同,但须确保系统兼容性与整体性能"。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此条变相指定了"系统集成商必须是大屏原厂",排斥了专业的系统集成商,且"所有附属设备"范围模糊,可能包含通用线材、支架等,不合理。

答:▲“大屏及所有附属设备均由大屏厂家配套,并提供厂家授权书及质保函。”中指的“所有附属设备”仅包含发送盒、电源、基础及结构,由大屏厂家配套并授权质保,并不限于大屏同品牌。供货时需随货提供厂家货物清单。

9、疑问9:第三章用户需求多处设备参数表大量使用"推荐品牌或相当于"(如利亚德、洲明、海康;小鸟、淳中;JBL、BOSE;舒尔、森海等)。并在第四章评标办法4.1(12)规定,提供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需提供"相当于"证明,否则可能被否决。要求删除具体的品牌名称。技术规格应以客观、量化的性能参数进行描述,不得出现任何品牌、商标、原产地信息。评审时以参数符合性为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列出具体品牌名称,即便有"或相当于"的表述,在实际评审中仍易产生倾向性,且"相当于"的认定标准主观,可能成为排斥非推荐品牌投标人的工具。

答:招标文件中推荐了品牌,但并未限定于这些品牌,仅以这些品牌所含技术要求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考,不存“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替代性。

10、疑问10:"COB封装:RGB晶片全倒装技术,采用巨量转移固晶工艺,不得OEM代工"。要求删除"不得OEM代工"的表述。评审应关注产品最终是否符合所有技术规格、检测标准和质保要求,而非其生产方式。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不得0EM代工"是对生产模式的限制,而非对产品质量和性能的要求。许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也采用0EM/0DM模式,此要求无合理理由,排斥了采用该模式的合格供应商。

答:取消不得OEM代工要求。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及技术要求-设备参数及功能要求:“LED屏体”中第1条第2点要求修改为:“COB封装:RGB晶片全倒装技术,采用巨量转移固晶工艺。”

11、疑问11:LED屏体参数第17条。"电源具备PFC,电源品牌和LED显示屏为同一集团品牌(提供同一品牌证明)"。要求修改为"电源须具备PFC功能,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及能效标准,提供相应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五)。

电源作为独立部件,其品牌是否与屏体同属一个集团,与项目质量和性能无必然联系。此举涉嫌变相指定品牌,排斥了使用其他品牌优质电源的屏体厂商。

答:取消同品牌要求,仅作为大屏附属设备由厂家配套。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及技术要求-设备参数及功能要求:“LED屏体”中第17条要求修改为:“电源具备PFC,需提供电源CCC证书复印件”。

12、疑问12:要求提供"一镜到底"、不超过5分钟的实体设备演示视频,并详细规定了6项必须演示的操控功能。质疑该演示要求的必要性和公平性。建议取消强制视频演示要求。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该要求显著增加了投标成本(需搭建演示环境、录制专业视频),尤其对非本地或中小企业构成不合理的负担,且部分功能演示(如个性化条幅)与核心项目需求关联度不高,可能构成不合理的投标门槛。

答:本次采购需求功能是企业要求,仅需搭建4块模组组成演示环境并制作演示视频,不会过多对非本地或中小企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13、疑问13:评标办法商务标(70分)采用"二次平均法"计算基准价,报价得分计算中,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扣1分,低于基准价1%仅扣0.5分。商务分占比高达70%。质疑商务分权重设置不合理,不符合"综合评价"原则。建议参照同类项目,适当提高技术、资信、服务方案的评分权重。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项目为技术复杂的系统集成项目,70%的权重过度偏向价格,可能导致"低价中标",不利于保障项目质量、技术先进性和后续服务。价格扣分不对称(高扣多、低扣少)也带有明显的价格导向。

答:本项目虽为系统集成项目,但经充分调研,项目核心需求除技术可行性外,还需兼顾项目实施的经济性和可行性。设置70%的商务标权重,是综合考量项目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格局、投资控制目标等多方面因素后确定的,并非单纯的价格导向。

14、疑问14:第一章招标公告第12条/第二章前附表8.2.1。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不一致。投标保证金交至"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交至"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招标人澄清并要求修改,确保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收款单位均为招标人"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明确法律责任主体,保障资金安全。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收款方非招标人(杭州市燃气集团),若出现退还纠纷,责任主体不清,增加投标人风险。财务主体不一致亦不符合财务管理常规。

答:我司(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杭州市国资委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故将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设置在开展招投标工作的杭州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且成立至今未发生过与投标保证金相关的任何纠纷。

15、疑问15:"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能力一级证书"作为加分项。质疑该证书作为加分项的合理与必要性。建议取消此项加分,或将其替换为更通用、更客观的资质要求(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能力"证书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颁发,属于特定行业协会的资质。将其设为加分条件,可能排斥了未加入该协会或未取得此证但具备同等技术实力的优秀企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存在排他性。

16、疑问16:"中标人保证在确认货物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在10日内尽快给予调换和补齐缺件......"。要求对补货期限进行区分:通用标准件可约定较短时间(如10日),但定制化产品应根据产品生产周期约定合理期限(如30日或双方协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10日内"的补货期限对于部分定制化设备(如特定尺寸的LED箱体、定制操作台)可能过于严苛,不符合生产周期实际。此条未区分通用设备和定制设备,以"一刀切"方式设定,可能构成不合理的履约条件。

答:1、本招标项目所采购货物(含通用标准件及定制化产品)均为项目实施的核心配套物资,货物的完整性与及时性直接关系到项目整体工期推进、后续安装调试及最终交付使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短缺,属于中标人应承担的履约保障责任范畴。设定10日内补货的核心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货物缺损对项目进度的影响,避免因个别货物短缺导致项目整体停工、窝工,确保项目按既定计划推进。

2、对于质疑中提及的定制化设备(如特定尺寸的LED箱体、定制操作台等),招标方认可其生产周期存在特殊性,但若该类产品在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其补货环节并非完全等同于全新生产――中标人在投标及履约准备阶段,应已充分预判定制化产品的运输风险,合理制定备货预案。

3、本招标项目采购货物种类较多,涵盖通用与定制化等不同类型产品,若针对不同类型产品分别设定不同补货期限,可能导致履约过程中出现期限界定模糊、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统一设定10日的原则性期限,便于双方在实际履约中快速确认责任、启动补货流程;同时,该期限设定对所有中标候选人一视同仁,不构成“不合理条件”。

17、疑问17:"基础及结构"质保期5年,而屏体、发送盒、配电系统为"5年(提供原厂授权质保函)"。质疑此要求不合理。建议"基础及结构"的质保期不低于LED屏体的质保期。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逻辑矛盾。作为承载大屏的物理结构,"基础及结构"的质保期理论上应不低于甚至长于其承载的电子设备。要求电子设备有原厂质保函,而对更基础、更应保证安全性的钢结构仅要求5年且无原厂承诺,要求不对等,存在质量风险。

答:“基础及结构”为大屏的附属设备,与大屏整体质保要求一致。

18、疑问18:"★1、基本参数要求:1)处理芯片:优于或相当于ADISHARC21489@450MHz SIMD处理器......"要求删除具体芯片品牌和型号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

以某一品牌(ADI)的特定型号芯片作为性能比较基准,属于变相指定核心元器件品牌和型号,严重限制了其他品牌(如TI、Motorola等)芯片的竞争,涉嫌指定供应商。

答: ADISHARC21489@450MHz SIMD处理器仅作为衡量标准,优于或相当于该处理器的其他品牌芯片同样可以参与投标,不存在限制竞争或指定供应商。

19、疑问19:第三章"实施服务要求"整体。多处将验收风险、检测费用完全转嫁给中标人。如:"招标人若发现软硬件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第三方测试,且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要求修改为更公平的条款:"若招标人对产品质量或性能有合理怀疑,可提出第三方检测。经检测,若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符合约定,则检测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关于公平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该条款单方面赋予了招标人无限发起第三方检测的权利,且无论检测结果是否合格,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这可能导致招标人滥用此权利,或用于在谈判中施压,构成显失公平的风险转嫁条款。

答:“第三章用户需求及技术要求”中的“四、实施服务要求”的“安装及调试要求”第3点修改为“招标人若发现软硬件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有权进行第三方检测,若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招标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中标人不配合招标人提出的第三方测试而导致项目延期,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如检测结果证明项目确有质量问题、技术指标等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中标人应无条件同意整改,并承担因此逾期交货的违约风险;若中标人拒绝进行整改或在30天内整改后仍未达到招标要求,招标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补充内容:

1、合同中“七、安装及调试”中第3项修改为:“甲方若发现软硬件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有权进行第三方检测,若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配合甲方提出的第三方测试而导致项目延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检测结果证明项目确有质量问题、技术指标等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整改,并承担因此逾期交货的违约风险;若乙方拒绝进行整改或在30天内整改后仍未达到招标要求,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

2、合同中“十一、违约责任”中“乙方违约责任”增加(14)项:

“(14)产品在质保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认定该产品存在性能瑕疵:

.产品在十二个月内出现故障并经乙方维修达到3次及以上;

.产品经维修后仍其无法满足甲方正常业务需求,或给甲方带来损失;

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书面通知乙方存在性能瑕疵后,乙方应在7日内根据甲方要求对产品或其配件进行整体更换。因更换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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