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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内容:招标公告中第3.23.2条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三家且只能包括一家设计单位、一家勘察单位、一家检测单位;本项目联合体申请人的牵头人须为设计单位。
调整为:第3.2条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三家单位(需满足本次招标设计、勘察、检测的资格条件);本项目联合体申请人的牵头人须为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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