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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实际,我局起草了《巴中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我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锡东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1985627450@qq.com
附件:《巴中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巴中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行业管理部门(单位)认可和组建并经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命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应急队、村(社)应急分队以及社会应急力量,驻巴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调用、救援行动、保障、考核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等工作,本办法不作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鼓励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根据需要及自身实际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属地各类应急专业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各县(区)、各行业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巴中经开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巴中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管理,文旅示范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文旅示范区自行确定管理机构;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巴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国防动员力量,由本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保障,接受市、县(区)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应急队、村(社)应急分队的具体建设、管理、保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坚持“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宗旨,参照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提出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并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物资装备、技能培训、模拟实战演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应急处置职责,自行建设或依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统称“建设单位”)建设一支能满足本行业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
(二)各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现有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伍的基础上,整合力量建设一支不少于50人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行。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根据自身实际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三)乡镇(街道)应急队、村(社)应急分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人员分别不少于30人、10人。
(四)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统一的队伍名称、标识、服装、队旗等,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专业应急救援队应突出行业(领域)特点,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避免重复。
(二)具有必要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值守备勤和学习训练的基本需要。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明确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急队员的岗位职责。
(四)建立健全生活作息、值守备勤、内务管理、通讯、学习训练、应急演练、车辆装备管理、应急救援、奖惩规定等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完善应急救援处置、安全防护技术、应急装备安全操作等规程。
(六)应急队员年龄应在18-50周岁范围内,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无精神疾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同时应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
(七)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适用于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八)应急救援队伍应积极组织队员参加国家应急救援员和紧急医疗救护资格培训考核,招录新队员时,优先考虑持有相关救援资格证件的人员或部队复退人员、消防转地人员。
(九)市、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至少具有3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属于应急救援相关专业领域特殊技能的实用型人才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放宽学历、职称、年龄限制。
(十)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结合自身行业领域特点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置现场应急抢险指挥员和现场技术支持的专家岗位。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对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进行日常管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和演练情况,并与市应急管理局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实时共享。
第九条 组建单位应及时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调整)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将队伍建设(调整)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队伍职责
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平时防范、险时救援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履行以下共同职责:
(一)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组成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或者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等具体内容,熟悉负责领域内的环境、设施条件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熟悉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救援工具及装备的使用方法,组织和参加业务训练,定期进行演练。
(三)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专项指挥机构的指令,快速反应、迅速集结,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五)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安全宣传、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三)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含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等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综合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并协助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包括森林火灾扑救、防汛抗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事故等救援任务。
(三)参与实施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本辖区综合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业务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经常性专业化应急救援技能训练,提高灾害事故救援、火灾扑救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六)承担县(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驻巴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时,遵循统一指挥、抢险救急、密切协同和科学用兵的原则,快速、精确、协调、高效地应对突发灾害。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依法执行下列任务:
(一)参与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灾受困人员。
(二)参与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三)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等工程应急抢修。
(四)参与水上搜救、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六)必要时,协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急队、村(社)应急分队职责:
(一)对现场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二)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四)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应急力量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参加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日常训练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依照国家或行业队伍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和其他需要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及个人自救互救知识。
(三)与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应急处置技能。
(四)本行业、本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案例。
(五)其他必要的应急知识。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的组织或指导下,制定符合应急救援实践的训练大纲与训练计划;应当细化训练科目内容,规范训练课时,并制定配套的考核细则,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至少组织或参加1次实战应急演练,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1次实战应急演练,乡镇(街道)应急分队每半年至少组织或参加1次实战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国家或行业有演练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次年训练、演练计划至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章 指挥调用和现场救援
第十九条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挥调用下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指挥调用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联合救援时,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指挥调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相关调用参加跨灾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用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外省应急救援任务应通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区)应急管理局直接指挥调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挥调用所在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应急队、村(社)应急分队,开展应急救援的前期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做好物资、装备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以便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人员和装备,选择最佳路线,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集结待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服从统一指挥,按照命令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事态发展影响救援人员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中止救援行动,组织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或就近避险,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现场图片、视频、文字,以及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清点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有序撤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进行应急救援实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市属单位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驻市单位的由相应渠道保障),给予必要的保障经费。各县(区)及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将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按照“谁调用、谁补偿”的原则,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存在责任主体的,由调用部门负责向责任主体追缴应付资金;不存在责任主体或无法追缴的,由调用部门给予救援队伍必要的资金补偿;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其他救援力量不得收取救援费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总体标准参照本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行。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每名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其他保险。队员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以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规范配备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规范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采购、储存、管理、维护、调用等管理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良好,运行正常。
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所造成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损坏、损耗应及时更新和补充。
统筹调配利用市、县(区)现有装备资源,实现共享共用。积极依托并推动各县(区)申报相关装备建设项目,争取上级支持。将装备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与项目申报重点,持续拓宽装备补充与更新渠道。
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短板,采购先进适用的装备器材,交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使用,提升现代化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一条 应急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市内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演联训工作机制,推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共训共练共战,训练场地共享、资源共用。
第三十三条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急救援队伍及队员,按照国家、省、市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重要活动应急保障中,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类应急队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并实施,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应急物资及装备、应急值守、应急训练与演练、应急救援能力实战考评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考核标准并组织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队伍,继续纳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考核不合格的队伍,由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不再纳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