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乡市安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高端日用香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1-09
发布于
河南新乡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新乡市安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高端日用香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26〕1号

新乡市安胜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侯占峰主持编制完成的《新乡市安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高端日用香料项目》(以下简称《报告书》)、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

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各车间高含盐和含溶剂废水分别进行预处理后和抽真空外排废水、设备检修废水、滤布清洗废水、产品质检废水一起进入300m3/d的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高浓调节+铁碳微电解+芬顿+综合调节+水解酸化+MIC反应+兼氧池+CASS+二级芬顿+二沉池”,废水处理达标后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DB41/1135-2016《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表1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以及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标准要求。

2、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

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经各车间风管收集后送“酸洗+碱洗+气液分离+RTO+碱洗+气液分离+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废气排放须满足满足DMEG计算排放标准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其中NOX、颗粒物、SO2排放浓度须满足《新乡市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中标准限制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要求。焚烧炉尾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急冷+干法吸收+布袋除尘器+SCR+水洗+两级碱洗”处理,尾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2排放须满足《新乡市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中限值要求,CO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300-2000kg/h)中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NMHC排放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中限值要求。加氢尾气冷却降温至常温后,采用两级水喷淋吸收,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中限值要求。凉味剂系列包装尾气采用一级水喷淋吸收,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新乡市生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和燃气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和循环烟气技术,尾气排放须满足DB41/2089-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实验室废气采用一级碱液喷淋+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置处理,尾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采用一级水吸收+一级碱液喷淋+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基础、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1.3905t/a、氨氮0.0695t/a,颗粒物0.6346t/a、NOX6.0156t/a,SO20.8151t/a,VOCS5.4378/a。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