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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控烟体系建设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尊重历史、区域有别、满足消费、兼顾利益、有效管理、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渠县卷烟零售市场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依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设置零售点的规划数量与间隔距离,对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详见《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按照零售点规划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渠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评估,动态调整市场单元或规划数量,并将辖区各区域单元内规划情况、现有零售户户数、可办理数量等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六条 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已有数量超过规划数量时,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排队轮候,并按照《渠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制度》有序办理。
第七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城区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全县主城区所辖的行政社区,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30米;
(二)乡、镇、村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1、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社区,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30米;
2、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社区及自然行政村,以户籍人数作为零售点设置依据,1000人以内的自然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0人为基础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
(三)经营场所类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1、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此类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婴幼食品、文具玩具、文化体育、游乐场所、饮品糕点、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修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服务、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药品医械、宠物医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玩玉器、音像器乐、照相摄影、花卉水果、种子饲料、渔具水产、畜牧养殖、农具农资、家纺皮具、家具家电、床上用品、服装鞋帽、按摩健身、美容美发美甲、化妆洗涤、婚丧祭祀、网吧游戏、影院、台球室、棋牌室、彩票书店、刻章文印、生鲜肉食、废品回收、汽车租赁、二手车买卖、小吃店、大排档等;
2、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歌吧、茶楼、洗浴中心、KTV、咖啡厅、酒吧等有独立售卖区域的娱乐服务场所,每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不含临街门市):固定商铺的商户1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4、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区、厂矿区2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5、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一楼商业用房的零售点按建筑户数予以设置,建筑户数在5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500户为基数,每增加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6、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7、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综合考虑雪茄烟消费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渠县辖区内设置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为5个,雪茄烟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1)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四川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中所适用的零售点互不作为总量及距离的参照物;
(2)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持证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兼营或专营其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兼营或专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户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仅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四)特定机构类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1、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部队等全封闭机构,每个机构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3000人以下规模的高等院校内(同一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300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3000人(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3、旅游风景区:在AAA级以下旅游风景区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内经营的,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五)交通相关类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
1、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交通枢纽内部,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2、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超市、便利店,均可设置1个零售点;
特别说明,本条第(一)、(二)项情形与第(三)、(四)、(五)项情形重复的,优先适用第(三)、(四)、(五)项相关规定。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相应放宽零售点间距标准: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及合理化布局间距调整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规划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六个月内重新申办的,在本行政区划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卷烟零售点间距减少10米;仅限于本人经营,同一申请人在渠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二)以下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减少10米;但仅限本人及对残疾人负有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经营。同一申请人在渠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退伍、转业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五年之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零售点间距减少10米;但仅限于本人经营,同一申请人在渠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四)符合地方政府产业发展政策(如文旅融合、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零售点间距减少10米,同一申请人在渠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全县范围内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二)中小学、幼儿园迁址、关闭后,持证人申请迁回校园周边原址的,不受距离和总量限制;
(三)持有民政等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不受间距(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及数量限制;但仅限于本人经营,同一申请人在渠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四)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许可证在存续期间,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从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往前追溯),原持证人父母、子女、配偶需继续经营且在许可证原地址重新申领的,可不受距离、间距、总量限制,但时间不得超过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六个月内;
(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渠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30天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区域距离和数量限制。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校内,幼儿园园内及其场所出入口向外延伸80米范围以内;
2、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内部;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4、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内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区域内;
(四)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小学校校内、幼儿园园内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50米内;
(二)出现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延续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间距的测量标准以可通行距离为准,可通行距离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最短行进距离(附件3:《实地核查测距标准》),具体测量方法如下: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二)若遇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情形的,应绕行测量。若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不绕行测量。非政府职能部门设置的道路隔离设施等固定障碍物,视为临时障碍物。
(三)经营场所出入口设置在不同方向的,以两个经营场所之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基准点。
(四)测量基准点以经营场所实际用于对外营业的出入口边缘墙为起点,具体为出入口门框外侧边缘(非墙体中轴线或内部区域中心点)。若出入口为卷帘门、推拉门等可移动设施,以设施完全开启状态下的外侧边缘作为测量基准点。
(五)测量可使用专业测距仪器,特殊情况也可通过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具备精准测距功能的电子地图软件进行,测量结果存在差异时,以专业测距仪器的测量数据为准,但误差不超过1米,实地核查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不间断记录,资料归档保存不少于5年。
(六)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出入口指学生日常出入的通道,不包括仅作为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运输通道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有明确的地址门牌号,与其他功能区域有独立的地理、物理界限,能区分经营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与生活区域相独立,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流动摊点(车、棚)、没有物理隔断的摊位、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用于经营相关的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需与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记录,由申请人确认后,在勘验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是指设置了院墙分隔和统一进出的门岗卡口、门禁设施的小区。
第十六条 优待许可作出前,渠县烟草专卖局将告知零售点正常距离的利害关系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信息、优待事由、幅度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间距”、“营业面积”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九条 本规划未载明的特殊群体等其他事项,由“渠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开通会员可解锁*施行的《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划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渠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制度.docx
附件2:实地核查测距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