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沪蓉高速红安联络线城区出口连接线施工分包
询比采购公告
1.采购条件
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已承接 武汉至红安高速公路第二标段 项目(红安南连接线),授权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 分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管理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工程 分公司现委托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连接线施工分包组织询比采购。
2.工程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工程概况
沪蓉高速红安联络线城区出口连接线,路线起点位于沪蓉高速红安联络线K28+350处,路线向北设置云台分离式立交桥上跨发展大道,经云台村、潭头岗、竹林湾,在竹林湾东侧跨倒水河后至路线终点,路线终点位于红安县城南大道与杏花大道交叉处,对接杏花大道,与城南大道平面交叉,路线整体呈南北走向,路线方案全长3.703km。按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6.0米。
2.2 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范围为沪蓉高速红安联络线城区出口连接线施工分包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共划分为 1 个合同包,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2.3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5 年 9 月(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计划工期 24 个月。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办理最终结算之日算起,最迟不超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必须为建设集团认证供应商。本次采购供应商必须为建设集团认证供应商库内(具有相应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央企或省直属国有企业不受认证供应商资格限制)且前期参与洽谈并经采购人审核作业能力强、类似业绩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未通过本项目前期洽谈的供应商如参加本项目申请,其申请将被否决,请谨慎报名,以上包含建设集团2024年信用评价结果中,路基、桥梁工程AA、A级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合同包的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 处于被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4.3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价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3.5 供应商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建设集团供应商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本项目还将设置目标考核基金,由采购人根据情况进行使用,如使用,采购人将从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制定目标考核办法,每季度对成交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信用评价挂钩。
3.5.1 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良好,且能参加攻坚、抢险救灾等任务,履约信誉良好的成交人,将获得如下优惠条件:
(1)目标考核基金奖励(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
(2)被采购人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
3.5.2 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采取如下惩罚:
(1)根据目标考核办法进行罚款;
(2)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能承接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
3.5.3 有如下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完部分工程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应当在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ebidding/)进行注册登记。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参与合同包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4.3采购文件下载时须支付平台服务费1000元/合同包,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5.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
5.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供应商应当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选择参与合同包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5.3响应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标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帮助中心—CA办理)。
5.4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且不召开预备会,供应商有任何疑问可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采购人。如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踏勘期间,采购人将予以配合,但费用由供应商自理。在踏勘现场过程中,供应商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6.评审办法
本次采购评审办法采用 合理低价法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采购公告在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和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址:http://hbjtjsjt.com/)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
地 址: 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1楼
邮 编: 430071
联 系 人: 胡先生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4楼
邮政编码: 430071
联 系 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管部门:中共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珞喻路1077号东湖广场12楼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异议渠道:供应商登录“平台”在“异议管理”菜单以书面形式提出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合同包划分表
| 合同包 |
起讫桩号 |
桩号里程长度(m) |
主要工程内容 |
| 第1合同包(1-1路基) |
LK28+350-LK32+053.056 |
3.703 |
段落范围内路基工程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主要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涵洞施工、台背回填、锥坡填土、防护、排水、桥头搭板、小型构件、边坡绿化等,具体工程量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 第1合同包(1-2桥梁) |
LK28+350-LK32+053.056 |
3.703 |
桩号范围内的桥梁工程、临电、梁场、钢筋场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主要内容包括桥梁桩基、下构、上构、桥面系及桥面附属,钢筋场、梁场基建等,具体工程量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 第1合同包(1-3路面) |
LK28+350-LK32+053.056 |
3.703 |
桩号范围内的路面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主要内容包括基层、面层、路面附属等,具体工程量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附件2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合同包 |
资质要求 |
| 第1合同包 |
同时具备: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同时具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合同包 |
财务要求 |
| 第1合同包 |
方式一: 近三年每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 5200 万元,近三年平均净资产不少于 1040 万元。 方式二: 由银行出具(须有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 2025 年 6 月、 2025年 7 月、 2025 年 8 月)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3个月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少于 310 万元。 上述两种方式满足其中一种即可。 |
注:1.采用方式一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报表。若最近年度会计报表未出,则近三年时间往前推算一年。
2.采用方式二应附银行出具(须有银行盖章)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单位账户流水证明。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合同包 |
业绩要求 |
| 第1合同包 |
近5年承担过1个新建一级或高速公路桥梁工程、路基工程及路面工程(以上均包含)施工业绩。 |
注:1.供应商应提供近5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来承担的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含有: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工作内容,甲、乙方签字盖章等内容。如果合同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可由甲方出具有效证明。如无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及甲方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业绩。
2.供应商为新成立的公司,无法提供业绩附件支撑材料时,可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其他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委托人的类似施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合同包 |
信誉要求 |
| 第1合同包 |
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处于被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价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
注:对以上(1)、(2)、(4)信用状况应附指定网站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人员 |
最低数量要求 |
要求 |
备注 |
| 第 1 合同包 |
|||
| 项目负责人 |
1 |
近5年承担任过一个类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一级建造师,交安B证,中级职称(路桥相关专业) |
|
| 技术负责人 |
1 |
近5年承担任过一个类似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中级职称(路桥相关专业) |
注: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资格证书(若有)的扫描件,同时应附供应商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需在响应文件中填报,并提供证明材料。
附录6 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人 员 |
单位 |
数量 |
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
| 安全管理人员 |
名 |
1 |
中级职称,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有5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 财务管理人员 |
名 |
1 |
会计师,有5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 计量管理人员 |
名 |
1 |
工程师,有5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 质量管理人员 |
名 |
1 |
工程师,有5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 专职安全员 |
名 |
2 |
持有部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有3年类似工作经验。 |
| 路基工程师 |
名 |
1 |
工程师,有5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 路面工程师 |
名 |
1 |
工程师,有5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 桥梁工程师 |
名 |
1 |
工程师,有5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 |
注:上述人员在采购申请文件中无需填报,采购人将在发出签订合同之前要求申请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合同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设备最低要求)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单位 |
最低数量 要求 |
备注 |
| 第 1 合同包 |
|||||
| 一 |
路基工程 |
||||
| 1 |
挖掘机 |
220型 |
台 |
4 |
|
| 2 |
装载机 |
50型 |
台 |
3 |
|
| 3 |
压路机 |
≥22T |
台 |
3 |
|
| 4 |
推土机 |
235kW |
台 |
3 |
|
| 5 |
自卸车 |
20m³ |
台 |
15 |
|
| 6 |
洒水车 |
≥5m³ |
台 |
2 |
|
| 7 |
平地机 |
160KW |
台 |
2 |
|
| 8 |
液压夯实机 |
42KJ |
台 |
2 |
|
| 9 |
小型冲击夯 |
3kW |
台 |
2 |
|
| 10 |
汽车吊 |
≥20t |
台 |
2 |
|
| 11 |
发电机 |
≥150kW |
台 |
1 |
|
| 12 |
三角碾 |
BW-21 |
台 |
1 |
|
| 13 |
潜孔钻机 |
QZJ100B |
台 |
2 |
|
| 二 |
桥梁工程 |
||||
| 1 |
冲击钻 |
75kw |
台 |
6 |
|
| 2 |
汽车吊 |
≥120t |
台 |
3 |
|
| 3 |
吊车 |
≥25t |
台 |
2 |
|
| 4 |
挖掘机 |
≥1m3 |
台 |
4 |
|
| 5 |
发电机 |
400kW |
台 |
3 |
|
| 6 |
钢筋切割锯床 |
12-50mm |
台 |
1 |
钢筋加工场 |
| 7 |
滚焊机 |
YFm3000 |
台 |
2 |
钢筋加工场 |
| 8 |
数控弯曲机 |
KZ2L32 |
台 |
1 |
钢筋加工场 |
| 9 |
数控弯箍机 |
LLG12 |
台 |
1 |
钢筋加工场 |
| 10 |
数控切断机 |
XQ120 |
台 |
1 |
钢筋加工场 |
| 11 |
钢筋调直机 |
YGt4-12 |
台 |
2 |
钢筋加工场 |
| 12 |
弯箍机 |
台 |
3 |
钢筋加工场 |
|
| 13 |
焊接机器人 |
台 |
1 |
钢筋加工场 |
|
| 14 |
CO2气保焊焊机 |
NBC-315G |
台 |
8 |
钢筋加工场 |
| 15 |
龙门吊 |
10t |
台 |
2 |
钢筋加工场 |
| 16 |
泥浆分离器 |
ZX-250 |
台 |
6 |
|
| 17 |
泥浆泵 |
4PN |
台 |
6 |
|
| 18 |
泥浆运输车 |
台 |
2 |
||
| 19 |
智能数控张拉设备 |
套 |
2 |
||
| 20 |
智能压浆设备 |
KYB-50 |
套 |
1 |
|
| 21 |
集中制浆站 |
套 |
1 |
||
| 22 |
智能全自动喷淋养护控制 系统 |
套 |
1 |
||
| 23 |
电子蒸汽发生器 |
36kw |
套 |
1 |
|
| 24 |
钢绞线穿束机 |
台 |
1 |
||
| 25 |
梁板运输车 |
160t |
台 |
2 |
|
| 26 |
自平衡双导梁架桥机 |
30m/160t |
台 |
1 |
|
| 27 |
自平衡双导梁架桥机 |
40m/180t |
台 |
1 |
|
| 28 |
电动式移动钢筋棚 |
套 |
1 |
||
| 29 |
混凝土拌和楼 |
120型 |
套 |
1 |
可租赁 |
| 30 |
混凝土运输车 |
≥6m³ |
台 |
3 |
|
| 31 |
装载机 |
≥30型 |
台 |
2 |
|
| 32 |
混凝土泵车 |
台 |
1 |
||
| 33 |
30m箱梁钢模板 |
套 |
2 |
||
| 34 |
40m箱梁钢模板 |
套 |
2 |
||
| 35 |
整平机框架振动梁三辊轴摊铺机 |
台 |
1 |
||
| 36 |
护栏模板台车 |
台 |
1 |
||
| 三 |
路面工程 |
||||
| 1 |
基层拌合站 |
套 |
1 |
可租赁 |
|
| 2 |
面层拌合站 |
套 |
1 |
可租赁 |
|
| 3 |
挖掘机 |
≥1.0m3 |
台 |
1 |
|
| 4 |
装载机 |
≥30型 |
台 |
2 |
|
| 5 |
运输车 |
台 |
5 |
||
| 6 |
路缘石滑模机 |
台 |
1 |
||
| 7 |
钢筋加工设备 |
套 |
1 |
||
| 8 |
混凝土运输车 |
≥6m³ |
台 |
2 |
|
| 9 |
洒水车 |
7m³ |
台 |
1 |
|
| 10 |
沥青混合料摊铺机 |
半幅 |
台 |
2 |
|
| 11 |
稳定土摊铺机 |
全断面 |
台 |
1 |
|
| 12 |
胶轮压路机 |
25T |
台 |
1 |
|
| 13 |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
台 |
2 |
||
| 14 |
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 |
套 |
1 |
||
| 15 |
稳定土拌和设备 |
套 |
1 |
||
| 16 |
沥青洒布车 |
台 |
1 |
||
| 17 |
智能型沥青同步碎石洒布 |
台 |
1 |
注:表中带*号的为重要自有设备,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扫描件或其它可以证明其为自有及协议自有的证明材料,公司名义或者股东名义下的设备均可视为满足要求,但是需要提供股东证明资料。未附证明材料的设备在设备审查时视为没有该项设备。未带*号的设备只需在响应文件中填报,无需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