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大冶弘盛铜业气体检测报警仪(急件)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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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4
发布于
湖北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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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大冶弘盛铜业气体检测报警仪(急件)采购

项目公开询比公告

项目编号:HS2026-HWXB0614

项目名称:中色大冶弘盛铜业气体检测报警仪(急件)采购项目

报价截止时间:2026 年 06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

采购人: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谢迟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技术联系人:胡箫 *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及提交: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6 年 06 月 14 日 09 时 00

分至 2026 年 06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

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并在 2026 年 6 月 17 日 10 时前在中国有色集团电子招标采购平

台中提交。

一、采购范围

1、供货范围

序号

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

备注要求

计量

单位

需 求 数 量

需求单位

1

S316 泵吸式

气体检测报

警仪

S316(HM),高精

度定制款 可燃 0-

100%LEL 氧气 0-

30%VOL 一氧化碳

0-1000PPM 硫化氢

0-100PPM,带软

管;材质:复合

最 近 出 厂 日 期 2026

年 6 月之后,需要提供

出厂合格证,近三个月

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0

阳新弘盛

铜业有限

公司

注意:应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报价表必须按我公司格式要求(即报价清单格式),

在平台中报价后需同时上传盖章后的文件(如扫描件或照片等);平台中报价总金额

为含税总额。(为了方便核对价格,建议同时上传 Excel 文件)。

2、 交货期、交货数量及交货地点

2.1 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合同金额履行完毕,先到为准,按需

方订货委托单要求到货。

2.2 交货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新港物流工业区海洲大道 68 号(阳新弘盛铜业

有限公司厂内),到货前需提前与需方联系报备进厂,仅货车和皮卡进生产区库房。

(进厂车辆要求国五及以上或新能源)

3、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根据招标人订货委托单安排专车送货,在约定货期内货到通

过性能验收后,中标人开具该批次货物全额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收到发票后

90 天内支付.(中小企业为 60 天内)

3.1 标的物报价需含 13%增值税、运费、装车费、包装费(应满足招标现场

叉车或起重设备卸货搬运)等与标的物相关费用;

3.2 标的物包装:按照国标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

要求进行包装(包装箱内零部件上应加标签、注明名称及件号)。

3.3 安装调试:备件到厂验收合格后,进行指导安装,确保备件与现场安装

条件相符,完成安装调试并具备验收条件;

3.4 技术及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现场服务、技术及人员培训、售后服

务等;

3.5 随机资料:随机附带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含产品合格证等);

3.6 执行标准: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

行业及地方标准、招标人要求。)当各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相互矛盾或标准更

新时,以高等级的、最新版的标准和要求为准,详见技术文件要求。

3.7 招标条件确认:投标人可自行到现场进行技术交流,并确认招标条件,

投标人对安装位置等疑问,可自行到使用现场实地了解项目情况以确保备件的互

换性如现场据实测绘等方式。

二、★本次采购对报价人资格要求(报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如已在平台注册时提供的,

报价时可不提供。在平台注册时未提供或失效的,本次报价时如有特殊要求须提供的,报价

时须一并上传,否则属于无效报价。)

2.1 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标的物的产品,并具备相应的经

营资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独立签订供货合同,具备履行合同供货能力,售后服务及时。

2.2 报价人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产、暂扣或吊销执照、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不得进入

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未列入中色集团需重点关注的诉讼

相对人名单,未列入“信用中国”平台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对象”(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供应商如出现本条列举情况的,报价无效。

2.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4 报价人所报标的物要求:报价人提供的标的物不得采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

汰目录》中所列品种;报价人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特种设备目录》内项目的,需提供具有

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品牌;报价人提供的标的物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安全标志认证。

2.5 不满足询比文件中加注★的条款,或已注明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采购小组有权否决其

投标。

三、★质量标准

3.1 报价人产品在设计、制造、检验等过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产品

检验验收等均遵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国际公认的标准的规定;遵守行业、企业有关标准

和规范;制造厂的技术标准若高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系列标准,则以制造厂标准为准。

3.2 所供产品必须为正品,非试制品。发现所供产品为非正品或翻新品,后果由中标供应商

全权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3.3 合同货物如产生专利纠纷,由供方负全部责任,与需方无关。

四、★验收要求

1、按国家最新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要求和使用效果为验收标准,需方有权随机抽

取样品,进行包括理化指标化验及其他方式检验;供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将样品送经

需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测,最终结果以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为准,费用由供方承担。

2、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供需双方共同参入验收,供方在约定的时间不到场,视同

认可需方的验收结果,按照但不限于下列方式验收:

2.1 核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货委托单、订货合同、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

格证、装箱单、发货清单等随货资料,对合同约定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等相关资料一

一核对,资料不齐,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 外观检验:

2.2.1 查看及核对包装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要求,包装物应对产品的运输和储存起到

保护作用。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包装物不符要求及破损,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3 感官检验:对标的物的形状、颜色、气味、伤痕、锈蚀、老化程度等与标的物相关指

标进行检验;标的物应为全新产品,标的物光滑,无粘砂、气孔、裂纹、伤痕、锈蚀等,达

不到验收要求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4 理化检验:

2.2.4.1 需方通过量检具、仪器、仪表、测量装置或化学分析等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

光谱仪对材质进行检验,卡尺对厚度进行检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2.2.4.2 抽取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根据检测报告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2.2.5 数量检验:根据标的物特性采用检斤(过磅)、检尺、计件(点数)、按国标换算等

方式确认供货数量;收货数量,以需方检验为准。

3、标的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需方对包装、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提

供样品的严格按样品验收。对于合同清单中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不符的需方有权拒收;

对于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材质不符、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退货,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

4、理化检验结果未出来的,需方按流程收货;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已使用的不退货、不结

算,未使用的,供方需全部更换,无法更换的不予结算;并视情况追究供方责任;

5、标的物的最终验收地点为需方使用现场,提出异议期限为质量检测后一个月内 。

6、进厂入库的标的物技术要求必须与招标要求一致,标的物进厂以招标方计量检验为准,

供方随标的物附产品检验报告单,如有异议可提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进行结算。

7、中标人根据报价确定的品牌或厂家及到货周期送到指定地点。且提供产品标牌,出厂合

格证等相关验收凭证,送货验收。未提供合格证的,我方有权拒收;不按要求供货或逾期交

货的,将按《供应商管理》做出相应处罚。

五、包装及运输要求

5.1 通用方式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5.2 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

5.3 投标人自行组织运输,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4 产品外包装上须注明品牌及其他相关信息。

5.5 投标人至少在货物发往交货地 1 个工作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通知招标方

订单号、货物名称、件数、毛重、运输量、运输方式、起运日期、联系方式等,以便招标方

安排接货和储存;

5.6 运输车辆到达接收方工厂后必须接受相关工作制度的约束以及工作人员指挥并按章操

作。

5.7 货物风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与招标方无关。

货到招标方指定地点且经招标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招标方承担。

六、履约保证

1、 延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扣除报价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报价人供货数

量不足或供货质量不合格又不能及时补充的,均视同延期供货。延期超过 10 天的,采购人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 报价人标的物检验不合格的,除无条件退货外,根据情节采购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报

价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采购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3、 由于报价人原因,未按计划供货造成采购人从其它渠道采购的标的物,除高出的价差由

报价人承担外,根据情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一定数量的赔偿金。

4、 供应商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以上由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采购人有权从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采购人

将依法追究。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取消询比的权力:采购人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取消本次询比,对因此

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按比价排序结果,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合同相对人:(一)拒绝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的;(二)未按采购人

要求缴纳定额履约保证金的;(三)其他被查实使用违规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

3、不按要求报价或中标后因故(非需方原因)履约等行为将对照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

判定处置标准》做出相应处罚。

(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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