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出卜啦沟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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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出卜啦沟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公告文号:临自然矿告字〔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及《临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临洮县人民政府批准,临洮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公开方式出让临洮县出卜啦沟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具体工作委托甘肃诚益堂拍卖有限公司实施,现将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临洮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城投综合楼4楼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场所: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临洮县出卜啦沟建筑用花岗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 临洮县红旗乡出卜啦沟

面积:0.1612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3964267.27 35377665.60
2 3964360.18 35377541.98
3 3964652.55 35377575.57
4 3964774.06 35377604.91
5 3964861.35 35377738.30
6 3964886.68 35377917.83
7 3964813.80 35378022.30
* 2065 2155

资源储量:出让资源量为163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2155.0米至 2065.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开发利用求以最终评审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为准确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以最终评审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为准确定。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978.0万元

出让收益率:10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竞买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竞买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经营事项。 2.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凡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因破坏环境、非法开采或对原有矿山拒不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等违法失信行为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竞买。 4.竞买人需具备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动态管理以及对矿区进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的经济实力与能力,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作出承诺,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交承诺书。 5.竞买人应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和甘肃省地方标准,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6.竞买人须单独申请,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网上交易: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申请报名方式:网上免费获取。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宗采矿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底价出让,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矿区踏勘,全面了解采矿权现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该矿业权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买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竞买人一旦竞得采矿权,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后,不得以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人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为防止和解决采矿权人与矿区所在地居民发生土地、道路和矿区环境等矛盾纠纷,竞买申请人应提前赴出让矿区所在地乡(镇)、村了解矿区实际情况,及早与矿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就矿区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引起的道路通行、生产生活用地、厂房料库、用电用水、安全生产、矿区环境等有关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由此引发的全部风险和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3.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取得采矿权的矿山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2025年第33号)文件要求,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由竞得人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3.竞得人须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资规发〔2023〕2号)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竞得企业应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预算治理资金逐年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应选择避开公路沿线面山、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区域进行生产生活区建设。开发利用时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林地、草地、文物古迹、管道管线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 5.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年开采规模进行开采,期满后资源未枯竭且需要继续采矿的,矿山企业应在采矿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出让期满且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应于采矿权到期前进行清场,落实三不留一恢复”(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恢复地貌),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进行复垦复绿,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不予以补偿。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临洮县自然资源局或甘肃诚益堂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出让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2025年第33号)文件要求,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由竞得人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2.竞得人须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资规发〔2023〕2号)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竞得企业应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预算治理资金逐年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应选择避开公路沿线面山、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区域进行生产生活区建设。开发利用时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林地、草地、文物古迹、管道管线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 4.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年开采规模进行开采,期满后资源未枯竭且需要继续采矿的,矿山企业应在采矿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出让期满且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应于采矿权到期前进行清场,落实三不留一恢复”(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恢复地貌),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进行复垦复绿,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不予以补偿。

本公告在临洮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临洮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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