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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调查范围为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社区十组(J-06-07 号地块),调查区域面积 10408.52 ㎡,约 15.63 亩。地块共由 31 个拐点圈闭。
地块中各土壤监测点位所测9项重金属指标中7 项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锰、氟化物选用《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监测结果表明铬、锰、氟化物指标也未超过 DB51/2978-2023 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所测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监测结果,3 口地下水监测井中浊度、肉眼可见物存在不同情形的超过IV 类限值的情形,其中浊度指标在本次所测 3 个地下水监测井中均大于 10NTU,主要原因如下:本次地下水监测在建井完成后分别开展了连续两天的洗井工作,采样前再次依据 HJ164 的要求开展了洗井工作 2 小时后开展取样工作,根据现场实测片区地下水埋深较浅,实测水位埋深为 6.25-8.42m,由于地下水位的深度比较浅,地下水离地面比较近,埋深不足 6 米,地下水引起土壤液化从地下水井套管中夹带一定量的土壤微粒进入地下水监测井中导致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增高。其余各监测指标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限值。
地块地下水监测结果中浊度、肉眼可见物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质限值,但不属于持久性污染物且不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指标,不需纳入污染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根据初步采 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综上,本次调查认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后续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本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