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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2026〕30号
广州开发区医院、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黄埔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开发区医院永和院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黄埔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开发区医院永和院区)新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永安大道以南,华峰路以东,新建1栋医疗综合主楼、1栋传染楼及公辅工程,设住院床位600张。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醇、甲醛、氯化氢、硫酸雾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的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边界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醇、甲醛、氯化氢、硫酸雾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边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氯气、甲烷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值。
(二)项目传染楼废水经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粪大肠菌群数和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标准值后,与其他废水一并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预处理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道送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黄埔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