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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关于对广州华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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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华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20日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邮编:510900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华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从化区太平镇秋鹅街380号 |
建设单位 |
广州华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华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秋鹅街380号,主要采用混料、粉碎、PE吹塑、PET吹瓶、PP注塑、UV印刷、水性油墨印刷、UV固化、网版酒精清洁、网版自来水清洁等工序,年产PE塑料瓶(含PP瓶盖)1000万套、PET塑料瓶(含PP瓶盖)1000万套(含盖)、纸箱300万个。 |
环评机构 |
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其他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一并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限值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二)PE吹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装置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PP注塑、PET吹瓶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装置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引至高空排放;UV印刷、水性油墨印刷、UV固化、网版酒精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装置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引至高空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8米高的排气筒(DA004)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排气筒(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排气筒(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丝网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排气筒(DA004)排放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经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处理。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四)生活垃圾中的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由具有处理能力的专业单位转移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PE边角料及残次品、PP边角料及残次品、PET残次品回用于生产,废标签纸、纸箱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污泥交由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理。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丝印网版、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含油墨废抹布及手套、油墨清洗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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