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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奇华顿华南研发生产中心增资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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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奇华顿华南研发生产中心增资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日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3237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奇华顿华南研发生产中心增资扩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云埔街道东鹏大道以东、连云路以南 |
建设单位 |
奇华顿香精香料(广州)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奇华顿华南研发生产中心增资扩产项目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道东鹏大道以东、连云路以南建设,主要从事香精生产,年产香精13000吨。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2班,每班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东四环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配料、搅拌、灌装工序(收集单元1#)及实验研发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恶臭污染物)加盖密闭收集,分别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合并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2.配料、搅拌、灌装工序(收集单元2#)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经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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