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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心路(东周路-光明大道)市政工程1标段桩基检测采购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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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河心路(东周路-光明大道)市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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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河心路(东周路 - 光明大道)市政工程位于深圳市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沿木墩河南北两侧布设,西起规划东周路,东至现状光明大道,依次与柑山路、东周一街(规划)、东周二街(规划)相交。项目定位为城市次干路,采用双向四车道标准,设计速度 30km/h,道路红线宽 36 米,北半幅全长 143.278 米(现状道路改造),南半幅全长 441.991 米(新建道路),合同额 1598.56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路基处理、路面铺设、人行道及路缘石安装等)、给排水工程(给水、雨水、污水管道敷设及附属构筑物)、电气工程(照明、电力管线迁改及配套设施)、燃气工程(燃气管道敷设及阀门井建设)、交通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安装)、绿化工程(树木迁移、植草护坡等)、桥涵工程(木墩河跨河箱涵)、河道挡土墙拆除及恢复工程等。地上主要为道路通行空间、桥涵结构及附属设施(路灯、消火栓、交通标志等);地下涉及各类管线(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等)敷设。场地北侧临现状道路及规划用地,东侧接光明大道,南侧涉及维他奶厂区及在建星河天地花园三期,西侧邻木墩河及规划东周路。本项目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路基处理区域面积结合各施工路段实际范围,路基处理采用换填 0.8 米路基土及水泥搅拌桩(桩径 55cm,梅花形布置)组合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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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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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作内容: |
河心路(东周路-光明大道)市政工程1标段桩基检测方案全部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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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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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方式: |
浮动报价 |
控制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报价上限为控制价下浮30.0%,即12043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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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方法: |
票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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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和<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收费指导价>的通知》(粤建检协[2015]8号)等计费文件的规定计取,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须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结算价最高限价为17.2044万元。最终结算价以相关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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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深圳市光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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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1)企业资格要求: 1、未更换新资质的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必须含有地基与基础检测)以及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2、已更换新资质的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含地基基础检测),且须具备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无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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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
(1)编制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联系方式; 2)基本情况:包含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请下载附件,并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公章)、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有)、近3年同类业绩情况一览表(不超过5项)(格式自拟,须体现合同名称、金额和签订时间)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合同关键页,应体现合同封面、甲乙双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和概况、服务工作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和甲乙双方签章等内容); 3)项目服务方案(内容可以参考为质量保障措施、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或合理化建议、投入服务配套的设施情况、拟派本项目服务人数、服务人员素质等); 4)报价书(请下载附件,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公章)。 (2)编制要求:截止投标时间前,投标单位可递交本工程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资料须均须投标单位盖章,且扫描合并成一份PDF文件)。 (3)递交方式:发送至gwsgcglyb@szgm.gov.cn政务邮箱,电子投标文件命名格式:(工程名称)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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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人: |
邱工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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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1)近3年内(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近1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深圳市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深圳市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4)拖欠工人工资被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5)近3个月内(从投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季度(阶段)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近3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曾被光明区建筑工务署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6)近2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