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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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29
发布于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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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开通会员可解锁*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一、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四、列席市政协第十三届六次会议的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五、市其他厅级领导;

六、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

七、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市委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十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四、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园区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七、市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八、驻梧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九、在梧高等院校各一位负责人;

二十、梧州军分区、武警梧州支队主要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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