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加强部门协同,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我局草拟了《揭阳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含公平竞争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管理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srk0663@163.com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揭阳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揭阳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交通运输部等 10 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规划、投放、运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时租赁使用服务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电动单车”)。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统筹兼顾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承载能力和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与公共交通高效衔接融合。
第四条 市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属地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指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对损毁市政设施及影响市容市貌行为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车辆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与营业执照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属地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停放、调度、回收等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实施总量调控,进行配额管理与日常考核;
(二)编制辖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规划,划定停放点、禁停区域和路段,并做好标识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经营者的车辆合规性、停放秩序、运维响应、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六条本市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市交通、公安、城管、市监等部门要指导、参与属地政府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总量规模的评估工作。属地政府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辖区发展规划,结合所辖区交通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情况,制定所辖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运营配额计划和停放点位专项规划。投放总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运营配额投放计划应当包括拟投放的运营配额数量、期限以及经营区域等内容。属地政府应当通过公开、公平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及其运营配额,并与取得配额的经营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明确运营服务区域和期限、车辆投放数额、运营服务基本要求、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凭取得的车辆投放配额数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方可将车辆投放 用于租赁经营。
经营者更新车辆的, 应当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的更新数量,先完成旧车号牌注销,再申领新号牌,未完成旧号牌注销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经营者应当将号牌注销和更新等信息及时录入监管平台。
第九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应当遵循 “便民利民、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优先在公交站点、商业街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居民小区出入口等区域规划设置,明确禁止停放区域。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内侧、公交站点出入 口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域。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放点位(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经营者应运用技术手段控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能在禁停区域停放,对在禁停区域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对在停放区内无序停放的应及时组织调整,不得影响市民通行安全,不得影响市容秩序。
第十条申请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商事登记;
(二)拥有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服务平台和线下运维能力,按不低于投放车辆数量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属地运维人员;
(三)投放车辆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具备实时定位(支持北斗精准定位,定位精度达到亚米级)、电子围栏适配、数据联网上传等功能;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上牌,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建立健全用户实名制注册、骑行安全管理、车辆维保、停放秩序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处理及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
(五)鼓励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六)承诺将运营数据(含车辆投放、借还轨迹、投诉处理等)实时接入属地和城管、公安等部门监管平台,接受动态监管;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应当在正式运营前30日内向属地政府提供运营方案。运营方案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运营企业在本市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办公场地信息、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模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规模、用户信息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停放秩序管理、骑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用户及公众投诉管理等相关制度文本;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电子协议文本、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服务要求:
(一)严格按照运营服务协议的配额数量和服务区域投放车辆,不得超配额、超范围投放,不得转让、出借、出租运营配额;更新车辆前应当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
(二)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三)公布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使用服务;
(四)建立常态化车辆维保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对故障车辆、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在 24 小时内回收处置,确保运营车辆完好率不低于 95%,车容车貌整洁;
(五)落实停放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应用电子围栏精准化技术,实行 “入栏结算” 管理模式,引导用户规范停放;建立 24 小时运维响应机制,重点区域(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周边)违规停放车辆清理时限不超过 30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 1 小时;
(六)制定潮汐调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恶劣天气时,及时调整运力分布,保障出行需求和停放秩序;
(七)建立用户信用评价制度,对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用户给予激励,对违规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行为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使用等约束措施;
(八)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超越服务必需范围采集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出售用户信息;
(九)公布 24 小时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应当在 48 小时内处理并反馈结果;
(十)经营者应当在用户首次使用及每次扫描解锁时,通过应用程序以显著方式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属地政府应制定评估标准,从车辆停放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维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信用管理、数据共享等方面对运营企业进行评估,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对现有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运营企业,属地政府应依据本条规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其中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评估应当包括车辆安全技术合规率、用户交通安全教育覆盖 率、交通违法信息处置率、事故率与事故报告及时率等指标。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属地政府应当公开通报, 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核减运营配额、限制投放等措施:
1.车辆安全技术合规率低于95%,或经抽检发现批量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连续两个评估周期内事故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发生亡人事故且经认定企业存在安全管理措施过错;
3.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转递的交通违法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提供用户信息的;
4.乱停乱放情况严重,线下运维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全额退还用户押金、预付金及剩余资金,自行回收全部投放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遗留车辆影响城市管理和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因终止经营或评估不合格退出市场后,其名下运营配额由属地政府无偿收回。运营企业应当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30日内回收已投放的相应车辆。属地政府应该根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投放收回的运营配额;决定重新投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并做好新旧配额分配衔接,确保市场服务连续性。
第十六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车辆;在限制停放区域应当有序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二)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酒后骑行、逆行、闯红灯,不得违规载人载物;
(三)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不得故意损坏、私自占用或改装车辆;
(四)发现车辆故障、安全隐患或停放乱象的,可向运营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用户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违规载人载物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用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查实的违法信息,可作为处罚依据,并可同步抄告车辆所属经营者。经营者应配合提供用户信息,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法对用户进行处理。
发生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的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48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和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属地政府共享互联网 赁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属地政府应当建立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和闭环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告知、执法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规范骑行和停放知识,曝光不文明现象,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及时排除妨碍、恢复通行秩序,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及地方政府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上情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揭城执规〔2023〕1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