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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25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债务人 | 地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 1 | 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 | 3,337.60 | 49.95 | 78.67 | 抵押人: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柴富通汽配有限公司、合肥正大富通汽配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福曼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华久富通汽配有限公司质押人: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江苏正大富通投资有限公司、沈忠华、合肥正大富通汽配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华久富通汽配有限公司、南京华柴富通汽配有限公司、安徽福曼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 抵押物1: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长江西路2号1室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5679.18㎡;土地面积:13329.4㎡;权利价值2495.25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抵押物2: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货,权利价值3060.24万元;南京华柴富通汽配有限公司名下存货,权利价值191.63万元;合肥正大富通汽配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存货,权利价值14.74万元;安徽福曼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存货,权利价值205.32万元;合肥华久富通汽配有限公司名下存货,权利价值580.63万元;质押物1: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权利价值5837.73057万元质押物2: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设备,权利价值2728.06万元、 |
| 2 | 易托付电气(苏州)有限公司 | 苏州 | 5,000.00 | 42.31 | 0 | 抵押人:易托付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担保人:李雪海、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易托付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跨春路241号的工业房地产, 建筑面积:14736.87㎡;土地面积:34494.33㎡;权利价值7225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3 | 苏州甑美禧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苏州 | 560 | 38.13 | 0 | 抵押人:朱增海、王英保证人:朱增海、王英 | 朱增海、王英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华林街118号双湖湾花园2幢903室住宅,建筑面积99.81平方米,权利价值703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4 | 苏州向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苏州 | 559 | 43 | 3.62 | 抵押人:陈晓琴保证人:陈晓琴、王文权 | 陈晓琴个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湖畔天城花园20幢2502室住宅,建筑面积172.70平方米,权利价值700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5 | 苏州铭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苏州 | 190 | 12.79 | 0 | 抵押人:姚新财保证人:姚新财、方颖 | 姚新财个人名下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云山诗意花园7幢1205室住宅。建筑面积134.22平米,权利价值289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6 | 苏州市乐漫尼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苏州 | 177 | 3.53 | 0 | 抵押人:冯立雄、柯艺贤保证人:冯立雄、柯艺贤 | 冯立雄、柯艺贤个人名下苏州市吴中区清水湾花园17幢703室住宅,建筑面积101.52平米,权利价值222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7 | 昆山开发区春竞欣贸易商行 | 苏州 | 167 | 8.27 | 0 | 抵押人:罗叙春、李竞男保证人:罗叙春、李竞男 | 罗叙春、李竞男个人名下昆山开发区太湖南路415号公元壹号名邸37号楼2505室,建筑面积85.34平米,权利价值209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8 | 苏州熊悦贸易有限公司 | 苏州 | 154.99 | 3.82 | 0 | 抵押人:熊超、熊光悦保证人:熊超、熊光悦 | 熊超、熊光悦个人名下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彩叠湾花园3幢1001室住宅,建筑面积121.37平米,权利价值208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9 | 苏州中盛丰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苏州 | 120.99 | 2.74 | 0 | 抵押人:李洋、陈龙保证人:李洋、陈龙 | 李洋、陈龙个人名下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观澜四季佳苑南区41幢503室住宅,建筑面积84.34平米,权利价值152万元,第一顺位抵押 |
| 10 | 张家港保税区伊斯特尔汽配有限公司 | 苏州 | 200 | 28.61 | 0 | 保证人:沈忠华 | / |
| 11 | 南京佳海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 | 150 | 20.62 | 0 | 保证人:沈炜杰 | / |
| 12 | 苏州市顺安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苏州 | 100 | 12.44 | 0 | 保证人:张慎一 | / |
| 13 | 苏州七号车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苏州 | 100 | 8.78 | 0 | 保证人:黄剑成 | / |
| 14 | 苏州捷吉通物流有限公司 | 苏州 | 100 | 7.29 | 0 | 保证人:贾芳 | / |
| 15 | 上海蒲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苏州 | 100 | 13.3 | 0 | 保证人:牟红娟 | / |
| 16 | 江苏华颉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苏州 | 100 | 8.31 | 0 | 保证人:沈军 | / |
| 17 | 苏州斯格别墅电梯有限公司 | 苏州 | 100 | 1.17 | 0 | 保证人:李玉珍、胡士军 | / |
| 18 | 苏州市鑫利禾纺织有限公司 | 苏州 | 100 | 1.41 | 0 | 保证人:沈晚利 | / |
| 19 | 苏州中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 | 99.99 | 13.77 | 0 | / | / |
| 20 | 上海芙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苏州 | 99.98 | 13.7 | 0 | / | / |
| 21 | 南京车百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 | 99.91 | 12.47 | 0 | / | / |
| 22 | 南京曹氏星脉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苏州 | 99.81 | 9.03 | 0 | 保证人:曹磊磊 | / |
| 23 | 南京通恒乾轮胎有限公司 | 苏州 | 99.73 | 12.52 | 0 | / | / |
| 24 | 苏州悦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 | 99.38 | 13.51 | 0 | / | / |
| 25 | 广德顺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苏州 | 47.26 | 1.35 | 0 | 保证人:丁克忠 | / |
| 合计 | 11,962.65 | 382.79 | 82.3 | ||||
注:第10-16、19-25户为正大富通智合贷项下关联产品,除上述表格内展示的担保方式外,还共同享有如下担保:
1、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长江西路2号1室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5679.18㎡;土地面积:13329.4㎡;权利价值2495.25万元,第二顺位抵押。
2、沈忠华名下关于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364万股股权质押。3、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各笔贷款本金的12%保证金担保。
4、江苏正大富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大富通投资有限公司、沈忠华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墩巷5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保证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