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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开通会员可解锁*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4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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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万元
|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欠息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 1 | 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1,829.12 | 以实际发生为准 | 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江阴西冶机械制造维修有限公司、扬州市三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江阴西澄信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西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靖江鹏祥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宇联运输有限公司、江阴市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江阴通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协腾油气专用管销售有限公司、江阴中港联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阴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新西港物流有限公司、江阴高泰制衣有限公司、江阴东泰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琅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港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宇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江阴市月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阴瑞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恽相才、孟珍娣、恽强、薛佳泓 | 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夏港工业园区,其中土地面积29448.7平方米,建筑物轻钢结构厂房层高为10.5米,面积19566.25平方米。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所属的土地抵押,宗地面积19640平方米。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虹桥南路东、南街南、文昌巷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权面积9660㎡。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已办理公证抵押,房产面积53049.95平方米。现该抵押物尚未完工,未办理正式抵押。 |
| 2 | 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1,775.68 | 以实际发生为准 | 邓华、马晓微、刘海峰 | 抵押物为邓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林苑4号楼6层1门601室,房屋建筑面积370.48㎡。 |
| 3 | 无锡芃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64.98 | 以实际发生为准 | 周发、罗春花 | |
| 4 | 江阴市返璞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 300 | 以实际发生为准 | 华金其、华建林、华珍 | |
| 合计 | 33,969.78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联系人及电话:李先生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408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尹女士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保证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